劳动法旷工怎么扣工资工资问题。

旷工为职工不请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下面是由劳动法网小编为你精心编辑的劳动法旷工工资规定,欢迎阅读!劳动法旷工工资规定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精神病员工旷工能解雇吗案例:李某于2006年5月到某公交公司工作。日,李某未到单位上班。9月22日,某公交公司派人向李某送达了教育通知书,限李某于9月24日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则按《旷工处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李某仍未上班。9月29日,征得单位工会同意后,某公交公司依据《旷工处理规定》,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于11月2日向李某送达。11月24日,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母亲孙某某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某公交公司邮寄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异议》,认为某公交公司在李某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某公交公司改正错误。某公交公司未予理睬。日,李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停发的工资。仲裁过程中,李某向仲裁庭提供了医院的门诊病历及诊断意见书。某公交公司此时得知李某于日即被诊断为抑郁症。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被诊断为抑郁症后,正常上班至日,期间未向某公交公司出示病假条及病历。在某公交公司向其送达教育通知书后,仍不履行请假手续,继续旷工。某公交公司根据《旷工处理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理由正当。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到某公交公司工作,其要求支付2009年10月至裁决之日的工资,理由不当。遂对原告的仲裁请求均未予支持。李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因心烦不适,伴有,食欲不佳,曾于日在某中医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建议休息一个月。后又于11月13日到某省立医院、日到某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查体表现为孤僻、行为被动,主动性差,发呆、迟钝。针对某公交公司提出的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李某的父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区法院在李某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诉称,自己未到单位上班是患病所致,不属于无故旷工,公交公司按无故旷工处理是错误的。并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辩称,李某自日起开始旷工,公司于9月 22 日向其下达了《 教育通知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李某在签收通知书后继续旷工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劳动合同解除后,李某再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0月之后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交公司在不知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事后证明李某并不是无正当理由旷工,而是精神疾病所致。因此,某公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只支持其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旷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人民法院既要审查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宪、违法内容,还要审查用人单位在适用规章制度时是否合理、得当。某公交公司制定的《旷工处理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职工进行了传达;规定职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即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旷工处理规定》的制定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规章制度的适用问题。旷工分无正当理由旷工和有正当理由旷工两种。劳动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均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旷工,不应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论。用人单位关于旷工的处理规定,应当只适用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情形。此类旷工是劳动者劳动纪律性不强,工作作风散漫的表现。如不加以强制而严厉的处罚,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旷工,应视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旷工达到一定的次数或天数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如果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旷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病历记载,李某在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表现为不接触人,孤僻,懒散,不注意个人卫生,反应迟钝,行为被动等。结合“精神分裂症”的司法鉴定结论及某区人民法院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可以推知李某在患病之初没有将病情告知某公交公司并履行请假手续是心理因素和个人行为能力所致。李某不到单位上班,不能视为无正当理由旷工。对此,李某作为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没有过错某公交公司没有条件或可能获知李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在李某缺勤时,及时通知李某限期上班;限期届满后,按正常的考勤标准,认定李某旷工,符合常理。其依据《旷工处理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本身也无过错。但是事后证明,李某不到单位上班是病情所致,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旷工。因此,某公交公司应当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百科:
48小时热门员工恶意旷工,可以扣除其工资作为惩罚吗? | 薪问薪答
大家好!我是有问必答的企小薪
欢迎来到老司机"问答停车场"
员工太任性
不来工作不请假
就是摆明了要旷工
遇到员工旷工的情况
HR应该怎么办
可以扣除工资作为惩罚吗?
员工旷工后应该如何处理?可以扣除工资作为惩罚吗?
旷工的含义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既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又不出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对旷工的处理,已废除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于日废止。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对于劳动者出现旷工行为后的薪资扣除并未进行说明,用人单位并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旷工行为进行惩罚,否则就是对员工的变相惩罚。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旷工行为进行惩处,当然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必须有严格、正规的形成手续,且已被劳动者知悉,二者缺一不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度,才具备法律效力~
企业如何应对员工旷工
那么,企业一般是有哪些条例应对员工旷工呢?
1. 员工旷工的处罚可和企业年终奖金挂钩。
此条依照《劳动法》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权力哦。
2.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七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天数可按照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定。
在公司规章制度里制定旷工的相关规定是很重要的,在用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针对员工情况不一样,相应的处理方式也可不一样,毕竟很少员工会出现此类旷工情况。
问题又来了,员工出现连续旷工、累计旷工的情况时,企业如何收集、保留证据呢?
a. 打卡记录、请假邮件和各类聊天软件记录
b. 出现旷工情况后,及时出示正式文件让员工签字确认(此条在累计旷工时非常有用的)
这里要提一下的是广东省,根据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于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3. 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的旷工给单位照成了实际的损失,如单位能出具证据,证明确实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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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生育状况的员工可以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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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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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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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上个月,我因有私事要办而公司又拒绝准假,曾离岗一天。近日,我在领取上月工资时发现被扣去一周工资。公司表示在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并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释明:“《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本案中你在已提供一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扣你一周工资,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的规定属于变相克扣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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