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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闪而过,令我热血沸腾,心潮澎湃,望着你的背影,真想把你留住,我告诉自己,不能再让你离开,绝不,抓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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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活着,因为我们要死很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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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住别人的眼睛,不等于光明就属于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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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直是中国人的头等大事
但是面对高居不下的房价
可是如果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毫无经济基础
或者是举目无亲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个房可能就没钱吃饭了
你可以申请南宁公租房呀~
南宁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六类人员: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
外地人申请南宁公租房的全攻略吧!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
5.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主申请人以及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申请人除外)。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本市。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1.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居住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居住证明材料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未按要求提供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的,不得共同申请。
2.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申请通告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名称
联系方式(区号0771)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核准阶段公示时间)
办理部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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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正式发布《申请领取补助须知》,非南宁市户籍的个人在南宁购房可申请10000补助,少的也有6000元,快来看看你是否符合购房补助的申领条件吧。须知详情如下:
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等新市民在南宁购房可获补贴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领条件
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办理预售许可未办理现售备案的楼盘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已办理现售备案的楼盘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等新市民或区内其他城市户籍家庭,在房源平台选购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住房的,可申领10000元购房补助。在房源平台以外选购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住房的,可申领6000元购房补助。
(二)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购房补助申领条件
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办理预售许可未办理现售备案的楼盘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已办理现售备案的楼盘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凡个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30%给予购房补助。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领购房补助应提交材料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声明)
(4)户籍证明(户口簿)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已办理现售备案的楼盘需提供)
(6)银行账户材料(须提交在南宁市区内开户的建行银行账户)
(7)本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8)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证明
(9)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区内其他城市户籍家庭提交(1)至(6)项材料,区外户籍家庭须多提交(7)至(9)项中任意一项材料。
(二)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申领购房补助应提交材料
(1)《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已办理现售备案的楼盘提供房屋权属证书)
(5)银行账户材料(建议使用建行账户)
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 → 受理→审核 → 发放(由财政部门直接转账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1)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非南宁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2)南宁市辖各区县户籍居民及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居民)不适用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助规定。
(3)家庭住房情况以住房局查询结果为准。
(4)户籍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所称的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且家庭成员均为非本市户籍。
(5)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缴纳证明为准,且缴纳时间为申领期限内。
(6)用人单位以工商登记为准,且注册地址(单位住所)须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7)银行账户须为购房人账户。
(8)如1套房屋有多名购房人的,多名购房人必须全部符合申领补助条件,且只按1套房屋申领购房补助。
(9)因各种原因退房的,须先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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