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2已经不办理弃婴如何办理户口户口了吗

  一些收养人对于弃婴落户问题不是很清楚,那么到底收养弃婴如何落户?收养弃婴应满足哪些条件?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收养弃婴怎样落户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收养弃婴的资格

  收养弃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3.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以上便是关于收养弃婴落户问题的解答。收养弃婴固然是对美德的承传,但前提还是要遵循法律相关规定。如果您对弃婴落户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将会为您解答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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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 编辑:刘望(实习)

    据了解,在汉中洋县金水镇周台村,难以办户口的不止罗志付一家,他们大都住在山区。记者采访了解到,洋县金水镇民政办、县民政局以及县公安局等,对办理领养和补录户口之间的程序有不同理解,无户籍孩子的实际困难也无法解决。

    周台村文书高土生说,他们村里还有两户村民和罗志付遭遇类似,路边捡回的孩子长到了十几岁还是黑户。

    洋县金水镇周台村委会文书高土生:镇上领导和县上领导都在这儿说了,说他们出头解决这个事情。

    高土生说,村民都是捡到孩子后才给村上汇报,虽然村上调查后给出具了证明,但办理领养证时,民政部门不认可。对此,洋县金水镇民政办负责人说,罗志付捡女婴已经过去多年,他们无法核实,公安部门也不会给孩子办户口。

    汉中市洋县金水镇民政办主任黄载华:你说你是拾养的,派出所要有个出警证明呢,派出所盖章那才生效,那是硬的。

    记者分别走访了金水镇派出所和洋县公安局,得到的答复却是,实际领养人只要有基层组织的证明,在民政部门办理正式手续后,就可以补录户口。

    汉中洋县公安局户证大厅民警王青:按照规定,他应该去民政局办理收养证明。

    这位民警说,他们没有收到来自金水镇民政办的申请。洋县民政局负责办理领养手续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对金水镇的情况也不知情。

    最后记者来到洋县教育局,得知情况后,教育科负责人表示,部门规定不能影响孩子上学,只要当地村委会出证明,没有户口的孩子也能上学。

    汉中洋县教育局教育科科长白新成:开学前保证这三个娃有学上、有饭吃。免费地享受我们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赶紧在很短时间内把小娃的户口给办上来,我们一方面完善娃学业的同时学籍也按省上的要求给她建上。

    得到县教育局的表态后,罗志付非常高兴,但同时他又开始担心起来,孩子虽然暂时能上学,但是办户口始终是个问题,一天没有办下来,他的心就没法踏实下来。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编辑: 刘望(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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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A男与B女,均年过50岁,系再婚,于1990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1994年A男与妻子B女回妻子老家四川探亲时,在外出的路上捡拾一个女婴,一直抚养至今,并取名为杨某并以孙女相称。因其孙女杨某一直无法办理落户手续,因此无法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为解决杨某落户及办理社会保险,向我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在详细询问当事人后得知,A男的妻子B女在与A男结婚前有过一次婚姻,其前夫因病死亡后,B女又与A男结婚。 B女与前夫生育过三个子女,与A男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一次,B女与A男在回老家四川探亲,在外出的路上,A男夫妇捡拾到一个包裹,打开后发现有一女婴,即杨某。于是A男夫妇直接将其从老家带回家中进行抚养,由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捡拾到女婴后未到派出所报案,亦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由于A男收养弃婴的行为发生于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 【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和《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符合原《收养法》的,可以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但确已形成抚养事实的,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本案中,A男的妻子B女在与A男结婚前已有三个子女,而且两人在收养杨某时也未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因此A男夫妇收养弃婴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但是确已形成抚养事实,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A男夫妇在办证过程中提供了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A男夫妇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A男夫妇和杨某形成抚养事实的证明。承办公证员向A男阐明了不能办理收养公证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持该公证书可到派出所办理杨某的落户手续。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公证员了解到,B女现在身患重病,A男家庭条件极为困难,同时也有A男居住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为减轻A男家庭负担,发挥公证为百姓排忧解难的作用,承办公证员对A男实施了法律援助,为其减免了公证费。
    目前,社会上存在形成抚养事实但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原因在于大部分当事人在捡到弃婴后出于同情,将弃婴带回家抚养。但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清楚应该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才能证明他们与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或是虽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的意识,但因无法顺利办理收养手续且与被抚养人建立了感情,不愿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将弃婴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针对这种情况,司法部、民政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在解决公民收养弃婴问题上,公证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但是确已形成抚养事实,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为被抚养人解决落户难题,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身份得以明确,便于解决这些人的入学、就业等社会问题。抚养事实公证的存在并不是鼓励公民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而是为此前存在的此类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及社会的和谐发展,充分体现了公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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