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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
时间:&&|&&作者:孟卫军&&|&&浏览:799
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业地位,对有效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取得长足发展。
浅议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业地位,对有效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取得长足发展。律师以自身特有的价值角色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防范滥用职权,推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中国社会民主法治文明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不仅是律师业健康、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国家久安、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一、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价值探讨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必须的公正性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正因其具备了公正性的价值特质才能被人民所信赖,从而成为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既然司法的公正性是司法发挥其社会功能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因此,如何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就成为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除了需要司法的独立作为前提条件外,即不受任何组织、团体、个人的干涉,唯法律至上,司法的公正更需要一种独立的力量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唯有相互制衡的力量,才能在双方冲突和矛盾中产生公正的效果。律师作为民间的法律维权者,其工作始终离不开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如果律师作为民间权利代言者,始终处于从属和屈从的地位,那么,人民的权利将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更不会产生公正的司法。因此,扩大律师权利,提高律地位,构建良好的法律执业环境,是充分发挥律师社会价值,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公权力滥用,有效对抗强权,保障人民权利,制衡滥权,从而为公正司法形成坚实的制衡机制,对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1、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我国现行的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存于法律服务市场,并存的两种执业者在知识层次,门槛准入,能力操守及税收管理上存在巨大差别,但执业领域却基本相似,均以律师自称,造成鱼目混珠,层次不齐、无序竞争,秩序混乱,与法律执业的严肃性极不相称,影响败坏了法律服务质量和律师良好的社会声誉。2、没有建立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律师健康成长机制。我国目前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出现了管理和干预过多而关心与促进不够的境况,律师普遍无归属感,尤其新执业律师成长艰难。获取法律执业资格而真正有志于从事律师执业的执业人员难以稳定有序扩大,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法治社会需要极不适应。难以形成规模大,专业分工强,领域全面、有生机创新的律师行业,难以与国外同行竞争。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首先是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简单的将律师看成自己的对立面,而看不到法律人共同体在不同角度上追求客观公正的统一性。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律师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造成了逐年下降,冤家错案时有发生的可怕局面。4、律师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作为民间维权代言者的律师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执业阻力和成本增大。舆论导向缺乏正面宣传,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充分发挥其社会角色,带动公民意识觉醒,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作用。5、律师参政、议政,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不被重视和利用,与民主法治进程的社会需要不相适应。三、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对策构想1、律师执业内环境的优化,重点在于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律师业通过树立核心价值理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力量,提高执业队伍素质,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发展潜力,营造一个和谐、进取的内环境。这是繁荣律师业的内因,也是净化律师执业环境的条件之一。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是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首先,在制度架构和设计中,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不受任何个人,组成,团体的干涉,执法者唯法律至上。唯有如此律师的参与才可以真正体现到司法过程当中,实现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价值导向,而不受任何外来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其次,扩大律师权利和提高律师地位,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它与国家司法制度的宗旨完全一致。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与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统一体。律师执业实际上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是捍卫司法人权、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正义之举。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同司法机关交往互动的过程,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主要就是优化司法环境,而优化司法环境的核心就是改革司法体制,架构权利与权力的制衡机制的基础上实现全社的公平和正义。公正司法需要代表民间权利的律师与公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这将有赖于律师权利扩大、地位的提高以及律师业的进一步壮大和积极介入,而律师业的壮大又会促进整个法治环境的优化。从而在相互制衡的机制下产生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执业环境,有效地推动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效果。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在法定权限内始终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以委托人利益为归属,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保障“私权”、维护“人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正是因为律师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同时又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圆熟的人际沟通能力,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诸多力量中,律师以其与公权力的天然对抗性,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起制衡机制,从而成为制约和防范公权滥用的主体性力量,发挥着抑制国家权力过分膨胀的、独立的、不可取代的作用,成为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坚强壁垒。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结果。3、积极吸收优秀律师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推进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战略实现。总之,律师的地位与律师业的兴衰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为了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战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扩大律师权利,尊重律师权利,构建和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和迫切要求。&
作者: [陕西-西安]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13116积分 | 帮助5533人 | 25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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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火车、邮票、沙发之类的物什一样,律师职业也并非华夏帝国故有的东西,它是西学东渐风气下的舶来品。更确切地说,它是在洋人律师身体力行的演示与带动下,先于立法而自然生成的一种职业
  如同火车、邮票、沙发之类的物什一样,律师职业也并非华夏帝国故有的东西,它是西学东渐风气下的舶来品。更确切地说,它是在洋人律师身体力行的演示与带动下,先于立法而自然生成的一种职业。
  清末一季,为应“千年未有之变局”,“修律变法”的呼声日盛。而慈禧太后恪守的准则是,“师夷之长技”可以,惟“祖宗之法不可变”,由此导致沈家本、伍廷芳二人植入律师制度的“新法”被搁置。然而,洋枪洋炮太让人刻骨铭心,历经逃亡之旅后,慈禧太后痛定思痛,意识到非变法不足以“与列国争”,决心实行“修律变法”,并预备立宪。于是,律师制度再次写进了又一部“新法”之中。可惜,历史不再给予清政府以机会,“新法”未及颁布,清廷却轰然倾覆,已然白纸黑字的律师制度也随之胎死腹中。
  律师职业在实践中悄然孕育
  蹊跷的是,尽管没有立法的确认,律师职业却在实践中悄然孕育。清末开设于租界的众多外国律师事务所中,着实“存在着”不少的华人打工者,他们或明或暗地从事着各种律师业务。鉴于租界特殊的政治地位,清政府不能也无暇顾及到这些“非法从业者”,致使一个职业的先行者得以逍遥地成长。如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1911年10月的硝烟尚未散去,“华人律师参讼的新闻,已让人目不暇接了”。一夜之间,这些“华人律师”究竟从哪里冒出来的?似已不言而喻。
  更为意思的是,虽然立法上尚未给律师职业颁发出生证,却不仅有了执业的律师,更有了律师公会。如1912年1月,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成立(亦称“中华民国辩护士会”,当年年底即解散;1912年2月,江宁律师公会成立;1912年5月,南京律师公会成立……律师职业急不可耐地登上了历史舞台。
  之后,日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与其说是律师职业的“出生纸”,还不如说是律师职业的“追认状”。或者可以说,这个关于律师职业的“最先立法例”,是被先期存在的律师职业倒逼出来的。当然,从制度层面上讲,非经立法可以产生一种职业,却不能构建一种制度。
  快速克隆难免水土不服
  西方国家历经数百年演变而成的律师制度,却在中国得以快速克隆,难免有水土不服之弊。一方面,中国人素有鄙视讼师的心理,对讼师的不良印象难免转移到律师身上,特别在律师的执业行为有违公众情绪时更是如此。譬如,杨景斌律师为刺杀宋教仁的凶手辩护,不仅被国人斥为“黑律师”,被媒体讥讽为“不要脸”,更被司法部以侮辱法官为由,吊销了律师执照。另一方面,无论是试图建立律师制度的清政府,还是匆忙接受律师制度的民国政府,都对这一制度的本质缺乏足够认知,或有认知而不认同,他们无意借助这一制度来掣肘国家权力,还人民以权利,而仅仅是,至少主要是将其工具化。一旦这个“工具”用起来不那么称心如意,他们对待律师职业的态度就会原形毕露,施洋之死,以及第一个全国性律师协会的难产,无不昭示权力层面对律师职业本能的警惕。这种情形,足见一个文明世界的制度,靠克隆而来,是不易与固有文化相契合的。
  律师制度是“鬼子之法”的一部分。“鬼子之法”不及“祖宗之法”,这是慈禧太后最初的认知。她用铁腕把戊戌变法扼杀在血泊之中,又借助铁腕实施了戊戌年间提出的变法主张,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老佛爷之变,是对现实的低头,被八国联军逐出京城的耻辱,透过“苏报案”对律师作用的认知,以及众多改革派的游说,让她痛下“修律变法”的决心,唯其动机,是要“师夷制夷”,而非对现代法治思想有了深刻的领会。民国伊始,律师制度之所以能够破茧而出,实仰仗晚清的充分铺垫,从文献资料,到法科人才,一切都是现成的,可谓水到渠成。但是,立法的颁布,同样不意味着朝野对律师制度有了正确的理解,事实可能正相反,有关这个制度的价值及功用等本源性话题,至今还让中国人纠结不已。
  虽然未必是最好的时代,但民国的三十七年间,律师制度不仅得以存活,而且还有持续的发展。那是战火纷飞的三十七年,法治不是主题,枪杆子才是筹码,一个靠卖嘴皮子为生的行当难有大作为。但话得说回来,那也未必是最坏的时代,战乱之于律师业,使权力层面无暇顾及这个不起眼的营生,遂有机会悄无声息地滋生。更重要的是,无论假以何种理由,政府不曾尝试过取缔律师职业。因而,民国的土壤之于律师,或是一块不错的栖息地。
  1949年之后民国律师的全军覆没,律师职业被归入“旧法统”遭到埋葬。究其原委,非因政府对这个职业本身的疑虑,而是由于这个职业与旧的司法体制走得太近,不幸被派作同党,受到了牵连。1957年律师职业的再度蒙难,却耐人寻味。
  死而复生进入新时代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律师职业死而复生,律师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律师业,无论在规模,还是在专业的广度和深度上,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这些是民国时期的律师业所不能比的。然而,在精神层面上,在执业的自由度上,尤在律师职业与国家体制的契合度上,今天之于民国,似不见脱胎换骨的变化。如同器官移植之后人体会出现排异反应一样,律师的舶来,也导致这个国家长时间的显现出种种排异反应。有时候我不免想,律师投胎中国,或是一个美丽的错误。先人们引进这个职业,舶来这种制度,其强国富民之心天地可鉴,无奈威权深重,不容有人言多激越,每有不听招呼、执拗于律师本分的,反成取祸之道。律师的本能,正与这个国家的体制发生着深刻碰撞,是律师需要改造,还是国家需要改革,无疑成为舶来之后,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在医学上,医生对植入身体的异物,通常会借助三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排异反应。最简单的方式是“拿掉”,譬如,种植假牙后有排异反应,倘不堪忍受,取掉即可;第二种方式是将异物植入身体之后,继续对异物进行改良,以使其“适应”新的环境,譬如,植入假牙后对其进一步打磨,使之与原有牙齿更自如地咬合;第三种方式是改善人体内环境,使之“接纳”异物,譬如,对接受脏器移植的病人,医生会使用药物改造其体内的淋巴细胞,使之不攻击异物,促成身体与异物的和谐相处。以上三招,乃医生对待异物的态度,哪一招可借鉴于律师,着实耐人寻味。
  舶来的律师,于中国而言,不啻为异物,难免会有不舒服的感觉。简单的办法,是将它“拿掉”,把这个讨厌的东西还给西洋鬼子。然而历史已经证明,没有律师,便没有法治,当然也就没有国泰民安,如人缺了牙齿,必多后患。另一种办法,是对律师职业进行改造,让这个桀骜不驯的职业顺应中国的国情。似乎这正是目前的做法,究竟效果如何,有待观察。至于第三种办法,或许也是最好的,即营造一个适宜律师生存的法治环境,还律师以本真,让这个职业在法律框架下自由发挥。倘果真如此,许多的排异反应,恐怕早晚得消失了。
  (本文为《舶来的律师》序言)国内律师工作环境、薪资待遇是怎么样的? - 知乎842被浏览186572分享邀请回答1372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5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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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太压抑,想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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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都会有它不好都一面,看你是不是已经到了不可忍受的地步,如果你觉得工作么有前途,待遇也一般,环境也压抑,你可以换工作;但是如果是你自己的问题,如果是能力不够,不能融入团队等等,那你换了工作也一样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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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种种原因两个人经常吵架,我老公不许我和别的男人说话,我天天心情压抑所以想离婚,天天工作又避免不了和男同事相处,我不干活他又不愿意,我儿子三岁半我想要抚养权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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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确定离婚建议积极争取属于自己的抚养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寻求专业律师以更全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降低法律风险,如有细节可以电话咨询或面谈以更有效的回答您的疑惑。
你好!我想问一下就是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我和我老公至今结婚有8年之久,育有一女一男,女的8岁男的4岁,在这婚后的八年中我过得很压抑,老公上班三四千块钱一个月,我在家照顾小孩有时候还边摆地摊边照顾小孩,老公时常上班回来就会骂我(或是因为家里照顾不周,或是小孩子顽皮碰到了),骂得很厉害我又不想说什么很煎熬,有时候也误会我对我发脾气把我气的住了医院。有时候我还不经意拿老公的手机玩了一下发现他有和很多女孩子聊一些很暧昧的话,对于我老公的爸妈有点重男轻女在我生第一个女儿的时候对我有点不好,在他老家和他爸妈一起住的时候经常受到冷眼对待,还好后来和老公在外面工作租房子住,我爸这边做点小生意生活还好一点经常的资助我们,想支持我们做点生意,有时候经常的几千块几千块的给我们花,还拿一万块钱给我老公的爸妈拿去还债,对他们家包括我们很好,我生了小孩一般都是带小孩在我亲爸家住,因为在他们家过得很煎熬痛苦,我亲爸妈对我和我小孩照顾的非常好,要什么买什么,有时候我们出去工作把小孩丢在我亲爸家给我爸照顾,他们出钱帮小孩报名,做生意再忙再累也要接送孩子上学放学。但我老公性格特别的不好不会做事不懂得感恩,在外面对别人软软弱弱在家只会对我发脾气,我现在身体不怎么好还带有一个乳腺肿瘤,这个病就是被他们家包括我老公气出来的,在我得到这个病的时候越来越严重,他们一家人包括我老公都不关心我也不为我做点什么,这个时候老公还时常的骂我,更是把我气的不行,知道了这个病之后一直都是我亲爸这边去打听找医生,还出钱给我治病,包括这次动手术他们家包括我老公没有一个人过来看我,住院期间都是我亲妹妹一直在医院照顾我直至出院,手术治疗费还是我亲爸这边出的,这样的生活我实在过不下去了!我想离婚但是他不愿意,但是法定起诉离婚好像这样的条件还不符合怎么办,如果我这样和他们还一起生活着我活不了多久,迟早一天会被气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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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58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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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要想离婚的有且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具体来说,如果您们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都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按照您和对方在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您提出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者是财产分割不满意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做出判决。但是并不是所有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在咨询中提到您的丈夫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如果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您的丈夫有家暴行为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那么法院可能并不会判决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因为两个孩子都应该过了两周岁的哺乳期,所以抚养权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进行判决,一般有两个孩子的,法院判决一人抚养一个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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