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宋代官府给老百姓租房来乡镇府闹事情

百姓闹事,一个基层公务员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百姓闹事,一个基层公务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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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老百姓的情绪,了解事情的原委二、如果可以稳定情绪,根据自己的权限和学识,帮助他解决问题,提出建议。如果情绪不可控制,建议适时报警,不能影响了办公场所的正常秩序。三、事情经过必须向领导汇报。
归你管的就劝阻,不归你管的就告诉他们去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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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什么不可以在政府食堂就餐?
文章提交者:四川蓑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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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仁寿县禄加镇,被拘留者提出异议并已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并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派出所:黄满云带头吃政府食堂饭菜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农妇:我曾提前知会过食堂承包人李师傅,并承诺愿意给钱。怎么叫抢呢食堂承包人:现场没有发生抢的行为,也没有报案,事后她也把饭钱给了去镇政府解决问题,时至中午饭点,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哪知,派出所以“带头将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午饭没有饭菜,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为由,将黄满云行政拘留15天。今年56岁的黄满云,家住仁寿县禄加镇。“吃饭时,根本没有抢,为什么要拘留我15天?”黄满云提出异议,并向仁寿县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这项行政处罚。该案将于7月2日,在仁寿县法院开庭审理。饭点到了26村民到政府食堂吃饭去年12月28日上午,黄满云和另外25名村民,一起来到禄加镇政府,咨询相关事宜。据黄满云回忆,上午10点左右,镇政府领导称,咨询事情要等到下午。见此情形,她便找到镇政府食堂李师傅称,中午,她和另外20多个村民,要在政府食堂吃一顿饭,因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请李师傅先记账,等问题解决了,由她结账。中午饭点时间到了,黄满云和村民们便自发在镇政府食堂吃饭。据事后统计,吃饭人共计26人。可能是食堂李师傅没有做那么多饭,当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吃时,饭菜就没有多少了。是带头人黄满云被行政拘留15天今年1月4日,禄加派出所民警通知黄满云去一趟派出所,说要向她取一个材料。黄满云如约来到派出所。之后,黄满云被送至仁寿县公安局。禄加派出所指导员汪伦向黄满云出示了一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宣布“黄满云带头将禄加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饭菜,严重影响了禄加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晚,黄满云被送至仁寿县拘留所执行拘留。15天后,黄满云从拘留所回到了家。1月30日,黄满云才到禄加派出所领取了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曾承诺给钱且没有抢对自己遭受的处罚,黄满云提出质疑。黄满云说,她和另外25名村民,完全是自发去镇政府的。在食堂吃饭,她曾提前知会过食堂承包人李师傅,并承诺愿意给钱。吃饭时,她和村民们更没有过激行为。“什么叫带头抢光饭菜?至今派出所也没有跟我解释清楚。”黄满云质疑说。3月19日,带着质疑,黄满云一纸诉状告到仁寿县,请求法院撤销这项行政处罚决定。5月3日,仁寿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据了解,仁寿县法院将于7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食堂承包人的确未发生“抢的行为”昨天,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实,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李道明说,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其间,现场的确没有发生抢的行为。当然,因为突然增加了20多个人吃饭,等政府工作人员来吃时,饭菜就没剩多少了。”李道明说,这几位工作人员便去了外面餐馆吃。同时,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李道明说。派出所回应其行为属扰乱秩序禄加派出所指导员汪伦表示,黄满云带头吃政府食堂饭菜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因此,其被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完全依法合理。目前,黄满云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是黄满云的权利,作为派出所无任何异议。“黄满云案的卷宗,早已送至县公安局。如要对簿公堂,我们会积极应诉。当然,她的诉讼对象是仁寿县公安局,那么,届时将由县公安局出庭应诉。”汪伦说。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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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3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33楼的发言:......
是不是镇政府的院子是某些人的皇家禁地?显然不是!是政府为百姓服务的地方!只要是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不许使用现金?那我们这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在使用现金!难道我们这儿的单位跟贵地不是一个政府的?显然不可能!这只能说明阁下认知的偏差!“不少乡镇府的办公楼不小!”是针对阁下“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而言的!阁下拿仁寿县禄加镇说事,但是仁寿县禄加镇跟我们这差别很大!
“是不是镇政府的院子是某些人的皇家禁地?显然不是!是政府为百姓服务的地方!”你这句话是典型的抬杠了,政府部门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没错,但不能理解成为百姓服务的地方就可以随便出入、逗留。另外说到现在你是不是还一直认为镇政府食堂是个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是不是镇政府的院子是某些人的皇家禁地?显然不是!是政府为百姓服务的地方!”你这句话是典型的抬杠了,政府部门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没错,但不能理解成为百姓服务的地方就可以随便出入、逗留。另外说到现在你是不是还一直认为镇政府食堂是个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既然政府部门是为老百姓服务的,百姓有事情办理就可以出入!难道“黄满云带头吃政府食堂饭菜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变成了“黄满云带头随便出入、逗留政府部门?”我说过:“什么是承包经营管理?是将政府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所以,承包者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如今不少政府食堂大多承包给个人经营,既可以为政府人员服务,也可以对外经营。长沙市政府机关食堂难道不和镇政府在一起而是在大街上?您现在还认为“你可以打听一下,去哪个地方政府(或单位)咨询问题有管饭的。”“政府工作人员又不是你父母,凭什么任由你抢?就算是你父母养到你成年也尽到义务了。”“政府内部食堂承包人和食堂的关系就和司机和公车的关系一样”吗?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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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136楼的发言:最后得出结论,那承包人是个2B,明明知道让那20多人吃饭的后果还要在“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更未用暴力威胁胁迫承包经营者”的情况下准许他们吃饭,照成的后果他一人承担,对不?
举个例子,你叫你10岁的娃看管果园,并告诉他这是和经销商签合同的,不能外卖,一个壮汉进来把果子全部摘走了,并且按市场价付钱,你认为合理么?你和你的经销商合同违约谁来承担??你儿子?他并没有阻止壮汉进来摘果子啊,对不?所以就该让你儿子来承担责任!
这位看管果园的儿子如果不具有有对外的经营权,而壮汉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更未用暴力威胁胁迫你儿子者,而从当事人你儿子的证词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果园摘果。所以,即使有造成当天承包商没有提到水果的后果,根据上述的分析,是你儿子的责任!
楼主想想,没有威胁?那承包人是SB?那么大个人还不知道他承包的食堂一天要卖出多少饭?还估计不出这些人吃饭以后的后果?&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32楼的发言:......
这位承包经营者如果不具有有对外的经营权,而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更未用暴力威胁胁迫承包经营者,而从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所以,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的分析,是承包人的责任!这难道不是政府处罚不当!但是这种“果断”难道是建立在侵害群众权益和违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
司机对公车存在承包经营权吗?
把一位政府食堂的承包者比喻为“10岁的娃”?那您何必自称那位承包者是政府食堂的承包者是“那么大个人”。您这比喻是否合适?!难道那个食堂承包人要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了就摇身变成了“未成年人”?您也知道政府食堂的承包者是“那么大个人”!既然是那么大个人,就要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如果有威胁,请你拿出证据?!而不是自己的臆想!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实,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李道明说,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其间,现场的确没有发生抢的行为。当然,因为突然增加了20多个人吃饭,等政府工作人员来吃时,饭菜就没剩多少了。”李道明说,这几位工作人员便去了外面餐馆吃。同时,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李道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仁寿县公安局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至少必须证明这几个问题:1.黄满云等人是否真的抢吃了食堂的饭?2.如果真的抢吃了食堂的饭,是否就导致整个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3.处罚黄满云的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首先,农妇黄满云的是否真的抢吃了食堂的饭?何为“抢饭”?何为“严重影响政府秩序”?公众们不是脑残,估计笔者不说,大家也都厘得清。难道黄满云等人是手拿刀枪棍棒、还是以暴力相威胁,涌入食堂胁迫工作人员才吃上饭的吗?!显然与事实不符!其实就连这份处罚决定书也至少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两条规定!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农妇黄满云的违法行为既然是抢吃了镇政府食堂的饭菜,那么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就只是导致镇政府食堂饭菜不够吃而已,根本没有达到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0条。该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禄加派出所虽然当场出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到黄满云拘留决定执行完毕的20多天后才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了黄满云。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了身为农妇的黄满云根本不清楚自己是做了什么违法行为被拘留的,自己被拘留后应当有什么权利,自己能申辩一下吗?自己能向哪里投诉一下吗?所以法律才会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为的就是保护被处罚的每一位农妇黄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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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135楼的发言:没有拒绝?我拿把AK顶你头上去你家吃饭你敢说个不??我们谁都不是当事人,只能推理,你可以自己想想当时的情况!你都知道让那20多人吃饭的后果承包人就不知道??既然承包人知道后果那为什么还要让他们吃?是不是收到威胁谁都知道
请问当事人是用语言还是采取了肢体行动?!一切法律的基础难道只是建立在您这种想当然的推论之上?!看看当时的证人怎样说的!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从上面分析知道,这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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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3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34楼的发言:
[img]http://img5.itiexue......
你确定这些都是乡镇政府办公楼吗?是不是中国乡政府大楼要统一造型?难道是美帝报纸在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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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表示无语
轻轻的飘过,不带走一丝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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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3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2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27楼的发言:......
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食堂在院内平房或一楼的一侧,总之都在院子里,而这个院子是封闭的。这个院子内不管其具体用途是什么都属于政府办公地点的范围。这个食堂不像你想象的规模那么大,一般只能给几十个工作人员做工作餐,厨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也不可能对外营业,另外单位食堂都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说到这你是不是应该重新看这个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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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仁寿县禄加镇有没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
2.既然有规定食堂承包人为何违反规定?
3.不少乡镇府的办公楼不小!
这前两点很重要!
你的理解方式太偏激,我说那些首先是让你明白这个事件从头到尾都是发生在镇政府的院子里;至于你怀疑当地政府食堂是否用饭票只能说你太缺乏常识,只要是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不许使用现金;你说的“既然有规定食堂承包人为何违反规定?”不知从何而来; 至于政镇府办公楼多大应该从工作人员人数就能看出来,26个人就几乎把整个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午饭吃光,你说镇政府能有多少人?办公楼有多大?
是不是镇政府的院子是某些人的皇家禁地?显然不是!是政府为百姓服务的地方!只要是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不许使用现金?那我们这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在使用现金!难道我们这儿的单位跟贵地不是一个政府的?显然不可能!这只能说明阁下认知的偏差!“不少乡镇府的办公楼不小!”是针对阁下“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而言的!阁下拿仁寿县禄加镇说事,但是仁寿县禄加镇跟我们这差别很大!“是不是镇政府的院子是某些人的皇家禁地?显然不是!是政府为百姓服务的地方!”你这句话是典型的抬杠了,政府部门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没错,但不能理解成为百姓服务的地方就可以随便出入、逗留。另外说到现在你是不是还一直认为镇政府食堂是个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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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34楼的发言:
[img]http://img5.itiexue......你确定这些都是乡镇政府办公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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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得出结论,那承包人是个2B,明明知道让那20多人吃饭的后果还要在“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更未用暴力威胁胁迫承包经营者”的情况下准许他们吃饭,照成的后果他一人承担,对不?举个例子,你叫你10岁的娃看管果园,并告诉他这是和经销商签合同的,不能外卖,一个壮汉进来把果子全部摘走了,并且按市场价付钱,你认为合理么?你和你的经销商合同违约谁来承担??你儿子?他并没有阻止壮汉进来摘果子啊,对不?所以就该让你儿子来承担责任!这位看管果园的儿子如果不具有有对外的经营权,而壮汉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更未用暴力威胁胁迫你儿子者,而从当事人你儿子的证词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果园摘果。所以,即使有造成当天承包商没有提到水果的后果,根据上述的分析,是你儿子的责任!楼主想想,没有威胁?那承包人是SB?那么大个人还不知道他承包的食堂一天要卖出多少饭?还估计不出这些人吃饭以后的后果?&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3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3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20楼的发言:......
您单位的司机对汽车具有经营管理权吗?
如果没有!那说明您在胡乱的举例!
那这个食堂的承包人有对外的经营权吗?政府内部食堂承包人和食堂的关系就和司机和公车的关系一样,只能针对单位内部不能私自对外处置和牟利。
这位承包经营者如果不具有有对外的经营权,而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更未用暴力威胁胁迫承包经营者,而从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所以,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的分析,是承包人的责任!这难道不是政府处罚不当!但是这种“果断”难道是建立在侵害群众权益和违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
司机对公车存在承包经营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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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拒绝?我拿把AK顶你头上去你家吃饭你敢说个不??我们谁都不是当事人,只能推理,你可以自己想想当时的情况!你都知道让那20多人吃饭的后果承包人就不知道??既然承包人知道后果那为什么还要让他们吃?是不是收到威胁谁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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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府办公楼如何?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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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2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27楼的发言:......
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食堂在院内平房或一楼的一侧,总之都在院子里,而这个院子是封闭的。这个院子内不管其具体用途是什么都属于政府办公地点的范围。这个食堂不像你想象的规模那么大,一般只能给几十个工作人员做工作餐,厨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也不可能对外营业,另外单位食堂都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说到这你是不是应该重新看这个事件了。
&&&&&&&&&&&&&&&&&&&&&&&&&&&&&&&&&&&&&&&&&&&&&&&&&&&&&&&&&&&&&&&&&&&&&&&&&&&&&&&&&&&&&&&&&&&&&&
1.那仁寿县禄加镇有没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
2.既然有规定食堂承包人为何违反规定?
3.不少乡镇府的办公楼不小!
这前两点很重要!
你的理解方式太偏激,我说那些首先是让你明白这个事件从头到尾都是发生在镇政府的院子里;至于你怀疑当地政府食堂是否用饭票只能说你太缺乏常识,只要是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不许使用现金;你说的“既然有规定食堂承包人为何违反规定?”不知从何而来; 至于政镇府办公楼多大应该从工作人员人数就能看出来,26个人就几乎把整个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午饭吃光,你说镇政府能有多少人?办公楼有多大?是不是镇政府的院子是某些人的皇家禁地?显然不是!是政府为百姓服务的地方!只要是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不许使用现金?那我们这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在使用现金!难道我们这儿的单位跟贵地不是一个政府的?显然不可能!这只能说明阁下认知的偏差!“不少乡镇府的办公楼不小!”是针对阁下“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而言的!阁下拿仁寿县禄加镇说事,但是仁寿县禄加镇跟我们这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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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3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20楼的发言:......
您单位的司机对汽车具有经营管理权吗?
如果没有!那说明您在胡乱的举例!
那这个食堂的承包人有对外的经营权吗?政府内部食堂承包人和食堂的关系就和司机和公车的关系一样,只能针对单位内部不能私自对外处置和牟利。这位承包经营者如果不具有有对外的经营权,而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更未用暴力威胁胁迫承包经营者,而从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所以,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的分析,是承包人的责任!这难道不是政府处罚不当!但是这种“果断”难道是建立在侵害群众权益和违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司机对公车存在承包经营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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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静含太古
在第9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四川蓑笠翁
在第2楼的发言:给钱吃饭,结果被拘留15天,这是什么世道?
老兄:这件事本是个P大的事,上升到文字就有股别的味道了。既然是辩论,我想问问这几位妇女朋友:1、单位食堂和街上饭店的区别是什么?他们服务的特定人群是什么?如果不是像政府这么软蛋,如果临近公安局、派出所、监狱的食堂,你们去吃吗? 2、一个镇政府所在地,会没有饭店、小吃店?为什么不去?3、去咨询相关事宜,需要26人?4、从10点左右等到中午吃饭,这26为妇女朋友都那么心齐?都不用回家给孩子做饭?
我在农村长大,又在乡镇工作10余年,你要说这是正常的,我绝对无话可说。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治安条例规定不能26人以上去政府咨询问题了?!
因为据报道,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实,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同时,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由此看来,承包人没有报案,那就是镇政府报案了。
首先应厘清一个问题:镇政府食堂民众能不能就餐?镇政府食堂的服务对象当然是镇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搭伙”的外来人员。如今政府食堂大多承包给个人经营,它的性质已不再是政府人员的专利,既可以为政府人员服务,也可以对外经营。长沙市政府机关食堂被誉为“民牌食堂”,素来“无围墙、无阶层、无障碍”。每天12时整都是用餐高峰,十余个窗口排得井然有序,既有衣衫笔挺的白领,更多的是满身油污的农民工和衣着朴素的老百姓。他们同坐一席,一个个不锈钢套餐餐具摆在面前。一位王姓农民工大大咧咧地对记者说:“在这里,我觉得自己也是主人,饭菜价格一视同仁。市委书记常常端着饭菜坐到我们身边,主动与我们聊天,一点官架子都没有。”
镇政府食堂民也是公共资源,为政府人员服务于为公众服务并没有矛盾。政府人员的亲戚可以就餐属于正常,而农夫就餐就成了“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农夫与食堂承包人事先有约,到食堂就餐,这是食堂承包人与农夫的买卖关系。至于食堂饭菜不够吃,那是食堂承包人没有安排好的问题,与农夫无关,责任在承包人而不在农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农妇一没偷,二没抢,事先有约,吃饭付费,这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又何来“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之有?如果农夫不与食堂承包人事先打招呼,去抢饭吃,造成镇政人员没饭吃,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多少倒也说得过去。可农夫光明正大地到食堂吃饭怎么就犯法了?而且还属于“情节较重”的处罚。如果按此逻辑推理,政府工作人员家里来了亲戚朋友到食堂吃饭,饭不够,那么他们是不是“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当地政府弱智到会认为农民在政府食堂吃了顿饭,导致工作人员吃饭迟了或者无饭可吃,就是“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如果真是如此,那此镇人民政府的牌子可以摘了,党委、政府的一班人马可以下岗了。农民在镇政府食堂吃饭是“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假如是仁寿县有县委书记带着20多人,突然跑到该镇食堂就餐,不知道镇政府还会说出“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的话来?不知道禄加镇政府是否会报案?又不知道当地派出所会否将领队的县委书记拘留15天呢?
真亏阁下“在农村长大,又在乡镇工作10余年,”如果连这点道理都不知道,基层干部的素质真是堪忧!你明显带有情绪讨论问题的,请先冷静一下在讨论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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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2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1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08楼的发言:......
我前面论述的很充分!
村民到食堂吃饭,其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村民向食堂发出了签订饭菜买卖合同的要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如果食堂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他们进餐,那么,则视其为作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承诺,该合同成立。尽管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而食堂根据其性质应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固无权对外营业,所以,村民与食堂的饭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村民与食堂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且有不可逆转,因为,你总不能让村民把吃进去的饭菜吐出来吧?而且,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村民,违法责任应由食堂承担。因为,作为村民或许认为拿钱买卖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食堂不对外营业”的常识,更何况村民或许一直坚信官员是为民服务的,那么,解决官员就餐的食堂也应该是为民服务的,而不是有看人才买的规矩的;也不应该多收就餐费用,因为,口口声声给公众灌输平等观念的官员可以吃便宜的饭菜,那么,深受官员教育的村民当然认为吃便宜的饭菜不是什么违法的事了。
2、如果食堂有证据证明拒绝向他们提供饭菜,那么,村民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不是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事实上,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从上面分析知道,这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1的分析,也应当由镇政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因为,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因此,***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且没有违法事实对村民作出的处罚就是滥用职权,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又一恶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机关应对受害者赔偿。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对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予以处罚。
如果你非要从合同角度争辩也可以,如果你要订合同首先得看对方是否有权和你签订吧,他一个食堂承包人有这个权利吗?假如你是一个单位领导我和你单位司机签个借用车辆的合同就把车开走行吗?
您单位的司机对汽车具有经营管理权吗?
如果没有!那说明您在胡乱的举例!那这个食堂的承包人有对外的经营权吗?政府内部食堂承包人和食堂的关系就和司机和公车的关系一样,只能针对单位内部不能私自对外处置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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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2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2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19楼的发言:......
我也发现了阁下很多问题!
1.“当时他们要进入食堂吃饭食堂承包人没敢拦他们才是矛盾没有激化,如果当时受到阻拦肯定打起来了。 ”!“今天他们在食堂吃饭没人管那么明天肯定还来,而且来的人会越来越多,”这种类假设推论能做为推论上的依据吗?
2.“你还是在钻牛角尖儿,他们这种未经允许擅自在单位食堂吃饭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不管是不是强行进入,再说他们这次没体现出强行进入是前提当时镇政府没下班,食堂内只有承包人一人在场,没敢阻拦他们。打个比方说,商场摆着一台电视,你们几个人上前就搬走了,这时只有一个营业员在场,没敢阻拦你们,你们不是强行搬走的,可这不代表你们的行为就合法。”这更是在颠倒黑白!因为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您好歹也在基层呆过,怎么就这种素质?!
看来应该给你普及一下这方面的常识,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食堂在院内平房或一楼的一侧,总之都在院子里,而这个院子是封闭的。这个院子内不管其具体用途是什么都属于政府办公地点的范围。这个食堂不像你想象的规模那么大,一般只能给几十个工作人员做工作餐,厨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也不可能对外营业,另外单位食堂都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说到这你是不是应该重新看这个事件了。
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食堂在院内平房或一楼的一侧,总之都在院子里,而这个院子是封闭的。这个院子内不管其具体用途是什么都属于政府办公地点的范围。这个食堂不像你想象的规模那么大,一般只能给几十个工作人员做工作餐,厨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也不可能对外营业,另外单位食堂都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说到这你是不是应该重新看这个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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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仁寿县禄加镇有没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
2.既然有规定食堂承包人为何违反规定?
3.不少乡镇府的办公楼不小!
这前两点很重要!
你的理解方式太偏激,我说那些首先是让你明白这个事件从头到尾都是发生在镇政府的院子里;至于你怀疑当地政府食堂是否用饭票只能说你太缺乏常识,只要是单位食堂(尤其是有误餐补贴的)都不许使用现金;你说的“既然有规定食堂承包人为何违反规定?”不知从何而来; 至于政镇府办公楼多大应该从工作人员人数就能看出来,26个人就几乎把整个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午饭吃光,你说镇政府能有多少人?办公楼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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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2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24楼的发言:......
现在,是别人在选择性失明?还是某些人在使用肮脏手段?谁有本事能掩盖?!
到底是那一些人在随意的扰乱视听?到底是哪一些人在制造阻力?
本来论坛就是来发表自己意见的,结果发表了意见!就成了某人口中“小事炒大”?“拐弯抹角想把问题引到体制上去?”
甚至某位自己在颠倒黑白,居然拿着7月3日新京报来指责楼主6月30日转载的6月29日《华西都市报》是在断章取义?发个贴都选择性失明?
这位网友干这种可耻行径对得起自己的脸吗?
对于出现这种言行真让我感到遗憾!
是你没正确理解人家的意思,即使他发帖在前,但帖子作者是可以重新编辑帖子的,“军刀a中国制造”的意思是说发帖后已经有报纸来澄清这件事了作者为什么不对帖子内容进行修改,或已回复的方式加以解释。也就是说为什么在事情就已经澄清后还要坚持自己之前错误的观点?现在的消息五花八门!来了新的报导就要更改文章?这是哪门子的规定?有人看到了新文章登出的新内容,他做为补充材料给大家看,让大家了解最新情况,这欢迎!但是那位却拿着几天后另一张B报纸的内容来指责别人几天前转载A报纸的文章的行为是断章取义,选择性失明,这种手法光彩吗?!这难道不是颠倒黑白!这就是污蔑!本文内容于
22:18:20 被huihuiyu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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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9楼的发言:......
我也发现了阁下很多问题!
1.“当时他们要进入食堂吃饭食堂承包人没敢拦他们才是矛盾没有激化,如果当时受到阻拦肯定打起来了。 ”!“今天他们在食堂吃饭没人管那么明天肯定还来,而且来的人会越来越多,”这种类假设推论能做为推论上的依据吗?
2.“你还是在钻牛角尖儿,他们这种未经允许擅自在单位食堂吃饭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不管是不是强行进入,再说他们这次没体现出强行进入是前提当时镇政府没下班,食堂内只有承包人一人在场,没敢阻拦他们。打个比方说,商场摆着一台电视,你们几个人上前就搬走了,这时只有一个营业员在场,没敢阻拦你们,你们不是强行搬走的,可这不代表你们的行为就合法。”这更是在颠倒黑白!因为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您好歹也在基层呆过,怎么就这种素质?!
看来应该给你普及一下这方面的常识,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食堂在院内平房或一楼的一侧,总之都在院子里,而这个院子是封闭的。这个院子内不管其具体用途是什么都属于政府办公地点的范围。这个食堂不像你想象的规模那么大,一般只能给几十个工作人员做工作餐,厨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也不可能对外营业,另外单位食堂都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说到这你是不是应该重新看这个事件了。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食堂在院内平房或一楼的一侧,总之都在院子里,而这个院子是封闭的。这个院子内不管其具体用途是什么都属于政府办公地点的范围。这个食堂不像你想象的规模那么大,一般只能给几十个工作人员做工作餐,厨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也不可能对外营业,另外单位食堂都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说到这你是不是应该重新看这个事件了。&&&&&&&&&&&&&&&&&&&&&&&&&&&&&&&&&&&&&&&&&&&&&&&&&&&&&&&&&&&&&&&&&&&&&&&&&&&&&&&&&&&&&&&&&&&&&&1.那仁寿县禄加镇有没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2.既然有规定食堂承包人为何违反规定?3.不少乡镇府的办公楼不小!这前两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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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2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9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90楼的发言:......
面对这种事即使阻力在大也要说,不能让这种人随意的扰乱视听,误导涉世不深的年轻人。
现在,是别人在选择性失明?还是某些人在使用肮脏手段?谁有本事能掩盖?!
到底是那一些人在随意的扰乱视听?到底是哪一些人在制造阻力?
本来论坛就是来发表自己意见的,结果发表了意见!就成了某人口中“小事炒大”?“拐弯抹角想把问题引到体制上去?”
甚至某位自己在颠倒黑白,居然拿着7月3日新京报来指责楼主6月30日转载的6月29日《华西都市报》是在断章取义?发个贴都选择性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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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现这种言行真让我感到遗憾!是你没正确理解人家的意思,即使他发帖在前,但帖子作者是可以重新编辑帖子的,“军刀a中国制造”的意思是说发帖后已经有报纸来澄清这件事了作者为什么不对帖子内容进行修改,或已回复的方式加以解释。也就是说为什么在事情就已经澄清后还要坚持自己之前错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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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1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15楼的发言:......
那该追究谁的责任?!这点您都不清楚!
说到这我发现一个问题,你好像对单位食堂和食堂承包人等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你是不是把镇政府食堂当成镇政府和承包人合开的饭店了?并且以为这个食堂承包人以为饭店的老板?还有你是不是以为这个食堂不和镇政府在一起而是在大街上?
我也发现了阁下很多问题!
1.“当时他们要进入食堂吃饭食堂承包人没敢拦他们才是矛盾没有激化,如果当时受到阻拦肯定打起来了。 ”!“今天他们在食堂吃饭没人管那么明天肯定还来,而且来的人会越来越多,”这种类假设推论能做为推论上的依据吗?
2.“你还是在钻牛角尖儿,他们这种未经允许擅自在单位食堂吃饭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不管是不是强行进入,再说他们这次没体现出强行进入是前提当时镇政府没下班,食堂内只有承包人一人在场,没敢阻拦他们。打个比方说,商场摆着一台电视,你们几个人上前就搬走了,这时只有一个营业员在场,没敢阻拦你们,你们不是强行搬走的,可这不代表你们的行为就合法。”这更是在颠倒黑白!因为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您好歹也在基层呆过,怎么就这种素质?!
看来应该给你普及一下这方面的常识,一般乡镇政府办公地点的地形都是一楼加一院,多数是先进院子(也有楼在前院子在后的),正面是一个不是很大的办公楼,食堂在院内平房或一楼的一侧,总之都在院子里,而这个院子是封闭的。这个院子内不管其具体用途是什么都属于政府办公地点的范围。这个食堂不像你想象的规模那么大,一般只能给几十个工作人员做工作餐,厨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也不可能对外营业,另外单位食堂都有规定不许直接收现金,而是职工兑换饭票后来吃饭。说到这你是不是应该重新看这个事件了。本文内容于
21:51:31 被黑马不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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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9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90楼的发言:......
面对这种事即使阻力在大也要说,不能让这种人随意的扰乱视听,误导涉世不深的年轻人。现在,是别人在选择性失明?还是某些人在使用肮脏手段?谁有本事能掩盖?!到底是那一些人在随意的扰乱视听?到底是哪一些人在制造阻力?本来论坛就是来发表自己意见的,结果发表了意见!就成了某人口中“小事炒大”?“拐弯抹角想把问题引到体制上去?”甚至某位自己在颠倒黑白,居然拿着7月3日新京报来指责楼主6月30日转载的6月29日《华西都市报》是在断章取义?发个贴都选择性失明?这位网友干这种可耻行径对得起自己的脸吗?对于出现这种言行真让我感到遗憾!本文内容于
20:32:36 被huihuiyu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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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94楼的发言:我只是把楼主所断的章补回来&以下是引用如花微笑
在第9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90楼的发言:......
断章取义有意隐瞒真相,误导民众
先栽赃,再合伙扣别人帽子?这种把戏光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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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95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94楼的发言:......
你补充的好,这才是真相是吗?要用肮脏的栽赃手段来“揭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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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0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01楼的发言:......
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是你单方面的理解,当时他们要进入食堂吃饭食堂承包人没敢拦他们才是矛盾没有激化,如果当时受到阻拦肯定打起来了。
%%%%%%%%%%%%%%%%%%%%%%%%%%%%%%%%%%%%%%%%%%%%%%%%%%%%%%%%%%%%%%%%%%%%%%%%
原来,“如果”都能成为被拘留的依据?您的肯定只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
不是人家没出面阻止你就证明你的行为没错,你在停车场看到几个人在砸你的车你的反应是上前阻止还是直接报警?如果你没阻止而是直接报警这几个人说你没阻止他们,就不存在强行砸车,他们没违法,你能接受吗?
镇政府当时没阻止而是直接报警的行为是很明智的,否则又会被扣上殴打村民的帽子。看看,从一个假设推论到另一个假设推论,当然,结果都是对镇政府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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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08楼的发言:......
我前面论述的很充分!
村民到食堂吃饭,其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村民向食堂发出了签订饭菜买卖合同的要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如果食堂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他们进餐,那么,则视其为作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承诺,该合同成立。尽管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而食堂根据其性质应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固无权对外营业,所以,村民与食堂的饭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村民与食堂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且有不可逆转,因为,你总不能让村民把吃进去的饭菜吐出来吧?而且,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村民,违法责任应由食堂承担。因为,作为村民或许认为拿钱买卖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食堂不对外营业”的常识,更何况村民或许一直坚信官员是为民服务的,那么,解决官员就餐的食堂也应该是为民服务的,而不是有看人才买的规矩的;也不应该多收就餐费用,因为,口口声声给公众灌输平等观念的官员可以吃便宜的饭菜,那么,深受官员教育的村民当然认为吃便宜的饭菜不是什么违法的事了。
2、如果食堂有证据证明拒绝向他们提供饭菜,那么,村民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不是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事实上,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从上面分析知道,这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1的分析,也应当由镇政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因为,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因此,***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且没有违法事实对村民作出的处罚就是滥用职权,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又一恶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机关应对受害者赔偿。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对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予以处罚。
如果你非要从合同角度争辩也可以,如果你要订合同首先得看对方是否有权和你签订吧,他一个食堂承包人有这个权利吗?假如你是一个单位领导我和你单位司机签个借用车辆的合同就把车开走行吗?您单位的司机对汽车具有经营管理权吗?如果没有!那说明您在胡乱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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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该追究谁的责任?!这点您都不清楚!
说到这我发现一个问题,你好像对单位食堂和食堂承包人等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你是不是把镇政府食堂当成镇政府和承包人合开的饭店了?并且以为这个食堂承包人以为饭店的老板?还有你是不是以为这个食堂不和镇政府在一起而是在大街上?我也发现了阁下很多问题!1.“当时他们要进入食堂吃饭食堂承包人没敢拦他们才是矛盾没有激化,如果当时受到阻拦肯定打起来了。 ”!“今天他们在食堂吃饭没人管那么明天肯定还来,而且来的人会越来越多,”这种类假设推论能做为推论上的依据吗?2.“你还是在钻牛角尖儿,他们这种未经允许擅自在单位食堂吃饭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不管是不是强行进入,再说他们这次没体现出强行进入是前提当时镇政府没下班,食堂内只有承包人一人在场,没敢阻拦他们。打个比方说,商场摆着一台电视,你们几个人上前就搬走了,这时只有一个营业员在场,没敢阻拦你们,你们不是强行搬走的,可这不代表你们的行为就合法。”这更是在颠倒黑白!因为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您好歹也在基层呆过,怎么就这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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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15楼的发言:......
那该追究谁的责任?!这点您都不清楚!
说到这我发现一个问题,你好像对单位食堂和食堂承包人等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你是不是把镇政府食堂当成镇政府和承包人合开的饭店了?并且以为这个食堂承包人以为饭店的老板?还有你是不是以为这个食堂不和镇政府在一起而是在大街上?说到这我发现一个问题,你好像对单位食堂和食堂承包人等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你是不是把镇政府食堂当成镇政府和承包人合开的饭店了?并且以为这个食堂承包人以为饭店的老板?还有你是不是以为这个食堂不和镇政府在一起而是在大街上?&&&&&&&&&&&&&&&&&&&&&&&&&&&&&&&&&&&&&&&&&&&&&&&&&&&&&&&&&&&&&&&&&&&&&&&&&&&&&&&&&&&&&&&&&&&&政府的财产严格说是属于全体国民!什么是承包经营管理?是将政府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所以,承包者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如今不少政府食堂大多承包给个人经营,既可以为政府人员服务,也可以对外经营。长沙市政府机关食堂难道不和镇政府在一起而是在大街上?别再闹什么“你可以打听一下,去哪个地方政府(或单位)咨询问题有管饭的。”之类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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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86楼的发言:楼主,你选择性的失明了么?好多讨论这个问题的都给出了政府的说法,你呢?
禄加镇政府
食堂师傅李道明承认,黄满云当天上午来找过自己,但他拒绝了她的就餐要求,因为人太多。中午黄满云带着一行人就餐,李道明无法阻止,于是向镇党委副书记杨永东报告。
杨永东赶到食堂时,里面已坐满了人。但他承认,因“怕激化矛盾”,镇政府并未派人出面阻止黄满云等人的行为。事后,禄加镇政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镇政府出具的情况通报称,临近中午,黄满云又带领25名群众到政府机关食堂强行用餐,致使政......大家看看到底是谁在颠倒黑白!楼主文章出处!是6月29日的《华西都市报》楼主是在 18:20:32在本论坛发表转载!阁下这段话的出处?是7月3日的《新京报》拿着7月3日的《新京报》来指责楼主6月30日转载的《华西都市报》6月29日的文章断章取义?选择性失明?那您这种行径算是什么?选择性穿越?您这种指责不觉得荒唐?这种把戏光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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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论述的很充分!
村民到食堂吃饭,其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村民向食堂发出了签订饭菜买卖合同的要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如果食堂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他们进餐,那么,则视其为作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承诺,该合同成立。尽管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而食堂根据其性质应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固无权对外营业,所以,村民与食堂的饭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村民与食堂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且有不可逆转,因为,你总不能让村民把吃进去的饭菜吐出来吧?而且,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村民,违法责任应由食堂承担。因为,作为村民或许认为拿钱买卖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食堂不对外营业”的常识,更何况村民或许一直坚信官员是为民服务的,那么,解决官员就餐的食堂也应该是为民服务的,而不是有看人才买的规矩的;也不应该多收就餐费用,因为,口口声声给公众灌输平等观念的官员可以吃便宜的饭菜,那么,深受官员教育的村民当然认为吃便宜的饭菜不是什么违法的事了。
2、如果食堂有证据证明拒绝向他们提供饭菜,那么,村民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不是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事实上,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从上面分析知道,这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1的分析,也应当由镇政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因为,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因此,***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且没有违法事实对村民作出的处罚就是滥用职权,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又一恶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机关应对受害者赔偿。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对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予以处罚。
如果你非要从合同角度争辩也可以,如果你要订合同首先得看对方是否有权和你签订吧,他一个食堂承包人有这个权利吗?假如你是一个单位领导我和你单位司机签个借用车辆的合同就把车开走行吗?
那该追究谁的责任?!这点您都不清楚!说到这我发现一个问题,你好像对单位食堂和食堂承包人等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你是不是把镇政府食堂当成镇政府和承包人合开的饭店了?并且以为这个食堂承包人以为饭店的老板?还有你是不是以为这个食堂不和镇政府在一起而是在大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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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1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08楼的发言:......
我前面论述的很充分!
村民到食堂吃饭,其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村民向食堂发出了签订饭菜买卖合同的要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如果食堂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他们进餐,那么,则视其为作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承诺,该合同成立。尽管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而食堂根据其性质应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固无权对外营业,所以,村民与食堂的饭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村民与食堂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且有不可逆转,因为,你总不能让村民把吃进去的饭菜吐出来吧?而且,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村民,违法责任应由食堂承担。因为,作为村民或许认为拿钱买卖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食堂不对外营业”的常识,更何况村民或许一直坚信官员是为民服务的,那么,解决官员就餐的食堂也应该是为民服务的,而不是有看人才买的规矩的;也不应该多收就餐费用,因为,口口声声给公众灌输平等观念的官员可以吃便宜的饭菜,那么,深受官员教育的村民当然认为吃便宜的饭菜不是什么违法的事了。
2、如果食堂有证据证明拒绝向他们提供饭菜,那么,村民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不是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事实上,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从上面分析知道,这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1的分析,也应当由镇政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因为,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因此,***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且没有违法事实对村民作出的处罚就是滥用职权,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又一恶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机关应对受害者赔偿。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对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予以处罚。
如果你非要从合同角度争辩也可以,如果你要订合同首先得看对方是否有权和你签订吧,他一个食堂承包人有这个权利吗?假如你是一个单位领导我和你单位司机签个借用车辆的合同就把车开走行吗?那该追究谁的责任?!这点您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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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94楼的发言:我只是把楼主所断的章补回来&以下是引用如花微笑
在第9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军刀a中国制造
在第90楼的发言:......
断章取义有意隐瞒真相,误导民众
大家看看这篇文章的出处!各地报纸都在转发这条消息,但是本文的出处是在《华西都市报》版次:[ 023 ]抢吃政府食堂饭菜?农妇被拘15天全文如下!事发仁寿县禄加镇,被拘留者提出异议并已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并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派出所指导员:黄满云带头吃政府食堂饭菜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农妇:我曾提前知会过食堂承包人李师傅,并承诺愿意给钱。怎么叫抢呢食堂承包人:现场没有发生抢的行为,也没有报案,事后她也把饭钱给了去镇政府解决问题,时至中午饭点,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哪知,派出所以“带头将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午饭没有饭菜,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为由,将黄满云行政拘留15天。今年56岁的黄满云,家住仁寿县禄加镇。“吃饭时,根本没有抢,为什么要拘留我15天?”黄满云提出异议,并向仁寿县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这项行政处罚。该案将于7月2日,在仁寿县法院开庭审理。饭点到了26村民到政府食堂吃饭去年12月28日上午,黄满云和另外25名村民,一起来到禄加镇政府,咨询相关事宜。据黄满云回忆,上午10点左右,镇政府领导称,咨询事情要等到下午。见此情形,她便找到镇政府食堂李师傅称,中午,她和另外20多个村民,要在政府食堂吃一顿饭,因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请李师傅先记账,等问题解决了,由她结账。中午饭点时间到了,黄满云和村民们便自发在镇政府食堂吃饭。据事后统计,吃饭人共计26人。可能是食堂李师傅没有做那么多饭,当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吃时,饭菜就没有多少了。是带头人黄满云被行政拘留15天今年1月4日,禄加派出所民警通知黄满云去一趟派出所,说要向她取一个材料。黄满云如约来到派出所。之后,黄满云被送至仁寿县公安局。禄加派出所指导员汪伦向黄满云出示了一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宣布“黄满云带头将禄加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饭菜,严重影响了禄加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晚,黄满云被送至仁寿县拘留所执行拘留。15天后,黄满云从拘留所回到了家。1月30日,黄满云才到禄加派出所领取了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曾承诺给钱且没有抢对自己遭受的处罚,黄满云提出质疑。黄满云说,她和另外25名村民,完全是自发去镇政府的。在食堂吃饭,她曾提前知会过食堂承包人李师傅,并承诺愿意给钱。吃饭时,她和村民们更没有过激行为。“什么叫带头抢光饭菜?至今派出所也没有跟我解释清楚。”黄满云质疑说。3月19日,带着质疑,黄满云一纸诉状告到仁寿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项行政处罚决定。5月3日,仁寿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据了解,仁寿县法院将于7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食堂承包人的确未发生“抢的行为”昨天,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实,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李道明说,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其间,现场的确没有发生抢的行为。当然,因为突然增加了20多个人吃饭,等政府工作人员来吃时,饭菜就没剩多少了。”李道明说,这几位工作人员便去了外面餐馆吃。同时,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李道明说。派出所回应其行为属扰乱秩序禄加派出所指导员汪伦表示,黄满云带头吃政府食堂饭菜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因此,其被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完全依法合理。目前,黄满云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是黄满云的权利,作为派出所无任何异议。“黄满云案的卷宗,早已送至县公安局。如要对簿公堂,我们会积极应诉。当然,她的诉讼对象是仁寿县公安局,那么,届时将由县公安局出庭应诉。”汪伦说。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请问阁下,楼主把这篇文章给转载出来,哪里来的断章取义?!这篇文章里面有“禄加镇政府 食堂师傅李道明承认,黄满云当天上午来找过自己,但他拒绝了她的就餐要求,因为人太多。中午黄满云带着一行人就餐,李道明无法阻止,于是向镇党委副书记杨永东报告。 杨永东赶到食堂时,里面已坐满了人。但他承认,因“怕激化矛盾”,镇政府并未派人出面阻止黄满云等人的行为。事后,禄加镇政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镇政府出具的情况通报称,临近中午,黄满云又带领25名群众到政府机关食堂强行用餐,致使政......”吗?显然没有!您这段报导是出于7月3日的《新京报》内容如下:吃政府食堂被拘案”开审 农妇黄满云向四川仁寿县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日 星期二 新京报因“吃光政府食堂饭菜被拘留”,四川农妇黄满云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仁寿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昨日下午2点,此案在四川仁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去年12月28日上午,黄满云带领同村25名村民来到禄加镇政府反映“成赤高速公路征地”问题后,将镇政府食堂的午饭吃光。今年1月4日,黄满云被拘留,据仁寿县公安局出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满云带头将禄加镇政府食堂饭菜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饭菜,严重影响了禄加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3月19日,黄满云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项行政处罚决定。5月3日,仁寿县法院受理此案,并于昨日开庭审理。庭审中,黄满云称当日是去镇政府反映征地问题,否认当天有“带头抢光政府食堂饭菜”的行为,且未对镇政府工作造成干扰。仁寿县公安局则表示,黄满云的行为属于“非法聚众上访”,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经过两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再审。双方说法高速公路征地面积是否少算?农妇黄满云2009年,因修建成赤高速公路,黄满云所在的石坪村7组部分土地被征用。2009年12月,黄满云和部分村民向禄加镇政府反映,称其所在的7组的土地征地面积有误。“我们7组有11多亩,但勘测出来的只有5亩多。”黄满云和部分村民多次要求禄加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面积。禄加镇政府镇政府经过多次核实,7组土地征用面积确认无误,征地费用已经如数兑现到位。其中黄满云反映的部分诉求已经得到解决,而她本人也签过字,但后来还在继续要求政府查明征地问题。反映问题讨说法还是非法聚众上访?农妇黄满云因自家的土地面积占了大头,于是黄满云组织村民反映征地问题。2009年至2012年间,她多次带领村民前往禄加镇政府反映问题,此前只有几个人。日上午,她组织了25位村民到禄加镇政府“讨说法”。黄满云称,当天村民在禄加镇政府办公楼里呆着,并未有过激言行及行为,很有秩序。禄加镇政府镇党委副书记杨永东称,黄满云上访并未走正常程序,是非法聚众上访,不理睬政府人员的劝阻,带领村民在政府办公室大声吵闹,导致工作人员无法工作,不得不关闭门窗。其中,黄满云和部分村民还称,如果不解决好土地问题,就吃在政府食堂,住在政府办公室。是否强行就餐扰乱政府工作秩序?农妇黄满云日到达镇政府后,黄满云觉得上午无法解决问题,于是找到政府食堂的师傅李道明,称她和另外20多个村民中午要在食堂吃一顿饭,因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请李先记账,等征地问题解决了,由她结账。李道明并没有反对。此前黄也曾带领上访的村民来吃饭,并以每人7元的标准支付了饭钱。当天中午,村民们来到食堂就餐,吃光了饭菜后在食堂聊天,打扑克,到近2∶00时离开。黄满云承认,中途曾有政府工作人员前来就餐,但看见饭菜所剩无几,就出去吃饭了。这段时间内,并没有政府工作人员出面阻止黄满云一行人用餐。“政府还是照常上班,只是中午有些人出去吃饭,怎么就扰乱秩序了?”黄满云说。禄加镇政府食堂师傅李道明承认,黄满云当天上午来找过自己,但他拒绝了她的就餐要求,因为人太多。中午黄满云带着一行人就餐,李道明无法阻止,于是向镇党委副书记杨永东报告。杨永东赶到食堂时,里面已坐满了人。但他承认,因“怕激化矛盾”,镇政府并未派人出面阻止黄满云等人的行为。事后,禄加镇政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镇政府出具的情况通报称,临近中午,黄满云又带领25名群众到政府机关食堂强行用餐,致使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机关办公秩序。警方通过多次调查取证,认定黄满云的行为属于非法聚众上访,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聚众扰乱机关秩序的违法行为。楼主在 18:20:32 转载了《华西都市报》6月29日的文章阁下却拿着7月3日的《新京报》的内容来指责楼主““选择性的失明了”?您是不是玩“穿越”???还是自己在玩肮脏伎俩?!楼主6月30日如实的转载《华西都市报》6月29日的文章,阁下拿起了7月3日的《新京报》的内容来指责楼主?这就成了您口中的“选择性的失明了”?“断章取义了“?您这是侮辱网友的智商?还是暴露阁下善于玩弄这种栽赃的肮脏伎俩???!!!您要如实反映问题,我欢迎!你完全可以把此材料做为对此事件的补充,让大家了解到各方的说法!请问楼主在6月30日如何预知7月3日报纸的内容?楼主转载的是6月29日《华西都市报》的文章!显然不是7月3日的《新京报》的内容!您还真有脸说这是断章取义?您何必如此栽赃别人???我针对阁下这种行为感到不屑!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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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0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0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01楼的发言:......
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是你单方面的理解,当时他们要进入食堂吃饭食堂承包人没敢拦他们才是矛盾没有激化,如果当时受到阻拦肯定打起来了。
%%%%%%%%%%%%%%%%%%%%%%%%%%%%%%%%%%%%%%%%%%%%%%%%%%%%%%%%%%%%%%%%%%%%%%%%
原来,“如果”都能成为被拘留的依据?您的肯定只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
不是人家没出面阻止你就证明你的行为没错,你在停车场看到几个人在砸你的车你的反应是上前阻止还是直接报警?如果你没阻止而是直接报警这几个人说你没阻止他们,就不存在强行砸车,他们没违法,你能接受吗?
镇政府当时没阻止而是直接报警的行为是很明智的,否则又会被扣上殴打村民的帽子。
我前面论述的很充分!
村民到食堂吃饭,其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村民向食堂发出了签订饭菜买卖合同的要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如果食堂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他们进餐,那么,则视其为作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承诺,该合同成立。尽管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而食堂根据其性质应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固无权对外营业,所以,村民与食堂的饭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村民与食堂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且有不可逆转,因为,你总不能让村民把吃进去的饭菜吐出来吧?而且,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村民,违法责任应由食堂承担。因为,作为村民或许认为拿钱买卖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食堂不对外营业”的常识,更何况村民或许一直坚信官员是为民服务的,那么,解决官员就餐的食堂也应该是为民服务的,而不是有看人才买的规矩的;也不应该多收就餐费用,因为,口口声声给公众灌输平等观念的官员可以吃便宜的饭菜,那么,深受官员教育的村民当然认为吃便宜的饭菜不是什么违法的事了。
2、如果食堂有证据证明拒绝向他们提供饭菜,那么,村民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不是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事实上,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言知道,其并没有拒绝他们到食堂就餐。李道明的证言如下: 日上午10点左右,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我当时没有完全答应,主要是担心煮不够。时至中午饭点,黄满云和20多个村民进了食堂。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谁吃了饭,他按人头点就行了。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不久前,黄满云已经把26个人的饭钱结了。
从上面分析知道,这几位村民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1的分析,也应当由镇政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因为,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因此,***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且没有违法事实对村民作出的处罚就是滥用职权,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又一恶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机关应对受害者赔偿。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对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予以处罚。如果你非要从合同角度争辩也可以,如果你要订合同首先得看对方是否有权和你签订吧,他一个食堂承包人有这个权利吗?假如你是一个单位领导我和你单位司机签个借用车辆的合同就把车开走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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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0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黑马不黑
在第103楼的发言:......
“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就像一个你不认识的人带着一帮人和你家保姆打了个招呼就在你家吃饭了,你觉得合理吗?农民和一个根本没权力答应他们吃饭(还是记账)的人“知会”了,不管这个人是否答应,这种行为有效力吗?
是吗?
再说一次!
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因此,***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且没有违法事实对村民作出的处罚就是滥用职权,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又一恶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机关应对受害者赔偿。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对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予以处罚。
“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这些都是你想象出来的吧?就凭你这些话我都怀疑你是否在正式单位工作过。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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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89楼的发言:1 食堂老板是不敢不答应,不是愿意,谁都知道他们来吃之后政府人员会没午饭吃(事实也是这样)
2不是区区几百快的问题,你去天安们把国旗拆了赔钱就可以了么?在战争的时候你把急需的医药品拿了赔钱就可以了么?她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人员会没午饭吃,影响到了政府部门的办公
&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7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吹短笛的时候
在第8楼的发言:人们愤怒的不是机关食堂对不对外开放,而是因为吃饭被抓起来了。
恩,这个说法才是对的.其实,食堂本身答应他们吃饭才是违法的.假如食堂并没有营业执照,则无权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政府同意,留他们吃个饭,这却是完全无可厚非的.问题是,派出所是怎么知道的?行政拘留处罚在没有当事人笔录情况下就签发这也应该是违法吧?
问题是,农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首先,没有强买强卖,其次,就按照金额算,区区100余元就能拘留15天?
鄙视这样的派出所和公安局!要是公安局直接把在场吃饭的20余人一起抓了,一起拘留,哦,不,拘留其实太轻了,应该判无期徒刑!谁让你敢在官老爷嘴里夺食??如果这样,那我才佩服他们公安局长大人!
1.食堂老板是不敢不答应,不是愿意,谁都知道他们来吃之后政府人员会没午饭吃(事实也是这样)2不是区区几百快的问题,你去天安们把国旗拆了赔钱就可以了么?在战争的时候你把急需的医药品拿了赔钱就可以了么?她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人员会没午饭吃,影响到了政府部门的办公&&&&&&&&&&&&&&&&&&&&&&&&&&&&&&&&&&&&&&&&&&&&&&&&&&&&&&&&&&&&&&&&&&&&&&&&&&&&&&&&&&&1.请问什么叫“不敢不答应”?村民强买强卖了?还是以暴力手段胁迫了?还是威胁老板的人身安全?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他们进餐,那么,则视其为作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承诺,该合同成立!2.天安们把国旗拆了还是把急需的医药品拿了赔钱,这跟这样事情的性质是一样的吗?食堂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他们进餐,那么,则视其为作出签订买卖合同的承诺,该合同成立。尽管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而食堂根据其性质应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固无权对外营业,所以,村民与食堂的饭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村民与食堂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且有不可逆转,因为,你总不能让村民把吃进去的饭菜吐出来吧?而且,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村民,违法责任应由食堂承担。3.如果让人来承担这种后果,难道能是这几位村民?他们并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即使有造成当天几个官员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后果,根据上述1的分析,也应当由镇政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因为,食堂与镇政府的关系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食堂的房屋、仓库及设施、设备、餐具等由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及流动资金等由承包人提供,双方形成共同出资关系。在管理方面,日常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单位一般负责对安全、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因此,***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且没有违法事实对村民作出的处罚就是滥用职权,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又一恶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机关应对受害者赔偿。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对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予以处罚。阁下的认知能力不会连这些都不清楚吧?!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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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静含太古
在第9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四川蓑笠翁
在第2楼的发言:给钱吃饭,结果被拘留15天,这是什么世道?
老兄:这件事本是个P大的事,上升到文字就有股别的味道了。既然是辩论,我想问问这几位妇女朋友:1、单位食堂和街上饭店的区别是什么?他们服务的特定人群是什么?如果不是像政府这么软蛋,如果临近公安局、派出所、监狱的食堂,你们去吃吗? 2、一个镇政府所在地,会没有饭店、小吃店?为什么不去?3、去咨询相关事宜,需要26人?4、从10点左右等到中午吃饭,这26为妇女朋友都那么心齐?都不用回家给孩子做饭?
我在农村长大,又在乡镇工作10余年,你要说这是正常的,我绝对无话可说。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治安条例规定不能26人以上去政府咨询问题了?!因为据报道,禄加镇政府食堂承包人李道明(音)证实,黄满云的确向他知会过,称中午可能有20多个村民要在食堂吃饭,饭钱按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顿7元的标准记账。同时,作为承包人,他自始至终没有向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抢光了食堂饭菜。由此看来,承包人没有报案,那就是镇政府报案了。首先应厘清一个问题:镇政府食堂民众能不能就餐?镇政府食堂的服务对象当然是镇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搭伙”的外来人员。如今政府食堂大多承包给个人经营,它的性质已不再是政府人员的专利,既可以为政府人员服务,也可以对外经营。长沙市政府机关食堂被誉为“民牌食堂”,素来“无围墙、无阶层、无障碍”。每天12时整都是用餐高峰,十余个窗口排得井然有序,既有衣衫笔挺的白领,更多的是满身油污的农民工和衣着朴素的老百姓。他们同坐一席,一个个不锈钢套餐餐具摆在面前。一位王姓农民工大大咧咧地对记者说:“在这里,我觉得自己也是主人,饭菜价格一视同仁。市委书记常常端着饭菜坐到我们身边,主动与我们聊天,一点官架子都没有。”镇政府食堂民也是公共资源,为政府人员服务于为公众服务并没有矛盾。政府人员的亲戚可以就餐属于正常,而农夫就餐就成了“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农夫与食堂承包人事先有约,到食堂就餐,这是食堂承包人与农夫的买卖关系。至于食堂饭菜不够吃,那是食堂承包人没有安排好的问题,与农夫无关,责任在承包人而不在农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农妇一没偷,二没抢,事先有约,吃饭付费,这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又何来“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之有?如果农夫不与食堂承包人事先打招呼,去抢饭吃,造成镇政人员没饭吃,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多少倒也说得过去。可农夫光明正大地到食堂吃饭怎么就犯法了?而且还属于“情节较重”的处罚。如果按此逻辑推理,政府工作人员家里来了亲戚朋友到食堂吃饭,饭不够,那么他们是不是“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当地政府弱智到会认为农民在政府食堂吃了顿饭,导致工作人员吃饭迟了或者无饭可吃,就是“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如果真是如此,那此镇人民政府的牌子可以摘了,党委、政府的一班人马可以下岗了。农民在镇政府食堂吃饭是“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假如是仁寿县有县委书记带着20多人,突然跑到该镇食堂就餐,不知道镇政府还会说出“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的话来?不知道禄加镇政府是否会报案?又不知道当地派出所会否将领队的县委书记拘留15天呢?真亏阁下“在农村长大,又在乡镇工作10余年,”如果连这点道理都不知道,基层干部的素质真是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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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0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huihuiyu
在第10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军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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