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pdf中的立法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

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这说明 ( ) ①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②村民——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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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这说明 ( ) ①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②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组成部分 ③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中 ④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的组成部分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这说明&&&&&&&&& (&&& ) &&& ①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 ②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组成部分 &&& ③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中 &&& ④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的组成部分 &&& A.①②&&&&& && B.②③&&&&& && C.②④&&&&& && D.③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2008年8月,有关官员表示,准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材料表明①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在逐步完善②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③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组成部分④村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命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
材料一: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现在已10年了。我国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这一农民当家作主的新形式,组织不断加强,制度更加完善,自治活动日益规范,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材料二:村民自治内容的确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组织机构的加强,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更加民主规范,经常性的民主活动普遍开展。全国各地村民参选率普遍达到80%以上,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设立秘密写票间、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民主程序逐步推广,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保障村民在用人上的选择权;全国80%以上的农村基本建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了村民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普遍制定或修订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保障了村民对村务的日常参与权;通过村委会报告工作、村民评议干部、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村务公开等方式,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村民自治的认识。? (2)假如你是某村的村长候选人,为了争取当选,你应该作哪些方面的准备?
材料一: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现在已10年了。我国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这一农民当家作主的新形式,组织不断加强,制度更加完善,自治活动日益规范,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材料二:村民自治内容的确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组织机构的加强,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更加民主规范,经常性的民主活动普遍开展。全国各地村民参选率普遍达到80%以上,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设立秘密写票间、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民主程序逐步推广,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保障村民在用人上的选择权;全国80%以上的农村基本建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了村民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普遍制定或修订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保障了村民对村务的日常参与权;通过村委会报告工作、村民评议干部、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村务公开等方式,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村民自治的认识。? (2)假如你是某村的村长候选人,为了争取当选,你应该作哪些方面的准备?
为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我国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这一农民当家作主的新形式,自治制度逐步完善,自治组织不断加强,自治活动日益规范,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此回答1~2题。
1.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表明
A.我国人民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B.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C.我国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已得到完全实现
D.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基层民主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表明
A.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较完善的民主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监督
C.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真实性的特点
D.农民能够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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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34 | 来源:
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申论优秀范文:健全治理体系 实现乡村振兴
申论范文:健全治理体系 实现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首次在党的重大报告中针对乡村治理问题提出这一要求。建设&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着眼于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挑战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的公开透明选举保障了村民行使民主权力的途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畅通了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通过派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壮大集体经济等措施,强化村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密切党同广大农民血肉联系、巩固党在村民当中的威信,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亿万农民在稳定有序的基层民主实践中逐步提高民主素养。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保证。乡村治理体系能否平稳运行取决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展水平。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还存在着法不全、普法难、用法难、执法难、监督难等问题,&遇事找关系、办事讲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当前,既要加快涉农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更要加快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加大普法力度,大幅度降低干部群众用法成本,用一个个公正的判决,推动基层干部群众形成亲法、信法、学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支撑。乡村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而人情与道德、习俗等相连,善加利用引导便可形成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而实际上,德治在我国古代基层治理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借鉴资源,所谓&无讼&即是依靠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对人们形成规范。进入新时代,我们要传承弘扬农耕文明的精华,塑造乡村德治秩序,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新的社会道德标准,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注重树立宣传新乡贤的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带动村民奋发向上,用美德的感召带动村民和睦相处;大力提倡推广移风易俗,营造风清气正的淳朴乡风。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加速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任务愈发紧迫。&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我国乡村社会走向&乡风文明&,实现&治理有效&,开辟了新境界,也必将为广大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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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54jingtian|03-27已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背景与进程是怎样的?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
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
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探
索发展并逐步壮大的过程。
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探索阶段(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人
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
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1980年2月,全国出现了第一个由农民选举产
生的村民委员会——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村民委员会。1981年6月,党
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
议》中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
主”。1981年下半年,中央派出调查组,深人调查研究后对这一做法予以肯
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各地经验,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
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
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国农村逐步建立了乡镇政府和
村民委员会。可以说,以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为标志,我们党和政府找到了
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组织领导农民、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新路子,解决了
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这个意义重大的问题。
发展阶段(年)。村民委员会建立之后,农民群众如何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从法律上
加以规范。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就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为村
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尽管这部法律是试行法,但因为其立法原则和基本
精神具有前瞻性,符合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所以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欢
迎,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村民自治的
基本内容——“四个民主”——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可以说,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试行为标志,我国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走上了
一条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治的道路。
普及和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
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
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的伟大创造”。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加强党的领导、选
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2010年
10月28日,结合十余年的实践,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为核心,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o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增加了提出罢免的主体和人数要求,以及罢免有效的“双过半”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
【答案】B。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
答: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 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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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_甜梦文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 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 _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 它们依照民主原 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1982 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 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 ”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 1987 年 1 月,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自 1988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该法试行期间,全国 大部分地区都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 1988 年 6 月开始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通过了正式实施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 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该法实施过程中, 广大农民群众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创造性,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了有效的贯 彻落实。对于有借鉴意义的创新成果,如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村民 小组会议、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经济审计等,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 提升。 2010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 根据党 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进一步完善了村民 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有两方面的含义:在国家层面,由全体人民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社会层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丈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共 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 项重要制度,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自己办 理自己的事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 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己管理自己事务,是村 民实现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村民自治中,村民所享有的权利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方面。确认村民的各项自治权利,建立健全这些权利行使程序,明确不 同主体在自治中的角色以及对各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在村民自治中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 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正确处 理好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 村集体经济、 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改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对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 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 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机构设置、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 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和方向。这一条文作为宪法对村民自治的直接规 定,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依据和重要保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存在、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制定提供了根本依据。此外,宪法中还有一些条款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间接依据,例如,关于人民 民主的规定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1 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 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 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截 止 2010 年底,全国共有 59.9 万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 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 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 最紧密。二是群众性。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 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 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 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 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 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 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 ,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 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 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 工会、共青、妇联、青联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 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 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自主进行的未回社会秩序、民主管理村务、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 的管理行为。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不同,村民自治中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自我 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 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是同一的。村务管理首要和基本的是全体村 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3)管理的方式是通过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约民规,作出相关规定, 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 (4)管理的内过依法惨叫自治活动,制定和遵 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约民规,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村民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 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需要为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自我服务的 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权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 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 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三是生活服 务。村民委员会通过行使自治职能,努力实现村民共同富裕,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维护安定祥 和的社会秩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不断满足村 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四是村级公共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 兴办农田水利,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 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2 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 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三、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一般是指村、组工作人员和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推选、 村民代表的推选、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等; 特别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 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在村这个层次,由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组这个层次,由村民小组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 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 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这一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 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 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实践中,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罢免制度,二是实行村务监督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三是实行村务 公开制度,四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 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 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幼儿园、托儿所、 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 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 中,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也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只有如此,才会受 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民委员会要从本村的实 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 绝不可好大喜功,加重农民负担。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 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事情,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 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 应该看到, 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 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 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 盾的激化,并有可能导致重大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 要的。 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调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进行调解, 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 第二, 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说理,耐心疏 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把调解作 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 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来维护社会治安是 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 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 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最大 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实行“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 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 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 的工作。同时,要培养村民的社会正义感,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让人人都来参与维护社 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 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由村 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3 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表述能力不强,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 求和提出建议,使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 中存在的各种疑难;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可以加 强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克服缺点、错误;更重要的是可以吸 引亿万农民关心国家大事,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五、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 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 之四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会议所 授权力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设立)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 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 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依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是村民的居住状况以及人口多少。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设立村民 委员会,就是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聚居的、人口多、地域不大的地方, 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人口多,地域又大的,可以划分为几个村民委员会。散居的、地 域大、有一定人口的,可以单独设一个村民委员会;地域大,但人口很少的,可以和临近的村联 合成立一个村民委员会。总之,要做到区域与人口都能比较适中。 二、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的原则是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便于群众自治的原 则,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要方便群众进行日常沟通、协商,以便形成统一观点,方便群众举行 民主选举、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决策以及实施民主监督。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原则, 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要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需求,不但要有利于整合农村的人 力、资产、资金、资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而且还要有利于各项方针政策 的贯彻落实,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实施以及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方案既 可以是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 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二,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 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变更。第三,为 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后,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民小组的设立 对于一些村民较多、管辖范围较大或者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为便于村民自治,可根据居住状况 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因素将村划分为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基本层次和自治活动的最小单 位,处于上通下达的重要位置。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 集体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小组还是集体所有权的重 要载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其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应注意重视 和保护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特别是村民小组的分立或者合并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村民小组 集体资产的归属等问题,维护好村民小组的利益和村民的权益。 依照本条立法精神,村民小组的设立除了根据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之外,应当参考其 他因素,这些因素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方面:村庄历史关系、其他集体财的归属及经营管理状 况、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以及村庄管理需要。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产党章程进行4 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 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义事业 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在序言中叙述了中国共党对国家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具体到农村,就是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组织 (或党委,或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或党委,或 总支)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基层党 组织的基本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 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 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 律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 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 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 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 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 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7)监督党员 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 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 斗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 目标,特别是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 力,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 行民主监督,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为此,要健全基层党组 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主葚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 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 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对党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工作方式作出了全面细致规范。 因此,党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就是 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支持村民会 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支持和组织 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属于村民委员会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坚决同干扰、破坏村民自治活动的行为作斗筝,维护 村民的民主权利。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制定正确的决策,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群自觉自愿的接受;充分发挥党员先锋 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说服教育;坚持 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为群众服务。只有如此,才会不脱离群众,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在处理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关系时, 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在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要支持村 民的自治活动,使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两者不可偏废,既不能以党的领导代替、包办村 民自治,也不可因搞村民自治而放弃党的领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 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 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理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关系 把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定位为指导关系,符合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有利于村民自治和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固此,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5 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理由是: (1)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公职,乡镇人民政府 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基层群众自治域民族区域 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权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级政府,负有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因此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而村民委员会是 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 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 (3)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 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 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 自治就无从谈起。 (4)至于有人提出,现在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通过村民委员会 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民委员会这个“腿” ,工作就很 难开展。应当说,这种忧虑是不无道理的,特别是有些乡镇管辖的范围比较大,管理上确实存在 着许多困难。但解决这些问题绝不能以牺牲群众自治为代价。解决的途径,一是要使乡镇政府的 干部更加精干;二是要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改变一些乡镇基层干部存在的官僚化的现象, 提高办事效率。 二、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在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仍然必须对村民委员会的 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就是对村民委员会如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指导就不能 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 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民委员会在 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等。 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对此,乡镇政府不得怠于 履行;同时,在有利于村民自治实施、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也有义务 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拒绝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自治工作实施的指导。 三、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 政府不得非法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 但可以指导。围绕界定何谓非法干预,我们必须明确依法行政原则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有 关规定。依据依法行政原则,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 的政府职权,既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与 此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若干条文对自治范围的事项作了规定,村自治组织就这些范围内的 事项作出决定,乡镇政府都不得干预。 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乡镇政府的行政工作离不开村民委员会的支持和协助。 没有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动员和监督实施, 许多行政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因此立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这是自治的 一项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 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等等。就方式而言,主要有宣传、教育、动 员、提供情况等。必要时,村民委员会还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 宜。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相关责任以及费用依法由 作出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与补贴)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 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的要求及其工作补贴的规定。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村民委员会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本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之所以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数 量作出规定,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 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实践中,村 民委员会究竟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各项任6 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重的,村 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少一些。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便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 单数。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 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对宪法关于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等特定主体权利规定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办理村民 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乡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 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互助关系。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 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想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好利益,实行男女同 ” 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 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求。在我国难处中,多民族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 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 成员,就不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既包括在汉族村民几种居住的 村中应该有少数民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该有人 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 尽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但是他们在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的过程中,付出大量 时间和精力,因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集体经济上缴村民委 员会的收益中解决,也可以由各级地方政府协助解决。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 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民委员会成 员办理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如何才能做到补贴适当?实践中,这一问题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 务结合起来考虑。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 应低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 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 ,也不应互相攀比。最终确定发放多少补贴的直接依 据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应当把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与其工作时间、强度、成效、业绩 挂起钩来,对后者进行考核以确定前者的数量。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 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 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 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涉及村民衣、食、住、行,在实施如此庞大事务的过程中,需要设立 相应的工作机构。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 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这里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根据本村实际工作需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广大 群众的意愿等方面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群众、团结群众的一 个基层群众性组织。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领导的各个根据地就相继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广大的乡村城镇建立了众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 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 2010 年 8 月 28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该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 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 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7 调解员应当是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 公民。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不端行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同一切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活动作 斗争的一个基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村民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在村民自治中建立治安委 员会,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 条例》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少以及具体情况而定,由三至十一人组 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要由村民提出候选人,选择政 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心治保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民,经过民主协商、村 组织和公安保卫部门审查后进行选举,可以连选连任。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负责办理卫 生宣传、治理环境、防病治病、计划生育等公共事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公共卫生事业在我国有 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建立了各级卫生组织,在各级苏维埃政权体系中 也建立了卫生机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卫生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针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推进问题,2006 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 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就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条件下的爱国卫 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尤其艰巨,计划生育 的宣传、检查和监督等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村民委员会有 必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关于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设置和产生,目前尚无法律规 定,可以参考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的组织方法,按工作需要,选择热心卫生工作,有一定专 业知识的村民,经过选举组成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三个委员会,这并不说明每 个村民委员会必须设立这三个委员会或者只能设立这三个委员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 展,我国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民需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也更 加广泛,形式更加多样。因此,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一些其他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即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人 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农民负担,体现了精简、效能的原 则,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 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绎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 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的规定。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和组织村民努力发展经济。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有以下几项: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发展合作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我们党长期不变的方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稳定以家 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以农民为主,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 理的原则,依据共同章程建立的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服务的,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综 合服务社及其行业协会(联合会、联合社)等为主要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是联结农户、企业和 市场的有效组织载体和纽带,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而形成的农村组织形 式。 实践中,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型合作组织、 农产品流通型合作组织和产供销、 贸工农一体型产业化合作组织。从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 种是按照一村一社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村经济联 合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 等,统一管理全村的土地和村办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办企业、村办各种服务队等。目前,这 种模式所占比例不多,许多地方虽然形式上实行一村一社,但多数实际上只是一个牌子,与村民8 委员会是一班人马。第二种是村没有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没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由村民 委员会直接管理全村的土地和各种村办的合作经济。第三种是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 经济,包括村民小组投资兴办的企业、村民之间联合组成的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等。 村民委员会既要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也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合作 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经济等,这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需要。 二、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需要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和协调问 题。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这两项工作。 服务,既包括有村民委员会直接提供各种服务,也包括通过建立各种服务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具 体来说, 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一是村民委员会要直接过问村民生产的个性服务工作是否得到落实, 没有落实的,要组织落实,二是在设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村,生产服务工作往往有区域性合 作经济组织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也有责任督促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搞好生产服务工 作;三是在没有相应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群众意 愿和实际需要建立有关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直接为村民提供各项生 产服务。 协调,就是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 水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统筹。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村民委员会要制定本村生产的年 度和中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要协调本村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 包括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各村办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村办合作经济组 织与村民合办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三是要协调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 间的生产活动。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归属权有三种不同情况,实践中应分别对待:(1) 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建立有全村村民都参加的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 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2)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 地承包给村民经营。 (3)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 比如, 属于乡镇集体企业、乡镇办的集体农场的土地,继续由该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在村没有设 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管理权。在村 民自治实践中,村民委员会 所行使的这种管理权, 既包括对土地的合法利用权和土地发包权, 也包括土地承包关系成立之后, 对承包户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本村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也按以上原则分别情况决定。 四、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当前,城市和工业排放的大 量污染物已经对农村和农民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农村也正在产生大量污染。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 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村民委员会有责任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自然资 源,教育村民既要避免抛荒等浪费现象,也要避免过度使用、过度开发等现象,做好水土开发与 保持工作,减少和避免水土流失,绝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村民委员会要 把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生产生活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上,坚持改善生态环境同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相结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有限的农业自然资源能够循环或永续利用,促 进大范围的生态恢复和保护,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五、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实践证明,这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的。农村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尊 重,不能随便干预。 六、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这种经营方式,符合我国国情、民 情和广大农民利益,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也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 点,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土地管理法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都规9 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 30 年不变,这是一项事关农业和农村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村民委员 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双层经营体制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 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 种经营形式。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前提下, 村民根据实际需要, 按照自愿的原则, 可以对产前、 产中、 产后的某些环节实行合作。 我国有些地方借鉴其他国家 “公 司+农户’ ’的做法,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农民 作为公司的股东,直接面向市场, 使贸易环节、 工业环节的利益与农民共享, 收到很好的效果, 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农村发展的方向。 这种做法,对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农村现代化,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实行双层经营,必须实事 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绝不能搞强迫命令。 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村民委 员会自己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承包合同,还要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 也要制止村民侵犯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 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 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在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和加强民族 团结等方面的职能的规定。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有法可 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想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使执法者知法、懂法,而且必 须使广大群众都知法、懂法,增强法制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自觉地守法,既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 式,也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好方法。 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是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的社会规范。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 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公布,并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家政策是国家在 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和依据。 村民委员会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宣传的内容。应 着重宣传与村民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婚姻 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政策方面,除应宣传与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密切联 系的各项具体的农村、农业政策外,还应重点宣传国家的基本国策及其他大政方针。二是注意宣 传的形式。宣传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采用墙报、黑板报、广播等形式,要做到准确、生动、 通俗易懂、讲究实效。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为村民树立榜样,这是 宣传法制的最好形式。同时要注意培养法制和政策宣传骨干,用榜样和骨干带动全体。四是注意 抓好农村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工作。青少年爱好广泛、精力充沛、求知欲强,他们的世 界观又尚未完全形成,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易于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 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 要内容。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从现阶段我国的情况和 村民委员会的特点来看,村民委员会应特别注意维护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 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帮助的权利等。 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 依法应尽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时,也要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宪法、法10 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 基础,也是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生活的源泉,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因此,爱护和保卫 公共财产,是每个公民的宪法义务。公共财产包括全社会的公共财产和劳动群众的集体财产。村 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广大村民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自觉主动地同各种侵占或者破坏公共财产的行 为作斗争。 三、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文化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农 村发展离不开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当今世界 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科技知识被运用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之中。因此,发展科学文 化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之所在。近些年来,国家逐步实现了农村中 小学义务教育的免费,并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进行补贴。村民委员会要树立文化兴村、教 育兴村、科技兴村的新理念,提倡尊师重教,加强农民劳动技能培训 ,量力而行地建立农村文 化阵地、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科技宣传与实践活动,以此促进文化教 育的发展与科技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村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消灭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由于历 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男女两性在农村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思想还有一定的影响。村民委员会要引导人们树立文明进步的 男女平等观念,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新风尚,逐渐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 特别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树立“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 好’ ’的社会新风。 计划生育是解决人口与资源关系紧张的重要手段,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国家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 且第一胎是女性的,经依法申请后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曾被称作“天下 第一难” ,现在情况仍不容乐观。村民委员会有义务配合政府落实好这项基本国策。 四、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其根本任务 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 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村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就 是通过广播、宣传栏、手册、村规民约、五好家庭和星级家庭的评比、优化生活环境等手段和活 动,对群众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教育、男女平等教育 和计划生育教育, 从而促使农村群众形成一种向上、 和谐的精神状态。 在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中, 村民委员会要大力发扬和提倡村民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大力提倡和促进村与村之间 的团结、互助;大力提倡礼貌待人、互相谦让、尊老爱幼的文明新风;大力提倡维护公共秩序、 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良好风尚。 五、支持农村社会组织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的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决策。目前我 国农村已涌现出一大批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的社会组织。它们包括经济 合作组织、公益性组织和互助组织等,这些组织是农村社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健全农村社 会组织体系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弥补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因此,对于农村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 会组织依法开展的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积极支持。 农村社区建设是我国近年来提出的一项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信任务,它是统筹城乡协调发 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与城乡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一体化格局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近年来乡村发展战略和乡村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展农村 社区建设,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有利于 将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和农村和谐,有利于通过社 区平台,把服务送到农村、把文明带进农户、把科技传给农民、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 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农村社区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一个建制村设置为一个农村社区,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设置农村社区,人口较多、村落较大、居住分散的村也可以村民小组或11 自然村为单元设置农村社区,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几村一社区&。城郊结合部农村社区、集镇中 心村社区、传统农村社区等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应有不同特色的发展形势。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 任务是推进社区生产服务、开展社区保障服务、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社 区平安服务、繁荣社区文化服务等。实行农村社区建设,村民委员会肩负重要职责,村民委员会 可以通过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等方式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六、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 关系的根本原则, 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确认。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加强民族团结,既是群 众自治的要求和内容,也是一项宪法要求。多个民族居住的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 尊重,是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基础。村民委员会教育群众加强团结,首先 要向群众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宣传我国民族紧密团结的悠久历史和传统。其次要教育群众相互 尊重、相互帮助,特别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各民族的不同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最后,要教育群 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在多个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只有通过对村 民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才能在本村建立起各民族成员真正平等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各民族成员才 能在这种大家庭里共同致富、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第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做到: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 务,接受村民监督。 一、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就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的前提,是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知法、不懂法,就不能很好地守法。 实践中,许多违法行为都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引起的。村民委员会成不仅自己要带头学法,而 且还应当组织村民学法。只有全体村民都掌握了宪法、法律、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运用法律武器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搞好村民自治,发展基 层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遵纪守法还要一个重要的要求, 就是要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 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 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关于本村如何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村民实施 自治的“小宪法”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 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把村民 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 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 行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 民约。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必须执行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 责并报告工作。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村民委员会承担着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各项工作,与村民权利和利益密 切相关。因此,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没有威信,村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关键是村民委 员会及其成员办事公道不公道、廉洁不廉洁。 办事公道,就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办理村民自治事务时要做到合法、合理,一碗水端平。合 法,就是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理,就是要讲道理,要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 廉洁奉公,就是不多吃、多拿、多占,做到公私分明,不徇私情,不以公谋私,真正以最大多数 村民的最大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村民委员会要做到办事公道、 廉洁奉公, 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在农村基层,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交错在一块,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则是矛盾的。一致时比较好办, 但矛盾时怎么办?是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甚至损公肥私,这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是一个12 重要考验。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摆正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忘记了自己是村民选举出 来的广大村民的办事人,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刊,最后也被村民所抛弃。二要坚持原 则,善于做说服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牵涉时民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宅基地该怎么分配、 计划生育名额该给谁不该给谁,调解民间纠纷如何分清是非等等,都必须坚持原则,对不明真相 或者无理取闹的村民多做说服、解释、教育工作。坚持原则,有的可能一时不被理解,但时间长 了,大多数村民就会有一个比较公正的看法,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威信就能树立起来,村民自 治工作就可以开展得比较顺利。 三、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许多任务,头绪很多,而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数量、时间以及精力都有限,因此,从事村民委员会工作,没有一副热心肠不行,没有一点奉 献精神不行。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都从个人得失考虑,什么都讲按劳取酬,给多少补贴做多少工 作,是肯定做不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热心为村民服务,同时也要注意切合实际,不能好高骛远。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用心很好,但结 果却不很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脱离了实际可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很不一样, 许多事情其他地方能办到,本地不一定能办到;其他地方能办好,本地不一定能办好。因此,村 民委员会成员既要热心为村民服务,又要有务实精神,做到头脑冷静、脚踏实地,不能光凭热情, 不要跟着别的地方起哄,不切合实际地同其他地方攀比。 热心为村民服务, 还要注意工作方法, 注意团结大多数群众。 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热情很高, 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虽有一腔热血,却总做不好工作。因此,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仅要有一副热心肠, 还要了解村民的思想状况和需求, 了解村民的疾苦和困难, 善于团结和带领广大村民一道奔小康,取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工作 做好,把良好的工作目标变成现实。否则,如果得理不让人,成为孤家寡人,则可能把可以办好 的事办糟。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及其任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 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任期的规定。 在一个村的范围内,村民朝夕相处,生产和生活相关,对本村的情况最了解。谁有经济头脑, 谁老实厚道,谁为老百姓办事,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村民知道谁能胜任主任,谁合适当委员; 村民更知道村民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才能保持农村稳定,并且 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有条件实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直 接选举。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就是指由本村登 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环节。这就意味着:第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 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第二,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 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 在以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不民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不经选举而直接指定、 任命村民委员会成员; 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严重挫伤了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这也就是说:村党组织、乡镇 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更不得随意撤 换。凡是采取上述做法的,都是违背法律的,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 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便于村民监督、便于做出工作 成绩,任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在本法修订过程中,关于任期问题的争议较大,有不少人建 议将村民委员会任期延长至五年,认为三年任期太短,容易导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短期行为,不 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而且容易增加选举工作量和选举成本。但是,任期三年还是更适合“熟人社 会”为主的农村现实。任期三年,既能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又为村民委员会做出工作 成绩提供了一定的时间保障,比较适合我国农村基层的情况。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虽有任期之限却 无届期之限,有远大理想与抱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谋求连任的 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治村理想。 三年一次的选举, 有利于经常性地训练农民的民主习惯和民主方式, 有利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飞监督和制约、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有利于增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13 任感。任期太长不利于村民监督,也不利于为村民委员会注入生机和保持村民委员会的凝聚力和 号召力。经常性的选举还能够起到某种减压阀的作用,从而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的长远稳定和发 展。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是两至三年,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是合适的。 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届满,应该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 号)等文件的精神,村民委员会要依 法按期进行民主选举。未经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党组织、村民委 员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它不仅可以激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 内热心为村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出工作成绩,争取下届连任,而且可以保持村民委 员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累工作经验,这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作 用。村民委员会成员连选连任,到底可以连任多少届,法律没有限定次数。只要村民拥护,本人 愿意,就可以连任。我国农村有许多从实践中脱颖而出的能人,深受村民信任,在村里工作十几 年甚至是几十年,为村里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连选连任,有利于村民委员会保留、吸 纳优秀人才。连选连任是否会导致终身制、家长制、一言堂,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呢?由于有三年 一次的选举机制,法律又规定了罢免程序,因而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村民 就会不再选举他,使他落选,或者予以罢免。当然,一些连选连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居 功自傲,要时刻自觉摆正位置,同村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为村民服务。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除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一次递补, 也可以另行推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根据村民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选 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 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公布选举日期。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十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 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好投票表决方法。六 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 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备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的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办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组 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 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本次法律修订 过程中,考虑到农村因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日益增多等原因,召开村民会议的组织实施难度很大, 而采用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虽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程序复杂、人员不熟悉、难以反映和代表全村 选民意志等不足。为了弥补这两种推选方式的不足,增加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推选村民 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经推选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按 照本法的规定,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 散。 在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可能出缺。例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一旦 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则应实行回避,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 有权辞去职务。此外,还可能出现其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上述三种情形 都可能导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为了保证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够正常顺利地开展工作,有必 要及时增补孔雀职位。增补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原推选结果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应当 把有威望、有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二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结构应合理,要有 一定代表性。既要有本村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也要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还要有 老党员和老干部。三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自身公正,依法办事。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14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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