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境罪刑罚后可以办护照吗

  肥东县店埠镇一男子王某某为了出国打工,利用其与哥哥长相极其相似的特点,先后3次冒用哥哥的身份信息骗取护照。近日,该男子故伎重演,再次冒用哥哥身份办理护照时,被肥东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识破。

  今年2月20日,王某某申请办理护照时,肥东县公安局出入管理境管理大队民警通过人像对比系统发现申请人王某某(男,44岁)与其哥哥王某(男,47岁)的证件照片极其相似,有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嫌疑,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办案民警先后前往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及王某某户籍地调查走访,了解到王某某于2006年、2009年、2012年利用其与哥哥王某长相极其相似的特点,三次冒用哥哥身份资料骗取三本护照,并前往阿联酋、哥斯达黎加、尼日利亚三国务工。

  6月20日,肥东县公安局传唤王某某接受调查。经审讯,王某某2005年因在蒙古国非法劳务,遣送回国后被限制出境。王某某便抱着侥幸心理,多次利用与哥哥长相相似的特点,冒用哥哥的身份信息办理护照出国务工。

  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目前,王某某已被肥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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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4)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偷越国境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丽丽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李建民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为改变身份出国打工,于2005年1月21日,冒用舒兰市某某村村民耿某某的身份证信息,用自己的头像办理了假的耿某某一代身份证,并利用该身份证申请办理了出国护照。2005年5月30日至2013年6月16日间,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先后持该护照偷越国境10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9月16日到舒兰市法特派出所投案。

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证言,舒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入境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偷越国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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