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城市买房补助的遗属补助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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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公务员自然死亡,母亲无⊥作农村户口,每月补助多少钱,母亲非农户补助多少钱一个月,户口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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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6月16日消息:记者昨天获悉,为保证残疾人的就业稳定,经批准,本市开始实施一系列福利企业扶持政策:首次对福利企业中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在2009年内按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对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业,由区县民政部门列出困难企业名单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落实。
可以获得遗属补助金,但一般要求是死亡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补助金的多少因地而异,各地规定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遗属补助金所需要的材料: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2、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事处盖章)3、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6、正式申报后打印正式申请表并到企业、居委会、劳保中心、事处、社保机构盖章审批后,录入社区微机增加遗属7、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如下: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我想知道我母亲农户和非农户遗属费一样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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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老人,老伴去世,现享受遗属补助,户口在农村,户口性质...
用户:2hvn*** &
| 辽宁-沈阳 | 发布: 01:44:27
家有老人,老伴去世,现享受遗属补助,户口在农村,户口性质属于农业人口,请问是否可以领取城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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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按国家规定每月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这一讲具体介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规定.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按国家规定每月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这一讲具体介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规定.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⑤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原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我市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①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30%;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5%;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注意:专指离休干部,不含退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辽人社发〔2009〕18号文件) ②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③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其他规定. (1)离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的配偶,收入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遗属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瞻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例如:关某,男,1980年6月出生,2004年11月工作,2012年1月死亡,32岁,其父母符合遗属补助条件,本市千山区农业户口,有一个哥哥是农民靠种地为生,其父母应享受遗属补助的标准是每人488元.但关某是兄弟二人,应分别承担父母生活费的50%,他的父母每人实际应享受244元;如果关某是兄弟四人,应当承担父母生活费的25%,他的父母每人实际就应享受122元.)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的,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难补助,其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工作人员离婚后死亡的,所遗未成年子女,无论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调解)归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确定,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继续发给.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的子女、弟妹毕业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7)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具备补助条件,而以后又具备补助条件的,从具备条件之月起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并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例如,某事业单位的李某四十七岁,因病死亡,其妻子四十六岁,无业,按文件“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其年龄未满五十周岁之前不具备补助条件.) (8)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停发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发给. (例如,袁某,男,1936年10月出生,1954年10月工作,退休时间1996年10月,2012年12月死亡,有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配偶.其停发退休费的时间是2013年1月,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就是2013年1月.) (9)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遗属变化情况,对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例如,遗属死亡、再婚、大学毕业、年满16周岁不再念书的情况,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10)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11)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出现角、分时,按见分进元处理.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的有关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数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3)本通知从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解释权,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审批;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由死亡人员的遗属提供学校念书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孤身一人证明、没有经济收入证明,交给死者单位,由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社局审批.(鞍人字〔2008〕8号)5、案例 一、马某,女,1958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工作,职务:高级工人,2008年7月退休,2011年12月死亡,53岁,有一女儿23岁,正在念大学,居住铁东区湖南街道. ●审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遗属是死者的子女) 1、死者是退休工人; 2、遗属是在读大学生; 3、非农业人口(居住铁东区湖南街道) 4、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起始时间,2012年1月; 5、2012年1月DD2013年3月标准按528元执行. 6、从2013年4月起标准按606元执行.&&&&
二、关某,男,1980年6月出生,2004年11月工作,职务:科员,2012年1月死亡,32岁,有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本市千山区农业户口,有一个哥哥是农民.父亲1942年12月出生(70岁),母亲1950年2月出生(62岁),无职业. ●审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遗属是死者的父母) 1、死者是在职工作人员; 2、遗属是死者的父母,无职业; 3、农业人口(居住千山区农村) 4、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起始时间,2012年2月; 5、有兄弟二人,各负担父母生活费的50%; 6、2012年2月DD2013年3月标准按244元(488÷2=244)执行. 7、从2013年4月起标准按280元(560÷2=280)执行. 三、袁某,男,1936年10月出生,1954年10月工作,退休时间1996年10月,中级职务,2012年12月死亡,76岁,有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配偶,1937年1月出生,75岁,本市千山区非农业户口,无职业. ●审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遗属是退休死亡人员的配偶) 1、死者是退休人员; 2、遗属是死者的妻子,无职业; 3、非农业人口(居住千山区) 4、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起始时间,2013年1月; 5、2013年1月DD2013年3月标准按528元执行. 6、从2013年4月起标准按606元执行. 四、阎某,男,出生日期1928年4月,1949年11月工作,1981年8月退休,技术员,2012年3月死亡,84岁,有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配偶,1939年7月出生,73岁,河北省乐亭县农业户口,无职业. ●审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遗属是退休死亡人员的配偶) 1、死者是退休人员; 2、遗属是死者的妻子,无职业; 3、农业人口(居住河北省乐亭县) 4、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起始时间,2012年4月; 5、河北省乐亭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73元. 6、标准,328元. 五、赵某,男,1924年4月出生,1948年2月工作, 1985年5月离休,鞍山副处,2007年7月死亡,83岁,有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配偶,1934年8月出生,73岁,本市千山区非农业户口,无职业. ●审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遗属是离休死亡人员的配偶) 1、死者是离休人员(1948年2月工作,属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遗属是离休干部的妻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非农业人口(居住千山区) 4、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起始时间,2009年7月; 5、2012年1月DD2013年3月标准按634元(528×(1+20%)=634)执行. 6、从2013年4月起标准按728元(606×(1+20%)=606+122=728)执行. 附表D《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附件-1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字〔2008〕) 附件-2《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 附件-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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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是农村户口,继父是沈阳市客运集团的退休干部,今年五月十日去世,他们登记结婚已有八年多了。我想请问我妈妈能领多少遗属补助?《每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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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 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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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定了,自2017年7月起,提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你拿到手了吗
定了,自2017年7月起,提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你拿到手了吗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具体数额则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异。
其计算方法是:1.正常死亡人员遗属的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因公死亡人员遗属或鳏寡孤独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3.既是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又是鳏寡孤独补助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倍。
当然,这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分成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两种,农村的比城市的低一些。所以,对应的遗属补助也分为两个标准,即,假如你是农村户口,那么,遗属补助相应会低一点,城市户口会高一些。
但是,无论如何,遗属补助标准都同时提高了。
以小编所在的地区为例,此次调整,农村户口对象从292.5元提高至357.5,城市户口从585元提高至676元,分别提高了65元和91元。
你拿到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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