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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2、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能力
3、具备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能力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建立制定运行期间和封场后环境管理方案;并将填埋场退役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
企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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