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流镇独生子女发放补贴补贴今年为什么没有发放

这样的情况你应该去当地社区居委会咨询一下让工作人员告诉你,因为居委会知道情况所以你应该去当地社区居委会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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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村民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审核

(1)申请: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受理:①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②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土地部门现场勘察,提出意见报乡镇领导。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乡镇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上报村镇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如占用耕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申请人必须持有的相关材料:(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2)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3)户籍证明;(4)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5)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3、责任部门:土地管理所、城建所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二)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批准

(1)申请: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受理:①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②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乡镇土地部门现场勘察,提出意见报乡镇领导。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乡镇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上报村镇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如占用耕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3、责任部门:土地管理所、城建所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的审核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将材料退回。(时限:8个工作日)

县政府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市政府对上报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时限:以县、市政府承诺为准)

   经市国土局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凭缴费发票到市国土局领取用地红线图和审批单。

  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2个工作日)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所需申请材料:

(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8)1:500或1: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管线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图);

(9)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提供自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位置图(勾绘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和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10)涉及到拆迁的,必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民委员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协助市民政局对公墓建设地点、范围、面积等情况是否按照许可内容进行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民政局处理。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①村民代表会议并由全体村民代表签字通过的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决议复印件。

②建设公墓征用土地的证明或协议书。

③公墓建设的规划平面图。

④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审批文件。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二胎生育指标审核

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供的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符合二胎生育的法定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

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协助计生委对许可内容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报县计生委员处理。

(一)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5、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6、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二)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1、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2、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1、只有一个女孩的;2、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3、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4、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

(一)农村五保对象审核

(1)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核、评议后,由村委会公式7日;

(3)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民政科入户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4)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并向本人说明原因,申请人不服的,可在十日之内向县民政局申诉;

(5)县民政局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5日;

(6)无异议的,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享受农村五保:A无劳动能力的;B无生活来源的;C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凡属五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责任部门:镇民政办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城市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1)村(居)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召开村民民主评议会议进行评议、初审,并张榜公布;

(3)公示7天后正式签署意见报镇民政科审核;

(4)镇民政科自收到上报材料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户复查;

(5)将复查情况于村(居)张榜公布;

(6)公示7天后签署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1)本辖区内常住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本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确认 (2项)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

(1)夫妻双方填写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夫妻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盖章并签具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批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存入婴儿父母的单位一份;

(4)对不符合条件的缓办或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5)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放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6)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7)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8)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办理条件:辖内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在十四岁,落实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

办理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三份;(2)夫妻双方2寸合影照片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并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

(2)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本人持填写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申请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如情况属实,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说明本人的婚育、节育情况,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如属政策外生育的,应注明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3)孕检、签订合同:属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的,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或县级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与乡(镇)、街道签订《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4)审核及发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级流动人口计生办审核登记,存档,如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则给予办证。

办理条件:(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男性及设区的市内城区之间流动的不需要办理);(2)拟异地居住15天以上;(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年龄在18岁以上。

办理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2)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证明免冠照片两张;(4)已生育子女的,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5)违法生育的,提交违法生育处理情况证明。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4、责任部门:计生服务所 

(一)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裁决

 持个人申请书、争议林木、林地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原始材料等至镇司法所登记受理

受理条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申请书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原始材料。

4、责任部门:林业站 

(二)土地权属纠纷裁决

当事人申请——受理——立案——调查确证——调解——处理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2)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4、责任部门:土地管理所

五、受委托职权事项(1项)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①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②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

县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5)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镇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6)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①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镇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②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镇计生服务中心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人口计生部门,由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就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③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同镇计生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报送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镇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7)执行:①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②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9)公开: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1)征收对象:违法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的当事人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1)《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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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网讯:2017年12月28日,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阜阳市2017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中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周棚街道渡口社区、潘寨社区,闻集镇大宁村、老家村,行流镇李集村境内。

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周棚街道渡口社区、潘寨社区,闻集镇大宁村、老家村,行流镇李集村农民集体所有。总面积13.4721公顷,其中农用地12.4284公顷(含耕地11.4394公顷),建设用地1.0437公顷。

阜阳市2017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7〕63号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255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泉区周棚街道、闻集镇、行流镇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阜阳市2017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周棚街道渡口社区、潘寨社区,闻集镇大宁村、老家村,行流镇李集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周棚街道渡口社区、潘寨社区,闻集镇大宁村、老家村,行流镇李集村农民集体所有。总面积13.4721公顷,其中农用地12.4284公顷(含耕地11.4394公顷),建设用地1.043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3.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8倍,即147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15倍,即276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320元/亩。

2.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23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3420元/亩。

3.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5倍,即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6.5倍,即1196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116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由颍泉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由颍泉区政府负责安置到渡口安置区一期。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泉区政府协调市局办理,被安置户须缴纳工本费。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颍泉区政府具体实施。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泉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泉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522)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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