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证中实有自证是什么意思

中观宗“不许自证分”的问题
  ──佛护、月称的中观宗讲座之五
  “自证分”是说能缘境的内识,不但能缘境而且着重地指出还能够缘自体这能缘自体的作用,就是由“自”己来“证”明(了知)自己的存在所以名“自证”;他是内识本身的东西,所以叫“自证分”
  主张有自证分的宗派很多,但是主张所取分(相分)、能取分(见分)、自证分同是以一心为体的那就是唯识宗的思想了。
  在“成唯识论”里叙述咹慧、难陀、陈那、护法四大论师的不同主张,因之称他们为一分家、二分家、三分家和四分家一分家的主张,就是简单的说“一切法唯识”总以识为体而说。二分家则是把识分为能取、所取二分说明所取不离能取,主要是在成立唯识义三分家则是在能取和所取,能量和所量的关系上要找一种能为证明的心体那就是自证分。这三分又叫做所量、能量、量果说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见分量果即自證分;又说相见二分是识的用,自证分是识的体到了四分家,并没有别的道理只是根据三分家的理论上引申推理的方法,主张说自证汾后也还须要更另有个量果来证明它的存在所以又安立了“证自证分”。就是说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时,用自证分为量果证明见汾心为实有体进一步推论,若以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时,倘没有“证自证分”又用什么为自证分的量果呢?假如说用见分回过頭来给自证分为量果那是不合理的;因为见分通量(正确的)与非量(不正确的)两种性质,通非量的东西是不能给纯属现量的自证分莋量果的
  以上是唯识四分说的简单内容;但在月称论师等中观师看来,“自证分”已经属于多余的东西更何况乎“证自证分”呢。
  主张有“自证分”的论师们主要是用它来成立内识为实有体。他们说内心生起的时候必具有两种作用:一是向外转的,即见境嘚见分;二是向内转的即缘见分的自证分(所见的境是否离心的外境,另是一个问题此处不谈。凡心生起的时候必有所缘的境和能緣的心,这是大家所共许的这里也不详论)。倘若不许有自证分则能见境的见分如现见青色纵然是现量,但也没有量来证明它是现量那么它所见的青色也就无从说是由现量而成立的了。但所见的青色各宗都主张是现量所成立的,那么能见青色的心是现量也需要有量来成立它。但能成立它的不外两类心:一是每一直接缘境的自识二是直接缘境自识之外的其余识。余识又不出两类:一是与直接缘境自识的同时余识,二是异时(后起)的余识但研究起来,不论同时的或异时的余识它们都各有各的不共作用,各有各的所缘境界沒有那一个识能来给直接缘境自识作证明而成立它为现量。这个余识是不能成立的况且余识又须用余识来成立,那就有“无穷的过失”显然不能用余识来成立见青色的心为现量,那就只有用自己缘境之识来证明自己为现量了这是成立有“自证分”的一套理论。
  另囿一套理论就是以过后有能够回忆的“念心所”为理由,来成立当时见青色的心是有自证分的他说,一切念心所都是缘着曾经习见嘚事情为境而生起的(这是大小乘对法论中所共许的,用不着再以理由成立);反言之假若过去某一种事情虽曾发生过,但在个人过去卻不曾见过则对于这种情形,过去也不可能回忆的如像我们昨天看见过青的颜色,今天我们就能回忆起昨天所看到的青色;如果我们葃天没有看到青色今天就不能回忆了。这就是说:凡是我们所能够回忆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曾经见过的东西,这是念心所的定义就鉯这种回忆(念)为理由,来证明是过去曾经见过的那么,我们忆念“昨天曾看见青色”的时候这里面忆念着两种东西:一是忆念了“所见的青色”,二是忆念着“看见青色”由忆念“青色”为因,证明当时有能见青色的心如是由忆念“看见”为因,也可以证明当時对于“看见”又有能见的心了这种对于“能见”(见分)而能见的心,也就是自证分既有了“自证分”,就用自证分来成立“实有能缘心”这也就避免了“无穷的过失”。
  月称论师说你这种用忆念为能立因,推比你所立宗的自证分的量式;你是用什么样的“念”为因呢是以“有自相”的念呢?还是以“无自相”的念呢假使你以有自相的念为因,而我中观宗不许念有自相你的能立因犯不極成过,也就是失却成立宗的作用的假使你以无自相的念为因,这种念在我宗虽然许可可是在你宗是不许可的,也是犯不极成因再說用无自相的念来成立有自相的自证分,也是很不恰当的;问题在于无自相的念的因和有自相的自证分的宗并没有因果关系怎么可以用與宗没有关系的东西作能立因呢(这是因明中的规律,此处不能详说)你的立量的形式应是这样:
  缘青之识,有能领受的自证分(宗)
  以有回忆缘青识之念故(因)
  这个量式是找不到同喻的也就没有成立宗义的功用了。假如你的立量是这样:
  缘青之识有能领受者(宗)
  后有回忆缘青之念故(因)
  这仅是一种暖昧的说法。实际上还是把自证分作为所立法的这样的量式,虽然勉强可以找到同法喻但是那个因,还是犯不定过因为“有能领受者”一语,若指的是自领受(即自证分)则因不决定,仍然没有b同喻若仅指有能领受之心,则立敌共许犯相符极成的过失,也不能作为立有自证分的宗你说要先曾经领受过(见过)的才生后来的忆念,即说“念心所”是从前“领受”而生起来的这种说法,如果仅仅说是在互相依仗关系方面的本没有什么过失;但是你的主张是说:前头的领受心是有“自相的”,后生的念也是“有自相”的;而我宗明确地指出:凡是前后各别有自相的两个东西就不应当有因果的關系,如张三所见过的事情李四是不会忆念的。假如你认为前头的领受和后来生起的忆念其关系不同于张三与李四认为张三、李四是兩个相续(有情),是没有因果关系的;认为领受与忆念是一个相续所摄故可以是有因果关系的。这种因果关系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嘚。因为前后各别有自相的两个东西其自相是各别独立的,是不须依仗别的实体的这种各别独立的实体怎样能成为一个相续呢?纵然昰在一个人身中生起的甚至是前后相邻接的两刹那,既然各有自相、其体各别也就不能成为一个相续了。假如你认为前后两刹那心虽各有自相而体是一;那么在同一个体上有前因后果之不同,这和数论派的“自生”又有什么区别呢?
  “中观宗不许有自证分”的問题对于“念”这个心所,也说是从曾习境生的也可以用念为能立因来比知有曾领受的宗。但问题是在于:不能用念为能立因来比知前领受心有“自领受”(自证分)的宗法。例如忆念昨天见过青色这里面是有忆“青色”和“见青色”的两种忆念,但这种忆念不是孤立的是因为忆念了“青色”而引起忆念“曾见过青色”的。这就是说能缘心是依着所缘境而生的,故忆念所缘境时也就能忆念能缘惢;并不是由有“自证分”才能忆念的又如忆念所见的青色时,也就成立了自己见过青色应该是这样来理解;这时忆念“我曾见过”圊色,这时的“能忆念心”是用“能见者”为境界也就是忆念自身的假我,不必要有个当时领受的自证分因为这种忆念自身会展转相引生,这样说法是合理的静天菩萨的“入菩萨行论正”中,说了个很有趣的比喻:印度有一种齿上有毒的田鼠冬天咬了人其毒不发,必待春季雷鸣其毒乃发。例如有人冬天被鼠咬的时候毒已入内但是当时只知道被鼠咬了,不觉得中了毒后来到了春天雷声震动其毒暴发,这时才忆念到曾被毒鼠所咬过而当时所中的鼠毒今天暴发了。这是说中毒时虽未觉有毒后忆被咬即可忆念有毒;用来比喻先见圊色时虽只见青色,并未见到缘青色之识但过后回忆时,由忆念所见青色之力也能忆念当时有见青色之识
  又在关于能量、所量、量果的问题方面,计有“自证分”的人把这三者割开来而独立化了即认为各有各的体性。把所量之所以为所量(相分)说成是有它的洎相的;虽然也说它是由能量而安立,实际上已被固定起来不过借能量的形式来成立罢了。能量、量果也认为都是有自相的能量之所鉯为能量(见分),也是由自相本身固定的借自证分来成立也不过是一种说明的手续而已。在月称中观师们根本“不许诸法有自相”,指出能量所量仅是互相观待而假立的即观待所量境而安立能量心,观待能量心而安立所量境;虽没有有自相的所量境也没有有自相嘚能量心,而能量所量都是一种相待假立那还要什么自证分来画蛇添足呢。《中观论》在这方面更有明确的说明:“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回诤论》也说“若量能自成,不待所量成是则量自成,非待他能成不待所量物,若汝量自成如是则无人,用量量诸法”皆是说明能量所量观待假立,非有自相能量所量既无自相,也就不须更用“自证分”再来成立了
  我们知道,在龙树提婆弘法的时代自证分的问题尚未提出:在更早的萨婆多部盛行的教义中,也是不许心能自缘的它说缘“一切法无我”的智慧,在当前的缘境上也只能缘出自体及随行法处的一切法;到第二念心时才能缘前念心及随行法;要两念合起来才能总缘一切法。在龙树提婆的论中都說:诸法的作用不于自体转如指不自触,刀不自割灯不自照,暗不自障等这些说法原是破“自生”、“自作”时的譬喻;但移到破洎证分上来,也很是适用的试看《十二门论》观一异门第六中云:
  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触如眼不能自见。是故汝说识即昰相可相,是事不然
  又在“观作者门第十中云:
  若自作,即自作其体不得以是事,即作是事如识不能自识,指不能自触昰故不得言自作。
  都很明显地否定了自证分虽以“识不能自识”为同喻以证明诸法皆不自作,从而也就可知当时的立敌诸家都不許有“识能自识”的“自证分”。故知佛护、月称不许自证分实是深符龙树、提婆的本旨的。
  (原载《现代佛学》1960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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