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养老金具体如何继承

一、身份转变后国内资产的性质问题

换护照后,企业性质不因股东移民身份的改变而改变,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表述: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持有、继承方面性质都不改变。

二、关于身份转变后的新投资问题

采取出资来源地原则,中国对于外资的进入是有准入与审批制度,可以借鉴《安全审查行业表》、《外商产业指导目录》。

三、在中国购置和持有物业的问题

换护照后,在中国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对于购买要求是实名购买外加有效证件。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持有物业的,在房产税征收方面,享有国民待遇,税率参照【2009】3号文件。

四、在中国境内的合同权益(存款、股票证券、商业保险等)问题

换护照后,原持有的中国合同权益(包括存款、股票债券、商业保险等),享有国民待遇,不会因为移民身份变化而产生任何变化。

五、在中国境内的养老金问题

一般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首先,《社会保险法》里并没有限制只有我们国家的公民才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一般外国人在中国正常办理就业手续,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给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实施就业就应当缴纳社保,享受相应的保障。不过,外国人就业需要单独办理外国人就业备案手续。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收现支、适当结余,只要缴纳了养老保险,就属于为中国养老事业做了贡献,只要你不主动放弃,一般是不会丧失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资格的。

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取养老金?

换护照后如果确定不想在中国办理退休手续,那么可以销户。养老保险销户之后就不可恢复,所以必须要签订风险告知书,也就是提供申请书。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提取个人储蓄额,此后不可领取养老金。

六、关于财产继承和转让问题

关于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财产转让问题,依据财产所在地法律原则。关于财产转让的税收问题,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在互相有缔约关系的国家之间,按照双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管理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合法移民人士可以走相关合法流程,汇出超过5万美元的大笔资金至海外,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

按照我国规定,目前有三种人可以正式地且不受限制的转移资产到海外。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三类人是可以直接申请全部个人资产转移到境外的:
1. 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的自然人;

2. 从内地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 从大陆赴中国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总的来说,合法的资产转移主要分为两类:

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资产移民出境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或定居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注意,只有“移民”了才具备将资产转移的资格。这里的“移民”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取得外国国籍,二是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

所以,如果只是拿到移民签证,是不可以申请办理资产移民出境的。

另外,关于移民转移的规定中明确强调,刚申请海外身份的阶段还不能进行外汇转移,必须确认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以后,才能适用这项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如果移民转移的财产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那么在提交材料的时候只需说明收入来源即可。

如果移民转移的财产超过了等值50万美元,那就需要提交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果要移民转移的财产主要是卖房所得收入的话,需要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只能申请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进行跨境转移,即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与他人有权益争议的资产,例如:

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其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形势、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形势、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对于需要合法进行大量资产转移的申请者有以下5点要求:

1.必须是已经拿到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或者外籍人士(包括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居民)

2.需将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房产售出(可以将售房款一次性结成外汇转至当事人境外银行账户),其他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也必须出售后才能申请资产转移

3.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争议

4.办理成功的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必须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

5.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机会

1. 身份证明文件(如永久居留证件、海外护照或身份证等)

2. 中国驻外使馆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已取得海外身份的证明

3. 境外生活的证明材料,如驾照、银行账单等3种以上证明文件

4. 银行存款的完税证明

5. 原房产证复印件,卖房时的税票及税务局完税证明原件,过户后新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房子全款的价格指的就是合同价格和完税价格,结算外汇时只能按照可证明的价款计算

7. 委托他人办理资产转移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提供原件、无需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指定汇出接收银行。这一点需要提前与境内汇出行沟通能否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汇款业务,境外接收行能否接收境外汇入,账户是否支持接收该汇入币种。汇出、汇入账户户名均属申请人同一人

1、申请材料齐全之后,大约20个工作日办结。

2、这个时候千万不要漏接电话,因为从批文下达之日起计算15个自然日必须完成购汇转款业务,否则过期不侯。

3、不允许第二次申请。

4、正在办理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不适用,如果已经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但仍是国内税务居民的要慎重

5、所有国内房产交易都会在房管部门登记,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卖房款

6、移民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全部拟申请转移资产的一半,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资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以汇出全部剩余资产。资产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含20万),可申请一次性汇出。

在获得外国国籍(或港澳台身份)后,主动放弃国内国籍的,个人名下所有资产可以合法转至新身份名下,如果换护照后有变更名字,需要出示曾用名公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申请人实际办理时相关机构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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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继承手续怎么办

问: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需要哪些手续 答: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历年的利息和滚存利息)可以继承。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同时,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终止。<br />问:养老保险怎样继承 答:被保险人身故<br />问:个人交养老保险可以享受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吗 答:新规定是,个人退休,在领取养老金没有满139个月,死亡,那么死者养老金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有死者合法序列继承人,凭手续合法继承。<br />

新闻 养老保险继承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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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养老保险继承手续怎么办

拓展 养老保险继承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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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东丽介绍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廖春迎副院长介绍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情况


行政庭庭长肖荣远介绍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民四庭负责人李雪介绍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典型案例


民六庭负责人李珊介绍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市人大代表和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10月13日10时,二中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 各位网友、人大代表及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关注、应邀参加此次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特别是对施颖秀代表百忙中莅临发布会现场指导,表示感谢!
    下面,我介绍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的我院人员,他们分别是: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东丽,副院长廖春迎,行政庭肖荣远庭长,民四庭负责人李雪,民六庭负责人李珊。
    我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下社会积极倡导的社会风尚。重阳节到来之际,二中院分别结合行政、民事、商事等审判实践,以新闻发布的方式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情况,并作出有益提示,力图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采取的是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请两位副院长分别介绍我院行政、商事、民事等审判涉老年人权益案件情况;二是请三个庭的负责人分别介绍行政、商事、民事审判涉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三是互动问答(广大网友可以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现场提问,与会法官予以现场解答。)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让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相关政策持续推陈出新,法院受理了大量养老保险行政案件,案件还将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新趋势。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助力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二中院对近年审结的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下面,请毕东丽副院长介绍下“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有请。

  •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二中院共审结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54件,各年度案件数分别为14件、20件、11件、9件,其中一审5件,二审49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3件。案件主要涉及两种类型:
    一是因不服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结果引发的诉讼。即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工龄、缴费年限、退休身份等情况及使用的计算指数有异议,进而对核准结果不服,诉请重新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此类案件共25件。
    二是因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养老保险相关职责引发的诉讼。即退休人员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为其办理退休、补发养老金、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稽核等职责,进而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予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服,诉请履行相关职责。此类案件共29件。
    (一)近四成实体判决案件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程序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与退休人员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密切相关,向来是养老保险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上述案件中,二中院实体判决的35件养老保险行政案件中,有13件案件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占比37.14%。
    (二)案件所涉基础事实查证困难
    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程序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对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所在单位、所属工种、人事变动、收入水平等基础事实进行查证。但能够佐证这些事实的材料往往形成年代久远,受限于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职工原单位多已改制或注销,有的个人原始档案中的材料全部或部分缺失,上述基础事实往往难以查清。
    (三)案件政策性强,涉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多
    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和待遇核准涉及事项众多,为解决特定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54件案件中,涉及法律、法规层面以下的部委规范性文件19份,地方规范性文件13份,分别对连续工龄的计算,超龄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和地域性比较强。
    (一)个人原始档案留存和保管不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或待遇核准业务时,通常以个人原始档案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由于下列原因的存在,个人原始档案材料往往存在缺漏,易出现退休人员主张无相关档案材料佐证的情形:一是退休人员存在人事调动、单位变动、重新就业、刑事处罚等经历,未及时开具相关证明手续并提交给档案保存单位。二是用人单位或档案保存单位丢失、错放、虚开、伪造个人档案材料或是该开具材料未开具、该转移材料未转移。三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调整频繁,个人身份及企业性质易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个人档案中关于特殊工种、军龄、奖励称号及受处分、除名、离职、超龄等特殊情况的材料呈明显的碎片化特征。
    在个人原始档案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退休人员要证明存在某段工作经历,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招工表、工资表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而不能仅提交单位出具的证明。由于有些单位已经改制或注销,退休人员取得符合要求的工作经历材料存在很大难度。另一方面,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掌握的审核标准偏严,对于非原始档案材料外的证明材料、生效判决等一般不予认定,致使退休人员举证难度更大。
    (三)政策性文件适用有难度
    政策性文件由于数量众多,制定时间跨度大,难免出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如有的政策性文件存在多份配套文件,配套文件之间又存在冲突。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使用不同的概念,也为规则适用带来了极大困惑。
    (四)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
    养老保险行政案件中经常出现三种现象:一是退休人员认为与自己情况相同或相似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要比自己高很多;二是很多退休人员在诉讼中才得知自己应当适用的政策性文件、使用的具体算法;三是上下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的理解不一致。这说明相关政策的宣传、释明、解读工作不到位,退休人员对政策的不知情或误解是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

  • 一是增强个人档案材料留存意识。个人原始档案中有部分材料需要公民个人填写或者向有关单位申请开具,对于此类材料,公民个人应及时办理并主动向档案保存单位提供。
    二是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原始档案材料缺失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个人应当注意保存能够证明缺失工作经历的原始记录、调令、工资表等客观证据材料,并主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交。
    三是及时寻求救济。公民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审批退休决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寻求救济。个人原始档案丢失属于档案保存单位责任,且已经影响到养老保险资格、待遇核准的,公民可以要求档案保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一是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是提高对职工个人档案的重视程度。职工个人档案与职工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提高对个人档案的重视程度,及时、规范开具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用人单位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档案,避免因保管不善而遗失。
    三是坚决杜绝提供虚假材料。在养老保险行政案件中,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证言等材料证明职工工作经历的情形较为普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时务必要做到真实、客观,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三)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建议
    一是依法认定养老保险资格和待遇。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历史上大量存在的职工原始档案保存、移交、管理等手续不规范、不完善的客观情况,对公民提出的工作经历材料进行审慎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退休权益。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特别是要注意避免适用与上位法相冲突,且减损公民退休权益的政策性文件。
    二是及时完善政策性文件。社会现实纷繁复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难免百密一疏,对于诸如非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因导致的核准错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后是否应补发两次审核之间的养老金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加紧研究对策,及时完善政策性文件。
    三是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特殊工种类别、连续工龄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等问题涉及规范性文件多,政策性强,行政相对人对历史久远的政策能否适用以及如何理解往往并不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工作中加强宣传工作,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对人对相关政策的误解。

  • 感谢毕院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肖荣远庭长介绍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外埠农村户口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补偿
    案例内容:李某为公司派遣至某超市的劳务派遣人员,于2018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为某省某村。2018年10月,李某与公司向某区人社局申请补缴李某2011年7月前的养老保险。某区人社局当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业务告知书》,告知农民工自2011年7月开始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之前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区人社局所作案涉告知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告知书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我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外埠农村户口劳动者被纳入到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本案中,李某认为某区人社局应为其办理2011年7月前养老保险补缴业务。但按照上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某区人社局在对李某身份、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类别、缴费账户等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作出案涉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我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无法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随着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投资市场呈现持续稳定恢复态势,民间投资等加快增长,具有一定积蓄储备的老年人成为投资市场的一支活跃力量。但因老年人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导致近年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频发。为规范投资行为,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结的相关商事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下面,请廖春迎副院长介绍下“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情况”,有请。

  • 201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数量每年均超过10件,标的额多在20万元以上。
    一是投资来源多为毕生积蓄,损失重。老年人退休后,由于获取收入能力降低,为了促使财产升值,老年人多利用储蓄的养老金等毕生积蓄作为投资本金来源。因此,投资一旦遭遇风险,不仅无法获得收益,还将面临失去养老保障的重大损失。
    二是前期多有高额收益,诱惑大。除了常见的理财产品投资,高新项目投资、收藏品投资等也逐渐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选择。这些投资一般周期不长,通常为1-3年,且在投资初始的前半年左右,每月都会按时支付较高的投资收益,使得老年人逐渐放松警惕,甚至追加投资。
    三是纠纷多为涉众型,索赔难。老年人投资经营引发的纠纷9成以上非个案,案件又经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相关联,不但维权周期较长、难度也较大。即便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通常被告公司也都已经人去楼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请求难以充分有效实现。
    一是偏好高收益。老年人对金融知识的了解程度多停留于表面,又过于相信自身经验,一心为子女积攒财富,且容易轻信他人,贪恋高额利益回报,导致陷入高利陷阱。相关纠纷中被告方承诺的年收益均在8%以上,个别案件中承诺的年收益甚至超过24%。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受高额收益和营销话术诱惑,老年人轻信可以轻松获利,放松了对投资风险的认真考量。
    二是专业知识不足。除了一般的理财产品外,涉诉投资还涉及玉石、名贵药材、区块链等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项目,老年人在相关知识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出于对高新科技、贵重奢侈品等概括的勒戒和浅层的信任,产生对此类投资项目的跟风心理,随大流投资。
    三是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在前期短暂的获得收益后,一旦发现收益未及时发放、出现风险的苗头时,老年人出于侥幸心理及对预期收益的不舍,未能第一时间要求收回投资或提起诉讼、仲裁,后期风险加剧时再进行维权,难度明显加大。且多数老年人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保存相关书面材料,导致举证困难。
    虽然理财产品和投资途径多样,但是高收益通常伴随着高风险,不存在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项目。通常来说,承诺超过每年6%的收益率的投资就应当保持警惕,即便前期收益较稳定,仍需要持续关注,以便产生风险后可以第一时间发现。特别提示老年人,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类型的投资项目,拒绝业务员关于“返利”等可能使财产有去无回的推销。对任何需要签字的合同、文书等文件要持有谨慎态度,评估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署。
    投资时不应简单依据公司办公环境、业务规模等来判断公司经营情况,需要谨慎核实公司的资质,查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选择合法正规的机构进行投资,充分查阅了解投资去向,不轻信朋友、邻居的推荐,不盲目涉足不了解的投资领域。大额投资项目,决定投资前要跟家人商量,或向非投资机构推荐的专业人士咨询,多了解相应的专业、行业知识后再决定,不要急于一时。同时,注意分散投资风险,适当分配风险较低的银行存款、国债及风险较高的基金、股票等投资项目,丰富投资渠道,降低投资的整体风险。特别要控制好投资比例,尽量只利用闲散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要轻易动用全部或大部分养老储蓄。
    对包含“高价回购”、“溢价回购”等内容的推荐项目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打感情牌、嘘寒问暖等惯用手段。投资时应注意保存好合同、转账记录、对方详细的主体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牢记无法证明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注意留存书面凭证或书面协议。对于不清楚、不理解的内容可以询问亲友、子女后再行决定。当意识到投资可能有重大风险,应当第一时间协商收回投资或提起诉讼、仲裁,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并通过财产保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等方式避免对方转移财产,保障投资安全。若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或案件受理费,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 感谢廖院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李雪庭长介绍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典型案例;

  • 因投资手串现货交易引纠纷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某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某提供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经济业务服务。甲公司向乙某出示了《风险告知书》《客户须知》等。后甲公司作为居间方撮合乙某与丙交易中心就某手串进行现货交易。期间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为乙某进行市场分析,并建议乙某追加投资。乙某先后共投入三十余万款项,盈利七万元后遭遇连续跌停,最终只收回投资本金十七万元。乙某主张甲公司系通过非法交易平台诱骗其投资,并通过内部操作骗取乙某的投资款,故乙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返还未收回的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经法院查明,根据设立丙交易中心的批复,案涉手串不属于批准的交易品种,且在乙某进行交易之前,丙交易中心已经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全部线上及线下交易。故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交易中心在被责令整改期间,甲公司仍催促乙某投入资金从事手串的线上交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公司在从事居间服务时,对交易相对方丙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等重要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并将上述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委托人乙某,且其工作人员存在指导乙某投资的行为,故甲公司对乙某的投资款损失存在主观过错,应负有主要责任。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风险告知书》《客户须知》等文件时,应对投资风险具有一定认识,其对自身投资损失也负有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乙某赔偿部分投资款。
    典型意义:特定商品的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均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且风险较大,若缺少相关经验,不建议盲目听信他人的建议进行投资。即便进行投资,也要了解相关平台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虚构背景等情况,使用正规的交易软件,不要轻信一些所谓“投资专家”的建议,及时止损。

  •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多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难以化解。为减少家庭矛盾、防范纠纷产生,最大程度发挥遗产的物权效用,二中院对近3年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进行了梳理调研。
    下面,请廖春迎副院长介绍下“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有请。

  • 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及特点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二中院共审结继承类案件 831件。其中,遗嘱继承类案件179 件(包括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及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均为二审案件。主要呈以下特点:
    一是相对数量不高,可更好避免纠纷产生。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上述831件继承案件中,遗嘱继承案件占两成多,一定程度反映出通过遗嘱形式处置遗产相较法定继承,可以更好避免家庭矛盾、减少家庭纠纷。
    二是效力认定难,一定比例被判无效。调研的148件案件中,除5件未涉及遗嘱效力认定外,其余案件均将遗嘱效力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其中,还包括5件涉及多份遗嘱效力认定;在仅涉及单份遗嘱效力认定的138件案件中,112件认定遗嘱有效,26件认定遗嘱无效,遗嘱无效案件占比达23.2%。
    三是类型集中,自书及代书近七成。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类,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上述148件案件中,自书遗嘱案件 64件、代书遗嘱案件37件,两类遗嘱案件合计101件,占比近七成;而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26件案件中,涉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案件为20件,占比近八成,仅6件案件为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及其他非法定类型遗嘱。由上可知,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引发争议较多且无效风险较高。
    四是无效遗嘱,半数以上因不符形式要求。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在认定遗嘱无效的26件案件中,15件因遗嘱形式要件不符被认定无效,4件因对遗嘱真实性举证不能被认定无效,3件因遗嘱人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被认定无效,3件因遗嘱内容不明确被认定无效,1件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因形式要件不符被认定无效的遗嘱案件比例近六成。
    二、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纠纷产生原因
    一是遗嘱真伪难辨。遗嘱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亦无法自证,故遗嘱真伪性审查成为案件审查的难点和关键点。对于自书和代书遗嘱,近半数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会就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否认性抗辩,但由于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常常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从而导致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此时,对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往往决定最终案件裁判结果。
    二是遗嘱不合形式要件。现实中,由于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原因,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如有的遗嘱没有签字,只有手印,事后无法鉴定,其真实性亦无法认定;有的自书遗嘱系打印而成,手写部分仅有当事人的签字;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有的遗嘱未注明日期等。审判实践中,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三是遗嘱内容失范。遗嘱作为“处理身后事”的带有所有权确认性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应明确具体,严谨规范,但实践中,因内容失范导致遗嘱无法认定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载体不够严肃规范,仅附带几句对财产分配的话语,如体现在字条或日记中的片段遗嘱;有的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存在多种解释;有的对遗产内容指向不明,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有的用词模糊,仅设定了遗产由谁管理使用,未对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指定;有的存在认识错误,实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有的对继承遗产设定了诸多条件和限制等。以上情形,仅通过遗嘱文本难以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亦无法对遗产进行确切分割,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印证。
    四是遗嘱人能力存疑。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然人的遗嘱能力问题,对遗嘱人遗嘱能力的界定标准也不明确。而认定公民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相应的法定特别程序。实践中,订立遗嘱的群体多为老年人,部分立遗嘱时已在弥留之际,部分自身患有老年痴呆或精神性疾病,但至发生继承纠纷时,往往无法通过相应法定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该类主体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常引发家庭成员间极大争议。
    一是稳妥选择遗嘱类型。不同类型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不同,对遗嘱人自身书写能力、条件要求等亦有差别。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自书及代书遗嘱占比达八成,而公证遗嘱不足一成。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专业性、严谨性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此外,录像遗嘱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通过视频载体能够客观完整反映遗嘱订立过程,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妥选择遗嘱类型,减低遗嘱无效风险。
    二是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般而言,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应承担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为防止一方否认遗嘱真实性而导致效力认定困境,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鉴定;同时,遗嘱人可通过在订立遗嘱时找证人见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降低遗嘱无效的风险。
    三是借助遗嘱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专业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遗嘱专业服务机构日渐增多,当事人可通过接受咨询、见证、登记、保管等一体化规范服务,确保遗产按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此外,《民法典》新增了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势必激发更多财富传承服务机构涌现,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之外,可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综合运用财产协议、意定监护、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送法进社区、养老院,提升群众对订立遗嘱法定条件、形式、程序、内容等的理解和掌握水平;充分发挥微博、微信以及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作用,宣传好《民法典》精神和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遗嘱的形式要求,确保遗产按遗嘱人真实意愿分配。

  • 感谢廖院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李珊庭长介绍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 适用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认定有效案
    案例内容:韩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先于韩某死亡。二人共有子女5人,分别为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韩某死亡时留有房屋一套,各方均认可该房屋为韩某的个人财产。现韩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韩某名下的房屋。诉讼中,韩某1提交遗嘱一份,主张按照遗嘱,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同时提交了韩某立遗嘱时的两段录音录像,以证明遗嘱的签署过程。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某1提交的遗嘱最为接近于代书遗嘱,但因该遗嘱由韩某1本人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条件,故该遗嘱不能成立,判决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韩某1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韩某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在案证据,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某宣读遗嘱以及韩某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二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本案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韩某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二审法院最终根据该遗嘱改判被继承人韩某名下房屋由韩某1继承。
    典型意义: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打印遗嘱订立时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另,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而法律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定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下面,进行互动问答。有关注或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抓紧时间提问。
    广大网友可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短视频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举手示意,现场提问,线上记者朋友可在我院记者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法官将予以现场解答。

  • 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为止,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没来得及问,会后还可以与我们做进一步交流。
    发布会最后,祝天下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天天开心快乐!

  •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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