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摘要】: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公民的义务,是指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宪法修改草案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切实的、明确的规定。在我们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也就决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宪法草案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普遍的、实实在在的。

修改草案第二章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反映了我国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而且也体现了我国制度和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公民的义务,是指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宪法修改草案根据和的原则,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切实的、明确的规定。草案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恢复和扩大了的内容和范围。从条款上看,增加到二十二条,是我国历次宪法中最多的。从内容上看,除了现行宪法规定的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自由、公民的、参加国家管理等权利以外,还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而且还扩大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权利。新增加了诸如草案第37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等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内容。草案还将历次宪法规定为只是公民权利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修改为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草案也明确指出了公民有以下一些义务:维护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遵守、尊重和优良风俗习惯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的义务等。

草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里,特别强调了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草案中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都贯穿着这一原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在我们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也就决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马克思曾把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精辟地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不允许少数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特别不能允许一些思想的人,在所谓行使自己“权利”的幌子下为所欲为。针对这种情况,草案增写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等,实践证明,这些规定都是完全必要的。

宪法草案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普遍的、实实在在的。它和资产阶级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本质的不同。资产阶级宪法也规定公民有“平等”、“自由”等权利,但是,它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只是一个谎骗局。就拿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说,去年美国的大选中,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双方竞选总统的费用就高达八亿至十亿美元。这就看出资产阶级宪法规定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虚伪性。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真正享受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仍以选举权为例,根据去年全国普选的统计,选民就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以上。显而易见,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无比优越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的。这次宪法草案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如此完备、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珍惜它、捍卫它。

[1]本文载于《》1982年(发表的具体日期已无法查找),与邓波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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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⑦文化教育权。⑧特定主体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提示:社会经济权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二是劳动权。三是休息权。四是物质帮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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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十八、公民的含义和地位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十九、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6.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十、公民的基本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8.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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