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产假规定2014每日护理费标准?根据的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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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文件
鄂民政发[2014]18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65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72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79元。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给,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
湖北省民政厅    &  &湖北省财政厅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3" Year="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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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4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4〕 124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7元的,调整到23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738元的,调整到1738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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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提高工伤人员三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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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作出调整。
  《意见》规定,一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0元,二级每月增加140元,三级每月增加130元,四级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每月2000元,二级每月1890元,三级每月1780元,四级每月1670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08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为工亡人员配偶每月9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870元。
  《意见》规定,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自日起至日止。保康县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保康县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襄人社发[2014]98号文件精神,将再次调整我县2014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
  本次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
  自日及以前经县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是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二是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本次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66元/月、二级157元/月、三级148元/月、四级138元/月。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74元/月,其他人员增加55元/月。以上二项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
  此次生活护理费调整对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姜 琴 保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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