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村干部,形成职业病防治法,应该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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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业病工伤保险索赔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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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职业病?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范围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范围有9类102种。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的诊断按卫生部1984年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16号)的规定,地级以上 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的待遇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患有 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须为其建立健康挡案;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2、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3、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怎么办?&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职业性中毒职业病
职业性中毒职业病包括: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 铍病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 砷化氢中毒11. 氯气中毒12. 二氧化硫中毒13. 光气中毒14. 氨中毒15. 氮氧化合物中毒16. 一氧化碳中毒17. 二硫化碳中毒18. 硫化氢中毒19.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 工业性氟病21.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 四乙基铅中毒23. 有机锡中毒24. 羰基镍中毒25. 苯中毒26. 甲苯中毒27. 二甲苯中毒28. 正己烷中毒29. 汽油中毒30.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 二氯乙烷中毒32. 四氯化碳中毒33. 氯乙烯中毒34. 三氯乙烯中毒35. 氯丙烯中毒36. 氯丁二烯中毒37.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 三硝基甲苯中毒39. 甲醇中毒40. 酚中毒41. 五氯酚中毒42. 甲醛中毒43. 硫酸二甲酯中毒44. 丙烯酰胺中毒45. 有机磷农药中毒46.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 杀虫脒中毒48. 溴甲烷中毒49.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 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尘肺性职业病尘肺性职业病包括:1. 矽肺2. 煤工尘肺3. 石墨尘肺4. 炭墨尘肺5. 石棉肺6. 滑石尘肺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9. 陶工尘肺10. 铝尘肺11. 电焊工尘肺12. 铸工尘肺
物理因素职业病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1. 中暑2. 减压病3. 高原病4. 航空病5. 局部振动病6. 放射性疾病(1) 急性外照射放射病(2) 慢性外照射放射病(3) 内照射放射病(4) 放射性皮肤烧伤
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传染病包括:1. 炭疽2. 森林脑炎3. 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包括:
1. 接触性皮炎2. 光敏性皮炎3. 电光性皮炎4. 黑变病5. 痤疮6. 溃疡7.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包括:
1. 化学性眼部烧伤2. 电光性眼炎3. 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1. 噪声聋2. 铬鼻病
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肿瘤包括:
1.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 苯所致白血病4. 氯甲醚所致肺癌&5. 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 焦炉工人肺癌8.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其他职业病包括:1. 化学灼伤2. 金属烟热3. 职业性哮喘4.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 棉尘肺6.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 牙酸蚀病
如何诊断职业病根据卫生部[57]卫防齐字第145号文件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以及必要的全面的病理化学检查,并详细了解患者的职业史和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如果所患疾病确定是由恶劣的工作环境所致的,就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如果患者临床症状虽然与某种职业病的临床症状相类似,但是,通过分析其职业史和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发现致病原因与工作环境无关,则不能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的特点(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5)职业病的范围日趋扩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6)已经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序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治疗)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
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性质和作用职业病防治机构是负责职业病诊断和管理的工作机构。国家通过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以保障从事有害作业职工是身体健康,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所开具的诊断证明,是单位安排职工疗养、医治或调离原工作,改进劳动条件以及职工享受职业病待遇的重要依据。 什么是有害工作环境?有害工作环境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活动时,有害于身体健康的环境空间的总称。有害工作环境一般是指高温、高寒、井下、剧毒、高噪声、高浓粉尘、振动、强辐射等工作环境和场所。劳动者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劳动,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并且持续到一定时间,则可能产生不同的有害后果。比如,有害因素引起身体外表的改变,如皮肤色素沉着等;有害因素降低对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出现患病率增高的情况;有害因素造成特定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病理改变,引起职业病等。&什么是职业性有害因素?一个有职业的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自身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影响和有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可以分为五大类: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生理因素和环境因素。其中,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是生理因素,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是环境因素。
什么是职业性有害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的最常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它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是指生产过程中形成或应用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性毒物包括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氰化物、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碳等;刺激性毒物,如氯气、氨气、二氧化硫、光气、氯化氢、苯及其化合物、甲醇、乙醇、硫酸蒸气、硝酸蒸气、高分子化合物等;血液性毒物,如苯、苯的硝基化合物、氮氧化物、亚硝磷盐、砷化氢等;神经性毒物,如铅、汞、锰、四乙基铅、二硫化碳、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物、汽油、四氯化碳等。生产性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它包括三类: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和混合性粉尘。&无机性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砂、煤、石棉等;金属性粉尘,如铁、铅、铜、锰、锡等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等;工人无机性粉尘,如玻璃纤维、水泥、金钢砂等。有机性粉尘包括植物性粉尘,如烟草、木材尘、棉、麻等;动物性粉尘,如毛发、骨质尘等;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人造纤维尘、塑料等。混和性粉尘是指无机性粉尘与有机性粉尘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存在的粉尘,如合金加工尘、煤矿开采时的粉尘、金属研磨尘等。
什么是职业性有害物理因素?职业性有害物理因素主要包括:(1)不良的气候条件,如高温、高寒、高湿、热辐射等;(2)异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3)生产性振动、噪声;(4)非电离辐射,如红外线、微波、紫外线、激光、高濒电磁场、无线电波等;(5)电离辐射,如X射线、&射线、&射线、&射线、宇宙线等。什么是职业性有害生物因素?职业性有害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布氏杆菌、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1)劳动强度过大,或者劳动的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适应;(2)劳动组织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等;(3)长时间重复某一个单调动作,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于紧张。
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车间布置、厂房建筑布局不合理等;(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乏采暖设施、通风换气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射线设施、照明亮度不足等;&(3)缺乏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不正确,防护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什么是矽肺病?矽肺病是采矿业、建筑材料加工业等行业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一种疾病。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肺脏慢性病。它的主要症状是,肺组织发生广泛的纤维性变化和矽肺结节的形成,最后导致肺组织变硬而失去呼吸功能。什么是煤肺病?煤肺病是指长期接触含二氧化矽5%以下的煤尘,从而引起肺部病理改变,使肺间质组织纤维化和纤维结节。我国在1957年规定的14种职业病名单中已经列入了煤肺病。由于煤肺病的感染量大,1963年9月经国家经委批准同意,"煤肺"病被按照职业病处理。煤肺病按一、二、三期分期,经检查发现的一、二、三期煤肺病患者都应该有计划的调离粉尘作业。什么是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场所产生的生产性毒性物质而引起劳动者中毒。在生产的组织过程中,往往由于没有或防护措施不够、防护安全装置失灵、意外事故导致毒物泄漏等原因,劳动者会接触到许多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物,农药等导致人体各部位中毒,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的病变。&职业中毒的表现形式职业中毒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可以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三种类型,亚急性中毒介于急性中毒与慢性中毒之间。急性中毒是由于较大量的毒物在短时期内侵入人体后突然发生的病变现象。慢性中毒是由于较小量的毒物持续或经常地侵入人体内所逐渐产生的病变现象。在生产中所发生的职业中毒中,慢性中毒最为常见,而急性中毒则往往是由于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
职业中毒对人体的危害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消化道、皮肤,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入人体的较少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生产性有毒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据不同毒性,可以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会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以外,甚至还会产生致突变化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还有一些毒物可能会引起人体免疫系统的某些病变。
对急性中毒患者抢救治疗时应依据的基本原则急性中毒虽然多发于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过程中,比较少见,但是病情发生急剧,病症比较严重,如果抢救治疗的不及时或方法不当,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急性中毒患者抢救治疗时,应依据以下几条原则:尽可能迅速、准确地判断出中毒的原因;防止毒物继续侵入体内,并且使已进入体内的毒物尽快排出;维持主要脏器的功能;使用解毒剂、驱毒剂进行解毒治疗;加强护理;对于慢性中毒,除了治疗,有条件的应该尽快使患者脱离原生产、工作环境,待好转后再回原生产岗位。什么是高原病?高原病是指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和高原地区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常常因缺氧而引发的急性或慢性反应性疾病。高原病也是职业病的一个病种。高原病又包括慢性高原心脏病、慢性高原血压异常、急性高原昏迷等疾病。
什么是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疾病是由于放射性元素对本人乃至其后代带来的疾病。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劳动者,如长期工作在核电站的劳动者、长期接触X射线的劳动者,患上放射性疾病的可能性较大。放射性疾病的危害性很大,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放射性元素危害的防范,并将放射性疾病列入职业病病种之内。
什么是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眼炎是指由于劳动者长期受到紫外线照射,主要是电弧光的刺激,容易引发急性角膜炎、结膜炎。电光性眼炎患者的病症表现为眼部疼痛、畏光,瞳孔痉挛性缩小,甚至容易导致视力障碍。
什么是噪声聋?长期在高分贝噪声污染严重的生产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离开噪声后,需要数小时甚至更多的小时才能恢复听力,这就是听觉疲劳。如果听觉疲劳的劳动者再继续接触噪声,内耳感觉器官便会产生退行性病变,出现再难恢复的听觉疲乏。这就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长期接触高分贝噪声污染而引发的职业病--噪声聋。如果非常严重时,噪声聋有可能导致永久性耳聋,劳动者的听力完全消失,终成残疾。
什么是振动性疾病?振动性疾病是指劳动者长期在振动的作业场合从事生产活动,逐渐染上肢骨与关节骨质改变、肢端血管痉挛等职业性疾病。振动性疾病的病因是作业场合的振动频率大、振幅大以及振动的反冲力和加速度。振动性疾病的病证表现为关节疼痛,手容易发凉,血管带痉挛,手指关节变形,知觉障碍。
什么是尘肺病?尘肺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根据尘肺病发病的病因,尘肺可以分为以下12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尘肺病的发病原因尘肺病的发病取决于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化学组成、浓度,粉尘的粒径以及劳动强度等因素。如果作业场所的空气中粉尘的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引起人体病变的可能性就大;如果作业场所的空气中粉尘的粒径小,同一粒径下粉尘的分散程序高,那么粉尘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浮悬的时间长,被人体吸入的可能性大,引起人体病变的可能性也就大。如果劳动强度大,那么劳动者的吸气量会随之增加,吸入粉尘的量也随之增加,引起人体病变的可能性也会加大。如何对尘肺进行诊断?对尘肺病的诊断主要是对肺进行检查和观查。由于肺的代偿功能很强,所以,尘肺病早期患者的症状不太明显,仍能保持一定的健康水平,有工作的能力,随着病情的发展,患者的症状日益明显。比如,较早期患者虽然在静态下基本正常,一旦从事重体力劳动,则会感到气短;晚期患者即使在静态下也呼吸困难。另外,还会出现胸痛、食欲不振、疲劳、头晕、记忆力减退、体重减轻、心悸等症状。对尘肺的诊断要结合患者的职业史、职业卫生条件和临床症状来进行,主要以X线胸片为依据。尘肺的X线胸片的规定如下:(1)正常范围,代号为"0?";(2)可疑尘肺,代号为"0-I";(3)一期尘肺,代号为"I";(4)二期尘肺,代号为"Ⅱ";(5)三期尘肺,代号为"Ⅲ"。
职工因工作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1977]劳薪字180号文规定:"职工在血吸虫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但是需要医疗单位诊断说明来确定。
造成职业病的工作岗位主要有哪些?造成职业病的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几类:有毒行业;粉尘行业;产生细菌病的职业;产生皮肤感染病的行业;极度气温下工作的行业;在稀薄或高温大气中工作的职业;光线不适宜条件下工作的岗位;需要连续使用身体某个部位的职业,等等。 什么是职业病患病率?职业病患病率是指每千名作业工人中,患有某种职业病的总病例数,既包括新发现的病例,也包括以前发现而至今仍未痊愈的病例。它反映了作业工人患有某种职业病的程度。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患病率=该种职业病新旧病例总数/从事该种职业的劳动者人数&1000&
什么是职业病发病率?职业病发病率是指每千名作业工人中,新发现患有某种职业病的病例数。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内某种职业病的发病程序。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发病率=该种职业病新发现的病例数/从事该种职业的劳动者人数1000&
什么是职业病受检率?职业病受检率是指在职业病普查中,实际受检查人数占应接受检查人数的比重。它反映了职工在职业病普查中实际受检查的比重。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受检率=实际受检人数/应受检人数100&如果实际受检查人数比重过小,即职业病受检率过低,有时则不能反映职工患职业病的实际规模。比如,在计算职业病患病率时,只有受检率在90%以上,职业病患病率指标才可靠,否则就难以保证该指标的真实性。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以及职业病患者能够行到及时治疗,应该不断提高职业病受检率。 什么是职业病死亡率?职业病死亡率是提在报告期内,每千名职业病患者中,死于各种职业病的人数所占的比重。它反映了各种职业病对职工生命的危害程序,也反映了劳动保护工作的质量好坏。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死亡率=报告期内职业病死亡人数/报告期内患职业病人数1000&
什么是职业病治愈率?职业病治愈率是指在每千名各种职业病患者中,已经获得治愈的人数的比重。它反映了各种职业病获得治愈的情况。它的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治愈率=全年职业病治愈人数/全年职业病患者人数1000&
职工由于在生产中接触铅而中毒,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劳人险函[1984]55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在生产中铅中毒后,应按职业病待遇给予积极的治疗。经过必要的治疗后,能够重新工作的要安排工作;对于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按因工残废退休处理。
在放射线科室工作的人员患了放射病后,是否算是职业病?根据卫生部[64]卫干崔字第230号复函的规定可以得出,在放射线科室工作的人员患放射病,其病因是因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职业性有害物理因素,所以,应该算做职业病。
我国对职业病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1987年,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管理工作,我国修订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等作了规定,它还特别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有关部门在评价企业中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的质量,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检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方面提供了有利条件。1989年,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就职业病报告方式问题又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主要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调查表》《职业病报告卡》和《尘肺病报告卡》等。我国对所有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是,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权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正当地执行任务。对于那些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奖励;反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退休、退职人员在职时从事过矽尘作业,退休后查出矽肺病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82)劳险字10号文件的规定,退休、退职或精简回家的职工,只要他们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尘肺Ⅱ期"或"尘肺Ⅲ期"或"尘肺I期伴有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即国家评残标准规定的4级及4级以上的伤残程序,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卫生机构出具证明后,可以由原单位重新处理。待遇支付时,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原所在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处理,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作出规定。
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矽肺病者,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80)劳总险字36号复函的规定,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I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费低于这一标准的,自(80)劳总险字36号复函下达之月起(1980年5月起),改按这一标准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原在国营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被开除或劳教,劳改期满释放回家的人员查出患有矽肺病,可否享受矽肺病待遇?根据劳动部(81)劳险便字122号复函的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来被开除或劳教、劳改期满释放回家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未再从事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Ⅰ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可由原工作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职工死亡后,经解剖发现矽肺病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63)中劳薪字第641号复函的规定,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Ⅱ、Ⅲ期矽肺病,或患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可以给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以前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预防职业病有哪些措施?预防职业病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预防职业病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革新生产工艺、生产材料;对于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从革新工艺流程、采用新原料角度无法解决时,应尽可能密闭生产设备;尽可能地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加强通风;隔绝热源;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在有粉尘产生的操作中采用湿式作业;屏蔽辐射源;隔、吸声;合理照明;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对加班加点给予严格控制;合理规划厂区及车间;加强卫生保健等。如何预防职业病?要预防职业病,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提高对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的认识;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定期对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的人员发放经检验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职工职业档案;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普及卫生知识等。 如何理解对"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被认定为工伤?"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是指企业职工工作岗位是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环境中。造成职业病的应经过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范围内确诊,并且符合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定义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所谓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政府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意识。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6、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6、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3、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物资的管理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4、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物资生产的限制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1、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健康检查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采取控制措施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1、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6、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争议处理
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6、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7、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对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2、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5、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发生职业病危害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7)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8、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9、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14、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日
职业病目录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谢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参见:《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号)&执行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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