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没到期 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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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提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行政执法质量。要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一时间,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多地区定规矩规范执法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合法资格,早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作出了明确要求,“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等诸多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程序、执法文明基本规范、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为落实上述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化、规范化一直是各地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各地每年都开展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建立启用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上报、信息审核、信息查询的网上操作。
  ■不能成违法挡箭牌
  这几年不少公共事件中频频出现合同工、临时工的身影,不少恶性公共事件中,合同工、临时工成为行政执法部门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其实,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已经作出了明确要求,即“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同时,《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临时工等不列入行政机关的编制序列,因此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工作人员实施某些行政强制措施,则由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广东、河南、江西、重庆、甘肃、黑龙江、陕西等大多数省市都出台了“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明文规定。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关于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规定,是从法制角度理清了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资格之间的关系,并将行政执法权限纳入了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这也是对合同工、临时工的保护,有利于解决一些执法单位人浮于事、挑肥拣瘦,一些正式工把执法工作当作负担推给合同工的问题。(记者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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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服从工作调动安排拒绝到岗企业有权与旷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2:03 来源:
  面对迟迟不来公司报到上班的员工,企业可以怎么办?一家劳动服务公司陆续向旗下的一名员工发出三份通知,一再告知该员工在规定日期前往公司报到上班,可是均被员工视若无物,不予理睬。
  对此,企业依据制度章程规定对员工作出解雇决定,岂料却遭到员工起诉,甚至还面临员工的索赔。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根据规章制度以该员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当,据此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企业因员工旷工提出解雇
  员工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与一家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日至日在该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或者接受该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工作,每月工资为一千多元。
  之后,周先生被派遣至某家钢铁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日,因为一些原因,劳动服务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周先生的劳动关系。对此,周先生在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劳动服务公司与周先生回复劳动关系,并在七天内为他办理相关的恢复劳动关系手续。
  日,周先生到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将周先生派往一家钢铁公司继续从事电焊工的工作,合同期限至日止。
  可是不久之后,劳资双方之间的关系又陡然紧张起来。日,劳动服务公司以周先生无故旷工为由作出解除与周先生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将该决定抄送工会。
  该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也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事开会决议,会议一致同意劳动服务公司解除与周先生的劳动关系。日劳动服务公司向周先生开出相应的退工证明,写明劳资双方在日合同解除,并于日将该退工证明交予周先生本人。
  日,周先生再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而这一次劳动仲裁委员会却没有支持周先生的申诉请求。面对未获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局面,周先生当即表示不服,并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表示企业未安排工作
  企业却称员工不服从调动
  原告周先生诉称自己于日起由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一家钢铁企业从事电焊工作,合同期限至日止。日,劳动服务公司单方面为他办理了退工手续并返还了劳动手册,后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申诉请求。日,他与劳动服务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之后劳动服务公司并未实际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原告去钢铁企业工作。日,劳动服务公司又单方面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周先生考虑到自己与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所以向法院提出不再要求与劳动服务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要求劳动服务公司为自己缴纳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的城镇保险,支付日至日止的工资13050元。
  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则辩称,自上一次与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后,虽经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动者周先生又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周先生一直未到公司上班。鉴于周先生的行为已属于旷工,所以公司在日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已为周先生缴纳了至2009年3月止的城镇保险,所以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劳动服务公司陈述,公司曾于日向周先生发出“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通知”,要求周先生在日至公司正式上班。可是,周先生并为依照通知内容前往公司报到。公司又于日向周先生发出“通知”,再一次要求他于日到公司报到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为周先生一直未去被告处上班,无奈之下公司在日再一次向周先生发出“重要通知”,写明:“周某你已经连续几天无故没有来公司上班了,根据《劳动服务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不服从组织调动者;2、未经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工作和生产的;3、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包含三天),全年累计旷工十天的。劳动服务公司严肃通知周某,我公司将视你的行为作出处理,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此,周先生回应称自己确实收到来自公司的三份通知,但认为劳动服务公司只是向他提出去劳动服务公司处上班,并非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去钢铁企业从事电焊工的工作,因此他并没有理睬通知内容,实际也没有前往劳动服务公司上班。周先生又称,劳动服务公司并未为他办理去钢铁企业工作的手续,他也为此去找过劳动服务公司,但劳动服务公司只是让他前往公司上班,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他可以不去劳动服务公司上班。
  劳动服务公司则认为,周先生必须先到自己公司上班后才能够为其办理前往钢铁企业上班的手续,但双方在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周先生仅到公司处来过一次,所以公司无法为周先生办理相关的劳务派遣手续。
  员工拒绝报到被视作旷工
  企业解雇决定获法院支持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劳资双方均应恪守。
  周先生与劳动服务公司在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周先生未再前往劳动服务公司处上班。原告周先生称,被告劳动服务公司仅要求其去被告处工作,而并非合同约定的钢铁企业。因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派遣事宜的程序有具体约定,被告要求原告先去其处上班,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亦符合常规。原告周先生以去被告劳动服务公司处上班即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去被告处上班,且经被告于日催促并明确告知其规章制度及不去上班的后果后,原告仍不予理睬,所以被告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以原告周先生旷工为由,作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关系应于日解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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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下载中...劳动合同未到期,岗位调动,需支付员工多少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属老员工,快两年,第二次合同签订期限为两年,应于2014年7月过期。现公司将进行岗位调动,若员工不同意,公司将要支付多少的赔偿金。
本人因为工作过度导致腰椎间盘突出住院,住院期间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已不再续签,但是可以延期到出院办理离司手续,住院期间公司只发两百多元的生活费,我想问经济补偿金是从合同到期的时候计算还是从我出院的时候办理离司手续的时候开始计算。2005年到号可以得多少补偿金。 我想问的是经济补偿金是从我合同到期的时候平均计算还是从我出院办理离司手续的时候开始平均计算
员工96年进入我司,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将于年底到期,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公司则要求合同到期终止,不再聘用该员工。公司该如何赔偿?是否会被认定为“员工提出签无固定,公司未同意,视为公司已同意签订了无固定”从而导致公司违法解除了无固定的劳动合同,需要从96年开始给员工双倍的赔偿金?
我与公司签了2年合同,现在到期了,不想再续签是否能拿到补偿金?可我看了最新劳动法认为:如果公司不愿支付补偿金可以认为我是“公司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这个条款。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是:只要公司不主动辞职员工,员工不干了(无论合同到期与否)就永远也拿不到补偿金呢?这个条款是不是对与签定短期合同的没有一点法律补偿约定呢?
你好,我于今天3月底来广州市一家4A级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工作,试用期2个多月后,就转正了,于6月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到日。工作上领导和同事都是认可的,但6月29日下午,人事部经理找我谈话,反映目前是公司的淡季,恰好又有一个客户(TCL)从7月1日起不再我司发货,因TCL王牌是个大客户,之前都是由一个同事专门负责处理TCL这一块的工作,现公司也没明确提出要接除劳动合同,更没有说要辞掉我,但就说因是业务的变动,又考虑到我现在怀孕(3个多月),就说可以放...
自本人4月份进公司以来,公司未实行员工福利制度,迟迟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且在当天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要求本人当天进行工作交接,本人工作(仓管),通知本人第二天不需要上班。
希望律师能够帮我解答下用人单位违法了劳动法的哪些条款,本人能够争取到什么样的法律保障
你好,我司和某一员工签订的合同从09年2月13日-09年6月13日,但因为员工上班态度懒散、偷懒等等,我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如果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不再续签,需要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另外, 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态度懒散、没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公司因业务锐减,需要裁员,刚好员工合同也到期,与裁员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还需要赔偿劳动者?另,如果员工也自愿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公司赔偿,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
劳动合同签约半年,合同期满,解除合约,是否有赔偿
员工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愿意续签,可员工本人申请不愿意续签,从而合同终止,请问,企业要为他支付经济补偿么?
律师您好,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假如公司的续签合同工资待遇维持不变,员工不续签,公司是否照样需要支付补偿金(按员工工作年限计算的)?
问过做HR的朋友,说除非公司不跟你续签,才会支付你补偿金。不然就算工资不变,员工不续签合同,公司也不需要赔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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