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工伤认定可以查询病人是不是做过工伤认定吗?

&幽默笑话百态军事探索娱乐女性健康旅游互联网&&我因尾骨骨折(尾骨断裂)单位领导不批休息导致上班时又发生尾骨骨折(尾骨角折)报工伤。劳动局认定不是,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一款,并且之前有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的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结论:扭伤与尾1椎体无关的结论认定不是工伤。(而且告知我工伤科只对伤情做调查,既以前有过尾骨骨折,但是单位违法强制上班的事不属工伤科的调查范围,可以去仲裁,但我之前去仲裁咨询过,仲裁回复是我已经上班了,说明自己认可骨折好了。)现在我想问,按照仲裁的回复,骨折好了,上班时再次骨折就应是工伤啊?可现在工伤科又定不是工伤,我是不是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人身伤害?是起诉对象是谁呢?请不要敷衍,答的仔细些。谢谢
由于你尾骨骨折(尾骨角折)并不是工作造成(以前的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工伤科认定你不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能否提起人身伤害,取决于你是否有证据证明尾骨骨折(尾骨角折)是因单位强制你上班导致:比如你正处于尾骨骨折(尾骨断裂)的治疗期(有医院的诊疗记录以及病休证明等)或医疗期,但单位无视你的病情及医嘱,拒绝让你休息并强制你上班等。则你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义务。
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人身伤害, 起诉对象是单位。建议咨询律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如果你不服某某的仲裁,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你说的情况,上诉理由不是人身伤害,而是能否认定属工伤事故问题。但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要看你提出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足,比如:领导不批休息的具体原因,上班是什么工作种类,导致尾骨骨折的主要原因,等等理由,依据都要详细具体向法院提出。
对于你的情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好去律师事务所咨询,把具体情况向律师事务所详细说明,经过律师分析后,才能作出是否要上诉的决定。
劳动局认定你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你对此不服,你认识是属于工伤范围的,那么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先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旧认定不属于工伤,你不服复议的才可以去法院起诉,起诉的内容也仅限于认定你的伤害属于工伤。。。
如果你认为行政复议太过麻烦,先与公司协商,要求享受病假待遇,协商不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1、享受病假待遇
2、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前提是你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好好计算一下,选择对你最有利的请求&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王朝网络无关。王朝网络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王朝美图& 07:22:00&&&&&&&转载本文&UBB代码&HTML代码复制到剪贴板...&更多内容··········&&&&频道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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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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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可能因其他原因死亡,但由于工伤申请人拒绝进行鉴定,导致无法查明劳动者死于突发疾病还是其他原因所致的,应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认定不构成视同工伤。
日上午,王志军在用人单位上班过程中,因上腹不适,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胃炎”,且门诊病历记载就诊时无胸疼、胸闷等症状。医院给予输液治疗,但未按照药物说明书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给予观护。王志军出现不适症状后,医护人员又未及时处理。后王志军出现呼吸困难、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宣布死亡。王志军家属认为王志军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医院应负责任,遂通过“医闹”方式向院方施压要求赔偿。当地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介入调处该医患纠纷,与医院一同建议家属进行死因鉴定后再维权,但遭到拒绝。2014年10月中旬,王志军家属在和医院达成调解协议获得56万元补偿款后,将王志军尸体火化。日,王志军之女王丽华以王志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温州人社局认为不能排除治疗不当等其他原因导致王志军死亡,且死因不明系王志军家属拒绝尸检所致。因此,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丽华不服,提起诉讼。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军家属在医院及相关部门建议通过鉴定明确死因的情况下拒绝尸检,在获得56万元补偿款后将王志军的尸体火化,致使无法查明王志军是因其在工作中突发的疾病死亡还是因医院治疗不当死亡,应由王志军家属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诉工伤决定认定王志军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但被告作出被诉工伤决定时已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据此,判决确认被诉工伤决定违法。
王丽华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可能死于其他原因,而非死于突发疾病,且劳动者家属又拒绝进行鉴定,导致死因不明确时,如何认定工伤,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本案即属于上述情形,其处理思路和结果,对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1.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须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视同工伤
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并未明确排除劳动者突发疾病后,又因治疗不当导致死亡的情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的,民事赔偿与工伤认定并不矛盾,故本案中不论医院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否是劳动者死亡的原因,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并不妥当。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得出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应当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假如劳动者因治疗不当死亡,而非死于突发疾病,则其死因发生在治疗过程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因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疾病导致死亡的要件。换言之,治疗不当行为阻断了工作中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
2.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查明劳动者死因的处理
根据上述思路,准确查明死因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王志军就诊时主诉的胃炎一般不会导致呼吸困难、心脏骤停等病症,而医院使用的药物则有导致上述病症的不良反应可能。结合院方支付56万元补偿款等事实,表明劳动者死于治疗不当而非死于突发疾病的可能性较高。但上述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或者说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无法有力证明存在医疗事故且该事故是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原因,即本案陷入了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对此,有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系因治疗不当死亡,故应认定为工伤。这种理解过于机械,未考虑造成事实不清的原因及其责任。死因判断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一般需要经过鉴定方能明确。本案中,由于劳动者家属拒绝尸检,取得补偿款后已将尸体火化,相关因果已经无法查明,用人单位客观上已丧失了证明确切死因的举证能力。且是否进行尸检由劳动者家属决定,劳动者家属拒绝尸检的,假如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易引发道德风险。本案中,医院以及多个政府部门都建议劳动者家属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均被拒绝,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认定不构成视同工伤。
本案案号:(2015)温鹿行初字第155号,(2015)浙温行终字第448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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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劳社厅[2000]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tj./ecdomain/framework/tj/bnjhgija-ifpa-bbnn-lgoj-jkoijaimhngi.do?isfloat=1&disp_template=dapjlbkbifoibbnnjllbkefhombekife&fileid=29281&moduleIDPage=bnjhgija-ifpa-bbnn-lgoj-jkoijaimhngi&siteIDPage=tj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请示》(粤劳安[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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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去劳动局问工伤认定什么时候能批下来他说还在调查之中都二十多天了还在调查,我是公司的人亲自带去做认定的有什么漏洞,我不知劳动局什么意思,好像和公司就拖颜我的时间,我7月1日受伤的,我不知
我今天去劳动局问工伤认定什么时候能批下来他说还在调查之中都二十多天了还在调查,我是公司的人亲自带去做认定的有什么漏洞,我不知劳动局什么意思,好像和公司就拖颜我的时间,我7月1日受伤的,我不知道该怎么去吹劳动局了,全部资料交给劳动局有什么调查漏洞我一个农民打工仔能耗的起这些时间吗?我一大家人9个人全部靠我养他们,各位好心人你们说我能和公司耗的起时间吗?对了我和建筑公司没签合同他们是不是以这个来拖时间,但我有一张保险公司的理赔保单这个算不算我就是公司员工。理赔的钱打入公司的没有打给我,保单受益人,领款人都是我的名字今后公司会不会说钱是我领了。
 问题来自:广东 - 广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48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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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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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已经认定是工伤8级。请问是否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呢?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上能否享受适当的照顾。
本人于2007年3月因公受伤,鉴定为工伤八级。伤后回单位(央企)主要从事党群、纪检等后勤工作。今年6月公司进行机构调整,要求我去生产一线上班,我不能胜任未同意去,公司就以此让我待岗学习并降薪。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八级工伤员工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我和公司签订的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范围内是否有受照顾的条款!请给予帮组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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