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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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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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您会计算工伤赔偿吗?要计算工伤赔偿金额,我们可以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进行计算,这样,您也可以当上工伤了。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日后,为7个月)
(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学习之后对您计算工伤赔偿一定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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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社保网&&&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益,按《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订本程序。
  一、抢救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送伤者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情况紧急时,应送最利于抢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是否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将工伤简报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加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的,工伤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1年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医疗费用支付
  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有困难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此前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基金中返还用人单位,此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条例》及《若干规定》的规定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工伤医疗、康复的其他待遇
  (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批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三)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受最多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2个月以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12―24个月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四)工伤职工经救治伤势稳定后需接受康复性治疗的,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提议,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治疗,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支付范围的,由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支付。
  四、工伤护理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及30%。
  五、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津贴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停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发给伤残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发给。
  (四)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的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发给全额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70%和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消失,用人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40个月和34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2个月和11个月本人工资。
  七、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或伤残职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分别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以及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需要治疗的,应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治疗批件到经办机构办理旧伤复发治疗手续,有关待遇和费用的支付和报销按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治疗批件到用人单位办理旧伤复发治疗手续,有关待遇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职工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用人单位、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亡认定,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享受以下工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直系亲属持户口薄或其他合法的直系亲属关系证件及工亡认定证件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含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2004]18号)的,可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直系亲属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认定证件、劳动能力鉴定证件及合法的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配偶按该职工本人工资的40%计算,其余的按30%计算,逐月由经办机构支付,至丧失享受条件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逐月支付。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用人单位、配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认定证件和户口薄或其合法的身份证件及年龄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按月每人支付工亡职工本工资的40%,配偶为孤寡老人时,可增加10%计算,逐月由经办机构支付至丧失享受条件时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逐月发给。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父母双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其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由用人单位、享受抚恤金待遇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工亡认定证、社区组织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件、户口薄或合法的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身份证件及年龄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人每月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抚恤金享受人为孤寡老人的,增加10%的标准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子女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工亡职工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弟妹未满18周岁的,由用人单位或社区组织带领待遇享受人持工亡认定证件和户口薄或合法的身份证件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享受人为孤儿时可增加10%的标准支付待遇享受人(或监护人)直至18周岁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证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工亡职工死亡认定证明书,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职工因工外出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由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发3个月的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其亲属或其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因工外出证明,职工因发生事故或参加抢险救灾而下落不明的合法证明,按《本程序》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生活困难的,还可办理预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的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生活或工作,需配置辅助器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或否定证明。
  申请人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证明及工伤认定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配置手续,经办机构发给申请人辅助器具配置表,表中指定所配置器具的名称、型号及金额限度,由申请人到定点辅助器具机构配置。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个人申请超标准配置,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配置,其超限费用由个人承担。辅助器具定点机构按规定配置相应器具后,经申请人验收合格并签署收据后,持辅助器具配置表及申请人的收据到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由经办机构从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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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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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申请书
第一篇:工伤索赔书范文 申请人:某某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456789住址:某某某市某某某社区某组某某号电话: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某某系某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现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等级。诊断结论为:右手环指中节中部离断、功能完全丧失,右手中指开放伤、功能部分丧失。为玖级。遂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费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离岗前8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玖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27个月,田莉的离岗前平均工资为1500元。共计金额为40500元整。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第二篇: 申请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住电址:&&&&&&&&话:&&&&&&&&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40811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矿已经支付)=136311(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64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2880元(45*64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日17时左右采煤工***在煤矿井下采煤时,因片帮被矸石砸伤胸部和右脚。经富源阳光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并胸壁皮下气肿;右腓骨颈骨折。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认定为工伤(&&&&&&&&人工认字〔2013〕第40731号)。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曲人鉴委字〔2013〕第1046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三篇: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日出申请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请求事项:请求事项: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在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3、右侧胸腔积液。4、脑外伤综合症。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2013)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此致 申请人:尹卯文 日 第四篇: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住电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背挫裂伤;1、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30440号)2013年月第。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13〕第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二0一二年月 第五篇: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结字第LDK号 结案报告单位:人事行政部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工号姓名性别入职时间 工伤经办人: 岗位名称 身份证号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XX年X月X日,XX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右手无名指被装框机夹伤,自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在南XXXX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XXXXX。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XX。该员工对以上结果表示无异议。该员工住院治疗费用XXXX元,员工本人垫付治疗费用XXX元。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XXX元,以及XX级伤残补助金XX元,其中公司承担医疗费用XXX元。以上两笔费用已于XX年XX月XX日转入该员工工资账户(XXXXXXX)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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