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看守期间身份证没收吗?

吸食冰毒后只交了罚款未拘留以后有案底吗?以后拿身份证开房间会有查房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宾馆吸食冰毒被派出所抓了,然后尿检查出来是吸食冰毒因为是第一次所以只交了罚款没有拘留,我以后是不是就有案底了?去宾馆开房也是不是经常被带到派出所尿检?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的朋友在07年因在宾馆玩冰被抓后拘留半个月,释放后至今都没有再去碰毒品!但为什么每次开房间用身份证后她都会被警察带走尿检。。。!像这种情况要持续多久网上才会删除?还有这对她以后生活各方面会有什么影响?
大概两年前,跟男朋友(是个有老婆的男人)在安徽开房,当时我没带身份证,被抓到公安局,因为怕被关到早上九点,回家不好交代,他就交了1000的罚款,这样会不会在公安局留下案底?以后考公务员的政审能通过么?
我曾因为吸毒被治安拘留过15天。要多长时间后使用身份证到酒店或宾馆开房才不会被带去尿检?
是不是档案一直都不能消除?那以后是不是都不能在政府机构任职?
对以后的正常生活或工作有没影响?
我无证驾驶摩托车,被罚款1000元,交警有记录身份证号码,请问如果我不去交罚金,对以后考汽车驾驶证有影响吗?
我无证驾驶摩托车,被罚款1000元,交警有记录身份证号码,请问如果我不去交罚金,对以后考汽车驾驶证有影响吗?谢谢!车是旧车,不值钱的!
无驾照开车被逮到拘留10天,罚款1500没有交,影响我以后考驾照不
第一次吸食毒品留了手印和照片但没拘留这样的案底怎么可以注销啊他是主动去自首的
我没有证驾驶了一辆摩托车,但是在马路上撞了人,现在交警队要把我送拘留所,请问像这样的情况会有案底吗?对以后的生活会有影响吗?
我2007年 因被人欺骗范案抢劫,当时14岁 现在想消除案底可以吗?我没有被拘留 也没有被罚款。。。
因之前吸食氯胺酮被拘留过15天,以后搞出国还能吗?男子去东莞见网友被羁押 丢了身份证变成通缉犯
 来源: 
  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海拉尔区负责此案的民警称,对于大戴是否涉嫌犯罪,正在羁押期限内做进一步调查。前几天,小戴家人收到了警方发来的拘留通知书,上面显示大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大戴在五华县河东派出所补办身份证的证明
  原标题:丢了身份证变成通缉犯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谢颖
  3月28日,原本去东莞樟木头见网友的大戴(化名),不料却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民警抓住,扭送至派出所。随后,内蒙古警方称其涉嫌网络赌博,将其带往内蒙古,如今羁押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大戴的家属认为这是个乌龙案,疑为大戴去年丢失了身份证,被人冒用犯罪。
  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海拉尔区负责此案的民警称,对于大戴是否涉嫌犯罪,正在羁押期限内做进一步调查。
  前去见网友突然失踪
  据大戴的弟弟小戴介绍,他们兄弟俩是梅州五华县人,19年前父亲遭遇车祸去世,母亲一直在五华县做环卫工人。哥哥大戴2009年从五华县琴江中学毕业后,便开始在佛山一家铝合金门窗厂打工,2010年2月到东莞樟木头跟着舅舅学开挖掘机。
  3月29日,小戴突然接到了舅舅的电话,称哥哥大戴失去了联系,怀疑可能被网友骗到传销窝点去了。舅舅告诉小戴,3月28日上午,大戴与一名女网友约在樟木头火车站见面,大戴出门后,中午开始电话就打不通,直到晚上都没回家。
  小戴查阅哥哥QQ,发现与哥哥聊天的女网友已经将大戴拉黑,等了2天仍无音讯后,心急如焚的小戴便与舅舅一起向樟木头镇公安分局樟洋派出所报警。
  据小戴回忆,当时接警的民警做完询问笔录后,带他们查阅了樟木头火车站附近一些单位的摄像头,都没有发现大戴的踪影。民警表示,这个案子暂时无法做进一步处理。
  竟成全国网上通缉犯
  到了3月31日上午,大戴突然有了消息。小戴说,舅舅的手机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大戴已被深圳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原因是涉嫌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进行网络赌博,且被公安部全国通缉。随后,对方给了小戴一个深圳的固定电话,叫小戴打过去问问能不能给哥哥送点衣服。
[责任编辑:刘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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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戴在五华县河东派出所补办身份证的证明
约会网友后失踪,家属报案无下文,后在神秘电话指引下获知: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拘留调查
文/图羊城晚报记者谢颖
3月28日,原本去东莞樟木头见网友的大戴(化名),不
大戴在五华县河东派出所补办身份证的证明
约会网友后失踪,家属报案无下文,后在神秘电话指引下获知: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拘留调查
文/图羊城晚报记者谢颖
3月28日,原本去东莞樟木头见网友的大戴(化名),不料却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民警抓住,扭送至派出所。随后,内蒙古警方称其涉嫌网络赌博,将其带往内蒙古,如今羁押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大戴的家属认为这是个乌龙案,疑为大戴去年丢失了身份证,被人冒用犯罪。
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海拉尔区负责此案的民警称,对于大戴是否涉嫌犯罪,正在羁押期限内做进一步调查。
前去见网友突然失踪
据大戴的弟弟小戴介绍,他们兄弟俩是梅州五华县人,19年前父亲遭遇车祸去世,母亲一直在五华县做环卫工人。哥哥大戴2009年从五华县琴江中学毕业后,便开始在佛山一家铝合金门窗厂打工,2010年2月到东莞樟木头跟着舅舅学开挖掘机。
3月29日,小戴突然接到了舅舅的电话,称哥哥大戴失去了联系,怀疑可能被网友骗到传销窝点去了。舅舅告诉小戴,3月28日上午,大戴与一名女网友约在樟木头火车站见面,大戴出门后,中午开始电话就打不通,直到晚上都没回家。
小戴查阅哥哥QQ,发现与哥哥聊天的女网友已经将大戴拉黑,等了2天仍无音讯后,心急如焚的小戴便与舅舅一起向樟木头镇公安分局樟洋派出所报警。
据小戴回忆,当时接警的民警做完询问笔录后,带他们查阅了樟木头火车站附近一些单位的摄像头,都没有发现大戴的踪影。民警表示,这个案子暂时无法做进一步处理。
怎么成了网上通缉犯?
到了3月31日上午,大戴突然有了消息。小戴说,舅舅的手机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大戴已被深圳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原因是涉嫌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进行网络赌博,且被公安部全国通缉。随后,对方给了小戴一个深圳的固定电话,叫小戴打过去问问能不能给哥哥送点衣服。
半信半疑之下,小戴舅舅拨打了该电话号码,对方声称确是深圳市铁路公安处。小戴舅舅问家属能否见大戴面,对方称要等案件查清才允许。
小戴和舅舅于是再次到樟洋派出所反映情况。接警民警上网调查后确认,大戴确实在两个月前被全国通缉,原因是涉嫌网络赌博,且其银行卡账户资金流动异常巨大。
据称用卡转账都不会
&哥哥为人老实,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连斗地主都不会玩,一年到头挣的钱一分不少地通过舅舅交给妈妈,甚至连银行卡转账都不会,怎么可能会涉嫌网络赌博?&小戴觉得哥哥是被冤枉的。
小戴告诉记者,去年9月哥哥曾短暂地在惠州大亚湾工作,在车站丢失了身份证,当时哥哥想趁着中秋节回老家补办一张身份证,但老板不给他休假,粗心的哥哥也没去挂失。今年1月27日,趁着回家过年,哥哥在五华县河东派出所把身份证补办好了。
警方称大戴的账户资金流动异常巨大,对此小戴说:&哥哥今年2月份才用银行卡,是因为换了个老板,说发工资不能发现金。此前,哥哥开挖掘机拿的工资都是老板现金支付。&
被抓已17天仍未查清
综合以上两点,小戴的家人怀疑大戴丢失了身份证没有挂失,可能被人冒用犯罪了。不过,这些理由,他们已经多次与内蒙古警方沟通,&那边根本没有一点进展,每次都说还在调查&。
前几天,小戴家人收到了警方发来的拘留通知书,上面显示大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如今,距离大戴被抓已有17天,小戴告诉记者,&羁押期限都过了,警方也没让我们与哥哥通过一次话。&想到远在内蒙古的哥哥,小戴分外担心。
呼伦贝尔警方回应
案件涉及面广羁押时间延至30天
记者14日拨通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公安局负责大戴案子的郭警官的电话,郭警官告诉记者,这起案子源于去年的一宗网络赌博案,由于大戴银行卡账户资金流动异常巨大,警方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大戴抓获,目前羁押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也于前几日发到了家属的手中。
据他介绍,这起网络犯罪案涉及面大,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像大戴一样,要么是曾经丢失过身份证,要么是曾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因案件涉及面广,现在羁押时间已经延至30天。至于大戴是否被他人盗用身份证犯罪,呼伦贝尔警方称,将会在羁押期限内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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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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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看守所开放与羁押巡视制度
【副标题】 以当前看守所开放为视角的展开
【英文标题】 The Comparative Between the Opening to Kanshousuo and Lay Visitor Inspection System of Detention Place:on the Basis of the Opening to Kanshousuo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The standardized The oThe lay visitor inspection system of detention place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93
【摘要】 看守所作为未决羁押场所,在运行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押人员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看守所的规范化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开放看守所,允许社会公众参观。看守所开放对于打破其神秘状态,规范权力的运作,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同时也应当看到,与国外的羁押巡视制度相比,当前的看守所开放缺乏有利的制度与规范保障,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对此,可以参照羁押巡视制度的运作模式,由“看守所开放”走向“羁押巡视”,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构建。
【英文摘要】 As a kind of detention place, Kanshousuo have faced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ba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detainees in practice. With the wide focus on this problem, the authorities are pushing the standardized reform of kanshousuo.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asures is the opening to kanshousuo. It helps to break the mystical state of kanshousuo
and make sure the right use of power so a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detainees
with permitting social visitors to the kanshousuo. Otherwise, we have to
mention that the current opening to kanshousuo is lack of powerful guarantee of systems and regulations comparing with lay visitor inspection system
of detention place and it need to make better. As a result, we may learn from lay visitor inspection system of detention place, transfer the opening
to kanshousuo to lay visitor inspection system and construct the related
【全文】【】 &&&&   看守所,又称未决羁押场所,是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使其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在场的机关。看守所问题,在我国,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长期处于边缘地带,一直得不到重视。[1]直到2006年陈卫东教授率领的科研团队对看守所中的羁押巡视制度进行试点、探索时,看守所规范化问题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关注。随着2009年在看守所发生的一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曝光,理论研究和实务改革逐渐兴起,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看守所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与羁押的性质有关。羁押可以分为未决羁押和已决羁押,这两种羁押形态都可能在看守所中出现,无论哪一种形态,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予以限制问题,即羁押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干预。可见,看守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而且,看守所关涉的人群范围很广,根据学者保守估计,我国至少有近3000多个看守所,除去看守所中的已决羁押人员,在押未决犯人数年均在80万左右。这80万人群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的法治化水平。因而,看守所不仅仅是一个羁押场所,更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试金石。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看守所问题的关注不够,以致看守所的改革问题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直至近年才被提上改革的议程。
  近期,看守所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加强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着重解决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在押人员的生活条件、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以及加强看守所监督机制的建设。就看守所监督机制的建设而言,既有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为契机,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规范了监督方式,完善了监督程序,严格了监督责任;也有社会公众的监督,即实行看守所向社会开放。在笔者看来,看守所向社会开放无疑是这次改革最大的亮点,昭示着看守所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困境与机遇―看守所开放的社会背景
  (一)在押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不力
  按照“条例”的规定,看守所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但是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牢头狱霸等现象仍旧未能有效遏制。
  1.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自从“躲猫猫”事件之后,陆续有看守所做梦死、喝水死、上厕所死、洗脸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这无疑证明了看守所内仍旧存在着暴力事件。而一些官员则自认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多为刑讯逼供。[2]实践中,大多数执法人员并不认为精神折磨也是刑讯逼供行为,反而把精神折磨作为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而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仅仅把刑讯逼供归结为肉体折磨,并不包含精神折磨。这种认识也进一步加剧了刑讯逼供的恶化。
  2.超期羁押大量存在
  在我国,羁押成为了拘留、逮捕之后的必然状态,没有特殊的适用条件,成为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于侦查的一种惯用手段。而且,为了便于侦查,不仅羁押成为常态,超期羁押也成为了常态。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延长羁押期限,无需任何中立第三方的审查;另一方面,由于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的复合、退回补充侦查的滥用,以及变更或解除羁押的机制不畅等原因,隐性超期羁押披上了合法外衣。[3]这些都为超期羁押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条件。从最高检近几年的工作报告来看,超期羁押仍大量存在,并呈现上升势头。[4]
  3.“牢头狱霸”现象仍需重视
  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内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以及随后媒体公开报道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将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现象暴露无遗。此次事件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也公开承认了“牢头狱霸”现象确实长期存在。[5]从最高检历年的工作报告来看,“牢头狱霸”现象形势仍不容乐观。[6]
  (二)被羁押人会见权利难以实现
  对于被羁押人而言,最为重要的诉讼权利就是会见权。然而,现实却是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利既包括与家属会见的权利也包括与律师会见的权利。与家属会见、通信的权利是被羁押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被羁押人最终是否被确定为有罪。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被羁押人包括已决羁押人都有权“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我国《条例》《实施办法》也以专章的形式对被羁押人的会见、通信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但问题是,执法实践中,与家属会见、通信的权利基本上没有保障。调研显示,无论在发达地区看守所还是在欠发达地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在判决作出之前是不能与家属会见、通信的,只有在执行通知书下来之后才能与家属会见,而其主要原因就是避免串供、伪证、报复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7]实际上,这种做法使得被羁押人失去了家人的精神抚慰,极易产生抵抗和反逆心理,不仅没有促进案件的顺利侦查,反而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调研也表明,被羁押人最为担心的问题就是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8]
  与和家属会见、通信的权利相似,实践中被羁押人与律师会见、通信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律师介入侦查程序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平等武装”原则的重要体现。“在警察署中被羁押的事实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隔离和变得脆弱并需要适当的法律帮助,以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决定如何针对反对他的宣称作出最好地反应。”[9]而欲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与律师的会见、通信即属必然要求;没有与被羁押人的直接接触,律师帮助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会见、通信权利构成了被羁押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尽管我国刑诉法、2006年出台的新律师法、“条例”等都规定了被羁押人有权与律师会见、通信,执法实践却是置法律于不顾,公然限制甚至剥夺这种权利,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及时安排会见;二是几乎所有的会见都派员在场;三是所有的会见都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会见。[10]实践中,还有许多被羁押人从未与律师会见的现象。[11]在羁押期间这些做法既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构成了对被羁押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侵犯,不利于被羁押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此外,在押人员的生活待遇状况也不容乐观,其生活和卫生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欠发达地区看守所的调研显示,被羁押人的饮食条件较差,监舍狭小拥挤,通风不好、不卫生,衣被发霉现象严重,医疗条件落后,设施简单,基本没有先进设备和药品。[12]而且,在该中心主持的B省S市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证调研也显示,巡视员普遍认为看守所饮食质量较低,食堂卫生差,监舍狭小拥挤,卫生条件不好,医疗器械不全、太差,药品不新不全等。[13]从这两个看守所的情况可以窥见全国看守所的大体情况。由此可见,被羁押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卫生权利问题需要我们予以更多的关注。
  (三)看守所监督机制不畅
  在普通大众眼中,看守所就是一副“高墙电网”的形象,完全封闭,披着神秘的面纱。事实上也是如此,即使是一些专家学者也很难管窥看守所,透明性很差。被羁押人基本上与外界失去联系,完全处于被监控状态。面对如此强大的国家机器,如何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成为众多学者和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一般说来,对于公权力的控制模式有两种,即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所谓内部制约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给公权力划上界限;而外部监督就是引人中立第三者的力量以外部视角来督促执法机关公正执法。目前来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有所作为,但是还不到位。
  从内部制约来看,上文已述,被羁押人的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都难以保障,更无需奢谈对公权力的制约了。即使是事后的申诉、控告等非正式救济途径,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也显得苍白无力,既缺乏明确的救济程序、权限和救济方法,也没有刚性的违法性后果的规定,如超期羁押在司法中并不会给有关责任人带来任何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14]概括地说,我国未决羁押救济现状就是“主动救济”形同虚设,申请救济尚无明确路径,使被羁押人的法律救济权利虚无化。[15]由此导致了被羁押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采用非司法性方法救济,以致社会矛盾不仅不能得以及时化解反而加剧了社会冲突。这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对于外部监督,我国仅仅明确了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设置了驻所检察官制度,对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则没有规定。社会公众甚至专家学者连进入看守所都很难,还奢谈什么监督。可见,我国采用的基本上是一元化的监督模式。这种监督方式的实践效果并不如意,一系列的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无疑是最好的证明。监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保持监督主体的中立性,即要做到利益无涉,不偏不倚。实践中,驻所检察官的工作地点就是在看守所,而且一干就是三四年,与监管人员长期接触,久而久之出现了“同质化”现象,成为利益共同体,难以做到中立。此外,驻所检察官的工作方式也比较落后,仅凭听取汇报,不深入到监管和审讯中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督。[16]
  (四)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与看守所执法观念的转变
  云南“躲猫猫”事件之后,不仅学界有深刻的反思与检讨,实务界以及相关部门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在“躲猫猫”事件发生仅两个月之后,我国国务院就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部分就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划,要求在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完善监所执法责任制、严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完善被羁押者的待遇制度、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完善或者改革,以推动被羁押者权利的保障,总的要求就是“完善监督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落实我国宪法人权保障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为我国监所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指明了方向。国家高层的重视必然会促使我国监所执法现状的改观。根据有关部门的总结评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中国人权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在执法领域,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预防和救济措施进一步完善,刑讯逼供、执法人员非法拘禁行为被严格禁止,执法、司法监督机制更加完善。[17]
  与此相应,我国的公安部、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也迅速作出反应,出台各种规定,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在押人员人权保障与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以及有关部门接连下发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加强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打击和防范“牢头狱霸”;为了提高被羁押人的生活待遇,保障其饮食、医疗卫生需求,公安部分别会同财政部和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看守所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也被提上了改革的议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进一步规范了检察监督的方式,完善了检察监督的程序,严格了检察监督的责任,[18]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还在2009年6月份和2010年1月份共确定了150个看守所对社会开放,通过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邀请党政领导、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等视察,接待在押人员家属、律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并把“主动公开,全程公开,长期公开”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19]。
  此外,中央综治办下发了《》《全国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方案》等文件,全面部署开展全国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活动进行了检查督促。[20]为了进一步落实看守所规范化建设,公安部还下发了《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将看守所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内。[21]
  二、改革与创新―看守所向社会开放
  看守所向社会开放就是允许社会上的普通公民、社会团体等走进看守所,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据统计,自2009年部署开展监所逐步对社会开放试点以来,已有2000余个看守所对社会开放,2011年底前三级以上看守所全部对社会开放,[22]至今全国已有73%的看守所对社会开放[23]。以北京市为例,自2009年8月份开放了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以来,日起开放了东城、崇文看守所,实现了全市一级看守所的开放,至2010年6月末,又开放了朝阳、通州等12个看守所,实现全市看守所全部向社会开放。[24]
  (一)当前看守所开放改革的内容
  关于看守所向社会开放的实施办法,本文以北京市公安局的做法为样本进行评析。[25]北京市公安局公示的《公安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公示》对看守所对外开放的开放原则、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内容、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了看守所开放的五项原则,要求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逐步、适时开放看守所,要规范审批程序,有序接待,正面宣传。
  第二,关于看守所开放的时间。按照公示的内容,原则上,北京全市的看守所每月至少要向社会开放一次,具体的开放时间由看守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第三,看守所开放的对象。根据规定,看守所向四类人群开放,即已决犯直系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监督员,社会人士以及新闻媒体。但是对于这四类群体都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人数的限制。按照要求,已决犯直系家属不能超过3人,人大代表等以及社会人士不能超过20人,新闻媒体不能超过10人。
  第四,看守所开放的内容,也就是哪些事项可以向社会开放。这些事项主要包括:①参观看守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收押室、提讯室、食堂等场所;②介绍看守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看守所的各项日常工作以及执法状况等;③主要是组织群众会谈,听取群众意见,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
  第五,看守所开放的申请审批程序。目前,北京市公安局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人群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条件。对于已决犯直系家属人所参观,要由看守所综合考虑在押人员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日常表现确定参观的人员和范围,经市公安局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安排参观;对于北京市内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警风监督员的人所参观,要由申请单位、警风监督员向监管场所提出书面参观申请,说明参观的目的、人员的范围以及组织者的联系方式,并持本级党政组织介绍信和所有参观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办理人所预约登记,经市公安局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安排参观;律师入所参观与此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要由北京市律协提出参观申请,提供的证件是律师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等;对于本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观,持代表证、委员证进行登记后,直接安排参观;新闻媒体人所采访,要由申请采访的记者到市公安局办理采访登记,经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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