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件执行金额是280000元、执行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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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陈伟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开庭;案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959号;承办人:张建昌
2、被告人洪乃波、王日雄等六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四罪名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1459号;承办人:陈丹琪
3、被告人马索么故意伤害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1416号;承办人:王晓丹
1、原告刘鹏程与被告朱寒波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2246号,承办人:俞露烟。
2、& 原告李莉莉等与被告陈彤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1444号,承办人:李胜利。
1、原告陈龙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卓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 14)甬鄞民初字第2183号,承办人:王凯
2、原告宁波华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2004号,承办人:张敏
1、原告王兴向诉被告严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219号,承办人:谢海波
2、原告董红萍诉被告蒋锡铭、王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470号,承办人:孙丽丽
3、原告杭州豪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新区甬港现代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175号,承办人:汪鹏
4、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宁波市海曙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宁波贝馨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宁波三联水产有限公司、邬宽河、温浓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437号,承办人:刘志刚
5、原告宁波市江东恒基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大恒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001号,承办人:刘志刚
6、原告张立芬诉被告戴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849号,承办人:陈超明
7、原告周善听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838号,承办人:龚媛媛
8、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858号,承办人:戎绒
9、原告陈秀琴诉被告傅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367号,承办人:汪鹏
10、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宁波市镇海会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仁会、金建妹、朱佳南、张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229号,承办人:陈建军
11、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宁波市镇海会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仁会、金建妹、朱佳南、张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227号,承办人:陈建军
12、原告徐明芳诉被告王福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249号,承办人:孙丽丽
13、原告宁波长丰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三俪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初字第1095号,承办人:韩涛
1、原告宁波天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02236号,承办人:凌碧波 。
小额速裁庭:
本周暂无小额速裁庭信息
1、 原审被告人张金阳盗窃罪一案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刑抗再字第8号,合议庭:王贵玉、车华龙、王红萍
大嵩法庭:
邱隘法庭:
1、原告曹林产诉被告孙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本院邱隘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邱民初字第20号,承办人:黄文娟
姜山法庭:
望春法庭:
原告毛能花与被告林信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440号,承办人:翁磊
原告宁波市江北甬镇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彬彬家私厂高桥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195号,承办人:石银山
原告宁波市鄞州力源纸箱厂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彬彬家私厂高桥分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32号,承办人:石银山
原告宁波市鄞州天琪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彬彬家私厂高桥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00号,承办人:石银山
原告唐亚定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彬彬家私厂高桥分厂、陈永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194号,承办人:石银山
原告上海水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彬彬家私厂高桥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09号,承办人:石银山
原告李素娇与被告宁波市江东彬彬家私厂高桥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01号,承办人:石银山
原告:浙江福尔斯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江东彬彬家私厂高桥分厂,陈永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193号,承办人:石银山
鄞江法庭:
1、原告王志成与被告王建平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374号,承办人:张红卫
2、原告宁波市鄞州芝山砖瓦厂与范春钧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75号,承办人:施梦雅
东钱湖法庭:
周五:1、原告蔡志斐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东商初字第116号,承办人:戴宏良
周一至周五
8:30―16:45(冬令)
8:30―17:15(夏令)
举报电话:8
信访电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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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我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
& & 11月27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关于2012年以来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2年以来,区法院不断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创新,着力化解&执行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并有很多创新和亮点,对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着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失信惩罚的力度有待加强、社会联动协助机制尚未落实到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工作有待规范、执行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会议建议,要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推进立案、审判、案件执行有效衔接,合理调整执行队伍结构,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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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制度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案件管理制度
陇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2004年2月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23日院务会议讨论修订)
为了切实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立案庭收到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开出收据,并在三日内审查完毕。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后,应于当日移交赔偿办,由赔偿办在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办是否决定立案都应在当日报立案庭予以登记。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次日起计算。
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和申请,由负责审查的法官决定立案,并报立案庭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行政案件会同行政庭、破产案件会同民三庭)决定立案,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立案后,当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七日内预交)、当事人诉讼(执行申请人)须知和举证通知等能当场送达的当场送达,当场不能送达的按照本办法有关送达的规定送达。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和申请,应当说服原告或申请人撤回起诉和申请。原告或申请人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立案庭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发,打印完毕后次日内交付送达。
上述一切立案手续必须自收到诉状或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条&& 立案庭收到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在七日内审查立案。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移送执行的案件,减刑、减释案件,由立案人员当日内登记立案。
当事人申诉的案件,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员对全院各类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对来访人员做耐心细致的息诉服判工作,并在二日内对信访案件审查处理完毕,做到件件有答复、有记录。对重复访和上访老户要建立信访档案。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经信访人员审查认为符合立卷审查条件的经立案庭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当日移交立案人员登记,次日移送审监庭主审法官审查。对国家赔偿、执行、破产案件的申诉,经信访人员审查,材料齐全的移交立案人员当日登记,次日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移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庭、民三庭复查。主审法官应在材料补充齐全后七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意见,逐级汇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委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案件审查结束后,是否启动再审程序都应向立案庭报结。
所有申诉案件,无论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均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督查室办理院长交办的信访案件。
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只要在法定抗诉期限内提出,应当由立案人员当日内登记立案。
上述案件手续材料不齐备的,立案人员应当通知限期补齐。
第三条& 立案庭对各类上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上诉期限、上诉主体,依法收取了诉讼费和其它诉讼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三日内登记立案。报送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限原审法院在五日内至迟不超过十日补齐后登记立案。应交诉讼费而未交的,应于二日内制发交费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费,逾期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法通知的,委托原审法院在十五日内通知,原审法院通知不到的,将卷宗退回原审法院。
第四条& 立案庭自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填写收案卡片、案件流程表等,确定主审、主执法官,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交主审、主执法官。
第五条& 书记员由书记员管理室统一管理调度,跟案不跟人。书记员确定后,书记员管理室应立即通知书记员参与案件工作,并通过书记员向主审、主执法官移交案件材料。&
第六条& 驳回起诉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由立案庭在法定审限内办结。裁定由分管副院长审批签发。
第七条& 立案庭负责上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代宣判、代送达,外地法院委托的代宣判、代送达、代调查、代公告。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终审裁定的代宣判除外。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代宣判、代送达结束后,立案庭要将生效裁判文书送相关业务庭备存。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要求缓、减、免诉讼费的,应严格执行减缓免适用条件。
起诉、上诉时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人员审核后,报请庭长审批;缓交诉讼费五千元以下的,由立案庭庭长审批;缓交诉讼费超过五千元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对批准缓交诉讼费的,要注明缓交期限,(缓交期限一审案件原则上以开庭前、二审案件以合议前为限)。缓交期届满时案件未结的由案件承办人在缓交期限届满前三日通知立案庭追缴。经催交,当事人既不交诉讼费又不属于依法应免交的,应依法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缓交期限届满时案件已结的,由立案庭负责追缴,跟案书记员催交。催交不来的,由立案庭登记后,移交执行庭执行。
起诉、上诉时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的,由立案人员审查后,报请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
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本院决定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并会同财务室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九条&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均由立案庭出具预交数额清单,由财务部门统一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可以由原审法院代收,立案庭报财务室核收。通过本院上诉的案件,上诉费由财务部门统一寄交上级法院。
第十条& 研究室负责全市法院各类案件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表的制作。报表截止日期,县院为每月二十日,中院立案庭每月二十五日向研究室报统计软盘,各业务庭每月二十五日向研究室报月报表。研究室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统计软盘报上级法院。
二、庭前准备
第十一条&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材料,应当在二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立案有误或有关材料、诉讼费收交等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于第二日作出答复或补正。主审法官审查无误的,应当及时报请本审判庭庭长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进一步审查案件材料,理出诉讼争议的焦点、辩论的主要问题,拟定庭审提纲。
第十二条& 审判长应当认真阅读案卷中主要材料,熟悉案情,并督促、指导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案卷,做好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书记员在接到办案通知后,次日到主审(执)法官处报到,按照书记员的职责和主审法官的安排,负责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及时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送达起诉书(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在案件开庭前,依法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办理其他庭前准备事宜。
第十四条& 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当召开预备庭会议,确定案件的焦点、庭审题纲和审理分工。认为有必要的,可在开庭前召开听证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第十五条& 书记员应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司法行政装备科安排审判法庭。司法行政装备科接通知后,应当按时安排法庭,保证法庭水、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卫生清洁。
第十六条& 书记员于开庭前三日通知法警支队指派法警值庭。法警支队接到通知后,于开庭前一日确定二名以上法警值庭。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件,法警支队应视具体情况增派警力,并设置外围警卫。
三、开庭审理与裁决
第十七条& 案件的开庭审理,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判长要指挥、组织、引导好庭审活动,努力提高庭审质量。
第十八条& 庭审、调查、调解、询问等笔录,应由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主审法官审阅、签名。
第十九条& 合议庭对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争取当庭宣判。当庭不能宣判的,在庭审后三日内进行评议。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在评议后三日内向审判委员会秘书报送提请讨论单、审理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告份数按参加审判委员会人数确定);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审法官报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可在庭审后五日内进行评议,评议后五日内向审判委员会秘书报送提请讨论单、审理报告等相关材料,由审判委员会及时开会研究。
第二十条& 合议庭庭审、评议案件,实行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听审、听议制度。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议案件前一日,应将拟开庭审理、评议案件的名单、时间、地点汇报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决定是否听审、听议。
分管副院长或庭长对合议庭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提出建议,提请合议庭复议。合议庭不改变原评议结果的,由分管副院长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
第二十二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执行审判委员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主审法官应在案件裁判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完成案件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五日内制作完毕。
制作法律文书应当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叙述清楚,理由论述充分,法律条款援引准确,裁判结果具体明确,文字通顺流畅,标点符号正确。
第二十四条& 所有案件的签发逐级汇报,即主审法官向庭长汇报,庭长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签发。调解书由庭长汇报分管副院长后,庭长签发。其它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签发。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委会秘书应及时请委员签字,并在讨论决定后一周内将审委会记录交主审法官。
第二十五条&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函、报告、通知等法律文书的编号,由立案庭统一配号,实行一案一号制。
因分案审理、合并审理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整案号的,应到立案庭换号。
第二十六条& 书记员在接到签发的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完成打印、校对、盖印及移交送达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审法官审结的案件,应在结案法律文书送达完毕后,由主审(执)法官通知书记员在三日内持案件流程表、案件管理卡、结案法律文书材料及装订好的卷宗到立案庭报结。
第二十八条& 通过本院上诉的案件,上诉状、答辩状由主审法官督促书记员在三日内移交送达并负责上诉费的收取。主审法官应及时装订上诉、抗诉案件卷宗,在确认卷宗无误后,连同有关材料交书记员在二日内移交立案庭报送上级法院。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罚没款及诉讼费,由书记员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三日内予以结算清交。如数清交的,由财务部门出具清交凭证。经两次催交仍不交纳的,书记员应及时交立案人员登记后,移送执行庭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刑事附带民事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由原主审法官先将该案移交立案庭登记,再由立案庭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执行庭主执法官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执行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并于五日内提出执行方案。依法应由合议庭决定的执行案件或事项,及时汇报执行庭长确定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评议。
第三十二条& 法警支队应当按照主执法官的要求,在二日内指派法警配合执行。接受指派的法警应当按照主执法官的要求,认真负责地送达有关执行文书,做好执行中的各项协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主执法官应制定预案报请庭长提请合议庭评议决定。决定做出后,由法警配合执行员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执行标的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案件,执行庭应及时汇报分管副院长,统一调度组织力量妥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由立案庭立案登记后,移交行政庭审查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依法办理报延手续。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行政庭移交立案庭,立案庭确定执行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执行事项,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
(一)合议庭形成的评议决定;
(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行方案;
(三)涉及上、下级法院或两地法院协调的;
(四)对拒执和妨害公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调用其他法院执行干警的;
(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不应执行的;
(七)院长、分管副院长或庭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执行法律文书,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发:
(一)裁定书及制裁决定书;
(二)协助冻结、划拔存款、协助执行、答复案外异议通知书;
(三)公告、搜查令;
(四)罚款、拘留决定书及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
(五)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一般执行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执结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延长执行期限。
第三十九条& 执行完毕的案件,主执法官应在七日内负责向申请执行人清交。申请执行人应出具收受款物凭证,交主执法官确认后存卷。主执法官应安排书记员在三日内与立案庭、财务室结清执行各项费用,办结执行手续。
第四十条& 上级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终审及核准裁定,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该案件一审主审法官及书记员送达。一审主审法官应及时汇报院长、分管副院长后,根据死刑执行命令,组织、指挥法警执行。
执行完毕后,书记员应在三日内将执行的有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并填写相关信息表后向立案庭报结。
第四十一条& 送达由法警支队和办公室负责。立案庭及有关审判庭应及时将送达的有关诉讼文书移交送达。对刑事案件的有关诉讼文书法警支队应指派二名以上法警在三日内送达完毕。对民商事、行政、赔偿案件的有关诉讼文书可由书记员在二日内交办公室直接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但不适宜邮寄送达的除外。
立案时需要公告送达的,由立案庭会同相关审判庭送达;结案时需要公告送达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送达。
立案人员、书记员能够当场送达的,应当当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送达的,可委托送达,法警支队应于第三日将不能送达的理由及委托送达情况告知立案庭和相关审判庭。
第四十三条& 法警支队或办公室应于送达完毕后次日内将送达回证或特快专递回执移交立案人员或书记员。
六、卷宗移送和归档
第四十四条& 上下级法院之间、本院各庭室之间的卷宗移送和调取,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办理,其他各庭室不能自行移送和调取卷宗。
第四十五条& 案卷由主审、主执法官装订。装订应做到材料齐全、顺序页码准确、封面目录字迹工整规范。对合格的卷宗,由立案庭负责交档案室归档。对不合格的卷宗,补正后归档。
第四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认为卷宗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在确认后,责成主审、主执法官在五日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三日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外调、复制等,须经分管院长审批。严禁卷宗及材料的丢失、损坏。
七、案件督办与评查
第四十八条& 立案庭、督查室根据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负责对审执期限的监督和催办。在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刑事案件在十日内),应向主审、主执法官发催办通知;在审理、执行期限届满前五日内仍不能办结的,提请院长签发督办令,交督查室督办。
第四十九条& 各类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有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在期限内无法结案的,至迟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主审、主执法官报庭长审核后,依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并报立案庭备查。
第五十条& 书记员对报结的各类一、二审及减刑、假释、赔偿、执行案件,应于五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质量评查。书记员对报结的再审案件应于五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督查室进行质量评查。其中本院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本院改判、发回重审的下级法院案件属重点评查之列。
第五十一条& 审判监督庭、督查室应严格依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各类案件从实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办案社会效果、卷宗装订等方面全面检查,一案一表,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将评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分管副院长和相关审判庭和研究室。
第五十二条& 审判监督庭、督查室应于十五日内评查完毕。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能够补正的,审监庭、督查室应及时责令相关审判庭补正。相关审判庭应于五日内做出补正。
评查完毕后五日内,审判监督庭、督查室应将案卷和相关材料及评查表移交立案庭备存、归档。
审判监督庭、督查室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应报立案庭登记,由立案庭报监察室登记,并调卷审查。
第五十三条& 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上不遵守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审限办案的,由分管副院长、纪检组、政治部对责任人戒勉,并通报全院。
第五十四条& 办案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室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分。
办案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由监察室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 办结的案件有违法审判、执行情形的,由监察室依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对其作出记录,并与责任人员的奖惩、任免挂钩。
第五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和本院有关制度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在中院内部适用。各庭室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院有关制度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讨论修订之日起实施,院务会负责解释。
陇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提级执行的规定
(2005年8月1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执行管辖权的案件,决定由其自行执行。
第二条& 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
第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必须首先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第四条& 采用提级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
(二)案件长期不能执结。
第五条& 提级执行的案件范围:
(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交叉执行,逾期未执结的;
(二)涉及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重点企业,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
(三)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 报请提级执行的案件,应有书面报告,并附执行案卷。
第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提级执行条件的,裁定提级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第八条& 报请提级执行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裁定后,要将裁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接到裁定后,将执行案卷及诉讼执行费用全部移送至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院务会负责解释。
陇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交叉执行的规定
(2005年8月1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交叉执行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各自符合指定执行条件的执行案件,通过自行报请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组织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指定执行案件集中在同一时间进行执行。
第二条& 交叉执行的案件范围:
(一)被执行人一般应为法人及其他组织,重点为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派出机构;
(二)辖区影响较大的自然人的案件。
第三条& 适用交叉执行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二)执行法院采取过执行措施,由于地方保护和干扰致使案件难以执结。
第四条& 需要交叉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进展情况、不能执结的原因等报告中院,申请指定异地法院执行。
第五条& 被指定执行的法院接受执行任务后,应积极调配力量,尽快熟悉案情,在中院的统一部署、指导下,用足用够执行措施,按期结案。
第六条& 交叉执行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对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当地政府通报,加强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中院执行局必须作好辖区内交叉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事前摸清情况,研究执行方案,下达执行任务,组织执行人员,协调好各县、区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八条& 当地法院必须做好交叉执行的协助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被指定执行的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当地的地情、人情、风俗以及地方的干扰等情况,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颁发《债权凭证》的规定
(2005年8月15日院务会讨论通过)
为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第二条& 颁发《债权凭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
(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
(三)经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一个月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
(四)法定执行期限届满。
第三条 &向申请执行人颁发《债权凭证》后,即可裁定终结案件执行。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时:
(一)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二)由法院执行机构登记,不再另行立案;
(三)免收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应提交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或线索。
第五条 &再次执行的结果(包括未能执行到财产的),应在《债权凭证》中注明。
第六条& 《债权凭证》不得抵押、担保、流通和转让。
第七条& 持有《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到本院办理《债权凭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如发生债权消灭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应将《债权凭证》交还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注销。
对于不交还的,执行法院予以公告注销。
第九条 &《债权凭证》的发放、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由法院执行机构合议庭评议,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法律适用请示的规定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2" month="8" year="年8月12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案件法律适用请示,根据我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全市基层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如遇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在理解和适用方面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
&&& 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就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也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
&&& 第三条& 案件法律适用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级。
&&& 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等特点的法律适用请示必须附案例;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案卷材料。提出请示均必须经请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形成倾向性意见。
&&& 请示一律用书面形式,一式十五份。受请示的法院也一律以法院名义书面答复。
&&& 第四条& 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由接受请示的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交相关审判庭、执行庭负责办理,经合议庭讨论后,院长或主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等特点的法律适用请示,由研究室负责办理。研究室审查提出意见后,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2005年8月23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检查的内容
1、案件实体裁判方面: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办案程序方面:
①案件管辖是否合法;
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
③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④是否认真贯彻了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质证、辩论等原则;
⑤是否严格执行了诉讼法有关审(执)限的规定;
⑥调解是否贯彻了自愿、合法原则;
⑦是否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3、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准确。
4、办案的社会效果是否良好。
5、卷宗装订是否规范。
二、检查的具体标准
案件的检查实行百分制。实体裁判占40分,办案程序占35分,裁判文书占15分,社会效果占3分,卷宗装订占7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2、案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法定理由,而不公开审理的;
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4、在刑事自诉、民商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调解等案件中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的。
(一)案件实体裁判方面,占40分。
1、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得满分40分。
2、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对原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只是对原判决、裁定作了轻微调整的,该一审或者二审案件的实体裁判部分不予减分。
3、除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外,其他各类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因二审原因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该一审案件实体部分不予减分。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改判的,如果只是对民事赔偿数额做出调整,该一审案件实体部分不予减分。
5、一审判处了附加刑,二审法院对附加刑做出改判的,如果仅是对附加刑的期限或者金额做出调整的不予减分。
6、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但对原一审或者二审的实体裁判做出较大调整的,酌情扣减原一审或者二审案件5&10分。
7、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能够取证却不去调查取证,造成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扣减20&25分。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诉讼规定,要求原告举证的扣减25分。
8、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依法判处的,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附加刑而判处的,扣减20分。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有误,对民事赔偿责任做出重大改变的(例如,变更承担义务的责任人,改判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或者经检查认为该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有重大错误(例如错列当事人),则该一审案件扣减20分。
&&& 10、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酌情扣减10&25分。
11、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扣减20&40分。
在对同一案件检查中,如出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扣减分数以40分为限。
(二)办案程序方面,占35分。
1、经检查发现或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管辖明显违法的,扣减一审案件35分。
2、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审理过程中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扣减该一审案件35分。
3、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中遗漏或者错列诉讼主体或者第三人的,扣减35分。
4、违反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手续不全或者不当的,酌情扣减10&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35分。
5、违反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的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减10&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减35分。
6、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诉讼原则和制度,以及审限规定的情况:
①执行辩护制度。刑事案件中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为其指定的,扣减10分。
②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减15分。
③未经批准超过法定期限审结案件的,扣减15分,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以35分为限)。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减10分。
案件结案的时间为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时间;调解结案的,为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
上述检查中,如出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扣减分数以35分为限。
(三)裁判文书制作,占15分。
因案件实体裁判存在问题而予以减分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扣减裁判文书的分数。
1、裁判文书没有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扣减10分。
2、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列举证据不具体、不充分,对控辩双方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缺乏有力的论证说理,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的,酌情扣减5&15分。裁判文书中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减15分。
3、裁判文书层次不清,语言含糊,错别字较多的酌情扣减5&15分,每错一字扣减0.5分(以15分为限)。
对同一案件的检查中,如出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扣减分数以15分为限。
(四)办案的社会效果,占3分。
1、对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但社会影响不良的案件不予扣分。
2、对于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处并无不当,但社会影响不良的案件,酌情扣除1&3分。
(五)案卷装订,占7分。
1、案卷装订规范不扣分。①分正副卷;②材料齐全;③顺序正确。
2、案卷装订不规范,扣7分。
①不分正副卷,扣2分;
②材料不齐全,扣3分;
③顺序不正确,扣2分。
三、质量等级的评定
1、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
2、得分在81&89分的,评定为良好。
3、得分在75&79分的,评定为合格。
4、得分在75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四、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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