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评佑机构原告被告法院调解利弊双方都需要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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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明保诉被告徐腊妹、费容容、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17-11-23浏览次数:(18)&&(2016)苏0481民初7562号徐腊妹、费容容、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明保诉被告徐腊妹(居民身份证号码:****0425)、费容容(居民身份证号码:****2245)、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徐腊妹、费容容在继承费付中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工资24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天佑公司、燕华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24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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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洪与薛佑余、王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浏览: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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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26民初3964号
原告陈永X,男,汉族,日生。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管梓七,贵州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薛佑X,男,汉族,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王光X,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织金万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西城街74号。
法定代表人:程翠林,公司经理。
第三人威宁县雪山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威宁县雪山镇。
法定代表人:姬江荣,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X诉被告薛佑X、王光X、织金万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县雪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光X、织金万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对被告王光X、织金万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确定被告现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为保障被告应诉、答辩、举证等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永X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94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 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瑞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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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原告钱红新诉被告徐腊妹、费容容、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17-11-23浏览次数:(37)&&(2016)苏0481民初7566号徐腊妹、费容容、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红新诉被告徐腊妹(居民身份证号码:****0425)、费容容(居民身份证号码:****2245)、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徐腊妹、费容容在继承费付中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工资24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天佑公司、燕华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24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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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旭明诉被告徐腊妹、费容容、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17-11-23浏览次数:(12)&&(2016)苏0481民初7564号徐腊妹、费容容、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旭明诉被告徐腊妹(居民身份证号码:****0425)、费容容(居民身份证号码:****2245)、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徐腊妹、费容容在继承费付中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工资24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天佑公司、燕华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24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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