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诱骗思密达是什么意思思?

问题编号:1291530
我被网上的骗子骗了钱,报警了警察说没办法怎么办
我八月份想买二手电动车,在网上看到一个信息说他有一些二手电动车,他让我去火车站附近,然后我和朋友去了后,他说让我朋友去看车,然后就一直和我朋友通话给他引路。让我带着钱在银行等着,等他选好车,就用我朋友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让我汇款。 我朋友刚走不久就打来电话,可是不是我朋友的声音,是卖车人的声音说我朋友选好车了让我打钱。我要听我朋友声音,他一直不让,我说那我取消交易不买了,他就威胁我说你朋友安全会有问题。我担心,就打钱过了。。时候知道我朋友被他们通话指着路在商场附近等呢,原来骗子是用网络连接的号码打过来的。知道被骗了,当时报了警。可是警察说没办法。然后让去做笔录。我很失望,心想他既然都说没办法了,那我还去做什么笔录啊。可是今天看到的类似一个案件破了案,把骗子抓出来了。我也希望能破案
提问者:河南-信阳公安国安浏览1287次 15: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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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进行“十点半”,是诈骗还是赌博
来源:xintinglaw:日期:
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请被害人韦某吃饭。席间,被告人梁某提议用扑克牌以发“十点半”方式喝酒,继而以此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韦某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做庄。韦某在将身上仅有的1000元赌输后,即与梁某借钱作赌资。当日20时许,韦某与梁某一起取款8000元后返回酒店继续赌博。最后,韦某除将其的9000元赌输外,还写了欠梁某现金六万元的借条给梁某。同月15日,梁某到韦某家追款时被抓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与他人就餐中提议用扑克牌以发“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应视为其组织,且参赌人员为三人以上,赌资累超过五万元,其行为属“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根据相关法律,以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予以追邀。
【法理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赌博诈骗,是指以形似赌博的行为,输赢原本没有偶然性,但行为人伪装有偶然性,诱使对方参与赌博,从而不法获取对方的财物。对于赌博诈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日《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对于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本案被告人梁某请被害人韦某吃饭,席间进行赌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某可以控制赌博输赢的手段赢取被害人的钱财,他们的赌博仍然存在赌博所具有的特性,即输赢的偶然性。被告人梁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的犯罪构成,即被告人梁某实施欺骗的行为,被害人韦某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梁某以可以控制赌博输赢的手段赢取被害人的钱财,构成赌博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也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对于聚众赌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本案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与他人就餐中提议用扑克牌以发“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应视为其组织赌博,且参赌人员为三人以上,赌资累超过五万元,其行为属“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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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标准2014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呢?
我有个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说是投资2万之后,明年就会翻倍,因为我们关系还不错,就轻信了他,可过了一年之后,我怎么也联系不上他了,到了他家之后,看到很多人都在门口堵他,都说被我朋友给骗了,几乎诈骗了200多万元,请问的立案标准是什么2014年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提问者:云南-保山刑事辩护浏览46次 10:56:57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5343称赞: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10: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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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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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七年五月九日法释〔200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法释〔2007〕11号[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与、、、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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