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交警一大队事故科大队处理事故当案存几年

各位网友,小的出了一起很小的事故,却由于对方有警察亲戚介入,交警全部偏向对方,而导致我很被动。昨天去处理的时候,我受到了交警队的“隆重”接待,这么小的案子,他们的大队长,副队长,支队长,都参加了,我“受宠若惊”。被“三堂会审”了一次,我不知如何解决,特寻求帮忙。事情是这样的:  第一次,第一天,星期日:  上月底,在小的驾驶小车车(像QQ这种)在一个红绿灯口,没踩好刹车,一不小心,kiss了前面的凯美瑞的屁股。急忙下车,前面车主也下车,一起检查车况。仔细一瞧,小的放心了,只是刹车没踩好,只是轻微的,在下面塑料板这里划了一道长不超过两厘米,宽不足一毫米的小条,立即掏出钱包赔钱并道歉。结果,车主说,我把他车子撞跳了,下面的塑料板撞成了一个弧度——弯了。  我仔细一看,原来是车子本身的弧形度设计,遂耐心的解释:就算我不碰车子,你自己在车里剧烈运动一下,也会有很明显的震动,我一辆小车,碰上来,无论轻重,你都会有感觉的;另外,这个不是弯了,是它本身的弧度。  车主A不同意了,说不是的。因为碰撞实在太小了,不敢麻烦警察叔叔与保险公司,当对方说去4s店,我就同意了。到了4s店,我就知道错了,4s店肯定帮车主讲话,果然就这样。就在4s店的人员对这个小擦横需要350元以上,并且还不包括未知碰撞的。车主这时候大声叫嚷着,说弯了需要干了以后判断。我懵了,事情怎么变成这个程度。4s店的工作人员一味地帮助车主讲话,我的脾气也上来了,人都有尊严和脾气的。就在这个时候,我车上的同事提醒我,对方应该喝酒了,因为脸很红、情绪高亢、并且有酒气。  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经对方同意我们回到现场,让警察来判断。  对方先开出约5分钟后,我也开出。回到现场,我等了20多分钟,对方回来了,车上多了一个男子B。当时车主说,车子是借的,来的男子B是真正车主的兄弟,我也没多想。  台州市路桥区城中支队警察到来的速度也不算慢,也许那天的事故不多。责任很清楚,我从一开始就表示要承担责任,但是要求对进行酒精测试。当时,有一个事情我不够老道,对方当时无证驾驶,迟来的二十多分钟,就是去拿驾照,但是行驶证是没有的,我并没有阻止。警察并没有追究他没有行驶证,只是把我的两证都收走了。  眼下全国在进行酒后驾驶突击检查的情况下,来的两位交警说没有带吹气工具,无奈,说回到交警队再吹。而现场的处理,就是两辆车都拖走。当时我很疑惑,这么小的车祸,还要扣车?拖车的师傅,一到现场就与男子B打招呼去了。交警都看在眼里,听在耳里。  
就在决定去交警队的时候,有个搞笑的事情发生了,作为当事人的我,警察让我自己想办法去交警队。但是对方车主A,A的妻子,男子B,全部坐警车走了。  
等我到路桥交警队大楼时,已经很多人在处理现场了,但是我不认识。警察没有说什么,只是拿出吹气的让我们吹气。但是,对方使用的是看上去就比较老、比较旧的测试仪,我的是崭新的测试仪。当我提出异议,警察说,人家吹过的你要吹啊。我说,换根管子就好了。结果警察叔叔回了一句很绝的话:“管子没了”。我不知道两个仪器的管子是否一样,反正我那个仪器的管子,我知道肯定是没人吹过的。还有一点,是不是老的仪器灵敏度不一样呢?为什么他的是老的仪器,我的却是新的仪器。  对方明明脸还红的,就是没有酒精度,我又懵了,无奈,我要求血液测试。警察允了我的要求,遂打电话到医院叫护士。我提出异议,从车祸到这个时候快两个小时了,时间也接近下午五点了,我怕对方酒精散去,要求去医院抽,当场检查。警察不同意,说,要刑侦的法医验的。  在等待护士的过程中,车主A很叫嚣地打电话给一个人,说:“我就灌了几瓶黄汤,又怎么样?”我立马重复了他的话,可惜的是,两位交警的耳朵可能不是很好,这个话他们听不到,我也没办法,只好等抽血了。  在所有人磨磨唧唧地拖时间的时候,护士好不容易到了,抽血结束后,警察开了一系列的单子让我签字,其中一张是关于扣车的什么凭证。签完字后,我要求警察给我回单,没有回音,我再次强烈要求,还是没有回音。我又问警察关于血检结果的事情,他回答说血检报告在下周四就会出来。  警察从头至尾没有一句询问我们对于车祸的意见与想法,没有说关于责任认定的话(这中间,我没有看警察让我签的内容),没有说关于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话。  在我离开的时候,已经离抽血将近20分钟了,警察并没有把血液拿去保存,对方的人马还在交警处理办公室。    第二次,第二天,星期一:  第二天,我想想没必要弄得这么麻烦,我自己的全责我承担,至于酒后驾驶是警察对他的惩罚,对我来说意义不大。因为我要出差,于是就托我一个朋友去交警队问,能不能我赔了算结案了。  在交警队,我朋友碰见了一个意想不到的人,车主A,带了一位警察同志来,表示不能私了。最后,通过交警队回话就是,已经抽血了,必须要等到血检报告出来才能处理。我朋友只能回来。  通过查询警号我们发现,这位陪车主A来的警察,是当地看守所的民警,叫陈剑波(音,当地方言郑与陈一样,只能通过音判断)。  我朋友通过回忆,发现昨天,也就是事发当天就看见这位警察同志出现在交警队的处理办公室,只不过当时是穿着便装,所以没有引起我们重视。    第三次,第六天,星期五:  交警队的电话并没有在周四打来,周五下午,我接到了一位民警的电话,他叫陈先兵(音)。他让我去交警队调解一下,我问他,血检报告出来没?他说,没有。我问,不是说周四出结果的吗?他说,去拿报告的人说检验的人出差了。我问,周一我说调解,说血检没出来不能调解,今天怎么就可以了?  那位民警没有回答我这个问题,只是一直问我,是否坚持到血检报告出来再调解。事情到这个地步,我只能坚持了。于是他挂电话了。    第四次,第十天,星期二:  接到交警队电话后,我结束手头工作就赶忙到交警队去。  我从来没想到自己居然那么“重要”,居然有五个警察在接待、处理这个事情。一直打电话给我的陈先兵(音)手上拿着我们的血检报告与扣车的凭证、驾驶证等相关材料。我要求看一下,看了以后上面结论是未检出酒精成分。  我当场对该张检验报告提出质疑。这时,坐在陈先兵斜对角的一位交警(后来知道他叫陈瑜,好像是一位副支队长)站起来说:“你有疑问可以提出来,这是我们中队长”,他指了指站在陈先兵对面座位后面长相周正、年龄在35左右的人,“这是我们大队长”,指了指陈先兵对面座位旁边坐藤椅有点胖胖的交警。我当场就问了两位队长:“我想问的是,当时抽血后,这个血是怎么保存、移送的。”  这是时,那位中队长不太高兴地回答:“你怀疑我们程序?”之类的话,几位交警你一言我一语的说着。我强调,作为当事人,我觉得我有权利对我有异议的内容进行了解,而交警也应该有义务对我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时,坐在陈先兵对面的一位年纪50以上、瘦瘦的老交警发言了,他说:“我们不可能做让自己脱衣服、脱帽子的事情的。”我因为对交警的回答不是很满意,对老交警的话存有质疑,于是回了一句:“那可不一定,上网搜一下,还挺多的,当然我不是指你们的。”  当我说到,当天车主A自己也打电话表示自己喝过酒,且抽血的时候脸还是红的,怎么可能没有酒精。这时车主A跳起来说,我哪有喝酒,我那天没有喝酒。与事发当天完全迥然的态度。且事发那天,车主A一直在叫叫嚷嚷的,但是今天一言不发,除了刚才那句反驳。让我不得不设想,是不是什么专业人士教导他少说话?  接下来,一片混乱,大队长、中队长、陈瑜等人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表示程序合规的,陈先兵反倒说的不多。其中,我感觉那位中队长的情绪波动是比较大的,他还用食指指着我的脸说了一段时间。忍无可忍,我就说了一句:“用食指指着人说话是不礼貌的,你是领导,难道没学过礼仪?”那位中队长就收回了手指。不一会儿就针对我提出的吹气、血检的问题,中队长回答了一句:“这个事情,正常的人都知道,你,你可能是超常规的人,所以不知道。”我立马问中队长:“超常规,你的意思是笨蛋、傻瓜,还是什么?”可能涉及侮辱人了,那位中队长选择了不回答。这是,交警陈瑜站起来了,他说,吹气的仪器有时候可能不是很准,血检有时候有可能也差异。然后想开始具体的讲些什么,这时候,那位中队长呵斥道:“不要说了,你对象弄反了。”并且强迫压着陈瑜的肩膀,让他坐下。  我对检验委托的日期提出异议,大队长和中队长只是让我自己问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说他们鉴定的。并且告诉我,如果对程序、操作有异议的,到公安局纪委去投诉。拿了对方的检测报告后,我决定去上访。    当天下午,我到路桥公安局纪委去投诉,一位梁书记接待了我。听了我的事情后,他表示在中国这中人情关系存在是比较普遍的,并对我之前的遭遇以及所受的委屈表示同情。他当场打电话与交警大队的一位候队长(音)联系,表示明天进行调解,保证公平公正解决。  梁书记的接待态度很好,但是,我向他提出的几个问题并没有进行回答。不过,我可以理解,公安局善于打太极的人很多,至少,梁书记是很认真对待我的问题,在此表示感谢。    日:  在梁书记与候队长沟通后,我并没有接到交警队的任何电话。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特地上网搜了相关法律。提出以下疑点:  1、根据最新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我这种小事故应该不需要扣车,如果一定要扣车,那么,三日后应该归还我的。  3、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交警要扣车,那么,他扣得应该是我的行驶证。但是,处理的交警,却把行驶证还给我,扣了我的驾驶证。  4、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交警在扣了我的车子后,让我签了相关的扣发凭证。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并没有把扣车凭证的回单给我。  5、以往经常在处理事故后,都会主动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能够联系到处理事故的警察。但是,没有一位警察告诉我,谁处理我的事故,我该找谁调解。  6、第六天的时候,交警队陈先兵警官打电话给我,要我去处理事故。在我再三的询问下,才我告诉我他的名字。但是,在第十天我到交警队时从他的警服上判断,他应该不是在编的民警,应该无权对案子进行调解。  7、根据最新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但是,我在鉴定书上看到,1月31日的事故,上面的委托时间是:日,并在当日出鉴定书。  8、我不是医学人士,我不知道,如果保存不当或拖延时间进行保存,是否会造成血液的检测结果偏差呢?  9、作为交警方面,如此微小的事故应该本着调解的态度去处理的。遗憾的是,从发生事故的当天到今日,交警部门除了陈先兵只是电话中要求我去调解一下(在血检报告未出来的情况下,未提其他内容,只是要求我去交警队),我本人在交警队办公室的时候,没有一位交警提出来我们的责任认定,我们的调解方案。对此,我深表疑惑。  10、作为如此微小的案件,我居然能收到交警队大队长、中队长、副支队长等多名经常的招待,我表示“受宠若惊”,尽管他们貌似站的立场有点奇怪。  11、陈剑波作为路桥看守所的民警,在未确定我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居然到场,我深表疑惑。  12、经了解,原来陈警官是车主A的表亲,对于他利用职务之便……  13、据闻,交警队的领导、民警们认为我这个人很凶巴巴,因为我一人舌战群雄。但是,在此,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身高不足1.55米的女人,我除了大声、用力反驳五位交警领导及民警的文化,我还能做什么?不回答,是不是会认为我不配合警方工作呢?  14、我不是法律的专业人士,当然,对交警处理的方式、方法只有咨询的权利,但是作为专业的、应该为百姓服务的交警同志,无法回答我的问题深表遗憾,因为这并不是什么高深的问题。作为正常的交警应该都能回答的,除非就像中队长说我一样,是超常规的人。那么,超常规的交警同志无法回答我这个问题,我认为也可以理解,毕竟这个定义是中队长给出的。  各位网友,我只是一名很普通的老百姓,鲜少有与交警打交道的机会。现在事情到这个地步,交警队已经对我反感极了。马上就过年了,我也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是接受他们调解,忍气吞声算了呢?还是,应该努力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何去何从,请各位朋友,给个意见!谢谢,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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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中。。。。。。
  交警怕他们个屁,这么小的事故,他们能把你怎么样。交警扣车只能几天,后面要法院批的。  以后去交警队记得带录音,留下证据没事就去投诉他们一下,折腾死他们。
  关键,现在我手上除了血检报告,其他证据没有!而且,我发上去的帖都被删了,除了天涯!还是天涯好啊!同志们,帮我顶啊!
  感谢nailbaby,我记得以后带录音去,投诉他们!
  普通百姓们,你们都帮我顶顶,其他网站:猫扑、台州19楼、新浪等,都删我帖子!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在申诉无门的情况下,只是发帖请大家评评理,有什么过错?大家都来帮一把,谢谢,谢谢!
  我从没想过,自己有一天会成为上访者,会必须使用网站、使用大众的力量来帮我评理!各位网友,我恳求你们评理!谢谢!万分感谢!
  新浪论坛是懦夫,只会不断的删我帖子!
  台州信息港封我ID,老百姓们群起啊!
  恳求访问的同志们,你们能够燕过留影,帮帮小老百姓我!谢谢!
  都是些什么人啊,有没有天理,强烈建议三堂会审同志去32法院起诉,我看他们是太安担了太为所欲为,弄点行政官司给他们忙忙,竟然还说“我们不可能做让自己脱衣服、脱帽子的事情的。”貌似很公平的样子,强烈鄙视这些人
  支持楼主,继续关注
  我刚刚从交警队回来,我很遗憾地说,警方居然说我为难公安局。我想要扣车凭证,这也过分?无语问苍天!
  白糟蹋我们纳税人的钱,太无法无天了
  就是啊,感谢我是钟馗捉鬼!感谢你的支持
  楼主,坚持到底,大不了以后不开车了,交警有什么了不起的,一不犯法二不违规,好公民一个他们能从哪开刀,与畸形的强权势力抗衡到底!!!挺你
  第五次,第十二天,星期四:  日,今天一大早才八点多一点,我就接到了交警队的电话,让我去交警队处理。这次学乖了,我先问清楚他是谁,他说他姓候,我立马知道了,是候队长!  赶到交警队,对方当事人又已经带人来在那里等了。候队长让我单独和他对话,对方表示同意。  我把过程简单地告诉候队长,让他了解事情的经过。然后,我问了候队长几个问题,他都耐心地回答了。并且很清晰地告诉我,那位陈瑜介绍的中队长名字叫做卢洋友(音)。    问题1:血检报告为什么显示日期是2月8日?    候队长回答:这个事情现在上面要求的比较严格,吹气没有酒精的一般不允许去测。上周五我方打电话给你,你没有同意调解,必须要求血检报告,所以才在周一(也就是2月8日)送去检查。  我:那么,也就是说,当日陈先兵跟我说的什么检测的人出差,交警队周五去拿报告,报告没出来,这些都是假的。  候队长:他们不了解情况。血保存在我办公室小冰箱中,要拿去检测必须我同意并签字。  我:那么,周二的时候,卢队长(指卢洋友)说你们在周一(指2月1日)送去检验,但是检测日期为2月8日的事情,让我自己去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这个事情他不清楚的。  候队长:他不知道的。  我:那么,他不知道的情况下说我的,我觉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问题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像我这种小事故需要“收集证据”吗?  候队长:不需要。    问题3:那么,扣了车,是否要给我扣车的回单?  候队长:那是凭证,我们一般都没给过。  我:但是,当时,我是起码两三次向处理的交警要求回单的,但是他没给。  候队长:如果每个人都给,我们哪有那么多时间。    问题4:即使扣车了,按照处理程序规定,是不是三日内就要归还我的车子呢?  候队长    问题之后,我向候队长提出两个要求:  1、补开我扣车凭证  2、要求卢队长对我道歉  
  对于第一个要求,候队长先同意了,开了1月31日的凭证。但是我要求补上一句话,意思就是今天才补给我,候队长不同意了。  对于第二个要求,连用几个“不可能”来回答我。  我自己也知道,在执法者面前我们是弱小的,第二个要求我也预料到他们不同意。但是,第一个要求,我是一个合理正常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  候队长甚至还说:“不要为难公安局。”  为难?何来为难?这不是正常的程序吗?    最后,我只能无功而返,候队长说让我们上法院,还要车辆检测……  漫漫长路,究竟何时是个尽头……  
  如果你是一个没关系的人 想和有关系的人在交警对 派出所 或者法院理论的话 基本会是你吃亏。
  19楼把我在上面的链接网址删掉了,管理员。  我真的越来越体会到,与执法部门对抗的凄凉!但是,活该老百姓吃亏嘛?我们辛辛苦苦赚来的钱,纳的税,就是为了这样的人。  我要公平的说,公安有很多很多的好警察,他们为了人民的安定生活甚至付出了生命。但是,我碰见的,怎么不是这样的好警察呢?
  “稍知一二”,谢谢你的回复。但是,就像我一直说的,乾坤朗朗,我就这么活该吃亏?我不服,我真的不服!
  走过看过!无语!没有关系的老百姓就该这样被折腾吗??!!??
  这个社会让我无语!愤怒!
  算了,惹不起的。这事闹大了,即使你暂时赢了,他们有的是办法收拾你,给你小鞋穿,咱小老百姓怎么能和专政机关顶着干呢?记住一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这年头,凑合活着算了~~~
  这就是台州路桥的交警啊
  替LZ鸣不平,继续关注!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难免的,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也不知道给楼主什么建议,不过楼主的事情到给了我一个启发,那就是买车之前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警处理的程序,免得到时候自己吃亏。
  就是啊,各位网友,这是交警让我们一定要学好法律保护自己啊!
  帮你顶顶
  坚持到底,让那些个道貌岸然的知道知道,咱老百姓也不是这么好惹的。事情总要讲个公平公正,让人心服口服。最主要的是对得起他们那身衣服,对得起那份薪水。那可是咱老百姓的血汗钱哪!他们怎么就拿得那么心安理得呢?坚持坚持,把这事儿弄大。
  谢谢,谢谢两位帮我顶的网友!
  楼主追尾,肯定是全责。。。。。。。。。。对方要求赔多少钱?至于对方是不是有喝酒,那是另外一回事啊。  你们又不是相撞。    有事说事,这贴子一直往沟里引。。。。。。。。
  感谢所有支持我的网友!如果可以,希望你们能够继续帮我顶!
  bleemp,你好,你说的对,我全责,我没有否认!酒后也是交警的事!关键,如果他喝酒,这个责任是不一样的!另外,由于对方警察亲戚也纠进来,所以事情复杂化!加上,警察至始至终没有说到调解、赔偿的问题。还是今天这个候队长,我说了这些以后,他开始做这两样事情的!
  忍得下这口气就忍了吧,实在逼急了就学学杨大侠
  可是不是每个人都会成为杨大侠!
  他们爱怎么处理怎么处理,等处理完了,楼主你去行政复议。  理由是:他们程序违法,没有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准赢。(行政复议很简单的),  再不行就行政诉讼(只交50元诉讼费)。    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举证都不用你,由对方举证,  对方要提交扣车后开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的,  拿不出来就输官司。    最后,如果你想让一个在编的警察因为这点事被脱帽,那不大可能。    但还是能出出气的。
  他们说,是行政官司!反正,到现在,我还在等交警的态度!从我的角度,作为小老百姓,我真的不想事情到这个地步!小老百姓只有吃亏的份!
  不会说让他们脱帽的,没有那么厉害的哦!
  行政官司,正式名字就叫行政诉讼,很正常的啦,我天天打这种官司。只要执法机构有程序违法,一定输。  没给你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就是程序违法。
  哦,这样的,那你看看,我这样的,要怎么处理啊?现在我手头很明显知道,警察在两件事情上是完完全全骗我的!
  那么,警方有两件事情我有充分的证据他骗我,我是不是可以反驳?
  顶起来,这种事情绝不姑息,中国毕竟是法制社会,就不信了会诉说无门
      作者:小米老鼠2010 回复日期: 14:36:58 
    坚持到底,让那些个道貌岸然的知道知道,咱老百姓也不是这么好惹的。事情总要讲个公平公正,让人心服口服。最主要的是对得起他们那身衣服,对得起那份薪水。那可是咱老百姓的血汗钱哪!他们怎么就拿得那么心安理得呢?坚持坚持,把这事儿弄大。  超级同意!!!!!!!!        
  公信力啊,为什么老是出现这种打折现象,我们小百姓还怎么活啊,这天下太恐怖了,青天大眼在哪呢???诶~~~~~~
  台州好像还真的以交警而闻名
  台州好像还真的以交警而闻名天下
  去北京找孟建柱,几个部长总会分区域拜年,堵!!诉!!!!
  这年头除了关系还是关系。。公安系统的人真的是拿着纳税人的钱肆意挥霍。。简直是我国的耻辱。。我替楼主喊冤。。支持楼主。
  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交警陈瑜站起来了,他说,吹气的仪器有时候可能不是很准,血检有时候有可能也差异。然后想开始具体的讲些什么,这时候,那位中队长呵斥道:“不要说了,你对象弄反了。”并且强迫压着陈瑜的肩膀,让他坐下。    哈哈,有趣!不知道是这位中队长没对底下人嘱咐好,统一口径一致对外,还是这位毛头交警陈瑜笨笨的没领会领导意图啊,害得中队长大人只能亲自出马强行喝止。马脚!马脚!可怜的小陈交警,不知回去后会不会被长官训个狗血淋头。
  谁让我们开的不是宝马呢
  小的在此谢谢各位支持!
这个要顶下~~~
  看来真要随身携带录音笔啊,这年头,啥事都可能遇上。
  天涯 也应该删你的贴子,你发到那么多的网站后,都被删了才想到天涯!!!
  关键证据!!
  信息港的台州杂谈有你的帖啊,访问量很多
  现在不公平不公正的事太多,共产党能力有限啊!事情还好不大不能杀人灭口,不要怕他死不了坚持到底,事情总要讲个公平公正,让人心服口服。最主要的是人民交警要对得起他们那身衣服,对得起那份薪水。那可是咱老百姓的血汗钱哪!他们怎么就拿得那么心安理得呢?坚持坚持,把这事儿弄个明白。      关键证据!!!(没有,被搞了)
    你自己追尾要求对方酒精检测,有病啊。。。    是不是发生交通事故都要酒精检测??你正常开车交警拦下你抽血你愿意不??    对于你这样的极品,建议买菜拿弹簧秤,买布拿钢卷尺,吃饭拿银针试一下。。    
  社会就这样没结果的别折腾了,真的听我的
  。。。我觉得楼主事真多。。真的。。。你自己追的尾,对方要求4s店修理,很正常,然后4s店报价,楼主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换一家店。。。。但是你在没有证据的时候不能说说4s店是为了黑你才报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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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大致流程
作者:范丽  时间:  浏览量 0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大致流程
一、咨询阶段
咨询阶段,律师先仔细认真地倾听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情况的叙述,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 1.1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1.2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
  1.2.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
  (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
  (7)咨询中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1.2.2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方面:
  (1)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
  (2)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号码、有无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3)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责任划分;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5)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额。
  (6)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
  (7)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1.3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析判断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③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涉案机动车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7)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
a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c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a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
a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a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保险救济)
b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时,应告知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二、立案准备阶段
2.1立案前需准备的一下证据材料:
(一)到交警队领取的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复印肇事车辆行驶证;
3、复印肇事驾驶员的驾驶照复印件;
4、复印“交强险”保单。
(二)到医院领取的材料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出院记录;
2、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
3、若请护工,则保留护工费发票;
4、待医疗终结,看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去司法鉴定科鉴定。注意:公安机关设置的刑事科学鉴定因在民事案件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伤者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伤者病例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如伤者是住院治疗的还需要复印住院、出院记录单等。)
(四)受害人还需提供的证据
1、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受害人的工作状况);
&2、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公司章和财务章)、受害人应误工收入减少证明(如:我单位某人某事,本单位在某期间停发其工资。& 公章&& 日期);
3、被抚养人的人数、及受害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及家庭关系证明。
2.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一)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多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实务操作中往往会碰到同一个受害者有多处残疾的情况,这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仍然遵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的规定,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唯一的差异便是残疾系数的确定。
多处残疾赔偿系数的确定方法: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
从广州市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广州市对于伤残附加指数的取值如下:
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1%。&
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李某,一个四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则为:70%+3%+1%=74%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受害人。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 — 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 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 (四)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实务操作中,有些法官认为后续治疗费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也有些法官则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 (五)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 (六)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广州市的标准为每人50元/天。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广州市为每人50元/天)×护理天数
   (七)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粤财文[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了,省直各单位和事业单位关于伙食补助部分的内容,具体为: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广东省为50元/天)×住院天数
&&& (九)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受害人死亡的则需要赔偿以下项目: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开庭前前三天需核对案件材料,确保所有原件都齐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流程大致就是这样了。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十三)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入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四)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法律上很难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界定的标准,难度在于无法划分当事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到底是什么程度,所以相应的赔偿标准也不好界定,一般的精神损失费都是象征性的给于一定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三、诉讼费用缴纳标准
根据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缴纳可采用以下速算标准,以便快捷计算出应缴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的速算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即:5万元以下&&&&&&&&&&&&&&&& 每件500元
&&& 5—10万元&&&&&&&&&&&&&&&& ×1%+500元
&&& 10万元以上&&&&&&&&&&& &&&&×5%+10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上述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 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申请费的速算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按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
  (一)执行案件,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诉讼保全申请费
  1000元以下&&&&&&&&& 30元& (每件)
  1千元-10万元&&&&&&&& ×0.01+ 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 52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标准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注: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执业机构: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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