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标准后赔偿获缓刑怎么申诉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积极认罪足额赔偿获缓刑 - 章贡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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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积极认罪足额赔偿获缓刑作者: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明志华 吴璇&&发布时间: 11:20:31&&&&章贡法院网讯&被告人姚某系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赣州分局的汽车司机,因忽视安全致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积极认罪,其单位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6月4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赣B12686号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翠微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赣州市青少年宫门前路段时,因忽视安全,对道路前方交通动态注意不够且未降低行驶速度,车头前侧与被害人余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头部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及赣B12686号轿车前保险杠中网右侧1根断裂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驾车离开现场。日24时许,被告人姚某驾车返回现场,当其发现有交警在勘查现场时再次驾车逃离现场。&&&&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前往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近亲属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日,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赣州分局支付给死者余某的亲属各项赔偿款共计元。死者余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姚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姚某免予刑事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其所在单位已向死者亲属足额支付赔偿款,被告人姚某也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被告人姚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第1页&&共1页编辑: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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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应担责
自首赔偿获缓刑
(通讯员 张洛榕)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将行人夏某撞倒,夏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4年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往某某村,行驶途中将行人夏某撞倒,后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夏某家属报案,李某积极参与抢救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需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死者夏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李某与夏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李某另行赔偿受害人家属30000元,兑现后李某已获得夏某家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以该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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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获缓刑 - 桂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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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自首
赔偿损失获缓刑作者:陈魏娟
时祖义&&发布时间: 10:05:106月19日下午,灌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鹏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鹏与叔父张斌合伙经营一辆共同购买的东风牌重型厢式大货车,该车车牌号为湘M25257(登记车主为张鹏)。2011年12月29日凌晨1时30分,被害人伍某雇请张斌与被告人张鹏驾车从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到湖南省江永县为其拉运脐橙,在前往江永县的途中,当车行至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时由被告人张鹏驾驶。同日5时40分,被告人张鹏驾驶湘M25257号货车搭乘张斌、伍某行至广西灌阳县境内,途经S201线59km+470m处时,见前有弯道,急踩刹车,因小雨路面湿滑,车辆失控滑向右侧路外车头碰撞山坡,致车上卧铺休息的司机张斌及副驾位的伍某摔出车外,造成被害人伍某重伤当场死亡和湘M25257号货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鹏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不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张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鹏即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和接受交警处理,主动讲明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012年3月19日,经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张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鹏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且在事故现场等候并接受交警处理,主动供认其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鹏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法庭上其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王国裕&&&&文章出处:灌阳县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后逃逸
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 09:05: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石磊 钟志远)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被告人薛耀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在家人的支持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薛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薛耀驾驶车牌号为渝AMZ912的中华牌小轿车由九龙坡区白市驿的家中出发,前往江津区双福镇滴水村接其妻回家。当车行驶至江津区双福九江大道距离东风小康汽车厂一号门约100米处的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薛耀将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舒世容当场撞死并逃离现场。经重庆市江津区交巡警支队认定,薛耀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日,被告人薛耀在其家人的支持下,主动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薛耀赔偿了被害人舒世容亲属因舒世容死亡产生的安葬费等费用人民币2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耀的亲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薛耀赔偿被害人舒世容亲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的,已给付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薛耀的作出书面谅解,并要求对薛耀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耀肇事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薛耀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同时,薛耀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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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证080276号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
积极自首赔偿获缓刑_科技日报广西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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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
积极自首赔偿获缓刑
科技日报广西记者站
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不慎撞上电驴,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李伟新并没有选择逃逸,而是主动打电话抢救伤者且保护好现场,并在事后积极对被害人的家属作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鉴于李伟新主动投案自首,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日23时许,被告人李伟新驾驶一辆货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谭某(女,时年14岁)驾驶电动车搭载陆某(女,殁年13岁)在其右前方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至金港大道&南宁百货&前路段时,李伟新驾车越过路面实线往右侧邻近的机动车道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其所驾货车右前轮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及谭某、陆某的身体发生碰撞,致使陆某、谭某倒地,造成陆某当场死亡和谭某受轻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伟新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受交警调查时,李伟新如实交代肇事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伟新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谭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方与陆某的父亲陆顺福、谭某的母亲梁日凤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肇事车方分别赔偿陆顺福、梁日凤人民币399076元、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陆顺福、梁日凤签署谅解书,对李伟新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伟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伟新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视为自动投案,且其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李伟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李伟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伟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李伟新可以宣告缓刑。
编辑:JOJO&&作者:黄丽丽、黄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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