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总吨的船没有船长只有驾机员在长江美国能不能办电子签证签证

1,海事签证: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船方提供的海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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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笔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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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广西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桂海船员[2003]48号2003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海事局辖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有关业务:
&&& (一)在广西籍小型海船上服务的驾驶和轮机船员,
&&& (二)有关的公司和船员培训机构。
&&&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体育运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 (二)初次申请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男性最大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大不超过55周岁;
&&&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四)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 (五)最近五年内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 (六)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 (七)参加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证书考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广西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广西海事局授权范围国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 任 证 书
第五条&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统一印制(式样见附件),经授权的分支局在职责范围内签发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有:
&&&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 (二)签发机关;
&&& (三)证书编号;
&&& (四)证书种类(包括小型海船、非机动海船);
&&& (五)等级、职务;
&&& (六)特殊船舶限制(包括油轮、液化气船、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等);
&&& (七)有效期起止日期;
&&& (八)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和签名。
第六条& 适任证书等级和职务:
&&& (一)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驾驶员;
&&& (二)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轮机员;
&&& (三)近岸航区无舱室小型船舶:驾机员;
&&& (四)拖轮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等级按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
第七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届满时应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再有效签证。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 (一)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实际担任水手满12个月或实际担任驾机员满6个月。
&&& (二)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培训:
&&& (一)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考前培训,具有航海类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者除外。
&&& (二)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考前培训。
&&&&&&&&&&&&&&&&&&&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十条& 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 (一)理论考试科目
&&& 1.航海基础;
&&& 2.船舶值班与避碰;
&&& 3.船舶结构与设备(包括货运)。
&&& (二)评估项目:船舶操纵。
&&&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 (一)理论考试科目:船长业务。
&&& (二)评估项目:船舶操纵。
第四章& 轮机长、轮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 (一)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实际担任机工满12个月或实际担任驾机员满6个月。
&&& (二)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培训:
&&& (一)申请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考前培训,具有航海类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者除外。
&&& (二)申请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考前培训。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 (一)理论考试科目
&&& 1.主推进动力装置;
&&& 2.船舶辅机(包括电气);
&&& 3.船舶管理。
&&& (二)评估项目:动力装置操作。
第十五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 (一)理论考试科目:轮机长业务。
&&& (二)评估项目:动力装置与设备拆装。
第五章 驾 机 员
第十六条& 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满足6个月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七条& 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5天的考前培训。
第十八条& 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 &(一)理论考试科目
&&& 1.驾驶常识;
&&& 2.轮机常识。
&&& (二)评估项目:船舶操纵。
第六章 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申请
第十九条& 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 (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 (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如有);
&&&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适用);
&&& (五)表明适任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 (六)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近期2寸证件照片;
&&& (七)相关的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
&&& (八)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证明。
第二十条& 对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由考试发证机关进行资格审核,并向审核合格者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 理论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及格分数为60分。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2年内参加2次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者,无补考资格。实际操作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七章 发证和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适任证书考试者,由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须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一)至(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最近2年内不少于6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年满60周岁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考试发证机关可签发两年有效期的适任证书,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65周岁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再有效或实际海上资历不足6个月者,须参加与原等级、职务相应的适任考试科目抽考,成绩及格后,方可办理适任证书再有效。
&&& 抽考科目为:
&&& (一)船长、驾驶员:值班与避碰;
&&& (二)轮机长、轮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
&&& (三)驾机员:驾驶常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从事驾驶、轮机的工作人员,退伍转业后,如在小型海船上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应满足不少于12个月的小型海船船上服务资历,并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以及其服役期内的海上资历证明,可以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发给相应等级、职务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有效的内河或渔业四等、五等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如需到小型海船上工作,应具有相应等级职务内河或渔业船舶12个月及以上服务资历,可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发给相应等级,职务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和证书再有效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海船系指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及近岸航区无舱室小型船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近岸航区无舱室小型船舶系指船长20米及以下无舱室机驾合一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参加小型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附1.《航海基础》考试纲要(略)
&&&&& 2.《船舶值班与避碰》考试纲要(略)
&&&&& 3.《船舶结构与设备》考试纲要(略)
&&&&& 4.《船长业务》考试纲要(略)
&&&&& 5.《主推进动力装置》考试纲要(略)
&&&&& 6.《船舶辅机》考试纲要(略)
&&&&& 7.《船舶管理》考试纲要(略)
&&&&& 8.《轮机长业务》考试纲要(略)
&&&&& 9.《驾驶常识》考试纲要(略)
&&&&& 10.《轮机常识》考试纲要(略)
&&&&& 11.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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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
(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
(二)体育运动船艇;
(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军用船舶、公安船舶、渔船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第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工作,由各级港航监督机关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
签证工作实行“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一般应在出港时一次办理进出港口签证。船舶因修理、待命、封存或者其他原因暂不能够确定出港时间的,应在抵港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再办理出港签证。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港和出港均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 船舶在未设置签证站(点)的港口始发,应在开航后途经的第一个设有签证站(点)的港口办理签证。
第六条 船队进出港口,由拖船统一办理签证。
第七条 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详细注明在中途港停靠或者加、解作业的船舶,在中途港可免办签证。
第八条 在中途港被加、解的船舶,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况外,必须单独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无人驳船的签证由无人驳船基地或者其在港口的代理人负责申办。
第九条 已办理出港签证尚未离港或者办理定期签证后尚未到期的船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港航监督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签证:
(一)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变更;
(二)船舶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三)船舶证书过期或者记载内容改变;
(四)改变航线或者用途;
(五)改装载危险货物或改变大批货种;
(六)办理出港签证后24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条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应由船舶驾驶员或者驾长向港航监督机关提交《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报告单》、《航行签证簿》和在船船员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接受查验和询问。《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报告单》和《航行签证簿》必须如实填写,港航监督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实施现场签证。
第十一条 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签证放行。
(一)具备下列有效的船舶证书和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4.按规定由港航监督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书和文件。
(二)客、货装载符合配、装载的技术要求并满足核定的干舷高度。
(三)船队的队型、尺度和拖带量符合预定航线的有关技术要求,包括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四)按规定(见附表)配备持有有效《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所载内容必须与持证人及所在船舶实际相符。
(五)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六)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航行应具备的其他必要安全条件。
军用、公安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其船员配备及船员证书应按本规则规定办理。渔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航行长江干线的船舶除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其载重吨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A级航区不得小于25吨;
(二)B级航区不得小于15吨;
(三)C级航区不得小于5吨。
第十三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应予以签证,在《航行签证簿》加盖签证印章,填写签证人员的姓名和签证日期,并在《船舶签证登记簿》内登记。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在该船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符合签证条件前,不予签证。
第十四条 对要求免办签证的非营业性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船舶用途、航行区域和免办签证的理由及期限,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后,可在批准的期限内免办进出港口签证。
第十五条 对下列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办理定期签证:
(一)工程船舶;
(二)港内渡船;
(三)港口辅助工作船;
(四)在本市市区或者本县范围内定线短途运输船舶。
定期签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或者人员,港航监督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航行签证簿》、《船舶签证登记簿》和《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报告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附表:内河机动船持证船员最低配额规定
-------------------------------------------
  船舶等级或种类         |          配额要求
  ----------------|--------------------------
                  |在24小时内:
                  |  1、连续航行16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船长,轮
       600总吨以上或   |机长各一名,驾驶员、轮机员各三名,报(话)务员
        442千瓦以上   |一名;
                  |  2、连续航行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少驾驶员、轮
                  |机员各一名,但船方应当妥善安排值班时间
  ----------------|--------------------------
                  |在24小时内:
                  |  1、连续航行16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船长、轮
   200至未满600总吨或   |机长各一名,驾驶员、轮机员各两名;
   或147至未满442千瓦   |  2、连续航行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少驾驶员、轮
                  |机员各一名,但船长和轮机长必须参加航行值班。
  ----------------|--------------------------
                  |在24小时内:
    50至未满200总吨或   |  1、连续航行16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船长、轮
  36.8至未满147千瓦    |机长各一名,驾驶员两名,轮机员一名’;
                  |  2、连续航行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少驾驶员、轮
                  |机员各一名
  ----------------|--------------------------
                  |在24小时内:
                  |  1、连续航行8小时(J级航段4小时)以上的,应
   未满50总吨或        |当配备驾驶、司机各两名;驾机合一船舶,应当配备
   未满36.8千瓦的      |驾机员两名;
     小型机动船        |  2、连续航行不超过8小时(J级航段4小时)的,
                  |可配备驾驶、司机各一名;驾机合一船舶,可配备驾
                  |机员一名
  ----------------|--------------------------
                  |在24小时内:
                  |  1、连续航行8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驾机员两
                  |名;
     挂桨机船         |  2、连续航行不超过8小时的,可配备驾机员一
                  |名;
                  |  3、安装双挂桨机的,应当增配驾机员一名
  ----------------|--------------------------
     特种船舶         |按等级规定配备。人员配备最低限额,根据航程、时
                  |间、用途由港航监督机关审定
  -------------------------------------------
  注:连续航行超过24小时的船舶,因舱室条件限制实行双班制或其他运转形式的,应当创造条件按本表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在解决前,其驾驶、轮机部持证船员最低配额允许按本表减少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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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旧标准对照表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6007次表1 一般船舶配员对照表总吨位航行时间原标准新标准变化数量2000总吨以上16小时以上船长1人、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三副1人,水手3人——32688(10)至16小时船长1人、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二副降为二(三)副8(10)小时以下船长1人、大副各1人、水手2人增二(三)副1人1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1人、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三副1人,水手2人减二(大)副1人、水手1人15818(10)至16小时船长1人、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水手2人减二(大)副1人8(10)小时以下船长1人、大副各1人、水手2人大副降为大(二)副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三副1人,水手2人大副降为大(二)副663216小时以下船长、大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水手2人大副降为大(二)副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2人——792816小时以下船长、大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360158(10)小时以下船长1人、水手1人船长1人,水手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或驾驶员(散化船、油船、液化气船应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普货船长降为船长或驾驶员301038(10)小时以下船长1人、水手1人船长或驾驶员(散化船、油船、液化气船应为船长)1人普货船长降为船长或驾驶员,减水手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8(10)小时以上驾驶员2人船长或驾驶员(散化船、油船、液化气船应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普货船1名驾驶员升为船长或驾驶员,增水手1人583508(10)小时以下驾驶员1人船长或驾驶员(散化船、油船、液化气船应为船长)1人普货船驾驶员升为船长或驾驶员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总吨8(10)小时以上驾驶员2人驾驶员2人——342348(10)小时以下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50总吨以下8(10)小时以上驾机员2人驾驶员2人——544218(10)小时以下驾机员1人驾驶员1人——表2 一般客船配员对照表总吨位航行时间原标准新标准变化数量2000总吨以上8(10)小时以上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水手3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2人,水手3人——2554至8(10)小时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2人——4小时以下船长、大副各1人、水手2人增二副1人1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水手3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2人,水手3人——448(10)小时以上至16小时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2人减二副1人、水手1人4至8(10)小时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减二副1人4小时以下船长、大副各1人、水手2人——1000总吨及以上至16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水手3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2人,水手3人——938至16小时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2人——8(10)小时以下船长、大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水手3人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2人减水手1人,驾驶员11278至16小时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8(10)小时以下船长、大副各1人、水手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3818(10)小时以下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减驾驶员1人2774小时至8(10)小时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4小时以下船长1人、水手1人减驾驶员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4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9784小时以下船长1人,水手1人船长1人、水手1人——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总吨4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驾驶员2人船长降为驾驶员,减水手1人13774小时以下船长1人,水手1人驾驶员1人船长降为驾驶员,减水手1人50总吨以下4小时以上驾机员2人驾驶员2人——226584小时以下驾机员1人驾驶员1人——表3 长江J级航段客船对照表总吨位航行时间原标准新标准变化数量2000总吨以上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大副2人、二副1人、水手6人船长1人、大副2人、二副1人、水手6人——无法统计4至8(10)小时船长1人、大副2人、水手4人船长1人、大副2人、水手4人——4小时以下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1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大副2人、二副1人、水手6人船长1人、大副2人、二副1人、水手6人——4至8(10)小时船长1人、大副2人、水手4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4人1名大副降为二副4小时以下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1人、大副2人、二副1人、水手6人船长1人、大副2人、二副1人、水手6人——8至16小时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4人增大副1人,水手2人4小时至8(10)小时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4人增二副1人,水手2人4小时以下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16小时以上船长1人、大副2人、二副1人、水手6人船长1人、驾驶员3人、水手5人减水手1人8至16小时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4人增驾驶员1人,水手1人4小时至8(10)小时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3人增驾驶员1人,水手1人4小时以下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8(10)小时以下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8(10)小时以下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8(10)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增驾驶员1人4小时以上至8(10)小时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4小时以下船长1人,水手1人减驾驶员1人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总吨4小时以上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船长降为驾驶员4小时以下船长1人,水手1人驾驶员1人船长降为驾驶员,减水手1人50总吨以下4小时以上驾机员2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增水手1人4小时以下驾机员1人驾驶员1人——表4 轮机部对照表主机功率航行时间(机舱自动化)原标准新标准变化数量1500千瓦及以上16小时以上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3人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三管轮1人,机工3人大管轮调整为大(二/三)管轮,减配二管轮1人4098(10)小时至16小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各1人、机工2人大管轮调整为大(二/三)管轮,二管轮调整为三管轮1人,增机工1人8(10)小时以下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机工2人大管轮调整为大(二/三)管轮,增三管轮1人,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机驾合一)轮机长1人、大管轮1人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大管轮调整为大(二/三)管轮,增机工1人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16小时以上轮机长1人、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2人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三管轮1人,机工2人二管轮调整为大(二/三)管轮822316小时以下轮机长1人、二管轮1人、机工1人增三管轮1人、机工1人;二管轮调整为大(二./三)管轮自动化机舱(机驾合一)轮机长1人、二管轮1人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二管轮调整为大(二/三)管轮,增机工1人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16小时以上轮机长1人、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2人轮机长1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减轮机员1人、机工1人56616小时以下轮机长1人、二管轮1人、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机驾合一)轮机长1人、二管轮1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轮机长降为轮机长或轮机员,二管轮降为机工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8(10)小时以上轮机长1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轮机长1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456264小时至8(10)小时轮机长1人、机工1人增轮机员1人4小时以下轮机长1人增轮机员1人、机工1人机驾合一轮机长1人、机工1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轮机长降为轮机长或轮机员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8(10)小时以上轮机长1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轮机员1人减轮机长1人、机工1人4524小时至8(10)小时轮机长1人、机工1人轮机长降轮机员,减机工1人4小时以下轮机长1人轮机长降轮机员机驾合一轮机长1人、机工1人机工1人减轮机长1人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47千瓦4小时以上轮机员2人轮机员1人减轮机员1人771574小时以下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机工1人机工1人——75千瓦以下4小时以上轮机员2人机工1人轮机员降机工,减轮机员1人524154小时以下轮机员1人轮机员降机工机驾合一机工1人免减机工1人注:1.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指在通常情况下,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2. 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机驾合一”即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4.低类别岗位可由持有同类别适任证书的较高级职务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类别适任证书的同级职务船员担任。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6.拖(推)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甲板部对应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主推进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拖轮甲板部对应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 主推进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拖轮甲板部对应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甲板部对应配员; 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下拖轮甲板部对应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7.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上述第6条规定配员的基础上,一到三艘无人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再增加水手1人。8. 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甲板部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部配轮机员1人,机工1人。9.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11.各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或直属海事机构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超过100总吨的船舶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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