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东北工人下岗那年因工负伤后三个月未上班单位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谢谢!

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患病、负伤;
2、《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号)。
第七十三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和地方法规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
3、《劳动保险条例》(日政务院修正)。
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包含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善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物、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4、《劳动保险条例实话细则修正草案》(日劳动部发)(附计算表)。
第五章、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规定
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者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5、《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66)中劳薪字第60号。
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期满为止。
第三十五条:医疗期满后,1-4级残退职退休,5-10级残解除劳动关系并补偿。
第五十九条: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7、《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
第六条:劳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8、《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二、[号文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0、《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
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5、6条规定相关待遇。
12、《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
1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2]8号)。
14、《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
答复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
这笔医疗补助费应该支付吗?
问: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日。日该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张某,合同期满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期间张某一直正常上班。日张某办理终止合同相关手续时,交给公司一张医院化验报告证明自己患小三阳、乙肝病菌携带者,要求公司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赞。请问:这笔费用公司是否应该支付?  答: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如果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医疗补助费是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医疗期也满或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方可享受。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文)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这就明确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应享受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7]18号文件中对上述规定做进一步解释,享受对象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由此可见,张某不具备享受医疗补助条件,因为张某一直正常工作,病情既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疗,也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结论。因此不适用医疗期的有关补偿规定,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精神,主要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调动工作的职工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1997]177号)规定,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职工工作年限应包括: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后连续工作的年限。
4、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后,各地反映,规定中医疗期最长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延长医疗期。针对这种情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了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病期。
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冀劳办[1997]177号)除重申以上规定外,又增加了“患血液病”的内容。
5、医疗期是否届满如何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以此类推。
6、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是否扣除?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职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间内。
7、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治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9、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什么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这就明确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应享受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7]18号文件中对上述规定进一步解释,这里被终止合同的劳动者是指“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而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这就是说,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外,还应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待遇。
10、什么是“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如何支付?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6个月以内如何发给病伤假期工资?
  本着既有利于生产,又能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精神,在国家对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未修改前,可暂按1988年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改革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人险[1988]284号)执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满20年以上者为100%。
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6个月以上者如何发给病伤救济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改革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人险[1998]284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以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5%;满5年不满10年者为6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5%;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70%;满20年以上者为75%。
13、劳模或战斗英雄病伤假期间如何发给生活待遇?
  根据冀劳人险[1988]284号文件规定,职工曾获得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分工龄长短,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的病伤救济费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5%发给。
14、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病伤假期生活待遇如何发给?
  根据冀劳人险[1988]28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1条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第1条规定条件的职工,病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15、大中专生见习期间病假待遇如何发给?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局《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病事假待遇的复函〉的通知》([82]冀劳险字第21号)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企业的,其见习期间的病、事假待遇,一律按照所在企业正式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17、本人标准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时病伤假生活待遇如何发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18条和原劳动部工资局1964年3月31日《关于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支付问题》规定精神,职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6个月以内的病伤假工资仍以本人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6个月以上的病伤救济费低于企业平均工资40%的,可按企业平均工资40%发给,但如果所领的病伤救济费数额高于其病伤假期工资时,仍应按病伤假期工资的数额发给。
18、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发现后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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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单位未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我们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存在的
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单位让我下岗我同意了领了三年事业金后来单位说市里不同意下岗了让我们回去上班可是我一直没有回去上班,单位也没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单位要求买断没有我的钱,我想问问像这种情况,我是否真的不能领取这份钱。
 问题来自:河北 - 沧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37 咨询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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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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