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人大代表别被抢一案怎么判的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三秦环保世纪行
法律法规资料库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市县人大
多措并举激发代表履职正能量——商南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代表工作盘点
发布时间:日
来源:本网
&&& 代表工作是各级人大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如何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的履职能力,需要不断探索。为此,商南县人大常委会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多措并举,不断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开创了代表工作的崭新局面。 &&& 培训多样化,夯实代表履职的基本功。2012年是商南县镇人大换届后的第一年,多数代表都是首次当选,对人大和代表工作的相关法律、程序和业务不够了解,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缺乏认知。该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下基层、分层次、分片集中培训的方式,对新任的人大代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培训。先后邀请商洛市委党校法学专家对市代表和部分县代表进行了培训,并在4月份分片在城关、富水、试马、金丝峡、湘河、赵川举办人大代表培训班,对县镇人大代表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培训均采取了法律法规辅导、代表履职情况交流、代表法律知识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内容涉及《宪法》、《代表法》、《陕西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等“五法一条例”,受到代表们的普遍重视和欢迎。全年共举办培训班12场次,共培训各级人大代表62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代表的认识,增长了代表的知识,为代表更好履职打下坚实的基础。 &&& 服务争一流,拓展代表参政的知情权。一是为方便代表履行职责,2012年春,常委会将有关法律法规、人大知识以问答形式编写成《人大代表知识手册》,分发到各位代表手中,供代表日常学习使用。为代表免费订阅《民声报》、《法制与社会》等相关报刊资料,印发《商南县人大常委会公报》,让代表及时了解常委会的工作进展以及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更好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二是合理划分代表活动小组。将全县13个镇885名市县镇人大代表,划分为98个代表活动小组。各镇按照有场所、有牌子、有制度、有园地、有资料、有记录的“六有”标准,确保代表活动经常开展。三是坚持邀请镇人大主席、镇长和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重要活动,全年共有32名代表列席了常委会会议,70余名代表参加了人大重要活动。四是在全市各县中率先成立了代表联络科,设科长、副科长个一名,专门做好各级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确保了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职权。 &&& 活动创特色,丰富代表履职的责任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是代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之一。2012年,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完善工作措施,多渠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服务。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一年来共安排98名县代表,分别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文化建议、公安系统社会管理创新等视察7次,共有 20名县代表参与评议县人社、国土、经贸、药监局的工作。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共有104名县代表参加了座谈会、听证会,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政情信息服务。为了提高代表参与的积极性,每次视察都由常委会各位领导和委员参与,并将活动情况记录在案,改变了过去代表视察仅由个别专门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的单打一的局面。11月上旬,还组织了市代表集中视察活动。对县城市规划展览馆、秦东五星级度假酒店、金福湾保障房建设小区、县医院迁建项目等7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视察。代表共提意见建议7条,我们及时将这些意见建书面移交县政府办理,并将视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 制度重创新,保证代表活动的规范化。2012年是新一届人大工作的开局起步之年,为了使各项工作步入正规化,从往届实践经验出发,结合省市相关制度,对《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代表视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近年来代表工作的新特点,负责起草了《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暂行办法》。这三项制度已经县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同时,为了配合代表规范履职,常委会还下发了在代表中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的通知,使代表活动有目标,履职有记载。修订完善后的制度更加突出法律性,更加注重实用性,代表集中视察、代表持证视察成为代表履职的自觉行动,确保代表履职更加规范化。同时,为了提高代表履职的质量,起草了《关于评选表彰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及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暂行办法》,即将交常委会审议通过。与此同时,根据代表的建议,还将在县人代会期间对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测评,常委会将根据多数代表意见,决定今后监督工作的重点。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对代表进一步履好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 办理面对面,凸显代表建议的实效性。商南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87件代表建议,常委会不断创新完善办理机制,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现场视察、集中回访、常委会审议、人代会通报等方式,提高建议办理实效。商南人大还探索对建议办理大户进行了面对面答复代表活动,于10月份首次在县交通局召开了人大代表面对面答复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座谈会,代表反响较好。同时还深入办理大户县卫生局、城建局、水务局,召开座谈会,逐条分析落实建议办理工作,促进了办理质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截止12月底,这87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已全部答复到位。其中已经办结或基本办结达72件,代表建议的落实率和代表的满意率明显高于往年。
&&&& (朱仁海)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商南生活网拥有完全版权,严禁建立镜像站点或盗用本站数据
本站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客服QQ: 客服电话:183
QQ群: & Powered by  本人初来咋到
本应该带点好消息给乡党们
但有些事不得不说;  本人98年水灾后在政府的关怀下,在张家港东头组买旧宅基下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 三兄弟一起南下深圳打工,留下父母在家打理家中人情礼往。。。   一转眼离家多年
兄弟姐妹各自都成了家
可到了落叶归根时发现一样怪事
:我宅基本内的土地被左邻 右舍一占再占。。。  我们找村干部,都很忙
,自己调解为借口,这么简单的问题至今拖了十年了未解决,找政土管部门,人家调查后给出的答案是上诉。。。  呵呵 ,上诉对于一个农村人来说是个什么概念!  我读小学的都能看懂那宅基证,试问;村干部就看不出我家被侵权,土管就不能够保护我的合法民宅,如果宅基证都没有用那么 上面盖个大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局的公章》又有何意义。。。  希望有知识 懂法的乡党们指点迷津!  发帖人 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人 邢鹏
楼主发言:12次 发图:
  我是一个上访者,我的经历毫不起眼,资历浅陋,用了7年多的时间,跟N家有关单位打了照面,所反映的事情得到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遭遇踢皮球的,三言两语给人打发;二是被拖延,让你干等,干着急,想等结果可没有结果。但此时的我,已经骑虎难下,势在必行。这里说说我的感受体会,供大家分享。  一、上访,事出有因,见义施为  佛说:是果必有因。上访总有原因。我把它归结为一句话--“眼里揉不进沙子”。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或者为亲人,或者为周边团体而打抱不平,屡次跟相关责任人员交涉,毫无结果,甚至受到打击或者更大的伤害而奔走于上访之路,置身于风口浪尖,大多都是手握实权阶层滥施特权“创造”的理性行为。  二、上访,崎岖坎坷,意料之中  早已倡导的“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都是那绝顶烟云,虚无缥缈。现实比理想残酷,真理向强权低头!在惊心动魄的腐败中,在权势地位成为谋求私利的奴隶和工具,人情权钱跻身主导的社会风气下,一个个访民满心希望、跌跌撞撞而来,又一个个垂头丧气,甚至头破血流而去!  早已有人说过:访民百分之九十五都是神经病。  我也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明知当今现实迷失道德底线,沦丧社会公理,却毅然寂寞前行!  三、上访,有欲有求,不屈不挠  作为一个访民,力求事情有个了结。面对推诿也好,拖延也罢,甚至是非颠倒,黑白错位,也要坚定立场,勇于抗争,矢志不渝,一往直前!过去有戊戌六君子,变法于“祖宗之法不可变”,最后从容就死;现在也有敢说实话,被跨省追捕,却照样后继有人!心想:小乱小治,大乱大治,如是乱民,值也!  作为一个访民,不要感情用事,要经过深思熟虑,而后去做,倒也未尝不可。因为这世道,腰缠万贯的怕没钱,手握实权的怕丢官, 维权的路还要继续。。。
  本房场位于位于城关镇
张家岗村 工业园入口处
98年水灾后
在政府的支持房东的同情心 99年确定买下房场 2000年在县土管部门办理了使用权变更手续
当时房东卖房 村组卖场面 并在村组的要求下 全家5人落户张家岗村东头组
现在老大建了图片中的两层 一直都侵泡在邻居排放的污水中导致房基下沉 墙面多处开裂
房后两个污水管一年四季往房檐下排污水 导致本身就要倒的老房更加危险 由于邻居存在纠纷
至今不敢拆除重建 !
现呼吁政府部门 各负其责尽快帮我处理邻居间的纠纷 使我们三兄弟早日安居乐业
父母早日安享晚年 !            
                                
  商南县国土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公然颠覆法院已判决执行的案件  我叫陈金凤(丈夫:邢桂华,长子:邢勇),女,汉族,1955  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68),现为陕西省商洛  市商南县张家岗村东头组农民,现在我以实名向上级组织反映商南县  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以权抗法,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  严重侵害我一家权益的问题。  事实如下:  1999年11月,因商南县1998年“8.25”洪灾(我家属“三无  户”)我由本县青山乡跃进村举家搬迁至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  组居住。经过协商,当时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当地村民何召贵的  房屋及院落,并同时向本组交纳了1500元的“宅基地款”(见《买房  契约》、《房基转让协议》、《房基转让契约》及本组出具的《宅基地款  收入证明》复印件)。日,由当时的商南县土地管理局  核准,将何召贵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  地使用证》)变更至陈金凤名下[商集建(1994)字第344209号](见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6年前,作为政府的受灾搬迁户,我一  家在此过着平静的生活,与邻里相安无事。  2006年农历正月12日,与我东侧邻界的后岗村民何召群,在事  先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其猪圈和厕所的一部分建在我所持  有的《土地使用证》标注的范围内,致使我宅基院内的排水沟被堵死,  造成我家所居住的房屋无法排水,地基下沉,造成我居住的房屋成了  危房,直接威胁了我一家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在个人多次协商无果的  情况下,从2007年开始,我数次找组、村干部及镇、县国土管理部  门反映该问题,希望政府能给予协调解决,但得到的却是一次又一  次的推诿、扯皮、敷衍、搪塞,一晃七年过去了,何召群的明显侵  权行为始终未能被任何部门或组织予以阻止。  日,我以何召群侵犯我的权益为名,向商南县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何召群停止侵权行为,拆除  建在我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此案,在法庭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商南县人民法院于  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何召群10日  内自行清除建在我院落的建筑物[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商民初字第00381号复印件]。被告不服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  民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卷宗并现场查证后认为商南县  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作出剥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终审裁决。在被告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的情况下,商南县人  民法院依法张贴公告,要求被告限期执行判决,被告仍无视法律拒不  执行。为此商南县人民法院于日依法强制拆除了被告  建在原告宅基地内的建筑物,严格按照商南县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中确定的权属界限恢复了原告的宅基地。在法院强制执行  的过程中,何氏家族部分人员蓄意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现场公开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聚众谩骂、投掷石块、阻拦警车等恶  劣手段严重干扰、阻挠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甚至直接威胁  国家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劝告无无效情况下,法院采取果断措  施,依法对部分寻畔滋事者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至此,本案的法律程序应该完全终结。我就着手准备拆除已濒临  倒塌的土房,重建新房。此后我多次到县国土资源局请求给我放线确  权,但屡次遭到拒绝。直到日,县法院的璩姓副院长  要求我去法院,称重新调解我与何的纠纷,并明确要求我退回已经判  决执行的被侵权土地,我没有答应。之后几天,璩副院长又几乎天天  通知我去参加由法院、国土、信访、镇、村干部等人员参加的协调会,  以欺骗(以朋友身份为我们着想)、威胁(扬言收回《土地使用证》)、  利诱(虚假承诺给我家再另行划拨宅基地)等手段胁迫我答应他们提  出的条件,这个无理要求被我严辞拒绝。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日,张家岗村、后岗组干  部突然向我送达了盖有“商南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的《商南  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  红头文件。《决定书》以相邻两组土地争议之名来否决法院对我与何  召群民事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决定书》无视法律判决,捏造事实、  无中生有、相互矛盾、偏听偏信,以莫须有的理由撤销并变更《土  地使用证》的原始登记数据,从而否定了法院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  的我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为主要证据的民事判决,从根本上彻  底颠覆了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民  事判决书》[(2013)商民初字第00381号]所依法做出的民事判决,  对县国土资源局这个与法律判决截然不同的所谓决定,我不仅要问:  殃殃大国,区区商南,法律尊严在哪儿?人间公理何在?请求上级  组织予以彻查。  一、我与何召群的民事纠纷一案与《决定书》所表述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完全是一性质、同一地点的权益纠纷,既然  法院依法判决后岗组何召群侵犯我的合法权益,那么后岗组(即申请  人)对同一土地再提出权属争议主张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生效并强  制执行在先,《决定书》下达在后,所谓的《决定书》自然而然属无  效“决定”。如果硬要把《决定书》凌驾于《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之上,那只能说政府以权压法、以权抗法、循私枉法,作为商  南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  二、县国地资源局是代表政府行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的审核、发放职能部门,我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当时的商南县  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且内容表述清楚、变更手续齐全,自然具备法律  效力,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决定书》随意撤销我的《土地使用证》  的部分关键表述内容,是土地部门明显的侵权行为,属于严重的玩忽  执守、执法犯法行为。  三、所谓的商南县人民政府《决定书》完全是县国土资源局一手  炮制,国土资源局个别工作人员与后岗组(即申请人)、东头组(即  被申请人)、第三方何召群暗中唆使、相互串通、以虚假证人证言蓄  意剥夺第三方陈金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违法行为。苏公学作为县国  土资源局的国家公务人员,居住在张家岗村,与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三方何召群之间都有直接的姻亲关系,公开违犯“公务员本人或  本人亲属,与该项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回避规定,直接调查处理  所谓的东头组与后岗组土地权属争议案,有明显循私舞弊和偏袒护短  嫌疑。作为国地资源局长的殷双成,置相关的公务回避制度于不顾,  明知苏公学与其他三方有着姻亲关系,却指定其处理此案,是工作疏  忽呢?还是另有隐情?同时,国土资源局所谓调查中的“……申请人  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原任、现任组干部用四邻的证言……”等等证据,  完全是信口雌黄,胡编乱造,罔顾历史与现实,仅以何氏家族一面之  辞为依据,没有向我质询相关佐证,完全剥夺的了我的申诉权力。东  头组和后岗组中95%以上的村民为何氏家族成员,相互之间都有千丝  万缕的亲戚关系,国土资源局如此草率调查取证并代表同级人民政府  下达《决定书》,这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三方明目张胆的以强凌弱、  仗势欺人行为,这所谓的一纸《决定书》哪有公平、公正可言?  四、《决定书》中“……何召贵房屋土地证书因表述性错误导致  其宅基地面积占用了杨牡丹与何祥鹏12.7平方米的承包地”的描述,  完全是国土资源局为何召群翻案提供的借口,也成为国土资源局撤销  我的《土地使用证》中最关键原始登记的的唯一依据。我持有的《土  地使用证》是日商南县土地管理局核发,2000年8  月1日商南县土地管理在《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记事“该原地  经审核,准予更名为陈金风,由陈金凤使用,其余内容不变”。难道  作为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任何一级组织或部门可以随意否决原来的
  同一级组织或部门作出的决定吗?加之在法院判决后岗组何召群败诉  长达半年后国土资源局再以“表述性错误”来否定法院的判决,这其  中的用意是“偶然因素”所难以解释清楚的,不得不对国土资源局某  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的舞弊行为产生质疑。一句“表术性错误”  的责任难道应由我承担吗?一句“表述性错误”给我造成的损失应由  谁来弥补呢?一句“表述性错误”能遮盖县国土资源局以权谋私和渎  职舞弊行为吗?  五、《决定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向县政府提  出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法院2013年3月受理我诉何召群的侵权案,  在法院审理、判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国土资源局为什么没有提  出异议?县国土资源局在该案件终结半年后无端撤销自己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原始登记数据,用意何在?日,我去国土  资源局质询其《决定书》合法性时,办理后岗组与东头组土地争议  案的苏公学公然藐视法律判决,公开称:“法院在审理我诉何召群案  时未与国土部门沟通(即未确权),程序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当我质询“在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终结,国土资源局为何执意与法  律抗衡,以《决定书》推翻法院《民事判决书》”时,局长殷双成  称:是县委县政府给国土资源局施加的压力,我也没办法,只有执  行。明知《决定书》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又同意下达这一纸《决  定书》,这是国土资源局领导严重的以权枉法行为。《决定书》又称  因县法院2013年11月“在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后岗组有5人因  妨碍司法公务被法院予以拘留处罚,导致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矛盾转化为东头组与后岗组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后岗组因此向政  府请求确认其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完全与上述2012年12月向县  政府提出同一争议案的时间上相矛盾,这又是县国土资源局推托责  任、遮盖矛盾、混淆视听的极不负责行为。  六、作为代行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在签发  政府公文时有越权甚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商南县人民政府土地  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的文件,落款的文  字为“商南县人民政府”,而加盖的印章却为“商南县人民政府土地  权属专用章”,是大意疏忽呢?还是有意为之?这其中难道还有什么  不可告人的目的吗?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管  理办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专用章限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章”。因此,“土地权属专用章”的使用只限  于土地登记和发证,不具有代替政府行使公文的职能,所以说,此  《决定书》完全不具合法性。  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我及我的丈夫、子女们一向安分守  己,遵纪守法,但当地镇、村、组干部不但对我们的家庭困难熟视  无睹,而且处处刁难、排挤我们,在本组土地的被征用款项的分配  上,明确把我们排除在外;本组“五保户”死亡后的棺材费用全部  要我这个唯一的“外来户”承担;孩子报户口(一胎),也必须向本  组交纳每人5000元的落户费(见《交费证明》复印件),否则就不  出具相关证明。对如此的带有明显家长制色彩的歧视性土政策,我忍  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加之宅基权属之争多年未得到解决,致使  我目前仍然栖身在摇摇欲坠的土房之中,家里一贫如洗,家徒四壁。  多年土地权属之争的胜诉方,竟被政府主管部门这一纸《决定  书》全部推翻,使我几乎对生活了丧失了信心,我身患高血压、糖  尿病等病症,身心疲惫,天天以泪洗面,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啊!企求上级组织调查事实真相,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  最后,我将以《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商民  初字第00381号]为武器,决不屈服于政府职能府部门《决定书》的  压力,会不惜一切代价,直至用生命捍卫我的合法权益!  附件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  附件二:《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三:《商南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复印件  附件四:《买房契约》、《房基转让协议》、《房基转让契约》、  《宅基地款收据(证明)》复印件  附件五:小孩落户费收据证明(两张)复印件  附件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诉人:陈 金 凤(手印)  二O一四年 四
  商复诀字[2014]03号  申请人:陈金凤,女,生于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商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春茂,商南县人民政府县长。  第三人: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后岗村民小组。  代表人:何祥书,男,生于日,汉族,系该组组长。  第三人: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后岗村民小组。  代表人:何召会,男,生于日,汉族,系该组组长  第三人: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后岗村民小组。  代表人:何召群,男,生于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南县城关镇张家港村后岗组,农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日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看,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商南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处理程序违法;二是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三是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苏公学本身就是争议土地所在村的人,又与当地何氏家族是姻亲关系,应回避,但没回避,请求市政府撤销商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被申请人称:一商南县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是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公正、化解争议的原则,依照历史事实和使用现状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陈金凤与第三人何召群分别属于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和后岗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争议土地位于东头组与后岗组的交界处,后岗组提出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符合规定;二被申请人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的办案程序,进行了案件调查取证,查阅历史档案进行实地核对,查清了历史事实,县国土局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在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后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三县国土局干部苏公学与申请人、第三人没有直接姻亲关系,与该案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受理案件的县国土局决定该同志参与本案的核查处理是其职责所需。处理决定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维持县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争议土地位于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与后岗组的交界处,后岗组杨牡丹承包地以西,村民何祥鹏宅基地以南,陈金凤正在工业大道北侧门市部以北及其宅基地东侧。1986年,东头组村民何祥林(何召贵的父亲,已去世)申请建房,东头组同意在其承包地内下根基建房,该根基位于后岗组何祥枝、杨牡丹承包地坎下,何祥林建成房屋并居住后,长期维持土坎现状不变,与四邻没有任何争议,1994年何祥林去世,其房屋基地被东岗区土地清查组登记在其长子何召贵名下。宅基地登记四至为:东扉水射线,南滴前11.2米与围墙外根连线,西扉8.5米射线,北滴水射线。宅基地登记总面积367平方米。经东头组原组长及当地群众证实,何召贵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所载东界应以杨牡丹承包地土砍脚为界,南界由西向东至杨牡丹承包地西界土坎脚下。  1999年11月,青山镇跃进村村民陈金凤因1998年“8.25”洪水灾害,从何召贵处以5000元购买位于城关镇张家岗村东头组土木房屋三间,日,在商南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后岗组村民何召群在其祖母杨牡丹的承包地西边坎坝处修猪圈与陈金凤发生争议,经县镇村组干部多次调解处理未果。20123年3月,陈金凤以侵权为由起诉至商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拆除何召群所见猪圈设施。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陈金凤的诉讼请求,并于2013年11月强制执行,拆除了何召群所建猪圈设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后岗组有5人因妨碍公务被法院予以拘留处罚,导致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东头组与后岗组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后岗组向商南县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其土地所有权,商南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与日做出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确认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于后岗组所有,申请人不服,与日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书;3、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被申请人  提交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卷等。  本机关认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一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城关镇张家岗村后岗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后,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在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商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二是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对争议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对、走访当地群众、查阅历史档案,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测,查清了事实。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解决的是东头组陈金凤与后岗组何召群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商南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规定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确认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于后岗组所有,解决的则是东头组与后岗组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申请人认为承办人商南县国土局干部苏公学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该承办人回避,受理案件的国土局经查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决定该同志参与本案的核查处理,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日做出的商土权行字【201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商南县人民政府与日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2号)。  入队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洛市人民政府  官官相护 民不聊生
  商南县法人代表刘春茂县长:  是否辛苦,我不知道;我 张家岗村村民陈金凤之子邢鹏 电话,现深务工!春节返乡期间多次求见县长大人都被拒之门外,从县政府办公楼一楼问到四楼你的办公地址 无人知晓;我深深体会到我六十多岁母亲多年来维权路上的艰辛;作为三尺男儿,今天我含泪向县长大人讨教关于你代表县委县政府下达撤销我房基证的决定的若干问题:  疑问一:我现有1986年冬天建的土木结构危房三间,你决定书中写到;房基东界为外墙根;县长大人,土木结构的房屋有没有界限为外墙跟的,是强词夺理还是混淆视听?  疑问二:经原东头组长介绍证实导致你下决定;试问原组长何许人,他的证实可以推翻我【商集建1994字第3442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他的证实可推翻我【2013商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  疑问三:一句【表述差错】就导致你做出撤销决定;个别单位个别人员是否存在失职 不作为,这个表述错误是偶然因素吗?人非圣贤
谁能无错,但这个错误应由我一个贫民百姓来承吗,数年来我母亲受的什么苦 谁来补偿?做出如此决定良心何在?  疑问四 决定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用意何在,难道不允许我维权?(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你是建议我当事人告政府?我当事人六十几岁贫民一个 ,每天起来都打官司,靠什么来维持生计!你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为什么忽略第二十条中的第2第4小结(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这是工作疏忽还是另有隐情?你又依【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本案中 国土局苏功学是张家岗人,是对方当事人的亲戚,你派他处理本案,合适吗,在何家人面前他敢支持正义吗?(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我1986年冬天建的房,迄今多少年 你下撤销决定前算过没?这是笑话还是疏忽?(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法院于 下达判决书,你在调查组离开商南日下达决定书,这是知法犯法还是以权压法?  疑问五:(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公民的不动产,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做出这样的决定是知法犯法还是以权压法?  县长大人,你我都是娘生的,心都是肉长的,你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情?是否合理 ?是否合法?  二零一五年正月初七在县委二楼办公室求见刘县长过程中,得到了工作人员细心地答复:我家的事县长并不知情,决定书是打着县委的名义,落款是商南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恳亲县长在了解事情之后,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决定,还百姓一片青天!  邢鹏 日夜
  谁来主持公道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0287&fromuid=53484  (出处: 商南眼)  支持习李政权 支持正能量 求转发 求关注
  人人都说家乡好 商南是个什么样的县 有待关注  网曝“商南县委书记三亚赖账”实为导游报复所为  发布时间:
10:44:12 来源: 西部网   分享到:   西部网讯 (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这两天,网上有一则帖子把商洛市商南县县委书记陆邦柱推到了风口浪尖。这则帖子称,商南县委书记在三亚没玩好竟然赖账。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网曝“商南县委书记三亚赖账”
  关于商南代表骗取国家巨额 财政补贴的情况说明邓力:男,现年41  作者:安心发布时间: 11:51浏览: 次  邓力:男,现年41岁,中共党员、陕西省商洛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陕西省政协委员、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商南县宏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宏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邓力妻子柳惠萍)、商南县委书记三亚没玩好竟然赖账被扣事件的实际制造者(日邓力与商南纤维书记陆邦柱、县政府办主任王志军(已被免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成刚私人从美国回来乘坐北京至三亚CZ6714航班到三亚考察期间,邓力因费用问题与当地酒店发生纠纷,引起社会不良反响,后由商南县政府出巨资平息此事。)  邓力依仗与商南地方一些官员的不正当关系使用一些既不冒烟、也不交税的虚假项目资料从商南县政府部门套取大额补贴资金。仅2014年就从商南县财政局和商南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套取各项补贴资金近2000万元,事实依据如下:  1、日邓力以商南县地方科技创新项目从商南县财政局套取补贴资金41万元  2、日邓力以商南县任家沟村上河组移民小区建设项目从商南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套取补贴资金200万元。  3、日邓力以商南县工业园密胺环保餐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从商南县财政局套取补贴资金100万元  4、日邓力又以商南县工业园密胺环保餐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从商南县财政局套取补贴资金100万元  5、日邓力以商南县乡镇超市建设项目从商南县财政局套取补贴资金50万元(每年都有)  6、日邓力以商南县任家沟村上河组移民小区建设移民搬迁补助款项目从商南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套取补贴资金100万元。  7、日邓力以中小企业科技发展项目从商南县财政局套取补贴资金80万元。  8、日邓力以商南县任家沟村上河组移民小区建设项目从商南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套取补贴资金500万元。  9、邓力以商南县任家沟村上河组移民小区建设项目从商南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套取补贴资金500万元。  10、邓力以商南县试马镇实施蔬菜龙头企业补贴项目从商南县财政局套取补贴资金98.3万元(每年都有)。  11、日邓力以商南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乡项目从商南县财政局套取补贴资金113.4万元(每年都有)。  以上补贴内容虽然只是邓力历年套取商南县政府各项补贴资金的冰山一角,但以上补贴资金内容全部是真实可靠并有据可查。  作为商南县的父老乡亲,大家都知道商南县今年财政资金的紧张程度,也都知道邓力的那些所谓项目没有一个是真的,是经不起群众及上级部门调查的,是见不得阳光的。可邓力却胆大妄为依仗与商南县地方一些官员的不正当关系,使用虚假项目资料大肆套取商南县政府各项补贴资金近2000万元,并造成商南县试马镇几百亩良田变成荒草滩,当地农民去耕种还动手打人。  申请国家补贴的程序本是非常严格的,可邓力却能将政府的补贴当做自己家的取款机,想用多少用多少,可真正搞养殖、种植的农民根本拿不到政府应给的补贴。希望商南的父老乡亲联起手来,齐心协力,铲除掉邓力这个道德败坏的社会蛀虫,尽最大可能挽回国家损失。
  谁来主持公道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0287&fromuid=53484  (出处: 商南眼)  支持正能量 呼吁社会关注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南人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