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选址阶段需要县处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什么单位的《同意选址意见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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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修府发〔2016〕5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8项(见附件1),取消和调整33项(见附件2)。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工作。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的市场环境;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我县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参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管理,《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凡需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县审改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程序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修水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修水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日
修水县政府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审批
项目名称审批
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备注
1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2、《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国计投资[号)。
&&&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20号)。
4、《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
5、《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县环境保护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限地质灾害易发区)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矿产资源管理局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第27号、第42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具有相应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1第9项保留
4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一款:&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5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权限内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县林业局《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经营木材的规模证明以及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6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限国有森林、集体森林)森林资源转让审核(7500亩以下)县林业局&&& 1、《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五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 2、《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 3、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十二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
7采伐区调查设计书林木采伐许可县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2、《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5.1.1规划设计机构资质&&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无效;&&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中长期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8非公司企业法人验资证明非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日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应赣府发〔2016〕10号第27项
9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4类公共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除外。
10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1.(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 2.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修水道路运输管理分局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具有机动车检验资质的机构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具有机动车检验资质的机构
12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除高速公路外)修水公路
分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价机构
13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跨越、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修水公路
分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价机构
14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修水公路
分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价机构
15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除高速公路外)修水公路
分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价机构
16冶金等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备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1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条:&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评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九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1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备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20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结果备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职业病防治法》。
&&&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
&&&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斯检测监控系统;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坝;(四)特种设备;(五)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测、检验结果,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属煤矿企业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21设计文件编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县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2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施工图审查县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3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县城乡建设局&&&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4地形图测绘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城乡规划局&&&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技术服务单位
25地形图测绘(建筑物放线、验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县本级)县城乡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技术服务单位
26验资报告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1第3项保留
27验资报告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1第4项保留
28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县公安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对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按本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具有编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能力的机构
修水县政府部门拟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审批
项目名称审批
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备注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20号)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 3、《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责任,咨询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 4、《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项。
2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六号令)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项。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责任,咨询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4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技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六号令)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参照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项。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县环境保护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8项。
6法定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5000万尾以下) 县畜牧水产局&&& 1、《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核发,实行分级审批。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上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地、市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下的苗种场及其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
&&&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不足,取消。改由渔业部门审批过程中对用水标准进行检测。
7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县防震减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2、《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和省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实施抗震设防审批。&具有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生评价。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6项。
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采矿权登记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二、自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采矿权时如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该表。&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0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6项。
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8号)第四条:&(二)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地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4项。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2、《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第四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及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七)安全预评价报告;(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九)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应当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具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能力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3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4项。
11采矿权评估报告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1、《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号)。
&&& 2、《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有底价。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12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县矿产资源管理局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2、《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应国发〔2015〕58号第9项。
13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对应国发〔2016〕11号第17项。
14涉水产品检验报告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 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第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第八条:&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对应国发〔2016〕11号]第58项。
1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国人防〔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国发〔2016〕9号第118项,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文件审批&。据此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一并取消。
1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发证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17市场计划书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县商业管理办公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场计划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验资报告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幼儿园学校设置、小学、初级中学审批)县教育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二条&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取消。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审计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县房产管理&&&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号):&(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目录.... (4)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参照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4项。
20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城乡规划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8项。
21绘制五线选址意见书核发县城乡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22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县城乡规划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3日照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县城乡规划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4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县城乡规划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县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三、审查机构的职责&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2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县气象局&&&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九条:&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令)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8项。
27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9项。
28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对应国发〔2015〕58号第70项。
2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权限内林地征占用审批县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对应国发〔2016〕11号第81项;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48项。
3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全县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对应国发[2016]11号第8项。
31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全县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对应国发[2016]11号第9项。
32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对应国发[2016]11号第10项。
3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对应国发[2016]11号第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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