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对市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是领导么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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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附则9章40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日起施行。[1]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简述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退 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附 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2]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原因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全国有事业单位110多万个、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规定》可以说是“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事业单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落实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规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有公务员法和《》,中央企业有《》等,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长期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没有形成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体系,亟须填补空白。
《管理规定》作为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规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发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我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类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对领导人员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顾个性差异。基于此,我们制定《管理规定》,总的考虑是按照“先整体立规、后行业完善”的思路,采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先制定涵盖“进、管、出”环节的《管理规定》(即管总的“1”文件),对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由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党委制定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即“X”文件),进一步提出符合行业和当地实际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四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干部标准,体现“三严三实”和“四有”要求,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二是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立足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从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出发,提出符合事业单位实际的管理原则、基本条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用人机制不灵活、日常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四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认真总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借鉴其他领域领导人员管理有效做法,搞好与《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衔接,保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宏观管理的有机统一。
《管理规定》共9章40条,对领导人员管理“进、管、出”各个环节作了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主体等。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对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作出规定。第三章选拔任用,明确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提出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章考核评价,对考核的类别、重点内容、等次及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对培养教育、交流、后续职业发展、收入分配和表彰奖励等作出原则规定。第七章监督约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确监督主体、监督重点和具体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机制等。第九章附则。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党的执政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这支队伍管理同样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既是实现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坚强组织保证。为此,《管理规定》明确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领导人员管理的首要原则,用于统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并将其贯穿到管理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个方面。《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责,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严格把关,并切实落实好教育培养、监督约束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资格条件是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的集中体现。《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把好干部标准和有关要求细化为领导人员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在任职基本条件上,《管理规定》注意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特征、一般岗位与特殊岗位,比如,对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强调要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等要求。对其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提出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对正职领导人员,提出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在任职基本资格上,对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其中,对从管理岗位提任的,参考《干部任用条例》和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明确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搞好衔接;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开辟任职通道,作出原则规定。
在选拔任用方面,《管理规定》主要对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方式作了规定,考虑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赘述,只提出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关于选拔方式,《管理规定》采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确对拟任人选,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聘(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拔)等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是本行业、领域领军人才,需要面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在总结一些地方和行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领导人员。在任用方面,《管理规定》提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为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对行政领导人员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201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体现中央改革精神,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队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各地各部门普遍赞同推行这项制度。对此,《管理规定》明确“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关于任期目标设定,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作内容千差万别,只作了原则规定,提出任期目标内容应当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同时把任期目标与考核评价相挂钩,以推动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领导人员职业发展制度措施
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专设一章,以遵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体现中央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关心。对职业发展,主要从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励支持后续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比较薄弱,参加培训机会少、培训针对性不强、知识技能更新慢等问题,还有个别领导人员存在重专业不问政治、党的意识淡薄等倾向。对此,《管理规定》从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不够通畅,同一行业、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也不够。对此,《管理规定》提出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对统筹推进“三支队伍”交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作出规定。再比如,对于后续职业发展问题,现实中,许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前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他们退出领导岗位后,为继续发挥其专长,《管理规定》提出,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从严管理干部规定
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中央强调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穿到干部管理全过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人、财、物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而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不够,部分行业和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必须加强对这支队伍的从严管理。
考虑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措施同样适用,为此《管理规定》把中央关于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特点作了梳理整合。《管理规定》明确了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把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强调要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和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通过完善这些监督措施,致力于织牢扎紧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制度“笼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学习贯彻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关于《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中组部将印发通知,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工作提出要求。同时,还将召开座谈会,对学习贯彻《管理规定》、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作出部署;举办培训班,对省里和中央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帮助大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高度重视《管理规定》学习贯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3]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报道
日,中央政府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2]
.新华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人民日报.[引用日期]微信华图教育微信号:hua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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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重新聘用的;
  (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
  (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五、下列情况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
  (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六、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竞聘同类别岗位时,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本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七、跨岗位类别竞聘的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跨岗位类别竞聘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转岗竞聘的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其中,首次竞聘正县(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1.五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 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5.九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6.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工勤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
  八、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一般程序。
  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上岗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竞聘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确保职工充分了解竞聘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综合考评。依据竞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特点,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考核、述职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公布综合考评成绩。涉及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还可组织专业技术水平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聘任。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列入考察对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赞同票未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50%以上者,不列入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人员资格审查、综合考评情况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择优确定竞聘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选。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和考察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九)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应在竞聘上岗完成后的次月底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聘用结果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竞聘结束后,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及时签订聘用书,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九、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简易程序。
  竞聘岗位报名人数不高于竞聘岗位数、不涉及单位领导与非领导之间的同类同级岗位调整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新设或变更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可按照以下简易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对经资格审查符合岗位条件的竞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开展民主测评,并对赞同票过半的竞聘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察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十、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
  (一)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评分和评判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
  (三)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具体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的单位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竞聘上岗的,一经查实,由同级人社部门作出宣布无效和责令纠正的处理决定,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按照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成人发〔2004〕10号)中的《成都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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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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