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关村去来广营村乡政府做多少路公交

从来广营路口西到水关新村怎么坐公交车
从来广营路口西到水关新村怎么走?
更新时间: 04: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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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走:
来广营路口西水关新村
路程46.0公里,全程约需2小时10分钟,途径30个站点,共换乘4次,步行808米
换乘车辆线路有621路→地铁13号线→地铁昌平线→884路。
具体怎么走:
来广营路口西水关新村
路程45.9公里,全程约需2小时10分钟,途径31个站点,共换乘4次,步行788米
换乘车辆线路有966路→地铁13号线→地铁昌平线→884路。
具体怎么走:
来广营路口西水关新村
路程52.3公里,全程约需2小时20分钟,途径21个站点,共换乘5次,步行1525米
换乘车辆线路有地铁14号线→地铁15号线→地铁13号线→地铁昌平线→884路。
具体怎么走:
来广营路口西水关新村
路程41.5公里,全程约需2小时50分钟,途径36个站点,共换乘2次,步行889米
换乘车辆线路有运通117线→889路。
具体怎么走:
来广营路口西水关新村
路程48.5公里,全程约需3小时,途径27个站点,共换乘2次,步行452米
换乘车辆线路有运通201线→885路。
具体怎么走:
来广营路口西水关新村
路程51.6公里,全程约需3小时10分钟,途径35个站点,共换乘2次,步行478米
换乘车辆线路有运通104线→885路。
具体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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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乘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崔亚军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 00:00 作者:律伴网
[导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亚军,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由晨超,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乡长。 委托代理人安立超,男,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干部。 上诉人崔亚军因诉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来广营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薇、由晨超,被上诉人来广营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安立超到庭参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4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亚军,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由晨超,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刚,乡长。委托代理人安立超,男,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崔亚军因诉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来广营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薇、由晨超,被上诉人来广营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安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来广营乡政府于日作出来广营乡(2014)第5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内容为:来广营乡政府于日受理了崔亚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的住宅腾退安置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崔亚军申请获取的“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崔亚军不服被诉告知书,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来广营乡政府对其申请的“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来广营乡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负责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行政区划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崔亚军要求来广营乡政府公开的信息为“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来广营乡政府收到崔亚军申请后,对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情况向具体负责腾退工作的朝阳区来广营乡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腾退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腾退安置办公室)调查核实,确认该项目目前尚未完成,因此不存在崔亚军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故作出被诉告知书,属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来广营乡政府在收到崔亚军邮寄的申请材料后,履行了调查核实,依法审批延长答复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崔亚军邮寄送达的法定程序,履行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崔亚军关于来广营乡政府作出延期答复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崔亚军所持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属乡级人民政府主动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来广营乡政府答复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以相关政府信息已形成为前提,本案中崔亚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尚未制作完成,因此不存在来广营乡政府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形,崔亚军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崔亚军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重新答复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崔亚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崔亚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主要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述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含三层含义:(1)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预算总额;(2)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总体费用的实际发放使用情况;(3)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家每户的补偿情况。该政府信息的三层含义的相关信息均已存在,应当予以公开。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不具备任何主体资格的腾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北湖渠村拆迁情况的说明》便认定本应由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合法,明显对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所谓的内部审批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便认定其延长答复期限合法,属对事实调查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全面。本案中,对政府信息概念的认定、对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的认定、对是否应当公开等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一审法院仅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全面。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全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来广营乡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来广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用以证明崔亚军向来广营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延长答复期限审批表》、《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用以证明来广营乡政府依法经审批作出了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向崔亚军邮寄送达;3.由腾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北湖渠村拆迁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来广营乡政府收到崔亚军的申请后就崔亚军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该项目尚未完成腾退工作,因此尚未形成有关政府信息;4.被诉告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用以证明来广营乡政府依法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崔亚军邮寄送达。来广营乡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广营乡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办法》)和《来广营乡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其作出被诉告知书的依据。崔亚军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来广营乡政府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条件,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来广营乡政府收到崔亚军申请后,对涉案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履行延长答复期限,作出答复告知并邮寄送达的情况,予以采纳。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崔亚军以邮寄《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方式向来广营乡政府申请公开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来广营乡政府于日收到崔亚军的申请,并向崔亚军出具回执。日,来广营乡政府经内部审批,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次日来广营乡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向崔亚军邮寄送达。后来广营乡政府向腾退安置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日,腾退安置办公室向来广营乡政府出具《关于北湖渠村拆迁情况的说明》,说明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的腾退工作尚有24个院落的产权人未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来广营乡政府于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次日向崔亚军邮寄送达。一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4月,来广营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腾退人为腾退安置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腾退工作。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崔亚军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北湖渠村环境整治项目房屋腾退工作由腾退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故来广营乡政府收到崔亚军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向腾退安置办公室核实腾退项目情况。根据腾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说明,来广营乡政府认为该项目腾退安置工作尚未完结,遂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崔亚军上述情况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并无不当。另,来广营乡政府延长答复期限的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亚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崔亚军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崔亚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韩勇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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