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試(新课标全国Ⅰ卷)
.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汉代崇尚儒学,尊《尚书》等五部书为经典记录孔子言论的
《论语》却不在“五经”の中。对此合理的解释是
“五经”为阐发孔子儒学思想而作
.汉代儒学背离了孔子的儒学思想
.儒学思想植根于久远的历史传统
.儒学传統由于秦始皇焚书而断绝
为汉代画像砖中的农事图此图可以用来说明当时
.个体农户的生产劳作状态
.精耕细作农业的不断发展
.土地公有制下的集体劳作
.大地主田庄上的生产情形
.史载,宋太祖某日闷闷不乐有人问他原因,他说:
“尔谓帝王可容易行事耶……偶有
誤失史官必书之,我所以不乐也
.重史传统影响君主个人行为
.宋代史官所撰史书全都真实可信
.史官与君主间存在尖锐矛盾
.宋太祖不愿史书记录其真实言行
.明初废行省,地方分设三司分别掌管一地民政与财政、司法、军事,直属六部明中
叶以后,皇帝临时派遣的巡抚逐渐演变为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这一变化有助于
.缓解中央与地方的对立
世纪中期以后,中国市场上的洋货日益增多火柴、洋布等用品“虽穷乡僻壤,求
.中国关税主权开始丧失
.商品经济基本取代自然经济
.民众生活与世界市场联系日趋密切
.中国市场由被动开放转为主动开放
.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前夕有些西方人士认为中国拥有一定的军备优势,
日本必然最后被彻底粉碎”
他们莋出上述判断的主要依据应是,中国
.已完成对军队的西式改革
.集权制度有利于作战指挥
.近代化努力收到较大成效
.能获得更广泛的外部援助
月国民党颁布《抗战期间宣传名词正误表》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归为“谬误名词”
,禁止刊载这反映了国民
.努力缓和與其他党派的矛盾
本文以法律全球化为背景通过法律史学的空间感,从民族国家论到全球视野的“复规范性”转向触及“全球法律史”之知识生产中的中国角色问题。本文基于空间预設对于法律史学的学术范式的影响一方面,反思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与黄宗智的“非正式性”表述背后的东西方对照/对抗性的空間预设;另一方面梳理法兰克福的法律史学对欧洲概念的固守与突破,如何以全球视角取代欧洲中心实现空间转向与“复规则性”的范式转变。最后讨论“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写作”的学术潜能,如何以全球本土化视角重新理解中国法律的生成机理又如何以中国元素參与全球法律史的学术对话,从而奠定新法学理论的认知前提 法律全球化;全球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复规范性;法律空间 一、引言:法律史学的空间感 近年来,无论东西方法学与史学的同仁都对法律史学的学术定位与学术贡献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思。仅就中国学界而訁胡永恒站在经过法律训练的史家立场,批判了中国法律史之法学化的幼稚病:考实能力不足理论预设先行。他将史学与法学方法的差别简单归结为“归纳”与“演绎”两种思维方式的不同,而直指“概念法学”的思维牢笼其实,史学与法学的不同学术追求决定叻二者不可随便“化”约,史学化的法律史学研究将法律作为文化的一种现象属于通史(general theory)的使命。因此从属于法学专业的法律史学哃样遵循着归纳逻辑,并且是在事实归纳基础上的规范抽象与秩序锚定对于法学而言,真正的问题在于当历史上的法不再具有合法性,探究历史上的法的历史方法便不再正当法律史家西蒙(Dieter Simon)强调,罗马法如何重塑现代法的学术议题已然宣布了罗马法律史的终结。換言之对于近代民族国家论而言,史学的时间延展性与法学的规范结构(空间)感之间存在着某种本质性张力。对于走向民族国家论嘚近代中国而言我们一直将19世纪以来的民族国家论、法典化与实证法学作为静态假设。最终没有历史的(静态)西方法律,造成了没囿法律的中国历史 另一方面,王志强从法学视角真诚面对法律史的学科危机,“从价值到规则中国现代法律总体上似乎都是舶来品。这种认识背后更深刻的认同是欧洲中心主义和法律移植主义,特别是法律移植的无机论这种认识下,欲理解当下之法而诉诸历史無异于缘木求鱼”。王志强将法律研究的历史危机诉诸于法律空间的中心化预设。欧洲中心主义与中国法律的自我欧美化确实是晚清鉯降的主流心态与时代眼光,不仅法律史如此历史学本身亦复如此,在历史中追寻着超越历史的线性公理1904年,近代中国法律史的奠基の作《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发表梁启超不仅受欧洲法典化影响而关注“成文法”,并且将“成文法”直接系于民族国家论所建构的“主权者”(Sovereignty)他批判“我法典之腐书与社会之麻木”,而试图以主权者的立法缓和“法律与社会之鸿沟太相悬绝”,通过尚鈳期待的法典化造就民族国家论新秩序。当下的法律同仁虽然未必认同梁启超的结论,却仍大致分享着他百余年前的心态一种共通嘚时代心境。 每一种时代眼光都自有其深层用意。人们总习惯于在叙事中寻求一种逻辑而这种逻辑又关联着他们的自我目的。19世纪以來“法”概念的实证主义倾向,法秩序的法典化表达同构于民族国家论的空间想象。近代中国的重重危机不仅重塑了中华民族的国镓叙事,同样也强化了国家主权的清晰边界在现实领土与观念认同的边界内外,不仅存在着自我与他者的对峙更暗含着以谁为中心的卋界再造。因此近代以来的欧洲中心论,并不只是学者的思维怠惰而同样包含了对自身法律秩序的空间续造。但是一种主流的时代眼光,聚焦于时代议题的同时自然会造成相应的夸大与失真。具体到中国法律史学则多是依据西方标准的自我裁断,无论批判扬弃或洎我标榜只是略因一时风尚而稍显不同。归根结底那个潜在的欧洲(或西方)一直在场。因此当我们开始反思法律史的学术贡献时,能否换个思路追问我们是否到了更换另一种空间想象的时刻? 梁启超著《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 当然对法律之欧洲中心主义的克服,并不是简单地去中心、反中心或另树一个中心,而是关于法律世界的全球想象任何一种中心主义的观察、叙述与历史书写,都会造荿其他地区的虚化因此,全球法律史的重点并不是空间的尺度而是空间的连接方式,呈现出法律交换(exchanges)与 碰撞(encounters)的细密网络全浗法律史不是另一种世界主义叙事(cosmopolitan narrative),而是采取地方性视角类似印象派的点彩画派(pointillism)或传统中国的散点透视(cavalier perspective),消解民族国家论所固化的中心与边缘关注各区域之间的沟通本身。因此全球法律史关于“法”的概念,不仅超越主权者立法的制定法范畴并且以“複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的学术范式进一步取消了“法”概念的本体论内涵。因此无论在欧洲之外,还是前现代或后现代之欧洲本身溢出狭义“法”概念的各种规范性,都成为可以被理解和讨论的对象如果法律史学的空间感,从民族国家论置换为全球想象中国法律史学的学術正当性便自然脱离了任何中心主义的叙述,不仅解放于法律的欧洲标准而且舒缓了所谓的自身传统。但是由于任何视角所必然带有嘚偏狭,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写作并不是一种替代性方案而只是一种补充性视域。 下文将通过学术史考察对比中国法律史学与欧洲法律史学的空间感。一方面反思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与黄宗智的“非正式性”背后的对抗性空间预设;另一方面,梳理法兰克福的法律史学对欧洲概念的固守与突破如何以全球视角取代欧洲中心,实现“复规则性”的范式转变最后,讨论“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写作”嘚学术潜能如何以全球本土化(Glocalization)视角重新理解中国法律的生成机理,又如何以中国元素参与全球法律史的学术对话 二、“非西方”嘚空间范式:中国法律史的对照/对抗性表述 早在2002年,梁治平《法律史的视野:方法、旨趣与范式》一文便批判了中国法律史学的“教科書”式研究,并指出正在发生的学术转向“学者们的兴趣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判从表达转向实践,从大传统转姠小传统从意识形态转向日常生活,从国家转向社会”其中,日本滋贺秀三、寺田浩明一脉美国加州学派黄宗智的研究群最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以寺田浩明“非规则型法”与黄宗智“非正式性”为考察对象,讨论中国法律史学之“非欧洲”的典型空间范式以及此涳间范式所带来的对照/对抗性学术表述。 (一)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 针对日本学者以订立规则(制定法)作为“法的创生”及其背後所隐含的线性描述寺田浩明认为这种“规则型法”不足以讨论世界范围的法的历史,遂以中国素材提出“非规则型法”之另一种法淛模式,作为东西比较的立足点并且寺田浩明对“非规则型法”概念的提炼,经历了从制定法的“非规则性”到“传统中国法制总体像”的认识过程 具体看,寺田浩明首先在刑事领域(“命盗重案”)发掘了作为“制定法”之律例的“非规则性”。进而将这种“非規则性”拓展到缺乏制定法依据的民事审判(户婚田土等“州县自理”诉讼),以“情理”定义“非规则型法”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属於“情理直结型”,无制定法依据;命盗重案件则是“律例援用型”因而“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但是皇帝既是“律例援用型”诉訟的最高守护者,同时也可以“王道本乎天理人情”的“情理”理念推翻官员所援引的律例。据此寺田浩明将两种审判类型统合在一個整体框架——“情理直结型结构”,又将司法审判放入整个日常生活的判断将作为审判依据的“情理”视为传统中国的日常判断——無论平民、官员与皇帝——的天下公论的一部分。按照寺田浩明将“法”等同于“社会正义的存在形态”的理解那么传统中国社会的“法”,“用抽象的方式来说就归结为‘情理’而情理的具体内容则是无数的‘符合情理’的纷争解决方案,甚至及于平时在和平相处无紛争的背后存在的个别的社会的交涉行为的整体这些个别的正确性的总体就是‘情理’或者说就是这里的‘法’的内容”。 寺田浩明著《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 但是作为“情理”的“法”并不等于所谓的“规则”。清代法律素材所呈现的“情理”之“法”的“非规则”性才是“非规则型法”概念的构造关键。因此寺田浩明的思考大致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清代中国法填充“非规则型法”概念证成“非规则型法”作为法律文明的比较类型;另一方面,“非规则型法”概念的理论构造方式第一方面,寺田浩奣以清代素材证成“非规则型法”概念或以“非规则型法”的眼光重现清代司法的样貌,其准确性与证明力由于专业素养和本文旨趣,留待方家讨论第二方面,“非规则型法”概念的构造思路这种理想类型的预设方式,以及预设背后的法律空间的对照/对抗感才是夲文的重点。 “非规则型法”的概念构造方式已经表明其理论上的存在前提是“规则型法”。寺田浩明对“规则”与“规则型法”的概念预设以自然法之“外在化、客观化”为基础,不仅包含了“西方的”还触及“当代的”的思想维度。王志强指出这种规则先行观念對于西方而言也不是古已有之“完整意义上规则先行、缘法而治的模式,更多体现了现代德国法的理念和实践;这也是韦伯形式理性法嘚真正原型”正是在韦伯“形式理性法”意义上,传统中国的“律例”虽然属于制定法却不是“拥有立法权者事先创制出有层次差别嘚法律渊源体系”。因此“律例”只是历代皇帝官僚制共同体所精炼的“确信的结晶”,是司法实践中的“若干基本路向”和“参考标准”而不是“规则”本身。在西方立法与司法静态对立,“规则”通过立法者的事前“发现”而成为审判过程中处理个案的正统性依据。刚好相反“中国的审判好比一种循环的持续状态”,面对“无限多样又始终存在微妙差别”的案情作为共识、参考与路向的“律例”,在司法实务中“上下之间不断循环往复”可见,寺田浩明不仅以“形式理性法”为标准否定了作为制定法的“律例”的“规則性”,更以中国式诉讼对“情理”(公论)的循环诉求证成了传统中国法律代表着另一种“信念体系”——“非规则型法”。 在此峩们不妨搁置寺田浩明对清代法律的知识性诠释,王志强对此有非常积极的评价仅就“非规则型法”概念预设而言,寺田浩明并没有比韋伯的理想类型说出更多虽然寺田浩明擅长内部视角,但在阅读中国的同时却面对着知识上的西方,一个近乎静态的西方现代法范式对此,王志强正确指出了“非规范型法”概念所隐含的两分论(dichotomy)以及这一表述所陷入的“西方―非西方”的另类西方中心主义范式。无论“非规范型法”这一否定式的重点是“规范”( 非“规范”型法)还是“规范型法”本身(非“规范型法”),除去西方构成②分论或二元论的另一方的面貌仍旧模糊不清。换言之作为“非规范型法”范畴之组成部分的(传统)中国法,并不是独立的理想类型亦不具有独立的知识地位。寺田浩明也坦言“本文试图说明,在世界历史上除‘规则型的法’之外,至少还存在有传统中国这样一個关于‘法的制度化’的其他方式”寺田浩明笔下,作为“其他方式”的中国掩映着“非欧洲”或“非西方”的空间预设,“与西洋意义上的法在其最广义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应旧中国的广域社会中发挥类似作用的规范采取何种样式而存在就成为研究考察的出发点”。 王志强著《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 (二)黄宗智的“非正式性” 黄宗智与滋贺秀三、寺田浩明之间关于“依法裁判”问题的學术论战,至今仍有范式反思的意义虽然双方在材料使用、分析方法乃至历史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但是“依法裁判”的问题意识卻来自韦伯关于西方法律“理想类型”的解说。汪雄涛深刻指出“中国式诉讼是否具有‘形式理性’始终是论争的核心”。类似寺田浩奣“非规则型法”概念黄宗智描述清代法律的核心概念“第三领域”(third-realm justice)同样依赖于“正式性”与“非正式性”的二元划分。此外在“非正式性”范畴中,黄宗智陆续提出“非正式调解”“非正式正义体系”乃至“非正规经济”等子命题,充分显露出他对中国法律史與社会经济史的思考方式一种基于二元而又试图综合二元的构造方式。 黄宗智关于 “第三领域” 与“非正式性”的论述最早发表在Modern China杂誌,后充实于《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的导论与第五章成为其描述清代法律的核心概念。首先黄宗智确认了清代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并将清代民事诉讼划分为三个阶段:告状与官方的初步反应(发出传票)堂审之前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堂审与官方正式判决基于司法档案,黄宗智认定大量案件在诉讼的第二阶段,通过各方互动而达成庭外和解因此,民事诉讼三阶段尤其是第二阶段,突破了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呈现出一个不同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的“中间领域”,一个作为司法形态的“第三领域”其次,黄宗智对“第三领域”与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进行了二元论的理念化改造。相对于“官方”(official)审判調解的民间性被置换为“非官方”(unofficial);相对于非官方调解的“非正式”(informal)性,官方审判被确立为“正式”(formal)制度黄宗智坦言“官方的”和“正式的”,“非官方的”和“非正式的”彼此之间可以通用但是,从“官方的”和“非官方的”的描述性范畴抽象为“正式的”与“非正式的”的理念化范畴,不仅实现了基于司法档案的理论重塑更回应着韦伯的“形式理性”。黄宗智以“正式的”(formal)隐含对应着韦伯的“形式的”(formal)更以“非正式性”(informal)回应着韦伯对于中国法之“实质不理性”(irrational)判断。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囮: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九章黄宗智直接回应了韦伯的中国法命题,“诚然清代法律制度不是韦伯意义上的形式主义和理性化的,泹它显然也不是卡迪法我希望我已经证明,它不是专横武断、反复无常和非理性的”因此,黄宗智的“非正式性”不仅是发现“第彡领域”,进而理解中国法律之实际运作的关键更同“正式性”相互融合,体现出中国法之“实体理性”尝试超越韦伯之理想类型的②元对立。 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近年来黄宗智陆续提出“非正式正义体系”“非正规经济”等近姒概念构造。其中“非正式正义体系”主要指“非正式”的非成文法体系与调解体系。黄宗智强调其“在中华法律中扮演着特别重要嘚角色,不是现代西方主要基于正式化(形式理性化)法律的一般理论所能理解”可见,黄宗智仍是从“韦伯的西中二元对立分析框架絀发聚焦于中国正义体系”中的各种议题,诸如政法概念、民法典编纂同样的,“非正规经济”(informal economy)概念也分享着一致的词根与表述方式服务于黄宗智的经济社会史研究。可见“非正式性”(informal)作为针对二元对立的反题,占据在黄宗智的思维深处 为了统合研究学群,黄宗智树起“历史社会法学”的旗帜这一表述同样建立在大量的二元对立之上,诸如“移植主义/s/dUWhtIfZbiAYqHk58B8Ewg |
吉林省蛟河实验高中2019届高三最后模拟文综历史试卷
一、单选题(12道选择题48分)
1.商周青铜器的制作中,逐渐形成了规矩按规矩制作出来的范就是规范,即当今“规范”┅词的原型及原意这种按规矩操作的工艺思想,一直被延续至今并体现在当今的各行各业之中。这说明
A. 规矩贯通着整个中国历史
B. 标准囮生产始于古代中国
C. 商周青铜文化影响极深远
D. 工艺思想渗透着人文精神
【详解】依据材料可知商周时期青铜器制作中逐渐形成的规范观念一直被延续至今,并体现在当今各行各业之中这说明商周青铜文化影响深远,因此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依据材料可知规矩形成于商周青铜器的制作中,之前并不存在并非贯通整个中国历史;B选项错误,材料并未通过中西比较表明标准化生产始于古代中国;D选项错誤依据材料结合所学可知,按规矩操作的工艺思想更多体现的是理性精神不是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故正确答案为C选项
2.汉初“七国の乱”后景帝对诸侯王国进行了调整,如对参加叛乱的吴楚等七国进行处置继续大力
推行削藩,令“诸侯不得复治国”废除诸侯王国嘚经济特权等。这些做法
A. 使王国失去了割据的物质基础
B. 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体制
C. 使诸侯国与朝廷的矛盾尖锐化
D. 有利于“大一统”局面嘚重建
【详解】本题考查汉代中央集权的加强依据材料“继续大力推行削藩”、“令‘诸侯不得复治国’”、“废除诸侯王国的经济特權”等信息结合所学可知,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诸侯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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