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现在很多人都说侵犯公民隐私权没隐私,特别是在中国,那么肯定就是国家的公安机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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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小学高年级组(3~6年级)第一部分:宪法常识1、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BA?12月1日B?12月4日C?1月12日D?7月8日2、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公安机关3、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DA?1949年B?1954年C?1975年D1982年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A )。A国家所有B?全民所有C?集体所有D?个人所有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国家一级行政区?
AA?重庆市B南京市C?广州市D?武汉市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安全教育日是每年的( C)。A?8月1日B?10月1日C?4月15日 D?7月23日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不包括下列哪个区域?
CA?领海上空B?领海的海床C?公海D?领海底土8
下列关于公海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CA?公海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B?公海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C?公海供所有国家共同使用,但无法平等使用D?任何国家不得把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9 下列对于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哪一表述不正确?
BA?法律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B因为法律必须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所以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任何人对法律做任何改变C?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D?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而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10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条法律来自于下列哪部法律?
B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反国家分裂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1我国国土面积大约是(B)平方千米。A?96万B 960万C?9600万D?9600亿12关于对领土的描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D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领水和领空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C?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D?领土只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和领海13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几级?
BA?二级B?三级C?四级D?五级14 王某勾结外国势力,危害我国主权,涉嫌背叛国家罪,这项罪名属于下列哪一种犯罪?
CA?侵犯财产罪B?贪污贿赂罪C?危害国家安全罪D?危害公共卫生罪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A)。A?宪法B?民法C?刑法D?国家政策16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D )。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C?集中体现各阶级力量的对比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7 根据宪法的重要性和地位,宪法被誉为(A)。A?国家的根本大法B?部门法C?地区法D?不成文法18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C)相抵触。A?民法B?刑法C?宪法D?诉讼法19 丽莎是一名英国人,她在中国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哪国法律? BA?美国法律B?中国法律C?日本法律D?法国法律20 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A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中央军事委员会C?国务院D?全国政协21 下列关于我国的国体,表述不正确的是(B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B?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不是根本制度C?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2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权力属于( D)。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C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和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24 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中(C )原则的体现。A?罪刑法定B?立法平等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反腐败25 下列关于我国的政体,表述不正确的是(B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6《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体现了宪法规定的( C)。A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公安部: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 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犯罪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公安部: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
  专家提醒,个人信息只要买到了,不管用不用,都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公安部昨日回应南都报道称,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犯罪,也就是说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
  南都记者在本次调查前,经向警方及相关法律人士咨询后,采取经同事授权后才购买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规避法律风险。
  南都报道刊发后,有读者也动了“花钱买隐私”的心思,甚至到处打听购买渠道。对此,法学专家明确指出,网上花钱买别人个人隐私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买卖隐私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今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该法明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参与《网络安全法》立法的一位专家指出,一般来讲,买卖隐私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但买卖信息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基于不同的目的,涉及个案,需要具体认定。
  多位专家对南都记者表示,花钱在网上购买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在《网络安全法》尚未实施的当下,也有多部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
  此外,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也提出,《网络安全法》中所指的“个人信息”在认定上尚缺乏依据,各方对个人信息的认识也并不成熟,建议对个人信息的开发和保护应该并重,既要考虑到生产者的开发,也要考虑到消费者的保护。
  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南都记者表示,在网上花钱买别人的隐私信息,会产生民事责任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泄露信息的人和购买信息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根据侵权责任法,要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刘俊海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此外,《刑法》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定会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指出,明知道是隐私信息而去购买,购买信息的时候已经在预备犯罪了,虽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买卖信息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只要买到了,不管用不用,都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
  如果购买自己妻子、丈夫的相关记录,是否侵犯隐私权?朱巍表示,这在实践中还有争议,但用这种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法庭上也会被排除,不予采纳。
  专家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网络安全法》明年将实施的情况下,我国是否还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多位专家给予南都记者肯定答复。
  朱巍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须的,毫无疑问绝对需要的”,在他看来,两部法律侧重不同,《网络安全法》以国家利益、网络安全为重,《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突出强调个人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新型权利等问题,以及数据合理使用、数据交易范围等,在《网络安全法》中都尚未规定清楚。
  刘俊海也认为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各方已经呼吁了很多年。他指出,隐私的信息、隐私的活动、隐私的空间,都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当前中国推行实名制,个人信息泄露危害更严重,隐私的泄露、买卖已经成为一个黑色的链条,这个商业模式本身就是非法的,需要构建隐私信息安全型的网络环境。
  “私权保护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水平高低的重要试金石”,刘俊海认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个人的隐私,隐私也是个人的人格尊严乃至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隐私,就没有人格尊严,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完全的。
责任编辑:李思阳大数据时代,人的隐私在哪里_新浪新闻
  核心提示:大数据在我国广泛应用带来的征信方式剧变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受到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与会嘉宾的普遍关注。人们在感叹大数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深深地感到大数据给个人隐私带来的危机。
  人的隐私需要法律保护。可是大数据时代来了,我们的法律却还没有准备好,因为大数据带来的隐私保护问题不仅仅涉及立法技术,更关系到立法理念。本版特别邀请几位法律学者就这个问题发表各自的见解
  不受制约,谁都可以是透明人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被泄露,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的问题
  □乔新生
  忽然有一天,收到一封电子邮件,详细分析笔者通过某个电子邮箱发送信息的统计数据。这封邮件不仅将笔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而且毫不隐讳地指出,笔者和其中一位电子邮箱的主人有很高的通信频率。这样的电子邮件令人不寒而栗,因为通过电子邮箱和朋友联系,很可能被电子邮箱经营网站看在眼里。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大数据分析有关。所谓大数据分析,通常是指一些互联网络经营者将杂乱无章的信息下载到数据库,然后运用信息分析工具软件,将信息进行系统归纳整理,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某些结论。目前,一些新闻媒体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归纳整理某些信息并且作为新闻报道的重要依据。这是大数据运用的案例之一。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谁有资格进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谁有资格发布大数据系统分析整理之后得出的结论?
  按照笔者的理解,大数据是一个自然的形态。只要通过互联网传输信息,那么,就会留下各种数据印迹。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处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之中,那么,通常不会被人们所注意。可是在大数据时代,那些散落在各个角落的信息有可能会被大数据分析整理系统搜集起来,并且通过数据分析得出一些暴露个人隐私的结论。比如,一些移动终端设备的运营商,在移动终端设备中事先设置大数据存储和整理的系统,移动终端设备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分析终端设备使用者的行为轨迹,进而对设备使用者的职业习惯和生活爱好进行系统分析,并且把分析数据传输给相关的行业或者企业,以便他们发现目标客户。所有这些都是后台操作,信息涉及到的个人无从知晓。这就好像每个人都是透明人一样,只要利用现代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那么,每个公民个人信息就会处于公开透明状态,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搜集到个人信息,将每个公民的活动轨迹仔细地记录下来,从而让每个公民生活在一个完全透明的环境之中。
  这是非常可怕的现象。当人们讨论大数据给我们带来各种便利的时候,当新闻媒体借助于大数据系统为我们分析新闻事件的时候,我们可能以为所有这些都和我们的个人隐私无关。然而,当我们充分理解了大数据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发布的过程,就会惊讶地发现,我们置身于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和大数据息息相关。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个人的活动轨迹,每个人的日常爱好,每个人的通信联络方式,都可能会被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心人整理出来,变成他们盈利的工具或者他们控制互联网用户的手段。这是一个世界上任何情报机关都做不到的情报监控系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使用大数据的时候,一方面要了解大数据的流程,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意识到,在大数据时代,如果缺乏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规范,或者墨守成规,认为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大数据,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个规定确立了大数据时代信息使用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只要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大数据时代,由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了搜索技术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将散布在互联网各个角落的公民个人信息搜集整理并且得出某些结论,因此,如果只是泛泛要求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而没有对大数据时代信息搜集整理的过程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很可能会变成一句空话。制定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则,首先要切断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搜集整理过程中搜集整理公民个人隐私的一切通道,禁止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搜索或者云计算手段,将公民散落在互联网各个角落的信息或者看似互不相关的信息拼凑在一起,从而形成完整的暴露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库。
  其次,必须坚持知情和同意原则。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搜集互联网使用者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告知互联网络使用者,并且征得互联网使用者同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互联网使用者在不知不觉之中信息被暴露。《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禁止信息非法使用原则。互联网络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契约社会,信息的传输实际上是合同行为。互联网使用者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必须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必然会获得互联网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但即便如此,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随意将合法渠道获取的互联网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发布出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特别指出,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被泄露,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大数据的搜集整理发布具有不特定性,每个公民的个人隐私淹没在大数据之中,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以大数据是针对不特定的人而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大数据应用非常广泛,一些隐私受到损害的公民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也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证据。而这是网络隐私维权的最大难题。
  统一立法,堵住数据隐私黑洞
  整体上看,关于互联网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衔接,相互之间不乏冲突和矛盾
  □支振锋
  大数据给人类带来了福音,每一个人都是大数据的使用者,能源、气象、医疗、购物、旅行、学术、舆情直至宏观政治经济治理,几乎每一个领域都从大数据中受益。但大数据也带了隐忧,从国家安全风险、意识形态操纵,到网络欺诈犯罪、个人隐私侵犯,无不受其困扰。尤其是对普通民众而言,人们前所未有的“透明”。无论是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隐私,还是通话或者文字聊天的通信隐私,家庭、工作单位地址等特定出入场合的空间隐私,以及个人生物数据或者行为特性的身体隐私,在大数据面前,几乎都是不设防的。根据相关方面统计,早在2011年,全球网络犯罪在个人隐私方面造成的损失,就能够达到全球经济总量的0.008%至0.02%。而“棱镜门”和斯诺登事件,又提醒我们,某些超级大国更是正在成为信息世界的“老大哥”,制造对全球公民进行监视的“数字圆形监狱”。
  在我国,2013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因为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达196.3亿元。仅在2011年“黑色12月”,中国互联网就集中爆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日,国内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数据库保存的约600万用户注册信息被黑客泄露;22日,深圳上万名新生儿资料被泄露;25日,国内知名社区网站天涯社区宣称部分用户隐私遭窃,涉及用户数量达4000万;27日,美团网、京东商城等网络购物网站确认系统存在漏洞,部分用户注册信息泄露;29日,广东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泄露了包括真实姓名、护照号码等信息在内的400万用户资料。而在去年10月,如家、汉庭等连锁酒店被曝光有2000万个人开放信息被泄露;12月,“12306系统”被曝光泄露了约13万条真实的用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箱、手机和密码等重要隐私;接着就是130万硕士生报名信息被泄露。其他还有诸如小米、携程以及美国苹果iclound等,都曾发生大规模个人隐私信息外泄。
  智慧交通、智慧购物、智慧医疗、智慧物联、智慧金融……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不仅正在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也将我们自身置于透明和不安全状态之中。正是由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许多人不仅遭受着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等信息的轰炸,还面临着网络诈骗和网络犯罪的风险。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前所未有的紧迫和重要,并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安和重视。
  面对个人隐私保护,在传统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直接或间接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近年来,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涉及公民信息问题犯罪打击力度,2012年公安部门曾开展专项行动,仅仅一年多时间,全国共抓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犯罪嫌疑人4115名,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近50亿条,破获绑架、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犯罪案件近1万起。但为什么公民网络隐私仍然频遭严重泄露呢?
  这一方面固然有公民个人网络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无意间泄露隐私的问题,也有相关电信运营商、电商及其他互联网企业责任心不强,帮助甚至参与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因素。而更重要的原因仍然在于立法的不统一和责任的不明晰。除了相关法律对传统隐私的保护外,我国涉及互联网隐私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他相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电信条例》以及工信部2013年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央行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颁布已经15年,可操作性不强,而其他有一些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不高,效力不强。
  整体上看,关于互联网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衔接,相互之间不乏冲突和矛盾。而执法机关由于自身性质的原因,迄今为止在此问题上也相对保守和被动。这就导致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保护力度不够、可执行性不强、最终效果也不佳。尽管不少市场主体频发严重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事件,但却极少听说有什么追责或惩罚。
  大数据是科技发展的趋势,隐私泄露也是人类面对的难题。不仅要有与时俱进的立法应对,更重要的是这些立法要能够形成衔接和体系,尽快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隐私保护法律体系,才有可能彻底堵住信息泄露和隐私黑洞威胁。
  数据隐私,隐私权保护新概念
  以数据为载体的信息无疑构成了现代社会公民隐私的重要内容,法治国家必须为公民的“数据隐私”提供充分保障
  □王彬
  时下,大数据浪潮汹涌来袭,全球正在经历着一场暴风骤雨式的“数据革命”,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酵和催化,小小的比特被催生为海量的大数据。所谓大数据,其意义不仅仅在数据之大,更在能量之大。人类通过对海量数据的交换和整合,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带来“大知识”“大利润”和“大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参与数据竞争,运用大数据分析商机、创造商机,数据强企业则强;对于国家而言,必须进行数据治国,通过大数据减少决策失误,降低决策成本,数据兴则国家兴;对于政府而言,必须进行数据开放,通过大数据将权力暴露在阳光下,数据透明则权力透明。
  然而,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充分享受信息自由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随时可能被暴露在大数据的阳光下,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成为大数据时代新的危机。
  在自由主义社会,隐私权是流淌在人们血液中的一种价值观,18世纪中期,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国会演讲中就提出著名箴言:“穷人房屋如同堡垒,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英美国家最早意义上的隐私权,也正是集中在以住宅为代表的物理空间之上,在这个时代,隐私权意味着在个人的物理空间内不受监督、不受干涉地发展自己个性,决定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因此,19世纪的隐私权是以住宅为重心的自由权利。
  在20世纪的美国,曾经发生过著名的奥穆斯泰诉美国政府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一位名叫奥穆斯泰的美国公民涉嫌贩卖私酒,联邦调查官员在没有获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其电话进行了搭线监听。奥穆斯泰对联邦政府的窃听行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此案中,联邦政府的窃听行为并没有侵入公民住宅这一物理空间,但是,以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为代表的少数派意见发展了隐私权。在他看来,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国家对隐私权的侵犯已经不需要物理性、强制性地侵入。后来的凯兹案则明确地确立了布兰代斯的隐私权规则,甚至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扩展到公共场所。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即使在公共场所,对公民谈话、通讯的侵犯,也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因此,20世纪的隐私权已经成为以人为重心的宪法权利。
  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兴起,大数据成为政府治理和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有效治理,政府充分运用大数据搜集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为了追求利润,商业组织在搜集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也是无所不用其极。个人身份数据无时无刻不在被利用与整合,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受到了数据技术的巨大威胁。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冲击,21世纪的隐私权保护理应从以人为重心转移到以数据为重心的思路上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韦斯廷教授明确提出了“数据隐私”的概念,他对信息社会的隐私权进行了重新定义:个人控制、编辑、管理和删除关于自己的信息,并确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开这种信息的权利。数据隐私意味着不受侵犯的信息自由,它既是一种防御性的消极自由,也是一种保障性的积极自由。政府搜集个人信息只能基于公共性的既定目的,未经本人许可,政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政府的信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隐私权至上的原则,对于其他主体对公民信息自由的侵犯,政府必须提供有效救济。
  就隐私权保护重心的转移而言,在大数据时代,以数据为载体的信息无疑构成了现代社会公民隐私的重要内容,法治国家必须为公民的数据隐私提供充分保障。但是,大数据时代在带给我们信息自由的同时,也制造了爆炸式的信息泛滥,如何界定信息自由和数据隐私的边界,又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难题。比如,公民的消费记录、电话号码、邮箱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是不是数据隐私?发生在美国的联邦政府诉米勒案,其争议的焦点正是个人消费记录算不算隐私,数据隐私的权利边界问题可谓让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绞尽脑汁,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个人消费记录并不构成隐私。
  在我看来,数据隐私的保护需要完善立法,美国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经验,美国国会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隐私法,确立了数据隐私的基本原则。对于如何管理与个人身份隐私相关的数据,美国国会还通过了电子交流隐私法、计算机查对和隐私保护法、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等法律。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政府信息管理政策》等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就我国而言,信息立法仍不完善,尽管我国刑法已经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定化,但是,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仍然较为粗放。另外,对于公共利益和数据隐私的冲突问题,应当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妥当地法益权衡,对数据隐私的限制必须基于适当的公共利益目的,采用合法的小侵害的方式进行限制,这有赖于执法者和司法者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而不能绝对地认为公共利益和数据隐私孰高孰低。
  (原标题:大数据时代,人的隐私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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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3.13”事件的责任方在国境线的另一端,但这些真正的责任者对于其应负的赔偿苦主之责,至今仍口径不一,云山雾罩,不得要领。国内媒体、网络上的相关信息也真假莫辨,令人郁闷。
至此,已有51个国家向中方正式提出加入亚投行的申请。面对此种红红火火的形势,日本却站在原地,眼睁睁看着“东方快车”即将开走,心中非常纠结。
在暴利的驱使下,整个殡葬行业逐渐形成了一个令人瞠目的黑色利益链条。新华社最近报道说,“死不起”的背后是近年来各地殡葬行业职务犯罪高发,且往往是窝案、串案。
相关学校之所以一窝蜂地抓足球,甚至不惜牺牲其他项目,与其说他们执行力强,毋宁说与投机心理有关。既然大家都看出发展校园足球不能功利化,又何必再试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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