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 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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