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1、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权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

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根据毛泽东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第一,含义不同。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或者说是-一个具有阶级性的概念。一般地讲,所谓人民是指占人口绝大多数,在历史上起进步作用的人群,是相对于起反动作用的敌人而言的。人民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是不同的。如在我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不管是地主阶级还是官僚资产阶级,只要是拥护和支持抗日都属于人民的范

畴。而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就成了革命的对象,即属于敌人的范畴。

目前人民范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人民的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我国现阶段,敌人的范畴主要是指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

公民是个的法律概念,它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相对应,是指具有一-定国籍的人。这就是说,-一个人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那么他就是该国的公民。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某国的公民,关键是抓.住这个人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

第二,从上述各自的含义可以看出,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包括这个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虽然属于公民,但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换句话说,人民一-定是公民,但公民不一-定是人民。

第三,从各自产生的时间来看,人民比公民产生的要早,它是伴随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而公民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才出现的。在专制社.会里是不存在公民概念的。

第四,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一个单独的个体无法称为人民。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的“人民”一词都是从群体角度讲的。公民属于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

第五,人民还是一一个具有强烈的感情和道义色彩的名词。例如,我们常说“周总理永远活在人民的心中”,刘少奇也说过一-句著名的话:“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而公民则是个中性词,无感情色彩。

第六,在实际运用中,人民一.般和权力搭配,而公民- .般和权利搭配。如《政治生活》第5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教材第8页:“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与义务。”。

经常会有人来咨询我,说对公民、人民与居民的概念,傻傻地分不清。甚至有时会把公民与人民概念混为一谈。我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普法。

公民,是相对国家而言,即每一个自然人,自他出生在某一国之日起,就取得的作为该国成员的资格,这个资格也叫国藉。因此,自他取得这个资格之日起,他就拥有该国法律所赋与的权利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公民更多意义上是对一国成员在法律上的概念,它有另一个近义词,叫国民。所以,孙中山当年建立的政府叫“国民政府”,意思是指该政府属于全体国家成员所建立的,其权力属于全体国家成员。与它相对立的概念叫“臣民”,或帝国时代的“子民”。

人民,则更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即一国成员之中,对某个政党的理念表示认同并拥戴,那么该部份成员即为该政党之“人民”。如赞同共和党理念,并积极拥戴或者支持共和党的那部份人,属于共和党的“人民”,而赞同民主党、并积极拥戴或者支持民主党的那么份人,则属于民主党的“人民”。与人民概念相对的叫“反对派”或“敌对分子”。在“人民”与“反对派”之间的叫“中间派”。

居民,仅指居住地而言。而该居住地,通常是指“户籍”所在地。即某一国成员法定可以居住的场所。一般均以县级区域为单位。出了该场所而居住,则只能是“暂住地”,暂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叫“经常居住地”,在某些城市可获得“居住证”。但一般不拥有居住在该地并拥有户籍成员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如选举权、小孩的受教育权和一些其他的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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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宪法-0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0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 根据 1980 年《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存在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2004 年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使得基本权利的内涵得以实质性的扩张。当然,各国由于国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侧重于保障自由权,有些侧重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些国家则将基本权扩张到社会权利。

      •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了人们追求生活、财富、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 人权的观念起源于“天赋人权”学说,人类历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 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伴随社会的发展,人权的观念经历了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从个体权利到集体权利,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的发展过程。

      • 公民权,是人们是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通称。

          •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沟政治基础。

            • 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 人权是政治概念,含义随时代不断发展;公民权是法律概念,人权一旦入宪,含义相对固定,只能依法律解释和保护。

          • 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交叉对应)

            • 笼统而言,公民权就是人权,体现人权的内在要求。但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 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臣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 自然人:这是公民基本权利最常见的主体,随着宪法的发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成为国内宪法基本权的主体,但一些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非本国公民无法享有。

      • 法人:法人可以成为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但这里的法人是指私法人,不包括公法人。

      • 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因为公共利益的保护。宪法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对权利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安排,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相应的规制。

      • 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有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也有权利行使的限定规定。这被称之为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常见的情形是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此为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

    •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即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是由宪法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法律进行限制。

        • 但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遵循:

          • 明确性原则,即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给公民以确定性的预期,避免过度的宽泛和模糊;

          •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手段适当(手段为达到合理目的之必须),限制最小化狭义比例原则(目的与造成的损害均衡)

  •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案例)

      • 平等权的含义(简答题)

        •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基础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而具体化

            •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法律适用平等说(在司法方面)

          • 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也就是平等权的要求只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偏不倚作出裁判。

          • 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

        • 考试分析偏重于强调内容平等说

          • 认为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忠实地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

        • 宪法当中的平等权,不仅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有时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也可以制造合理差别,但合理差别排除歧视性做法。

            • 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 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 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 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 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 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是基础性的政治权利,其他政治权利可以视作是言论自由的派生。

        • 言论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言论和非政治性言论,其中对前者的保护是宪法的主要任务。

        • 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方式包括预防制和追惩制,前者指凡演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后者指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英、美等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为:

          • 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 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禁止

          • 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限制或约束

        • 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 我国实行对出版物的预防+追惩相结合的制度

        • 概念:源于公民的请愿权。

          •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后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激烈程度递增。

          • 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排除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举行的集会)

          • 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表达某种意愿(排除文娱体育集会)

          • 登记制,即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

          • 许可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方能举行(中国)

          • 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

        • 中国规定:(5、2 公安批)

          • 主管机关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 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成社会团体的自由。

        • 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后者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 结社自由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基本权利:

          • 该权利一方面保障个人可以自由组织、加入或者不入社团;

          • 另一方面也保障社团本身的自主性活动。

            • 在我国,社团实行核准制,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 指个人可以在社会中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信仰的宗教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的自由。

            • 信仰的自由:国家不得禁止公民信仰某种宗教,也不能鼓励公民信仰某种宗教。

            •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公民有设立并参加某种宗教社团的自由。国家既不得限制、也不得强制或鼓励公民参加某种宗教社团或宗教社团活动。

      • 中国法律的规定(简答题)

        • 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主、自办、自传。

      • 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俳谤和诬告陷害。

          •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 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俳镑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是公民借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我国《刑法》则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除非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外,不得侵犯。检查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宪法的保护,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但该自由并非绝对自由,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公民的通讯进行检查,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 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 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应当立即退还原主或者有点部门

              • 需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 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也被叫做受益权。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规定,源于 1919《魏玛宪法》。

        •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包括公民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取劳动报酬等内涵,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 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 狭义的社会保障权仅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广义的社会保障权涵盖一般公民

        • 广义的社会保障权涵盖一般公民。

            • (广义社保)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我国《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实行离退休制度,对离退休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作妥善的安排。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退休的年龄、条件和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生活待遇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使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制度得到了具体切实的贯彻落实。

            • (狭义社保)物质帮助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初等教育义务;在岗教育义务;岗前教育义务等。

        • 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私有财产:宪法中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公民针对国家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排除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不法侵犯,直接反映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部门法中,典型如民法中关于财产权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主要体现为私主体对抗私主体的关系。

      • 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特点(押题-简答题)(必背)

        • 2004 年私有财产权入宪建立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呈现出以下特点:

          • 规定于“总纲”而非“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 与公有财产相比,在措辞上存在差别,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强调受保护的财产必须合法

        • 征收或征用的基本条件:

          • 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的实质性减损,典型如“禁摩”。

        • 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个人在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使财产有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制度安排背后往往有强烈的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的观念基础。

        • 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任何行为

        • 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但不得诬告陷害。

        • 申诉权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权利。

        • 分为诉讼上的申诉(针对已决案)和非诉讼上的申诉(行政复议),前者指对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后者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

        •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包括: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和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 刑事赔偿:发生在刑诉和服刑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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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义有三: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3、言论自由的范围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4、出版自由 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著作自由,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5、结社自由 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6、集会自由 是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7、游行自由 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 8、示威自由 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的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9、监督权 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0、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11、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对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加以具体限制,以便于实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2)现行宪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是指将死亡人遗留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产即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延续。 另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此题目是去年做的,由于宪法修正案的颁布,本题的答案已经不太适合了,因此我按照新的宪法修正案把答案稍做修改。说到这,我还得声明一下,新的宪法修正案我只是大致浏览了一下,并未细看,如果我的笔记题目的答案有违背的地方,希望大家给我指出来。我自己有思维定式,有些东西可能看不出来。还有,由于今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修改的地方有可能是考试的热点,不管今年考不考,这些修改的地方都应当是必须掌握的,这是偶的观点。 12、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并分别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 (1)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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