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有哪些表现

这几次我发布的婚礼视频,经常会有小伙伴提醒我侵犯了当事人肖像权,担心我会摊上大事。

对此,我同样是每天过得胆战心惊,但若是删除熬尽心血制作的作品,很是不舍。

为此,我问尽亲朋好友,逐一调查取证,得出以下结果:

1, 如果这些摄影作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并展览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2, 但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3, 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分别是: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侵权认定标准: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已经写明,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在举行婚礼之前签下同意书,为当天举行婚礼拍摄并公开,发布视频也注明为学习使用,也并没有为此盈利以及商业活动,视频部分也是当事人同意公开的肖像,并没有侵犯隐私。所以没有构成侵犯肖像权。

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满意,经过协商,我完全接受撤销视频并为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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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人街“名人漫画墙”惹争议(图)  



    近日,北京女人街美食林招商宣传墙完工,约百米长的墙壁上绘有许多漫画形象,大多都与名人明星相像。有市民认为此举涉嫌侵权,女人街方面则称漫画只为招商,勿与名人对号入座。

    本报讯(记者葛江涛)在昨日完工的女人街美食林招商宣传墙壁上,画着许多名人的漫画。“王小丫”在烹调川菜、“肥肥”忙着涮火锅、“倪萍”身着红袄包饺子……有市民认为此举涉嫌侵权,担心此墙会变成一面“官司墙”。女人街方面则称他们没有画名人,“勿与名人对号入座”。

    “肇事”的名人漫画墙作为施工围挡,被安置在女人街美食林前面,百米长的墙壁上前后共画着十几位大家耳熟能详的名人明星。虽然部分细节并没有做到“惟妙惟肖”,但人物形象还是一眼就能分辨出来。

    “这不是侵犯人家的肖像权吗?”过路市民张先生看见漫画后表示,商家不该这样利用名人的效应来为自己做广告。张先生说:“如果要用名人的肖像,就得首先征得对方的同意,然后光明正大地用。没必要将名人的肖像处理成现在的样子。”据女人街公关部负责人介绍,墙壁上的漫画人物并非名人,只是有些地方与名人“比较相像”而已,所以自然不存在侵犯别人隐私权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墙上的那些漫画只是他们为招商而进行宣传的一种手段而已,“目前来看效果还不错,现在我们已经与近百户商家签订了意向协议。”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赵廷凯律师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漫画方式进行商品和服务促销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漫画虽然与照片等艺术表现方式不同,但如果漫画中的画像足以让他人认为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则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对于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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