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2020法硕-宪法-0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0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 根据 1980 年《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存在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2004 年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使得基本权利的内涵得以实质性的扩张。当然,各国由于国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侧重于保障自由权,有些侧重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些国家则将基本权扩张到社会权利。

      •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了人们追求生活、财富、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 人权的观念起源于“天赋人权”学说,人类历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 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伴随社会的发展,人权的观念经历了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从个体权利到集体权利,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的发展过程。

      • 公民权,是人们是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通称。

          •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沟政治基础。

            • 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 人权是政治概念,含义随时代不断发展;公民权是法律概念,人权一旦入宪,含义相对固定,只能依法律解释和保护。

          • 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交叉对应)

            • 笼统而言,公民权就是人权,体现人权的内在要求。但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 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臣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 自然人:这是公民基本权利最常见的主体,随着宪法的发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成为国内宪法基本权的主体,但一些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非本国公民无法享有。

      • 法人:法人可以成为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但这里的法人是指私法人,不包括公法人。

      • 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因为公共利益的保护。宪法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对权利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安排,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相应的规制。

      • 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有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也有权利行使的限定规定。这被称之为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常见的情形是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此为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

    •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即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是由宪法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法律进行限制。

        • 但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遵循:

          • 明确性原则,即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给公民以确定性的预期,避免过度的宽泛和模糊;

          •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手段适当(手段为达到合理目的之必须),限制最小化狭义比例原则(目的与造成的损害均衡)

  •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案例)

      • 平等权的含义(简答题)

        •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基础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而具体化

            •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法律适用平等说(在司法方面)

          • 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也就是平等权的要求只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偏不倚作出裁判。

          • 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

        • 考试分析偏重于强调内容平等说

          • 认为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忠实地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

        • 宪法当中的平等权,不仅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有时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也可以制造合理差别,但合理差别排除歧视性做法。

            • 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 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 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 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 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 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是基础性的政治权利,其他政治权利可以视作是言论自由的派生。

        • 言论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言论和非政治性言论,其中对前者的保护是宪法的主要任务。

        • 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方式包括预防制和追惩制,前者指凡演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后者指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英、美等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为:

          • 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 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禁止

          • 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限制或约束

        • 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 我国实行对出版物的预防+追惩相结合的制度

        • 概念:源于公民的请愿权。

          •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后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激烈程度递增。

          • 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排除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举行的集会)

          • 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表达某种意愿(排除文娱体育集会)

          • 登记制,即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

          • 许可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方能举行(中国)

          • 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

        • 中国规定:(5、2 公安批)

          • 主管机关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 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成社会团体的自由。

        • 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后者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 结社自由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基本权利:

          • 该权利一方面保障个人可以自由组织、加入或者不入社团;

          • 另一方面也保障社团本身的自主性活动。

            • 在我国,社团实行核准制,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 指个人可以在社会中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信仰的宗教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的自由。

            • 信仰的自由:国家不得禁止公民信仰某种宗教,也不能鼓励公民信仰某种宗教。

            •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公民有设立并参加某种宗教社团的自由。国家既不得限制、也不得强制或鼓励公民参加某种宗教社团或宗教社团活动。

      • 中国法律的规定(简答题)

        • 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主、自办、自传。

      • 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俳谤和诬告陷害。

          •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 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俳镑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是公民借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我国《刑法》则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除非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外,不得侵犯。检查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宪法的保护,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但该自由并非绝对自由,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公民的通讯进行检查,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 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 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应当立即退还原主或者有点部门

              • 需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 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也被叫做受益权。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规定,源于 1919《魏玛宪法》。

        •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包括公民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取劳动报酬等内涵,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 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

        • 狭义的社会保障权仅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广义的社会保障权涵盖一般公民

        • 广义的社会保障权涵盖一般公民。

            • (广义社保)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我国《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实行离退休制度,对离退休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作妥善的安排。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退休的年龄、条件和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生活待遇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使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制度得到了具体切实的贯彻落实。

            • (狭义社保)物质帮助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初等教育义务;在岗教育义务;岗前教育义务等。

        • 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私有财产:宪法中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公民针对国家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排除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不法侵犯,直接反映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部门法中,典型如民法中关于财产权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主要体现为私主体对抗私主体的关系。

      • 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特点(押题-简答题)(必背)

        • 2004 年私有财产权入宪建立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呈现出以下特点:

          • 规定于“总纲”而非“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 与公有财产相比,在措辞上存在差别,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强调受保护的财产必须合法

        • 征收或征用的基本条件:

          • 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的实质性减损,典型如“禁摩”。

        • 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个人在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使财产有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制度安排背后往往有强烈的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的观念基础。

        • 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任何行为

        • 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但不得诬告陷害。

        • 申诉权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权利。

        • 分为诉讼上的申诉(针对已决案)和非诉讼上的申诉(行政复议),前者指对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后者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

        •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包括: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和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 刑事赔偿:发生在刑诉和服刑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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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导语: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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