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怎么负责

无论那个当事人在面对亲属遭遇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后都会有一种头晕目眩之感,家属在亲人被刑拘后可以做些什么?为什么刑事拘留后至批准逮捕前被称作黄金期间?律师在此期间有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一、为何被刑拘后的37天称为黄金期间?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如果认为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可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拘留,在拘留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即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最长拘留期限是30天,从拘留到逮捕的最长时限为37天,经过侦查发现确实不涉及犯罪的,会直接释放,或通过审查律师意见,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30天内会办理取保候审并释放;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证据充分有必要逮捕的,会在拘留的30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

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往往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就已“决定”。刑事诉讼围绕证据而展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绝大多数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从拘留到批准逮捕的37天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收集证据的关键时期,因此也被称之为黄金37天。

二、这段期间为何如此重要?

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拘后,办案机关肯定是非常想将其逮捕,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一旦被逮捕之后很难得到一个无罪结果。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规定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其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案件事实查明之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也不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亦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如果一旦被批准逮捕,其后如果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是判决宣告无罪的话,则检察院作为批准逮捕的国家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负责案件办理的侦办人员与检察人员则可能要承担错案追究下的个人责任。

在此种制度之下,办案机关一定会想办法利用好拘留期限,在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尽可能地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十分慎重的决定是否提起批准逮捕。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发现可能抓错人了,负责案件的侦办人员和检察人员也很有可能会将错就错。而如果律师在拘留后及时介入,不仅可以起到极大的监督作用,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缓刑,减少当事人的焦虑心理。

三、律师在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由于普通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极少打交道,加之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很难清楚地了解到亲属所涉及罪名及案件的相关情况,难以充分地为亲属争取权利。而委托专业的律师因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和辩护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分重要,一方面,律师可以从当事人这里得到案件的第一手信息,迅速了解案件整体;另一方面,会见当事人,可以让当事人知道其并非是孤立无援的,缓解其精神压力;同时会见当事人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帮助,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避免作出不利于己方的陈述,让当事人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虽然如今的侦查人员的讯问基本上都日趋文明,并且讯问程序也日渐完善,刑讯逼供也鲜有发生,但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了侦查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有其他违法办案的情形,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律师介入案件,对办案机关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合法利益。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之上,如果从其专业的角度判断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最后结果。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信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使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时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家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吗?

答:不可以,家属在法院开庭判决之前都不能会见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会见,目的是为了防止家属为其在外面做违法的事情,收买或打击证人、毁灭证据、通风报信等。

2.朋友可以委托律师吗?

答:不可以,只有近亲属可以,包括被告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成年)。

3、可以同时委托几名律师?

4、不了解家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想一下花费过多怎么办?

答:可以尝试委托律师单次会见(费用较低),然后视案情而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律师辩护。

5、委托律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委托人与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相同地址的身份证复印件皆可)、签署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6、可以先办案后交费用吗?

答:律师费是律师辛勤工作应得的收入,需要先交费用,律所才能出具介绍信、公函、出具相应发票,律师才能开始办案。

7、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答:取保候审意思是指附条件(由与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保证金)的暂时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案件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到庭,等待判决即可,如果判处缓刑则不再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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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刑事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刑事案件中,如果经检察院审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最后被法院宣告无罪等,均可能会产生国家赔偿。那么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由谁来负责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等?下面就由深圳刑事律师网为大家作如下介绍:
【刑事国家赔偿范围】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国家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刑事国家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刑事国家赔偿提出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哪些代理人】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刑事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刑事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5月15日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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