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所地与公民经常居住地以什么为标准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库北京法律咨询北京法律咨询北京咨询咨询详情更新时间:2014-04-14 11:31:54人浏览问题描述:6位律师解答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服务地区-北京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014-04-13 17:13:17徐浩律师服务地区-北京北京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4-04-14 11:31:54刘斌律师服务地区-北京北京一个是户口所在的,一个是在在户口以外的地方居住满一年。我可以帮助到您, 2014-04-13 21:09:42兆中所律师服务地区-北京北京您好!居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址。2014-04-14 08:55:50石建伟律师服务地区-北京北京居住地一般为户口地,经常居住地不一定户口在此。2014-04-13 16:41:53李建成律师服务地区-北京北京具体的说明案情的2014-04-13 16:39:08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相关知识推荐二手房买卖房子阳台漏水构成违约吗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子阳台漏水买方不知情的卖方的构成违约。买方可以先与卖方进行交涉,要求卖方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卖方不出具或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房地产法人浏览未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能解除吗房屋未进行过户前,卖方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卖方单方反悔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买方赔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法人浏览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能自己过户吗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物权登记后能过户,公证后不能自己过户。房屋买卖公证只对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且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买卖过户需由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房地产法人浏览房产中介挪用了我付的首付。迟迟不给怎么办?因房屋中介问题所产生纠纷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就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纠纷处理。如果处理不成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全部2个答案 >
建卡贫困户如何申请公租房建卡贫困户依法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或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出具《备案回执》;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等待审核批示。房地产法人浏览不签合同不交房租(一个月)跑路会进黑名单吗?没签合同不交房租跑了的处理方式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其他规定等。没签合同的房屋租赁属于无固定期限房屋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支付房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全部3个答案 >
房屋买卖没有过户能否公证房屋买卖没有过户可以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即只能对该交易行为进行公证,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房屋买卖经公证处公证,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经登记买卖行为方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地产法人浏览广东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是什么疫情期间,广东的房租减免政策规定是: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可以减免一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私人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但不作强制性规定要求。房地产法人浏览律师解答动态}

1、公司住所确认的大原则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法律依据】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一致。
1、住所地和居住地定义不同: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公民住所地即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有效的户口簿上的地址。
2、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公民住所地即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有效的户口簿上的地址。这个地址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而居住地则可变动。
点击查看全文}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管辖法院?
来源:律师帮我
时间:2022-02-12
阅览量
在民事诉讼中,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时非常重要的依据。
一、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定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诉法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们实际工作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现象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1、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或登记的流动人口暂住信息,该证明为国家机关出具,证明效力最强,但初次登记的时间至起诉之日时应当连续满一年,而且不是所有的外来流动人员都会进行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所以可能无法查询到该信息;
2、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力较强,但大部分组织出于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只会给当事人本人出具居住证明,如果要开具对方当事人(即被告)的居住证明会比较困难;
3、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单位出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具体要看法院是否予以认可,但很多物业公司给对方当事人拒绝出具该证明;
4、被告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
6、社保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7、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8、同事、朋友、邻居、房东等相关人员出具的证人证言。
若只通过4、5、6、7、8这几份证据单独进行证明,法院一般难以认可,认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但是我们可以尝试综合以上各种证据共同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毕竟不同法院对被告居住地证据要求确实存在采纳不一样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说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争取达到成功立案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时非常重要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诉法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们实际工作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现象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管辖地二、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1、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或登记的流动人口暂住信息,该证明为国家机关出具,证明效力最强,但初次登记的时间至起诉之日时应当连续满一年,而且不是所有的外来流动人员都会进行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所以可能无法查询到该信息;
2、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力较强,但大部分组织出于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只会给当事人本人出具居住证明,如果要开具对方当事人(即被告)的居住证明会比较困难;
3、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单位出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具体要看法院是否予以认可,但很多物业公司给对方当事人拒绝出具该证明;
4、被告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
6、社保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7、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8、同事、朋友、邻居、房东等相关人员出具的证人证言。
若只通过4、5、6、7、8这几份证据单独进行证明,法院一般难以认可,认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但是我们可以尝试综合以上各种证据共同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毕竟不同法院对被告居住地证据要求确实存在采纳不一样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说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争取达到成功立案的目的。
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整合,仅供交流学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或内容及配图侵犯了您的利益,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邮箱:3123658318@qq.com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快速咨询
姓名:
电话:
问题:
民事
刑事
其他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常居住地以什么为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