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家坪法庭副庭长庭长调解太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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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舒荣华诉讼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材料
作者:政治处&&发布时间: 0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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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省基层法庭庭长培训班上的经验交流发言 - 安康汉滨区法院网
积极探索基层法庭民事审判调解工作新机制
   在全省基层法庭庭长培训班上的经验交流发言作者:张波&&发布时间: 15:54:38
我叫张波,今年38岁,是来自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1994年毕业于陕西省司法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汉滨区法院工作。我先后在基层法庭和院机关干过9年书记员工作,2003年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被先后派往大河法庭、瀛湖法庭、关庙法庭工作,曾任瀛湖法庭庭长,现任关庙法庭庭长。在基层法庭任法官期间,通过案件的审理,我结合基层法庭辖区不同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理念,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和调解机制,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辖区党委政府的好评。在我和法庭干警的努力下瀛湖法庭荣获了省、市、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称号、2009年被省高院授予省级“五好法庭”,还被上级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我本人荣获省、市、区“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和“人民满意政法干警”荣誉称号。
在工作中,我就基层民事调解工作,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里与大家交流,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准确把握基层民事矛盾纠纷的特点,把调解作为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丰富诉讼调解手段。
民商事案件本身千变万化,不可能有一套适合所有案件的调解方法,只有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的方式方法。尤其是基层法庭针对的当事人素质层次不一,既有目不识丁、思想守旧的老农,又有思想更新快的年轻人,同一件案件所用的调解方法就有可能同时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原告李某诉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之子李伟与高某系包湾小学学生,在放学途中,李伟与高某及几个同学一起玩打斗鸡的游戏,在游戏中,李伟摔下路外的高砍下,不幸死亡。原告李某因失去唯一的儿子情绪非常激动,动辄要以命抵命,其妻经受不起丧子打击,卧床不起。而被告的父母又怕原告报复,就将被告转到外地上学,导致双方对立情绪非常大。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互相谅解,以调解结案,被告也被父母接回家上学。此案通过调解结案收到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拓宽思路,创新调解机制。
1.坚持把服务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我是从大山里走出来的孩子,我深深的知道山区老百姓诉讼的艰难,他们因身处深山交通不便,诉讼成本大,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致使老百姓对诉讼失去信心,甚至不愿诉讼。他们中还有的因权益受到了侵犯不知道如何维权;有的因法律意识淡漠,矛盾如不及时处理,很小的矛盾有可能会导致民事案件变成恶性刑事案件等等。针对山区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就不能再坐堂办案。
&2006年我调任瀛湖法庭任庭长。瀛湖法庭所在辖区依山伴水,群众居住分散,既要走水路又要走陆路,交通极不便利,群众诉讼不方便,法庭送达十分困难,邮寄送达有的上个月才收到,有的就石沉大海,导致审判效率低。为解决群众诉讼难和法庭案件送达、审理、执行难,我在瀛湖法庭针对瀛湖特殊的自然环境,组建了我省首家水上巡回法庭,就地受理、调处案子,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进行诉前调解等,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化解矛盾,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审判效率。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住汉江的北边,被告住汉江的南边,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赖以生活的船只损毁,先后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处理,由于双方的积怨很深,矛盾得不到化解,原告遂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法庭受理后,我们原本想在被告居住的汉江南边审理,但原告有意见。我们又决定放在原告居住地审理,被告又强烈抗议。为防止原、被告因矛盾深而对法庭有抵触,我们利用水上巡回法庭,将原、被告都接到江中间的巡回法庭船上,在船上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进行调解,说理释法,用亲情打动,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最终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原告只让被告赔偿500元损失,亲兄弟之间多年的积怨得到化解。每年我通过水上巡回法庭审理调解的案件有百余件,受到当地百姓的高度好评。
&2.在辖区乡镇设立审判室,充分发挥审判室的能动性。我是今年元月份调到关庙法庭任庭长。关庙法庭所辖一镇三乡一办事处101个行政村,9个社区居委会,人口15万余人。辖区内既有襄渝、阳安、西康三条电气化铁路交汇,316国道、安旬公路等发达的交通网络,又有两个大型企业(西铁安康办、水电三局基地局)。辖区内既有与城市一江之隔的村镇,又有山大人稀的乡村,有的群众到一次法庭要走上百公里山路,要花上百元的路费。而法庭年平均受理案件300余件,法庭只有干警5人,人员少案件多。为真正的把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案件调处的积极性。我在关庙法庭辖区乡镇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了审判室。
审判室是以基层人民法庭为依托,以基层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乡、村干部等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人组成的协调员为主体,借助基层协调员与群众联系广,信息多,方法灵活多样的优势,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最大限度的发挥调解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止纷息诉的作用,使审判调解工作、信访稳控工作与方便群众诉讼的多项工作措施有机结合,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于基层,最大限度的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室的作用主要有:(一)在审判室受理的简易纠纷案件实行“快立案、快送达、快审判”,最大限度地缩短审判周期。审判室审理的案件,注重以人情人理的谈话方式,促使双方解心结、化矛盾,从根本上消除对立,达成和解。(二)依托审判室,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调动多方社会力量支持法院执行、破解执行难题,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三)依托审判室,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了解民情民意,进一步做好涉诉案件当事人信访稳控工作。(四)依托审判室,广泛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法庭审判队伍更加廉洁、公正、亲民。(五)加强法制宣传。将涉及赡养维权、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通过审判室,就地开庭审理、就地调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维护一方稳定的目的。并在基层审判室设立法制宣传栏,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今年三月份,我充分征求了法庭辖区党委、政府在辖区集市、村庄和人口密集地方设立审判室的意见,取得了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协调审判室的用房等事项。首批挂牌成立了8个审判室,这在汉滨区还是首例。
审判室成立后,我们在审判室公开审理的第一件案件使我印象颇深。原告曾某诉其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曾某的三个儿子不赡养父母在当地是出了名的,村组干部也多次处理过,被告就是不履行赡养义务。我们决定在当地的审判室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我们进行了开庭公告。开庭当天我们提前一个小时到审判室做庭前准备工作,没想到我们到时已经有不少群众在审判室外等着旁听。他们说只在电视上看到法庭开庭审理案子,没有亲眼见到过,觉得法院开庭很神秘,这次他们有机会能到现场亲眼看到开庭,很高兴就早早的来了。开庭时已有上百名群众旁听,审判室坐不下,为了让群众亲身感受到真正的开庭审理,我们临时将审判桌椅搬到审判室外的院子,村干部为我们找来了话筒。整个庭审过程,群众们都很配合。到了庭审调解阶段,我们允许旁听群众发表意见,以下子整个现场热闹起来,大家都纷纷发表意见,指责不赡养父母的三被告,三被告被大家说的面红耳赤,最后三被告都向原告当众承认了错误,并当庭达成协议,原告在三被告家轮流居住,每家住四个月,另外每月每人给付原告50元零用钱。被告当庭争着接原告回家。案子圆满处理了,原告喜极而泣。旁听群众都为案件圆满处理感到高兴。庭审后,我们又就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以及诉讼程序向群众作了宣传、解释,并接受了群众的咨询,使群众就案学法,这种方式受到了群众的赞扬,大家都盼着下次开庭。这使我更加坚信设立审判室的必要性。我们会努力将审判室办成法官的“办案室”、群众的“联心室”,使“便于群众诉讼”和“便于法院审判”有机结合起来。
我们利用审判室就地开庭审理、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帮助村民提高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意识,促进乡镇、村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因为审判室能贴近群众百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受到了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我想下一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群众的意愿尽可能多的设立审判室。自审判室成立以来,共受理15件案件,就地调解、撤诉了12件,很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
3、聘请协调员,加大调解力度。
在设立审判室的同时我们还聘请有协调员。协调员由法庭商请乡、镇党委、政府在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村民委员会干部、当地德高望重、有公益心、敢于说话的人中选任。充分借助协调员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多途径、多渠道地解决诉讼纠纷,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做到诉讼前努力消除矛盾,诉讼中努力化解矛盾。通过协调员贴近群众百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作到案结事了。协调员的职能主要是参与诉前调解,接受法庭邀请参与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工作,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可以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协助法庭送达法律文书、勘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传唤当事人及执行等工作;向法庭提供或协助法庭调查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住所、财产状况、去向和其他执行线索;及时向法庭反映辖区内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反映本村发生纠纷数量、类型、拟诉情况及群体性纠纷情况,协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协助法庭做好审判执行中的劝阻、疏导工作,防范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协助法庭监督审判、执行人员的司法行为;协助法庭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弘扬法治精神,帮助人民群众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意识,促进乡镇、村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法庭还定期对辖区协调员开展培训,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资料;邀请他们旁听庭审,随时接受他们的咨询。我庭在辖区党委政府推荐下选任了40名协调员。聘请的协调员很支持法庭工作,积极配合法庭案件的审理、调解、执行工作,并主动对有诉讼苗头的纠纷,积极进行调解。我们在协调员的协助下,共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当事人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20份,协助调解案件10件,协助执行案件5件。通过了解民风民俗的协调员的调解,使当地老百姓了解诉讼的法律程序,很大程度缓解了当事人对法庭的对立情绪。如:原告胡某诉被告朱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法庭去送起诉状副本时,被告情绪特别对立,大吵大闹,说话很难听,认为法庭是收了原告的钱就为原告说话,开庭他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我们考虑是原、被告相邻关系,一直想做调解工作,但都因被告态度强硬,使得调解工作无法做下去,我们聘请协调员后,将此案与协调员沟通了,过了几天,被告主动找到法庭,主动认错,并表示配合法庭解决好邻里关系。在协调员的配合下,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三、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与辖区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通过协助调解、特邀调解、联合调解等形式解决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例如:原告唐某诉与被告李某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被告建房,工程完工后,在索要工程款时,被告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在诉讼前镇司法所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对立情绪大,被告坚决认为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求原告将房子拆除重建,而原告坚持认为自己的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要求被告一分不少的给付工程款,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我们积极与司法所沟通,共同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和解,被告主动将建房工程款交给被告。
四、及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消除矛盾隐患。由于基层群众关系复杂,有些案件虽调解处理了。但也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所以我们对已经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回访,听取意见和反馈,矛盾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发现调解的案件没有按时给付的,我们及时督促履行,减少当事人申请执行,真正作到案结事了。
多年的基层法庭工作,使我切实感受到要履行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使命,必须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的落实和推进,一切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实现案结事了。今后我会充分发挥审判室和协调员的作用,将调解贯穿诉讼始终,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群众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最后,我真诚邀请各位领导和同仁们到关庙法庭检查指导。
谢谢大家!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汉滨区人民法院关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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