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监狱在服刑期已经六年了,交了罚金后还要多久就能出狱,判十年

厦门判刑,怎么关到福州监狱?减刑跟罚金是否有关系,为什么交罚金给的是福州中院卡号,如果没交到这个账上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厦门判刑,怎么关到福州监狱?减刑跟罚金是否有关系,为什么交罚金给的是福州中院卡号,如果没交到这个账上,会不会影响减刑,到时不放人?
判了6年,如果我们缴罚金是否可以减刑呢?我们缴50000元请问可以减刑几年?
一起去年的案子,在儋州市发生的抢劫案,当事人有五个左右的同伴,但是本人是从犯,一共去过五次,财产在三万多元,无人伤亡,当事人实际年龄是17岁,但是身份证是18岁,一日在宾馆内抓到,警方强行进当事人家里搜到了一些刀具,今年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了十四年七个月,请问还有望减刑吗?
家人因吸毒而被抓,判刑三年,眼看三年就要到期了,可是监狱的有关人员打电话来说要交三千减刑,想见家人心切,所以就交了。没过多久又打电话来说要交一千二百元减刑,是否要交?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无意砍伤别人的耳朵,怎么判刑
如果判刑十年,可以靠表现减刑吗?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减刑,大概可以减刑几年?
如果有人恶意偷窃或是给牲畜下药会怎么判刑
A能在第一时间知道我的是那趟飞机、是否登机、住哪个酒店,这让我很苦恼,感觉就像是个透明人,初步得知,是A一懂电脑的朋友,用我的身份号绑定了某程序装到电脑上,就像网银手机提醒一样,只要我使用身份证的地方,她就能第一时间知道
别人通过我的身份证号,能在第一时间知道我的是那趟飞机、是否登机、住哪个酒店,这个怎么回事?怎么解决?
父亲与人合伙开商场赔钱,商场关门,欠款与儿子是否有关!要钱人到儿子家要,应该怎么处理!父亲年龄60岁左右,父亲应该怎么处理,按法律程序的话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欠款父亲与儿子都没能力还清!!!!
那这个婚后协议书是否要到有关部门公正吗,还是自己写的有效吗?“先交罚金,后下判决”思考
&&&&&&&&&&&&&&&&&&&&&&&&&&&&&&&“先交罚金,后下判决”思考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被告人先交罚金,再下判决。最近遇到两起刑事案件,一是,非法经营罪,二是中学生抢劫,在庭审后,法官分别要求被告先交一部分钱,后才下判决。从诉讼程序角度,我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是不合理的:1、有罪推定的思想。2、权力要挟,有违法官中立,有损司法公信力。3、司法体制不合理,法院承担过多非裁判职能。
思考尚不深入,暂且引用网上一些文章。
&&&&&&&&&&&&&&&&&&&&&&&&&&
成都法院试水:先交钱获轻判 引各界争论
先交罚金是搞有罪推定?
武侯法院试行预交罚金保证金制度引激烈争论,专家市民热议四大疑问
昨日本报报道武侯法院试行预交罚金保证金后酌定从轻判决的制度后,在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激烈辩论。
有人认为这是改善现行刑罚制度的一条
新出路,将带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等诸多好处。也有人质疑这是变相的“罚钱减刑”“花钱买刑”,成为富人犯罪轻罚的合法渠道,开历史的倒车,将把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和法律制度拖向沉沦的深渊。
昨日本报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向朝阳、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以及数名资深法官、检察官和普通市民,展开一场激烈的辩论。
是否“罚钱减刑”?
“这就是典型的‘罚钱减刑’‘花钱买刑’嘛,给法院预先交点钱,就少判几年。”本市红星路一家香烟铺老板张女士告诉记者,她的第一感觉就是现在钱实在太厉害了。
一位资深检察官对此更为悲观。他告诉记者,近年来,刑事和解涉嫌“赔钱减刑”,现在法院又搞罚金保证金制度,涉嫌“罚钱减刑”。前者是向被害人买,后者直接向法院买。向被害人买,还可以达到社会和谐,而向法院买,是给富人一个轻判的理由,给法官、法院一个收钱的机会。
黄泽勇说,和罚金刑不能执行的法律白条现象相比,作为法律对现实妥协的结果,这项制度未必不是从另一个角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不能简单地将这个制度和‘罚钱减刑’‘花钱买刑’等同起来。”向朝阳说,不管是罚钱还是坐牢,都是接受刑罚处罚。现在,减少短期自由刑增加罚金刑是世界刑罚制度的一大潮流。
“刑罚有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看这项制度,它并不一定就是错的。”阮齐林说,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主要以肉刑为主,当时人们认为犯罪后就应该打板子,现在各国几乎都废除了肉刑,坐牢成了主要的刑罚手段。现在人们认为,坐牢是犯罪后应受的惩罚,罚钱不是。但如果今后罚金刑成为主要的刑种,人们认为犯罪后应交罚款而不是坐牢时,争论将没有任何意义。
是否搞有罪推定?
“不论叫罚金保证金也好,还是其他名字也好,预收的这部分钱,实际上都是对罚金的预收。还没判决被告人有罪,就先收罚金,难免有搞有罪推定的嫌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检察官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人在没有被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发展到无罪推定经过了几百年,现在法院这样做,有点开历史倒车的嫌疑。
对此,马克昌也认为,如果被告人预交了罚金保证金,可能会给法官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如果没犯罪,他怎么会交钱呢。既然交了钱,就怎么都有罪。”而这样的心理暗示,对要保持中立心态的法官来讲,将是非常有害的。
“罚金保证金并不是对罚金的预收,不能就此说法院搞有罪推定。”阮齐林说,法院对这部分钱并没规定任何硬性限额,如果多了,将如数退还,少了还将继续追收。这笔钱在判决前只是保证金,只不过判决后罚金将优先从这笔钱中扣除而已。而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可以选择拒交保证金。
是否刑罚新出路?
“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非常明显,以罚金刑代替部分短期自由刑或许是刑罚的新出路。”向朝阳说,目前,我国刑罚中短期自由刑占很大比例。而短期自由刑有着很多弊端,由于时间较短,犯罪分子在监狱中不能充分改造,反而容易“交叉感染”,学到许多坏习惯和危害社会的技能以及思想。同时,短期自由刑将犯罪分子和社会隔离,几年后,他的技能、思想、知识都会和社会脱节,今后出狱后难以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谋生,最后又只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社会的负担。而罚金刑对于很多贪财的犯罪分子也确实算一个很重的惩罚,这项制度间接地以罚金刑代替了部分短期自由刑,或许将成为刑罚新出路。
“罚金刑执行不了,归根到底是立法的问题,以这项制度来解决显然是治标不治本。”阮齐林说,我国刑法规定很多犯罪都要判处罚金刑,比如盗窃、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钱才去偷或者抢的。对他们适用罚金刑,实际上是要剥夺他们根本没有的东西,这本来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法院这样做实际上是将本该由犯罪分子自己承担的惩罚转嫁到他的家人身上。同时,罚金刑也有自身先天不足。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犯同样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判处同样金额的罚金。但同样判处1万元罚金,对于富人来讲,可能是毛毛雨,对穷人来讲可能就是一个天文数字。这客观上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效果。而且,对于无力交纳罚金的穷人来讲,判处罚金,将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将显得非常无奈。虽然国际上有一种思想潮流,罚金刑将逐步取代短期自由刑,但在中国现在的环境下推行这样的制度,也不见得就一定是个十全十美的好事。
是否有法律依据?
“至少,我现在还没看到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可以收这笔钱。”马克昌说,作为法律权威维护者的法院,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事确实不是很妥当。
对于法院收钱的依据,黄泽勇说,现在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很多新制度在创设之初,实际上都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况且,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法院预收保证金。
“交一笔钱至少是代表一个认罪的态度,作为认罪态度好,法院是有权酌定从轻判决的。”黄泽勇和向朝阳以及阮齐林都认为,和有钱不交的被告人相比,先预交一笔钱确实是一个认罪的实际行动,比单纯口头认罪要真诚得多。
昨日,武侯法院刑庭庭长代万旭称,他们已预料到这项制度将引发很多争议,为此,武侯法院将在近日回应所有的非议。
在不断试错中前进
据说,汽车刚发明时并不比马儿跑得快,但现在满大街跑的是汽车而不是马儿。但如果当初人们不去尝试汽车,现在可能我们仍活在中世纪。所有新生事物都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环境将最终决定它是去是留。社会总是在不断尝试中,通过实践来决定各种尝试是对是错,在不断的试错中不断进步。武侯法院新推出的罚金保证金制度,一经推出,立即引发巨大争议。有人叫好,有人指责。但人的智力实在都是有限的,没有人能准确预见到几十年甚至几年后的事情,这项制度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也并不是现在就能立刻说得清的。我们不妨保留一种可能性让它在实践中慢慢发展,由实践来决定它是去是留。
&&&&&&&&&&&&&&&&&&&&&&&&&&&
法院“以钱换刑”为何如此理直气壮
在轰动一时的“江西抚州涉黑大案”中,九江中级法院许以从轻判刑的承诺,公然向被告人家属索要钱财75万元。面对着被当地审计部门认定为白条的“收据”,法院的解释冠冕堂皇而且理由充足:这是对侵财型案件提前收取的罚金,黑社会案件背后都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提前收罚金有利于打掉其根源,防止其死灰复燃,给国家挽回损失。正是有这样充足的理由,二审法院竟然赶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在12月31日下判决维持原判,并于1月11日对第一被告人熊新兴执行枪决。
()提前收罚金于法无据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作为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说出这样的“法盲”语言,难免让人笑掉大牙。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罚金刑是《刑法》的附加刑之一,没有生效的判决作为依据就去收罚金,属于未判先罚,没有法定理由,属于无效行为。就算是罚金刑存在执行难的困境,但为了执行方面,未判先执,也不符合程序。从逻辑上说,判决还没有生效,那就意味着被告人还不是罪犯,他既然无罪,怎么又能对他执行刑罚,处以罚金?
按照法院的说法,这笔钱只是暂时代收的,钱还是家属的,并不属于法院。这又产生一系列问题。假如二审改判,这笔罚金是否应该返还?二审改判之前,法院拿着这么一大笔钱干什么去了,是不是应该接受监督?提前交了罚金,就可以从轻判刑,假如家属交了钱被告人的量刑并没有减轻,法院算不算不诚信?
此案中非常荒唐的是,第一被告人一审被判极刑后,法院竟然退了一笔钱给家属,一些不涉及财产犯罪,并没有被处罚金的被告人也交了钱,并且判决生效后,法院也没表示要退这笔钱,被告人家属手中至今还拿着那个“白条”收据。从这两点就能看出,提前收取罚金只是一个幌子,以权谋取利益是真,法院“为国家挽回损失”的理由实际上只是审判权力与金钱的交易的遮羞布。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积极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或者积极退赃,是可以酌情从轻量刑的。但这两种情形主动权都掌握在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手上,要人家有这个意愿才行,绝不会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强行要求你拿钱来,并说拿钱就轻判,不拿钱就重判;甚至拿钱就可能不死,不拿钱就得死。对被告人家属来说,这是一种权力的要挟,而不是通常意义的“做工作”。
&()法院杀人为何理直气壮
据笔者了解,“以钱换刑”并不是个别现象,九江中院也“坦承”,凡是涉及侵财型的案件他们都会这么做,而且“凡是法院的人都知道这件事”。而且有些法院把这种做法当作创收的来源,自设单位小金库。九江中院的收据上赫然盖着该院的财务公章,就有这方面的嫌疑。而且,一审程序出现这样严重的违法,二审法院竟然置问题于不顾,赶紧开枪杀人,更加证实了法院收黑钱收得理直气壮。
这样的理直气壮意味着法院不觉得这么做是违法的,反而认为是理所应当的。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利益已经让某些司法人员蒙蔽了眼睛,认为自己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公然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从内心来说已经不觉得有丝毫的羞愧。
第二是涉黑案件的高度政治性,让法院这么做有恃无恐。根据中青报的报道,记者在采访时,法院方反复强调这是重大涉黑案件,要对其进行经济上的重罚,务必打恶除尽。因为人家涉嫌黑社会犯罪,你就可以不遵守程序,还没判决没收人家的财产,先把人家的财产没收了再说,还没判罚金,先罚了再说,这跟抢钱又有何异?这种逻辑背后的危险是,“发财致富”很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执法、司法机关的打黑动力,在这种动力的驱使下,人家黑不黑,判定黑社会性质的证据是否充足,都无关紧要了。
因为涉黑案件的高度政治性,法院也可以有恃无恐地拒绝各方监督。对于重大、敏感事件,我们的传统做法是严格控制新闻媒体的采访,严格控制信息的披露,严格把关,以避免传播的信息有误。笔者注意到,在中青报揭露此案的内幕之前,媒体报道的都是同一口径。法院的形象全是正面的,法院的做法是在打击黑社会组织,是在维护社会正义,以至于有的媒体报道当“黑老大”熊新兴一审被判处极刑后,法院外面几百名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此案在二审时,被告方律师拿出了法院“以钱换刑”的证据,但新闻媒体上未见只言片语,作为一个公开审理并公开报道的案件,出现这种情况是很可疑的。记者在调查法院是否先罚后判的时候,也遭到了重重阻挠,对方的理由就是这是重大的涉黑案件,要采访必须经过高院或者宣传部,否则就是违规行为。有这样的尚方宝剑在手,法院挡住了一切质疑和监督,进行权钱交易又何惧之有?
不透明就意味着公正的缺失。越是公众关注的事项,越是重大敏感事件,越是应该向公众披露真相。以涉黑案件为由设置新闻禁区,拒绝各方的监督,只会纵容腐败的滋生,甚至导致冤案的发生。熊新兴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就被枪决,这是中国司法界的悲哀,相信熊新兴死也死得不服。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内蒙古保安沼监狱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