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管理规定是单位规定还是必须要有

请年休假单位可以不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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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小钱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项目经理一职,金秋十月,她与朋友约好出去游玩,因此向公司提出了休本年度年休假10天的申请。没想到,她这个请假申请在人事部门那里居然没被批下来。公司真的可以不批准小钱的年休假吗?
&&& 小钱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性格开朗外向的她也十分酷爱旅游,金秋十月,她与朋友约好出去游玩,因此向公司提出了休本年度年休假10天的申请。没想到,她这个请假申请在人事部门那里居然没被批下来。人事经理找到她说“经你们部门领导反映,这段时间恰好是公司一个重大项目的关键时期,而你负责这个项目的客户联络和质量监管,如果你休假了,公司暂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人替换,因此决定暂时不批准你的年休假,等这个项目结束了,年底再统筹安排。”小钱很是郁闷,在她印象中,休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啊,自己本来就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现在要使用时公司竟然可以不批准吗?
&&& 的确,带薪年休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之后人社部又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条例进行了细化。
&&& 但是,另一方面,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则是单位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该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
&&& 应当说,安排年休假期固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随时决定休年假。否则,一旦许多人不约而同选择同一时间休假,会导致企业在运作上遭遇困难。这实际上赋予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自主权。当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职工还是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 因此,小钱虽然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请,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不予批准,这是公司的权利。相反,小钱如果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这样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严重的将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且公司也说清楚了暂时不批是因为小钱负责的项目离不开人,等项目结束后再统筹安排她休年假,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 快到年底了,不少职场人士都在谋划着休完今年的年休假,小编建议您还是尽早和单位协商,安排好本职工作,以免自己的休假计划和工作冲突,减少请假被拒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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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不是必须在本单位工作1年才能享受
网友提问:我入职一家单位工作快一年了,正好老家有点事情需要我回去料理,于是我提出的申请。因为我进入该单位工作之前,连续工作了15年,照理是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单位的人事一口回绝,称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我毕竟在这家单位工作不到一年,也不希望弄僵关系,于是只得作罢。但我还是希望你能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像原来是要求必须在本单位工作1年才能享受的。到底如何?律师解答:你好,我来讲一下这个问题。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和2005年4月制定的《》,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于是2007年,国家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自日起施行。条例基本上覆盖全体劳动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很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就清楚了,以你以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就不必等你在新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了。具体天数是10天。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具体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进行了全覆盖,也明确了工作年限可以接续累计计算。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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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法定年休假与单位福利假的关系如何处理_新浪上海_新浪网
  问题四
  法定年休假与单位福利假的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回放】员工林某为一家全球500强企业部门总监,新加坡国籍,月薪为150000元。按照公司规定,林某每年可以享受的年休假为30天。林某于2012年1月主动提出辞职,离职前尚有2011年度未享受的年休假27天。公司办理离职时,一次性向其支付了27天的工资186207元作为年休假工资的补偿。之后,林某将公司告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补发年休假工资558621元。
  庭审中,对于林某应享受的年休假总天数双方均无异议,即均认可其30天的年休假天数。但是,对于这30天的年休假性质却发生了严重分歧,公司认为,这30天中,5天为法定年假,剩余25天为公司作为福利给的额外年假,而且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于额外年休假的待遇有明确规定,即未休部分按日工资予以补偿,因此,不应该适用日工资300%标准的法定年休假待遇。
  同时,公司认为,由于本案中林某已经休了3天的法定年假,因此,企业只承担再支付25天的按日工资计算的额外年假工资和2天的按日工资300%标准计算的法定年假工资的义务(即150,000/21.75×25+150,000/21.75×2×200%=200000)。
  但林某认为,一方面,《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约定年休假待遇的做法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即便根据《员工手册》分为法定年假和额外年假,其本人法定年假部分也应是15天,而非5天,另外,其已休的3天也应当属于额外年假而非法定年假。
  因此,要求企业再支付27天的按日工资300%标准计算的年假工资(即150,000/21.75×27×300%=558621)。双方上述争议之间的差额为358621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共应向林某支付年假工资补偿289656元,其中,15天的按日工资300%标准计算的法定年假工资206897元(即150,000/21.75×15×200%);12天的按日工资计算的额外年假工资82759元(即150,000/21.75×12)。鉴于公司已支付年假工资补偿186207元,因此,应再补发年假工资差额103449元。
  【专家解读】劳动法专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泉律师认为:首先,企业有权在保障职工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基础上和员工约定额外的公司福利性补充年假,但是,公司应当严格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年休假的性质,避免混为一谈。
  法定年休假必须依法执行,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员工就有权享受,同时休假天数也是根据员工的累计社会工龄来确认的,因而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提交与工作年限相关的各类证明文件,以确认法定年假的天数。同时,企业作为管理者,也有义务对员工的累计社会工龄依法进行确认,准确计算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如果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确认的,员工应当相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要处理好法定年休假和其他福利年休假的关系,其他福利休假作为公司规定的福利或双方约定的福利,就应当另行规定或者额外约定,不能与法定年休假混为一谈。如果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减少的,显然是无效的规定或约定;如果天数增加的,则增加的天数未休该如何处理,是否与法定年休假同等对待,都将是双方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本案即是典型案例。
  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虽然明确了员工应承担证明其工作年限的义务,但公司可能也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员工工龄的义务,故其公司直接适用法定年假5天是欠妥的。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仲裁或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以依法查明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据此确定其该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同时,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对于法定年假和额外年假的关系没有规定。这30天是什么假?是法定年休假加上福利年休假还是都是福利年休假?哪个先休,哪个后休?没休怎么处理?都没有规定,同时,公司内部的请假申请单中,也只有年假一项,未写明是法定年假,或是额外年假。员工休的是哪一个年休假公司对此无法举证,在法律规定以上同时双方又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仲裁员或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林某认为已休3天是额外年假的主张可以被仲裁委认可。故只有公司的规定明确,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
  公司规定的各类福利年休假作为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补充,应当在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做加法。胡泉律师建议:首先,公司应当明确各类福利休假的享受条件和休假天数,这些内容均不应与法定带薪年休假混为一谈,而应当另行规定。其次,应当对福利休假在未休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是否另行支付工资,如果支付的则标准是什么,在何时支付等,都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或约定。最后,为便于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在制度或文件中应当处理好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优先关系。可以明确各类假期的优先权。例如规定:员工休假,应当先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了再休福利年休假。如果公司是通过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文件进行统一规定的,除了内容合法以外,还需注意其他的生效要件,比如休息休假这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并且在制订后还要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之后才能对员工生效。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这些制度才能作为明确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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