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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安學与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水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安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住所地:水城县都格乡黄泥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郁龙系该公司董事長。

原告朱安学诉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安学以诉訟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学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安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朱安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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