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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6,.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 唐慧芬 电话号码:8

二、发行人设立及改制情况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本公司系由生益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27日,经股东会决议,生益有限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华兴所出具的“华兴所(2020)审字GD-109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并考虑分红后金额960,255,.cn 发行人 .cn/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计划。

1、公司通过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2、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二、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六、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的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对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股利分配间隔、决策程序和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4月17日,生益电子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665,457,175股为基数,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股利86,509,432.75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已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2019年4月3日,生益电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665,457,175股为基数,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股利119,782,291.50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已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2020年3月13日,生益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665,457,175股为基数,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股利219,600,867.75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已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五、发行人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规定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和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六、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生益科技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情况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公司自愿配合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自动受其调整后的锁定期约束;(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弘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情况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本公司自愿配合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自动受其调整后的锁定期约束;③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超益投资、腾益投资、益信投资和联益投资

公司股东超益投资、腾益投资、益信投资和联益投资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本合伙企业自愿配合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自动受其调整后的锁定期约束;③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超益投资、腾益投资、益信投资或联益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恭敬、戴杰、陈正清、潘琼和唐慧芬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⑤本人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⑥本人自愿配合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自动受其调整后的锁定期约束;⑦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⑧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人员承诺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超益投资、腾益投资、益信投资或联益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林江、张亚利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在监事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④本人自愿配合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自动受其调整后的锁定期约束;⑤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⑥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

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超益投资、腾益投资、益信投资或联益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袁继旺、吕红刚、纪成光、杜红兵、唐海波和肖璐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③本人自愿配合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自动受其调整后的锁定期约束;④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⑤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安排符合《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控股股东生益科技承诺: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②若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③若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④本公司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并且,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⑤本公司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⑥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国弘投资承诺:①若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②若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③本公司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并且,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④本公司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⑤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c.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b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d.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b.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的总额的20%;

b.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c.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

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a.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c.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d.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e.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①本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③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a.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c.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投资者因依赖股价稳定预案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d.自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③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a.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c.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投资者因依赖股价稳定预案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d.自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相关责任主体对本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承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生益科技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

高者确定,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康达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华兴所承诺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广东联信承诺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生益科技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考虑到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东的即期回报可能会被摊薄,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拟实施如下措施并郑重承诺如下: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来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4)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约束职务消费行为;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遵循以下规定: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生益科技承诺:如本公司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减持意向承诺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应启动而未能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公司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投资者因依赖上述预案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自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公司违反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公司未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3、其他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国弘投资承诺:本公司如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持股平台超益投资、腾益投资、益信投资或联益投资承诺:本合伙企业如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减持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股票锁定期承诺及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应启动而未能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其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投资者因依赖上述预案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自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独立董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报酬,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监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如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减持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股份回购和购回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

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生益科技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十一)确保关联交易公允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发行人关于确保关联交易公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以框架协议加订单方式或订单式销售为主,框架协议加订单方式中的框架协议就采购订单、质量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当客户发生具体需求时,以订单方式确认产品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付时间等。

重大销售合同披露标准和依据是:发行人选择主要客户的框架协议进行披露,即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印制电路板 框架合同 自起开始生效,并且在协议被终止前始终有效 正在履行

2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印制电路板 框架合同 -在供需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情况下,本协议持续有效 已履行

3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制电路板 框架合同 -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均无异议,协议自动续延一年 正在履行

5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制电路板 框架合同 -协议期限届满前90天都 没有提出终止情况下,每次协议自动续延三年,但最长不超过15年 正在履行

注:发行人未与富士康及其关联方签订合同,直接通过订单交易。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未与发行人签署框架合同的客户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订单标的 订单时间 订单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1 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印制电路板 2017年度 4,008.27 已履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覆铜板、固化片等,公司主要采购方式为框架协议加订单式,框架协议就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进行约定,具体采购需求以公司下达的订单为准。

重大采购合同披露标准和依据是: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1 生益科技 覆铜板/半固化片等 框架合同 -长期 正在履行

2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覆铜板/半固化片 等 框架合同 -长期 正在履行

15 期满前30日内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表示不再续约,则本协议得自动延展2年,延展次数不限。

3 东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覆铜板/半固化片等 框架合同 -长期 正在履行

-期满前30日内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表示不再续约,则本协议得自动延展2年,延展次数不限。 已履行

4 松下电子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覆铜板/半固化片等 框架合同 -长期 正在履行

6 罗杰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覆铜板/半固化片等 框架合同 -长期 正在履行

7 东莞市东物剧毒化学物品有限公司 金盐等 框架合同 -长期 正在履行

-期满前30日内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表示不再续约,则本协议得自动延展2年,延展次数不限。 已履行

(三)银行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已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融资方 融资银行 签订日期 期间 合同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1 《授信函》及后续对该函的修改 生益电子 汇丰银行东莞市分行 - 20,000 已履行

2 《授信协议》 生益电子 招商银行东莞市分行 - 10,000 已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融资方 融资银行 合同签订日 借款期限 合同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0莞银贷字第号 生益电子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 4,000 已履行

2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0莞银贷字第号 生益电子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 6,000 已履行

3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0年电子借字第0226号 生益电子 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 5,000 正在履行

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DK053 生益电子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 5,500 正在履行

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0年电子借字第0323号 生益电子 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 4,000 正在履行

6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HTZLDZJ 生益电子 建设银行东莞分行 - 5,000 正在履行

7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0年电子借字第0429号 生益电子 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 4,000 正在履行

8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HTZLDZJ 生益电子 建设银行东莞分行 - 5,000 正在履行

9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信e融(2020)年(0004)号 生益电子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 3,000 已履行

10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DK140 生益电子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 6,000 正在履行

12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9年电子借字第0702号 生益电子 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 - 4,000 已履行

13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DK123 生益电子 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 - 15,000 已履行

1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9年电子借字第1015号 生益电子 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营业部 - 5,000 已履行

16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HTZLDZJ 生益电子 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 - 6,000 已履行

17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DK178 生益电子 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 - 5,000 已履行

18 境外筹资转贷款转贷协议DGZDK2019006 生益电子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10,000 正在履行

19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05 生益电子 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 - 800(币种:美元) 正在履行

20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06 生益电子 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 - 600(币种:美元) 正在履行

(四)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报告期内,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披露标准和依据: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合同较多,且公司生产规模较大,故选择在报告期内累计采购额在5,000万以上、对公司经营活动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设备采购框架协议或订单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已签订的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当事人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履行情况

1 《吉安生益有限公司高密度印制线路板(一期1号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吉安生益与吉安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生益有限公司高密度印制线路板(一期1号标段)建设工程 10,880.89 正在履行

2 《吉安生益有限公司高密度印制线路板(一期2号标段)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吉安生益与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生益有限公司高密度印制线路板(一期2号标段)建设工程 5,663.96 正在履行

公司与东莞证券于2020年5月签署了《保荐协议》,公司委托东莞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东莞证券继续担任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详细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往来余额”。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公司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控股股东的违法违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违法违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刑事诉讼事项。

(四)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事项;

(七)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八)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九)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十)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

(十一)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将置备于下列场所,投资者可于发行期间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前往查阅。

发行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同振路33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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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三星大中华区总裁朴根熙出息三星绿色经营及奥运宣传馆计划发布会

2008年,三星开展威海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活动

2009年11月,三星组织员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环保家电,背后全是故事

  废水养活金鱼,食堂少有剩饭,员工定期去扫马路……

  普通老百姓从事节能环保有很多种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用淘米水洗菜,去超市时自备购物袋……但很少有人知道,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使用环保家电是最有效的节能减排手段之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国之一。家用电器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同时也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每个家庭都注意使用低碳环保的家电,我们的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

  比传统家电省电17%

  周欣和宋敏是合租一间公寓的室友。两人的生活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电视机、冰箱、空调,连电表都是分开的。半年后,周欣发现了一个问题:她和宋敏的生活习惯差不多,下班后都喜欢“宅”在家里看电视、玩电脑,按理说用电量应该差不多,可实际上,宋敏每个月的电费都比她的少几十元。周欣纳闷地请教“省电秘诀”,但宋敏一脸茫然地回答说:“我没有刻意省电啊!”后来,两人终于找到了原因――周欣的家电品牌五花八门,能耗有高有低,而宋敏用的电器几乎都是三星电子(以下简称“三星”)的产品。原来,宋敏是个韩剧迷,她喜欢的很多韩国明星都是三星的代言人,所以她渐渐成了三星产品的忠实用户。正是三星,帮她省了不少电。

  普通人判断一款家电产品是否环保,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产品上贴的能效标识。能效标识又称能源效率标识,是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能效标识分为5个级别,级别越低的电器越环保。宋敏使用的三星冰箱和空调的能效等级都低于2级,达到国际先进的节能标准,比传统家电省电17%。而三星电视和笔记本电脑也都采用独特的节能技术,有效降低了耗电量。

  除了节能,三星产品的其它很多功能,也都对绿色环保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贡献。例如,三星冰箱采用三星独创的天然保鲜技术,能够延长食物的保鲜时间,减少浪费,同时也避免了处理腐烂食物而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三星数码相机的说明书只有薄薄的几张纸,更多的详细内容都在附赠的光盘中,减少了纸张的使用;其包装采用的则是可重复利用的再生纸。

  对这些细节的重视,大大提升了三星产品的环保标准。目前,三星电子共有88款电视机、107款显示器、152款笔记本电脑及69款打印机获得中国节能认证,另有66款电视机、100款显示器、139款笔记本电脑及63款打印机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这一中国公认的环保产品的最高等级和权威认证。

  已在家电行业工作多年的陆先生告诉记者:“能耗并不是判断家电产品是否环保的唯一标准,只有在生产、使用、报废等多个环节都做到低碳环保,才能算是真正绿色的家电产品。”在这么苛刻的条件面前,三星的产品也完全符合标准。三星所有的家电产品,都出自其精心打造的绿色工厂。这些工厂都采用无污染的生产技术,是无公害、无事故工厂,曾多次获得“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单位”、“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等称号。

  1996年,三星一次性投资4800万元,建造深圳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厂。如今,这家工厂日处理废水的能力达到3600吨。2009年,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含量还不到排放标准的50%,较2007年下降了至少60%。张青山是这家工厂负责废水处理工作的员工。他的办公桌上,放着一个鱼缸,里面养着几条金鱼。每天,他都要给金鱼换水――就是工厂处理后的废水。“这是总公司的要求,每一个工厂排放的废水,都要达到可以养鱼的标准。”张青山的语气中透着自豪:“我的金鱼一直都好好的,所以,我对我们的废水绝对放心。”

  三星也非常重视对废气和废弃物的处理。深圳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共有17座废气处理设施,其中的12座吸收塔和5座吸附塔,分别用来处理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同时,该公司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全程管理,实现无害化、资源化。2009年,该公司产生的废弃物还不到2007年的1/3,回收再利用率则达到92%。

  三星对其他细节的重视,也让人印象深刻。在其绿色工厂内,路灯都采用太阳能或风能发电;工厂的照明和温控设备都进行过节能改造;就连浇灌草坪的水,都是收集起来的雨水……去年,张青山和他的同事们响应工厂的号召,尽量减少剩菜剩饭。“这也是节能减排的一种方式。平时,大家不太注意这些小细节。实际上,积少成多,低碳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都是通过一点一滴慢慢培养起来的。”据统计,这项活动开展仅仅一个月,深圳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就减少了3000多吨剩菜剩饭。做环保不分巨细,充分体现了三星这家国际大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

  其实,不论是绿色产品还是绿色工厂,都是三星绿色经营战略的一部分。2008年年初,中国三星正式宣布了“绿色经营”计划。该计划关注产品、工厂、社区和经营等一系列环节的绿色化。

  今年3月18日是中国三星成立15周年纪念日。这一天,位于北京的中国三星总部的200多名员工,跟往年一样,来到北京亮马河地区,开展清扫活动。这是三星建设绿色社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三星社会贡献活动”的一环,三星计划在工厂密集的北京、天津、苏州、广东等地,分别选择一河、一湖、一山等,经常、持续地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如今,这一行动已取得一定的成绩。未来,中国三星还将进一步扩大、深化在各地的环境保护活动,创造健康而舒适的地区社会环境。

  中国三星很早就开始在各工厂、办事处和公司内部开展节约资源的活动,以实现经营绿色化。通过这些活动,中国三星的职员无论是在公司还是在家里,都养成了珍惜每一张纸、每一支笔、每一滴水、每一盏灯的生活习惯。将来,中国三星的7万余名员工,也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保护地球环境、保护中国环境、保护中国三星环境的活动。同时,中国三星计划归纳总结历年来开展的绿色经营活动,出版绿色经营白皮书,让更多的人了解其绿色经营的详细情况。

  工厂绿色化、产品绿色化、社区绿色化、经营绿色化,四位一体的绿色经营战略,让三星在绿色环保方面走在了同行的前面,也让每一位购买三星产品的消费者,成为环境保护的先行者。“做中国人民喜爱的企业,贡献于中国社会的企业”,始终是激励三星前行的目标。如今,这一目标正在逐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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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我们常常企图征服自然,想要从自然界中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事实证明我们虽然从自然界获得了许多的利益,但我们也遭到了自然界无情的报复。所以当今社会环保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事情。许多的环保产品也油然而生。环保就是其中之一,环保空调和其他普通的空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环境的污染。那么它们主要区别在哪里呢,下面就让我们看看环保空调的原理。

  其实环保空调和普通的家用空调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环保空调其实就是一个蒸发 冷风机 。它的原理也非常的简单,简单的来说就是一种物理过程,它是通过水分的蒸发而达到对室内降温的一个效果。它可以将环境中的热空气吸收到机器里面,然后清通过物理作用进一步的将热空气冷凝成水分,然后再进一步的讲水分蒸发吸收热量。

  环保空调的主要核心构建主要包括两个种,第一种就是直接蒸发式的湿帘,这种湿帘有非常好的通透性和吸水性。不仅耐腐蚀,而且还具有非常好的水耐性。使用寿命长达了五年之久。另外一种就是降温机组,这一种机组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源源不断地向室内排放一些冷空气,还可以将室内灰尘、蚊虫等等排出去。这种机组比较适合在一些人口密集和大型的场所里面使用。

  环保空调什么牌子好?

  在空调行业,格力集团无疑是这个行业的一个大巨头,不仅普通空调做的非常棒,其环保空调的品质也非常的高。格力环保空调最出名的就是它是研发、销售、生产集合工作的,在质量的把控上是一环扣一环的。

  说到美的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美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非常高的名望。在 家电 市场上更是占领了许多的市场份额,环保空调也是相当不错的。它有一非常专业的出口基地,也有非常专业的生产基地。

  我们都知道三星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电子产品的品牌,它的电子技术在全球都是非常不错的,当然了三星的环保空调也是其引以为傲的产品。三星的还把空调具有非常专业的吸水减温功能。

  海信在国内可以说是相当的出名的,它的环保空调不仅在国内拥有非常好的销量,甚至在国外也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一家国际企业,海信可以说是非常不错的。其节能和环保的要在国内可以说是一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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