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民隐私权

导读: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

作为一种基本利,是指"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2]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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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是具有隐私权的,也就是对自己私人信息以及私人的生活状况,可以不让别人知道,可以有权利保留自己对一些信息的保密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主张赔偿。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叫个人隐私权的相关内容。

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二、隐私权的特征是什么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如何界定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不适用和。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什么叫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人格权,涉及到的是个人生活的一些私密信息和私密状态。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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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霆,第六届、第八届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金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事务研究会委员,业余作家。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担任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资深咨询律师,北京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现为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会员、法务部部长,《法制日报》律师团成员、《上海法治报》、《和谐法制网》特约撰稿人,《中国网》、《法邦网》、《中国发展门户网》、《知音》杂志社法治评论员,《中国刑事大案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治瞭望网》特邀法律专家。 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贾霆律师承办过刑、民、经、行等各类案件数百件。其中贾律师代理的“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黑龙江版反杀案”、“乌海金店大劫案”、吉安金店抢劫杀人案、作家刘某某抢劫杀人案、山东亿万富翁涉黑案、内蒙某市公安局副局长滥用职权致人死亡案、“档案索赔第一案”、“歌手张某某诉天涯网侵犯名誉权案”、知名中医学家A诉北京宝芝堂中医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等案件曾被《法制频道》、《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内蒙古电视台、《法制晚报》、《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曾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中国民族报》、《上海法治报》、《和谐法制网》、《劳动午报》、《江南雨》等报刊发表文章上百篇, 2013年3月,贾霆律师的32万字办案手记《法庭较量》《决战法庭》(2021出版)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贾霆律师精通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办案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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