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吗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2022年9月,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双鸭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邓福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这些年,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增强,许多高官都涉腐败被查,一个副厅级干部的落马确实不值得关注。

但他有一个违纪问题属于比较少见: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查验群众举报信件

邓福才身为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竟然因为查验群众举报信件而违纪,这值得我们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就是宪法上的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权。

这样说来,公安局局长不经法定程序也不能对公民信件进行检查。这里我分析,除了法定程序,还要有法定事由,绝对不允许一个公安局局长就可以想查查人家的通信秘密就能查。

今天,手机已经成了人们的生活必备,因此上述权利或多或少已经被漠视或淡忘。

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鲜少有人关注到其中 “暗藏”一项规定: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信记录,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无偿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2年之后,同样的规定,一字无差地出现在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

但8年后,甘肃“里程碑意义”法规相关规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一次“专项审查”。

甘肃、内蒙古两地的这一规定,在这次“专项审查”中被盯上。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涉及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缺乏法律依据。近日,已向两地人大常委会发出审查意见督促纠正。

宪法上的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权到底保护范围有多大,向来在我们法学界是有争议的话题。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南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基本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而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2003年11月6日,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湖南移动法务【2003】443号文件,请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作出法律解答。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

1、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2、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该条指旧法,2017修正为第六十七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应当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观点是明确的。

但因所请示的问题超出该委权限范围,且此类纠纷较多,该委以(湘人法工函〔2003〕23号)《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请示》特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予以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交换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3号)明确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3年11月25日(湘人法工函〔2003〕23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来函提出的意见。

这个答复已经过去19年了,许多人包括我们法律人或许已经忘记了,但我们应当知道,宪法上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权。

从这个意义上,MYPC中的查验手机可能也值得探讨,至少现在警察随手就翻看别人手机的行为值得商榷。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说来,不只是公安局局长不能侵犯别人通信自由,邮政工作人员也不能。那问题来了,如果公安局局长指使邮政工作人员侵犯别人权利呢?

划重点: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

需要。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其犯罪是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下作为的,是违背其意志的,但毕竟其人身并未受到......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

  • 公民在收到假钱时应该立刻交到当地的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去,若是当场发现,情节严重者应该留下证据立刻报警。收缴假币的相关机构应该向持有假币的公民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再将公民持有的假币收缴。若是知道假币却还继续使用假币属于违法,若是公民看到有人大量持有假币,或者非法制作钱币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汇报,禁止假币流入交易市场。

  • 对于翻墙是否会被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要是翻墙后干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事情的话,网络警察肯定会找到你的,并且会追究你的相应责任。所有的网上浏览记录都会被记录在云端,只要你在网上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就会被网警抓。对我们生活中大部分人来说,翻墙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是说“翻墙”就不会受到限制,如果“翻墙”之后做对国家安全不利的行为那么就是违法了,甚至是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对于翻墙是否会被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要是翻墙后干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事情的话,网络警察肯定会找到你的,并且会追究你的相应责任。所有的网上浏览记录都会被记录在云端,只要你在网上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就会被网警抓。对我们生活中大部分人来说,翻墙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是说“翻墙”就不会受到限制,如果“翻墙”之后做对国家安全不利的行为那么就是违法了,甚至是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与已婚的女人同居一般不属于犯罪,但两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的,就会构成重婚罪,会被法院判刑的。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即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罪。不过,重婚罪属于亲告罪,即当事人去告了才会被处理,所以在起诉需要对重婚罪进行取证。

  • 要看具体情况。1、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2、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以下义务,如果他违背了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见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责任,不能见死不救;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 犯罪记录不可能消除,但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信息要封存,没有法定情形不得公开。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 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但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的,债权人可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 应当报警。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电信诈骗的金...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于会博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自执业以来参与多起民商事诉讼及债权债务纠纷,尤其擅长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

  • 1、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侵犯的客体是属于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只要构成非法拘禁罪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 1、运输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2、 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注意:不是非法催收合法债务)。2、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3、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4、催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通信自由权是属于什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